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适应性原则是17世纪捷克教育家夸美纽斯提出的,并作为教育工作出发点贯穿其整个教育体系的一种谋略。这一教育原则指教育应适应自然规律和模仿自然,包括适应自然界万物运行的秩序和适应人的本性。
夸美纽斯在其1632年所著的《大教学论》中提出:人是自然的一部分,其发育成长都有一定程序。教育教学要服从自然的普遍规律,按人的自然本性进行。他还详细地阐述了教育制度和教育方法都应当仿效自然。如自然界有春夏秋冬四季,学校制度便相应地分为四个阶段。母育学校相当于春,国语学校相当于夏,拉丁学校相当于秋,大学相当于冬。人的教育应从人生春天即儿童时期开始。就一天而言,早晨相当于春天,故最适宜读书。自然不性急,只是慢慢地前进,因此教学应循序渐进,自然不强迫任何生物去进行非其自身的成熟力量所能达到的事,因此,教学要量力而行。这种主张对后世的教育家产生了一定影响,并为18、19世纪的教育家所发展。法国教育家卢梭主张一切顺应儿童的自然,发展儿童本性,考虑他们的年龄特征。教育或得之于自然,或得之于人为,或得之于事物,只有三方面趋向同一目的,才能使儿童受到真正良好的教育。裴斯泰洛齐认为教育应从自然的道路而来,应根据儿童的天赋能力加以培养,使其逐步发展。即使最贫穷的、为人们所抛弃的孩子,也有人类自然能力。人人需要发展,所以人人应该受教育。德国教育家第斯多惠提出,教学符合人的天性及其发展规律,是任何教学的首要的、最高的规律。不信任人的天性,就不能有适应自然的、成功的教育。
自然适应性原则反映了人类对教育和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的深刻认识,并为后世的教育家所认同和发展。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各国都依据该原则并结合自己的国情,制定了多种多样的教育制度和教学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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