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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于缇萦(正史资料记载_注释_简介)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121 评论:0

淳于缇萦,西汉齐国太仓令淳于公的小女儿。公元前166年农历五月,淳于公因为触犯当时法律将受到肉刑的处罚。淳于缇萦就随着押解她父亲的官差一起到了都城长安,向天子上书,请求以身相代,愿意自己充当官府的奴婢,而免去对父亲的刑罚。她在上书中说到,人有罪错,被处死就无法再活过来,被施以残害肢体的肉刑就无法再复原,即使想改过自新也不行了。话语中充满儒家仁爱宽恕的思想。她的上书打动了汉文帝刘恒,下诏书废除了肉刑。

淳于缇萦不让须眉,上书救父的故事,虽仅在《史记·孝文本纪》和《汉书·刑法志》中有载,但千百年来一直为人们所传颂着。

〔正 史〕

五月①,齐②太仓令③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徙系④长安。太仓公无男,有女五人。太仓公将行会逮⑤,骂其女曰:“生子不生男,有缓急非有益也!”其少女⑥缇萦自伤泣,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⑦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⑧,虽复欲改过自新,其道⑨无由⑩也。妾愿没入为官婢,赎父刑罪,使得自新。”书奏天子,天子怜悲其意,乃下诏曰:“盖闻有虞氏(11)之时,画衣冠(12)异(13)章服以为戮(14),而民不犯。何则?至治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薄而教不明欤?吾甚自愧。故夫驯道(15)不纯而愚民陷焉。诗曰:‘恺悌君子,民之父母’。(16)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毋由也。朕甚怜之。夫刑至断支(17)体,刻肌肤,终身不息(18),何其楚痛而不德也,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19)。

《史记·孝文本纪》卷一○

[注 释]

①五月:指公元前166年农历五月。②齐:西汉改临淄郡为齐郡,旋改为齐国(治所在今山东淄博市东北),即此。③太仓令:太仓为中央控制的粮食总仓库。太仓令即管理粮库的官。④诏狱逮徙系:诏狱:奉诏命关押人的牢狱。逮:逮捕,捉拿。徙:迁移,迁往。系:拘囚。⑤会逮:会,正好,恰巧。逮:及,达到。⑥少女:小女儿。⑦夫:语助词。⑧属:联接。⑨道:通“导”;引导。⑩由:从。(11)有虞氏:指舜。(12)画衣冠:传说上古有象刑,即以异常的衣着象征五刑表示惩罚。犯人穿着特殊标志的衣冠代替惩罚,称为画衣冠。(13)异:与众不同的。(14)戮:通“戮”;杀戮。此指刑罚。(15)驯道:驯导。纯:善,好。(16)“诗曰”句:语出《诗经·大雅·泂酌》。意为:君子有和乐简易之德,则其下尊之如父,亲之如母。恺悌:平易近人。(17)支:通“肢”。(18)息:生长。(19)肉刑:包括黥刑(在犯人额头、脸颊上刺以墨字)、劓(yi)刑(割去犯人的鼻子)、斩趾、断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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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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