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中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少数民族人民中间蕴藏着巨大的潜力,正确解决民族问题,是共产党领导革命和建设的重要条件。中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解决中国民族问题,有一个发展过程。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提出了分离、联邦、自治三种原则。1938年秋冬,中共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明确提出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他指出:各少数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对日原则之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1941年5月1日发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规定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之后,分别在关中地区的正宁县建立回民自治区,在城川建立蒙民自治区。1945年10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内蒙古地区自治运动的一份电报中指出:在内蒙古实行区域自治。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宣告成立。这是中国第一个相当于省一级的少数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权。1949年9月,中共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新中国的一项政治制度,载入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之中。所谓民族区域自治,即在多民族的国家中,少数民族在最高国家机关的统一领导下,以其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政权,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方的事务。中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从实际出发的。中国各民族在长期的历史中,由于种种原因,曾经频繁迁徙流动,交互穿插,逐渐形成了既有大聚居又有小聚居、既有交错聚居又有杂居、散居的态势,而在经济上建立了相依共存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分别建立民族国家,显然是不相宜的。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区域自治谋略的实践,使中国各民族加强了团结,对付共同的敌人,维护了国家的统一,调动了各族人民群众的积极性,鼓舞了少数民族人民争取民族解放、民主自由的斗志,实现了各民族一律平等、携手前进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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