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熙宁2年9月,王安石推出一项理农方略。其具体内容是:农民在夏收或秋收以前可以按照规定向政府借款。收获时按所借本钱连同20%的利息照约定谷价折合实物交还。若收获时谷价上涨,农民不愿交纳实物,可酌量按照市价为低的价格交纳现金,但此项折价部分不得超过原贷款额的20%,其余仍应照原定斗斛额交纳。可见青苗法是一种有息的农业贷款政策。王石安所以要采取这一项名为“青苗法”的政策,是因为当时,富商豪贾们常常通过高利贷使农民入围,岁偿不逮,即没入田产,将农民的土地最终兼并过去,令其破产。而农民为了生存没有办法,不得不向他们借贷,沉重的压迫,使农民苦不堪言,生产积极性大为削落。中国是一个农业国,立国“以农为本”,农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农业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王安石本着“以农事为急”的原则,选择理财先理农这一途径。当时,内优外患,国用不足,因此用减免农民税赋的办法是不可能的。在这种不减免赋税的情况下,为了能够促进农业的发展,同时又增加国库的收入,王安石采取“使农人有以赴时趋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的青苗法。由国家来充任放贷者,使农民摆脱高利贷的盘剥,让官府和农民两不吃亏,因借贷时往往也是青黄不接的时候,粮价较贵,而还贷时因新谷上市而粮价较低,按原定谷价折算就比较公平。而且,这样对官府来说,还有调剂供求,平抑粮价的作用。
王安石创办青苗法要达到的目的是:①稳定谷价;②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的发展,从而做到“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③增加国家财政收入;④打击富商豪贾的高利盘剥和兼并。
青苗法的实施确实能够达到解农事之急之目的,从实践看,也确实收到了一定的效果,只是因触及一些达官贵人的利益遭攻讦而未持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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