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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科技发展策》解读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07日 阅读:168 评论:0

70年代中期,随着日本成功地采取吸收性战略,日本的科技水平与欧美等先进国家的差距逐渐缩小,在大部分领域已达到或超过世界先进水平。但是由于忽视基础科学和独创性研究而造成的不利影响却突出暴露出来,成为日本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碍障。这一切迫使日本在80年代采取新的战略。

1980年,日本通产省首先提出“科技立国”的新战略,立即得到日本各界的支持。他们认为,在科技高度发达的日本社会,制约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不是自然资源,而是人力资源,是科学技术发展水平。日本人口众多,具有高度的教育水平以及长期积累起来的科学技术,大力推行“科技立国”的经济发展战略,必然开拓出新的潜力,赢得日本经济的新发展。

“科技立国”战略方针的基本内容是:①把发展独创性的科学技术提到国家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②以智力资源来弥补物质资源的不足;③靠技术力量来提高国际地位。

为了使“科技立国”战略得以顺利实施,日本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

一、政府的政策引导。日本政府根据“科技立国”的国策,对主要工业部门提出了明确的发展目标,主要有:①钢铁、石油化学、水泥等基础材料生产部门,要通过在生产中大量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实现节能并提高产品质量、性能和可靠性,同时努力开发高性能、多功能的新型材料和特殊材料。②对以机械工业为中心的加工工业部门,要通过利用电子信息技术,实现产品电子化、软件化和智能化,要把微电子技术同耐用消费品结合起来,形成电子机械产品。③大力发展尖端技术,如信息处理、半导体元件、新材料、宇宙飞船、生命科学等,加强对这类新技术的开发,使之尽快形成独立的工业部门。

二、官、产、学联合攻关体制。这种科研体制是在政府主管部门的协调组织下,由政府的研究机构、大学和企业的研究机构通力协作、各扬其长,对国民经济建设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科研项目进行联合攻关。官、产、学在联合攻关中又各有所侧重,大学主要负责基础研究,政府的科研机构主要负责应用研究,企业的研究机构主要负责开发、试制新产品、新工艺。联合攻关体制采取科研项目个人负责制,有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挑选课题负责人,拨给经费和确定课题的最终完成时间,其余事情均由课题负责人全权负责。课题负责人有权从官、产、学各部门招聘优秀科技人员,甚至有权邀请国外学者参加。在科研过程中,所有人员均可自由选题、自由发表意见,以防止任何带有独创性的建议和设想被人为的因素所埋没。科研成果由课题组和发明人共同享有,发明者所属单位可优先获得专利权。由于联合攻关体制是以政府为主导地位,这就保证了一些国民经济发展急需、耗资巨大而且周期较长的科研项目的研究顺利进行。

三、增加科技拨款,在税收上提供优惠。日本的科研经费主要由民间企业负担,这种做法虽然能收到省时间、低成本的效果,但是对于那些难度高、周期长、风险大的科研项目,民间企业却不感兴趣或无力为之。显然这不适应“科技立国”战略的需要。为了加快尖端技术的开发,《通产构想》提出:在“力促民间企业进一步扩大科研投资的同时,力求大幅度地扩大政府在这方面的支出”。政府除了增加直接拨款外,1985年,政府系统的日本开发银行出资80亿日元设立了“产业技术开发促进机构”。规定当两个以上民间企业联合从事该机构同意开发的项目时,该机构提供90%的资金。同时对从事尖端领域技术开发的民间企业提供有条件的无息贷款。当研究开发成功时,按年息7.1%的最优惠条件还本付息,失败时则免付利息。在税收方面,政府也提供了种种优惠政策,尖端技术的研究开发者和应用推广者,均可享受各种减免税优惠。为鼓励扩大再生产,日本政府还对计算机工业实行“加强企业基础免税制度”。凡是计算机厂商购置新设备、建造新厂房,均可免交投资税。

四、实行技术进口的个别审批制度。日本政府根据《外资法》和《外汇法》对甲种技术和3万美元以上的乙种技术的进口实行了个别审批制度,这对于保证重点产业的技术进口,避免本国企业接受明显的不利合同条件和相互之间的竞争,保护自立技术的开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此外,政府还设立了全国发明奖、科学技术立功奖等表彰制度,鼓励新技术的开发和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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