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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让母冯氏(正史资料记载_注释_简介)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114 评论:0

上党冯氏,陆让之母,性情仁爱,有慈母之仪。陆让做番州刺史时,贪污聚敛,被判死罪。冯氏先蓬头垢面于朝堂之上怒斥儿子的不忠不义之举,言词激烈,后又向皇上修书求情,终得怜悯而免让之死罪,并因此受到表彰。

〔正 史〕

陆让母者,上党冯氏女儿。性仁爱,有母仪,让即其孽子也。仁寿中,为番州刺史,数有聚敛,赃货狼籍,为司马①所奏。上遣使按之皆验,于是囚诣长安,亲临问。让称冤,上复令治书侍御史抚按之,状不易前。乃命公卿百僚议之,咸曰“让罪当死”。诏可其奏。

让将就刑,冯氏蓬头垢面诣朝堂数让曰:“无汗马之劳,致位刺史,不能尽诚奉国,以答鸿恩,而反违犯宪章,赃货狼籍。若言司马诬汝,百姓百官不应亦皆诬汝。若言至尊不怜愍②汝,何故治书覆③汝?岂诚臣?岂孝子?不诚不孝,何以为人!”于是流涕呜咽,亲持盂粥劝让令食。既而上表求哀④,词情甚切,上愍然为之改容。献皇后甚奇其意,致请于上。治书侍御史柳彧进曰:“冯氏母德之至,有感行路。如或杀之,何以为劝?”上于是集京城士庶于朱雀门,遣舍人宣诏曰:“冯氏以嫡母之德,足为世范,慈爱之道,义感人神,特宜矜免⑤,用奖风俗。让可减死,除名为民。”复下诏曰:“冯氏体备仁慈,夙闲⑥礼度。孽让非其所生,往犯宪章,宜从极法,躬自诣阙,为之请命,匍匐顿颡⑦。朕哀其义,特免死辜。使天下妇人皆如冯者,岂不闺门雍睦⑧,风俗和平!朕每嘉叹不能已。宜标扬优赏,用章有德。可赐物五百段。”集诸命妇,与冯相识,以宠异之。

《隋书·列女传》

〔注 释〕

①司马:官名。周制,夏官大司马为六卿之一,掌军旅之事。②怜愍:怜悯,同情。愍(min):怜悯,哀怜之意。③覆:答复。④求哀:乞求同情。⑤矜免:因同情而免除处罚。⑥夙闲:夙,一向,平素。闲,熟习。⑦颡(sang):额,脑门子。⑧雍睦: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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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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