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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简御繁- 魏制定新律》谋略解读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06日 阅读:99 评论:0

冬季,十月,魏改平望观为讼观。明帝曹叡常说:“刑狱之事,关系天下人性命。”每次判决重要刑事案件,经常到听讼观临听。最初,魏文侯老师李悝著《法经》六篇,商鞅接受了其中的思想,在秦国为相变法。萧何制定《汉律》,增加到九篇,以后逐渐增到六十篇。又有《令》三百篇,《诀事比》九百零六卷。世代都有增加和减少,错杂无常。后代人又各自逐字逐句作注,有马融、郑玄等儒学大师十余家,以至到了魏,能够适用的总计有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余言,阅读愈加困难。曹叡下诏,只采用郑氏注。尚书卫觊上书说:“刑法对于国家来说非常宝贵重要,但却被人们私下议论时所轻视;监狱官吏,掌握着百姓性命,但任用的人却品行卑劣。国家的败坏,未必不是由于这一缘故。请设置法律博士。”明帝采纳了他的意见。又下诏命司马陈群、散骑常侍刘邵等修改汉朝法规,制定《新律》共计十八篇,《州郡令》共计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合计一百八十余篇,虽然比萧何《汉律》九篇有所增加,但比起其他附属法令精减了。

刑法、狱吏,为国家机器的重要部件,是国家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能从根本入手,抓住主要问题进行解决,不失为御简驾繁的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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