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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禩(正史资料记载_注释_简介)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104 评论:0

允禩(公元?-1726年),爱新觉罗氏,清圣祖玄烨第八子,廉亲王。康熙三十七年(公元1698年),封贝勒。四十七年,代理内务府总管。皇太子允礽被废后,积极谋划代为太子,诸皇子、大臣多依附于他,受到康熙的斥责。雍正即位,封廉亲王,奉命总理事务,任理藩院尚书。雍正颇忌允禩之才,必欲除之。雍正四年(公元1726年),被削去爵位及宗籍,交宗人府囚禁,并改其名为阿其那。九月,死于囚所。乾隆四十三年(公元1778年),诏复其名。

〔正 史〕

允禩,圣祖第八子。康熙三十七年①三月,封贝勒。四十七年九月,署内务府总管事。

太子允礽既废,允禩谋代立。诸皇子允禟、允䄉、允禔,诸大臣阿灵阿、鄂伦岱、揆叙、王鸿绪等,皆附允禩。允禩言于上,谓相士张明德言允禩后必大贵,上大怒,会内务府总管凌普以附太子得罪,籍其家,允禩颇庇之,上以责允禩。谕曰:“凌普贪婪巨富,所籍未尽,允禩每妄博虚名,凡朕所施恩泽,俱归功于己,是又一太子矣!如有人誉允禩,必杀无赦。”翌日,召诸皇子入,谕曰:“当废允礽时,朕即谕诸皇子有钻营为皇太子者,即国之贼,法所不容。允禩柔奸性成,妄蓄大志,党羽相结,谋害允禩。今其事皆败露,即锁系,交议政处审理。”允禟语允禔,入为允禩营救,上怒,出佩刀将诛允禔;允祺跪抱劝止,上怒少解,仍谕诸皇子、议政大臣等毋宽允禩罪。

逮相士张明德会鞫,词连顺承郡王布穆巴,公赖士、普奇,顺承郡王长史阿禄。张明德坐凌迟处死,普奇夺公爵,允禩亦夺贝勒,为闲散宗室。上复谕诸皇子曰:“允禩庇其乳母夫雅齐布,雅齐布之叔厩长吴达理与御史雍泰同榷关税,不相能,诉之允禩,允禩借事痛责雍泰。朕闻之,以雅齐布发翁牛特公主处。允禩因怨朕,与褚英孙苏努相结,败坏国事。允禩又受制于妻,妻为安郡王岳乐甥,嫉妒行恶,是以允禩尚未生子。此皆尔曹所知,尔曹当遵朕旨,方是为臣子之理;若不如此存心,日后朕考终,必至将朕躬置乾清官内,束甲相争耳。”上幸南苑,遘疾,还宫,召允禩入见,并召太子使居咸安宫。

未几,上命诸大臣于诸皇子中举可为太子者,阿灵阿等私示意诸大臣举允禩。上曰:“允禩未更事,且罹罪,其母亦微贱,宜别举。”上释允礽,亦复允禩贝勒。四十八年正月,上召诸大臣,问倡举允礽为太子者,诸臣不敢质言。上以大学士马齐先言众欲举允禩,因谴马齐,不复深诘。寻复立允礽为太子。五十一年十一月,复废允礽。

六十一年十一月,上疾大渐,召允禩及诸皇子允祉、允佑、允禟、允䄉、允祹、允祥同受末命。世宗即位,命允禩总理事务,进封廉亲王,授理藩院尚书。雍正元年②,命办理工部事务。皇太子允禩之废也,允禩谋继立,世宗憾之。允禩亦知世宗憾之深也。居常怏怏。封亲王命下,其福晋乌雅氏对贺者曰:“何贺为?虑不免首领耳!”语闻,世宗憾滋甚。会副都统祁尔萨条奏:“满洲俗遇丧,亲友馈粥吊慰。后风俗渐驰,大设奢馔,过事奢靡。”上用其议申禁,因谕斥“允禩居母妃丧,沽孝名,百日后犹扶掖匍匐而行;而允䄉、允禟、允禔指称馈食,大肆筵席,皇考谕责者屡矣。”二年,上谕曰:“允禩素行阴狡,皇考所深知,降旨不可悉数。自朕即位,优封亲王,任以总理事务。乃不能输其诚悃以辅朕躬,怀挟私心,至今未已。凡事欲激朕怒以治其罪,加朕以不令之名。允禩在诸弟中颇有治事材,朕甚爱惜之,非允禟、允䄉等可比,是以屡加教诲,令其改过,不但成朕友于之谊,亦全皇考慈爱之衷。朕果欲治其罪,岂有于众前三复教诲之理?朕一身上关宗庙社稷,不得不为防范。允禩在皇考时,恣意妄行,匪伊朝夕,朕可不念祖宗肇造鸿图,以永贻子孙之安乎?”

