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9月19日,董必武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发言中提出,为了保卫和发展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应当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具有战略意义的一件重要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法制工作是有显著成绩的,不仅已经有了国家根本法——宪法,而且有了许多重要的法律、法令和其他各项法规。在各级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工作的干部,绝大多数人也是遵纪守法的。这些法律、法令的贯彻执行,对于维护革命秩序、保护人民利益,巩固民族团结、摧毁一切旧制度、保障各种民主改革和社会改革的胜利、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都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还缺乏一些急需的较完整的基本法规,如刑法、民法、诉讼法、劳动法、土地使用法等。同时,在不少地方或部门的工作中,经常发现有违法乱纪、侵犯人民的民主权利的现象,有的人自以为法制是管老百姓的,自己可以超越于法律之外,有些司法人员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手续拘捕人犯,限制被告人行使辩护和上诉的权利。总之,法制还不完备,需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1956年9月19日,董必武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为了保卫人民民主制度,保障人民民主权利,保护公共财产,更有效地发挥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同时,为了继续肃清反革命分子,并同违法乱纪的犯罪行为作斗争,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他指出,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一方面必须有法可依,要把尚不完备的几种重要的法规制定出来;另方面要有法必依,凡有明文规定的,必须认真执行,按照规定办事,司法机关更应严格遵守,不允许违反。他强调,必须加强中国共产党对法制工作的领导,注意法制思想教育,对那些故意违反法律的人,不管职位多高和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责任,绳之以法。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不论过去和现在,都是十分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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