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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化必须坚持自愿原则》谋略解读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08日 阅读:109 评论:0

1953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中规定,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必须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这是中共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根本指导方针。根据中国共产党的过渡时期总路线,进行“一化三改”,国民经济建设不但要求工业经济的发展,而且要求农业经济的适度发展。但是,孤立的、分散的、守旧的、落后的个体经济限制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它与社会主义工业化之间日益暴露出很大的矛盾,这种小规模的农业生产已日益表现出不能够满足农民改善生活的需要,不能够满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力,必须对小农经济逐步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领导农民联合起来,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几年来,中国农业的互助合作运动日益扩大,到1953年12月,已建立了1万4千多个农业生产合作社,有27万3千多农户参加,证明农业合作化是广大农民拥护的。中国共产党必须采取积极领导的态度。而不能采取消极放任的态度。但是,《决议》指出,引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允许用强迫命令和剥夺的手段。在农业合作化过程中,急躁冒进是要不得的。要使农民自愿联合起来,必须采用说服、示范、国家援助的方法。(1)用农民切身的经验,经常向他们灌输社会主义思想,指出只有农业合作化,才能克服自然灾害和各种困难,才能不断扩大再生产,才能走共同富裕的道路;(2)好的榜样最有说服力和吸引力,要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坚持试办,树立好榜样,让农民亲眼看到合作社确实是为着他们的利益,吸引农民倾向社会主义;(3)国家根据需要和可能,给农业生产合作社以适当的物质援助,如低利贷款,兴修水利,建立技术推广站和新式农具站等,使农民能够很快得到实利,从而促进合作社的发展。由于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农业合作社迅速地健康地发展起来,农民自愿地走上社会主义道路,进一步巩固了工农联盟,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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