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地区开发规划与其计划一样,不作为指令性计划,70年代中期日本颁布了国土利用法,使地区发展规划具有了法律保障。日本之所以重视地区发展规划,是立足于其基本国情:国土面积狭小,人口众多,资源贫乏。要保持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繁荣,就必须有计划地开发国土资源,实现城市、人口、产业在空间的合理布局。日本地区开发规划制定和实施有以下特点:
一、根据不同经济发展时期突出不同地区开发重点。日本战后地区开发规划经历了6个阶段:①资源开发期1945—1955年,开发煤炭等自然资源和农业开发。②产业基础整备期1955—1960年,首都圈整备及地方开发。③缩小地区差别期1960—1968年,开发新兴产业城市。④国土利用再编制期1968—1973年,稳定地价、保护环境。⑤国土利用法成立以后1973—1987年,由“一中心”变为“双中心”,适应国际化(一中心即一个一级中心城市——东京,双中心即两个一级中心城市——东京、大阪)。⑥多极分散指向期1987年至今,实行分散型国土开发。以上六个阶段的地区开发,根据各个经济时期和社会发展要求及不同的国际、国内背景而逐步展开,经历了由低级向高级发展过程,主要是针对长期以来形成的东京圈过于集中而采取的开发战略。
二、按照科学的程序制定地区开发规划。日本的地区开发政策和规划由国土厅和建设局共同制定,规划的制定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基本情况调查和收集基础资料,包括自然、社会、经济等12项内容;第二阶段是提出基本设想,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第三阶段是提出具体产业发展设想的多种方案,对不同方案进行比较、评价、选择和调整;第四阶段是制定规划方案,并进行评价和可行性分析,经评审后定案,若未能通过返回重新研究、制定。
三、政府采取政策、立法、指导,以保证地区开发规划得以贯彻实施。政府为实施地区开发规划所使用的主要手段,一是产业政策,由通产省制定,通过立法向地区开发规划中所需培育的产业给以扶持和补助。二是批准制度,主要是根据地区开发规划,对不同地区的不同产业作相应的限制和对项目的技术规范要求。三是行政指导,通过政策宣传、提供咨询和信息,对企业的投资和经营进行规劝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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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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