三年二月,三年服满。以允禩任总理事务,挟私怀诈,有罪无功,不予议叙。寻因工部制祈谷坛祖宗神牌草率,阿尔泰驻兵军器粗窳,屡下诏诘责允禩;允禩议减内务府披甲,上令复奏,又请一佐领增甲九十余副。上以允禩前后异议,谕谓:“阴邪叵测,莫此为甚!”因命一佐领留甲五十副不即裁,待缺出不补。隶内务府披甲诸人集允禩邸嚣哄,翌日,又集副都统李延禧家,且纵掠。上命捕治,诸人自列允禩使哄延禧家,允禩不置辩。上命允禩鞫定为首者立斩,允禩以五人姓名上。上察其一乃自首,其一坚称病未往,责允禩所谳不实。宗人府议夺允禩爵,上命宽之。允禩杖杀护军九十六,命太监阎伦隐其事,厚赐之。宗人府复议夺允禩爵,上复宽之。

四年正月,上御西暖阁,召诸王大臣暴允禩罪状,略曰:“当时允禩希冀非望,欲沽忠孝之名,而事事伤圣祖之心。二阿哥坐废,圣祖命朕与允禩在京办事,凡有启奏,皆蒙御批,由允禩藏贮。嗣问允禩,则曰:‘前值皇考怒,恐不测,故焚毁笔札,御批亦纳其中。’此允禩亲向朕言者。圣祖升遐,朕念允禩素有才干,冀其痛改前非,为国家出力,令其总理事务,加封亲王,推心置腹。三年以来,宗人府及诸大臣劾议,什百累积,朕百端容忍,乃允禩诡谲阴邪,狂妄悖乱,包藏祸心,日益加甚。朕令宗人府讯问何得将皇考御批焚毁,允禩改言:‘抱病昏昧,误行烧毁。’及朕面质之,公然设誓,诅及一家。允禩自绝于天,自绝于祖宗,自绝于朕,断不可留于宗姓之内,为我朝之玷!谨述皇考谕,遵先朝削籍离宗之典,革去允禩黄带子,以儆凶邪,为万世子孙鉴戒。”并命逐其福晋还外家。

二月,授允禩为民王,不留所属佐领人员,凡朝会,视民公、侯、伯例,称亲王允祀。诸王大臣请诛允禩,上不许。寻命削王爵,交宗人府圈高墙。宗人府请更名编入佐领:允禩改名阿其那,子弘旺改菩萨保。六月,诸王大臣复胪允禩罪状四十事,请与允禩并正典刑,上暴其罪于中外。九月,允禩患呕哕,命给予调养,未几卒于幽所诸王大臣仍请戮尸,不许。

乾隆四十三年③正月,高宗谕曰:“圣祖第八子允禩、第九子允禟结党妄行,罪皆自取。皇考仅令削籍更名,以示愧辱。就两人心术而论,觊觎窥窃,诚所不免,及皇考绍登大宝,怨尤诽谤,亦情事所有,特未有显然悖逆之迹。皇考晚年屡向朕谕及,愀然不乐,意颇悔之,若将有待。朕今临御四十三年矣,此事重大,朕若不言,后世子孙无敢言者。允禩、允禟仍复原名,收入玉堞,子孙一并叙入。此实仰体皇考仁心,申未竟之绪,想在天之灵亦当愉慰也。”

《清史稿》卷二二○

〔注 释〕

①康熙三十七年:公元1698年。②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③乾隆四十三年:公元177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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