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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重化学工业策》解读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07日 阅读:174 评论:0

日本经过1945—1955年,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已超过历史最高水平。步入50年代中期,工业设备的投资迅速增加,出现了战后日本资本主义再生产周期中的第一次经济高潮,进入高速发展时期。从1955年开始,政府在继续对基础产业实行合理化调整的同时,政策重点又逐步转移到发展重化学工业,特别是以耐用消费品为中心的重化学工业上来。

日本政府之所以推行重化学工业化政策,是由于在这个时期,经济虽然已全面恢复,但比起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的水平仍然很低。1955年日本国民生产总值的规模只有美国的1/5,联邦德国的1/2。而且产业结构落后,工业设备陈旧,生产效率低,在国际市场上竞争能力弱。为了赶超欧美发达国家,提高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就必须彻底改变旧的产业结构,发展资本密集型、吸收就业人口能力强的重化学工业,实现重化学工业化。

经过长时间的争论、酝酿,池田政府内阁制定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1960—1970年),最终确定了以重化学工业化为目标的高速增长政策。这一计划把重化学工业和高速增长紧密联系起来,是高速发展时期日本产业政策的具体化。

实行重化学工业化政策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加重化学工业投资。为满足重化学工业发展对资金的需要,日本银行实行低利率政策和信用膨胀政策,具体做法是:①对重化学工业或与其设备投资有关的部门或企业,提供低息长期贷款;②根据临时资金调整法和官定利率政策,把短期资金利率固定在较低水平上,以防上由于城市银行资金成本上升而引起对民间企业贷款利率的提高;③采取信用膨胀政策,人为地增加供应量。另外还通过扩大财政支出和投资贷款,支持重化学工业扩大投资和加强产业基础设施建设。

二、扶植新兴化工产业。以通产省为中心,通过政策手段对不同时期的战略性新兴化工产业进行重点扶持。从1955年开始,通产省制定了《关于合成树脂工业的发展》、《石油化学工业扶植政策》、《关于合成橡胶股份公司临时措施法》等,对重点化工产业实行资金援助、税收优惠、确保资源以及限制该类产品进口等政策。例如1965年制定的《石油化学工业扶植政策》就明确规定:为保证合成纤维、合成树脂工业的迅速发展,要确保苯、酚、丙酮等基本有机化工原料的来源;增产乙烯以及其他石化产品以减少进口,实现进口替代;要降低主要石化产品的原料价格,提高石化产品的生产水平;要确保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用地,并积极从欧美进口新技术设备。另外还把石化产品指定为“新品物资”,三年内免除企业的法人税,等等。

三、加强重化学工业机械化。日本政府为了推行这项政策,主要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第一,把化学机械工业作为发展化学工业的核心,其中特别大力发展电子工业、运输机械和精密仪器工业部门。为此调整产业体制,改变企业规模过小、企业间竞争过烈的现象,促进企业间的合作、合并。第二,全面提高重化学工业企业的素质,消除工业中的二重结构。所谓二重结构即技术设备先进的大企业和相对落后的中小企业同时并存的现象。为此,日本政府于1963年制定了《中小企业基本法》,1956年成立了“中小企业振兴事业团”,加速中小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合理化,提高其技术水平。对那些受到大企业威胁的中小企业,帮助它们提高管理水平,改变产品品种,开辟新的市场;对那些同大企业没有联系的中小企业,帮助它们实行专业化生产,实现协作化和横向联合或集团化,促进分工协作,缓和过度竞争。为了推动生产专业化协作,还建立了零部件标准化、规格化的生产体制。第三,促进重化学工业产品出口。首先大力扶植“拳头产品”企业扩大出口,同时积极帮助在出口结构上能力差的企业增加出口,另外在金融方面也给予各种优惠政策加以扶植。

日本推行重化学工业化政策取得了明显效果,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以技术引进、设备更新为中心的固定资本投资高潮。对重化学工业的巨额投资,引起了一系列连锁反应,使其成为带动整个工业大发展的火车头,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从1956—1973年,扣除物价上涨因素,日本实际国民生产总值增长3.9倍,1968年,日本“明治维新”100周年之际,国民生产总值超过了联邦德国,仅次于美国、前苏联而跃居世界第三位。从此,日本开始接近“经济大国”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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