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年代早期,香港财政司郭伯伟提出不干预构想,采取自由放任政策,1978年财政司夏鼎基把不干预主义称为积极的不干预主义,即对经济一般情况不干预,只在必要时予以积极干预。
积极不干预政策,是在经济上鼓励市场调节作用和企业的自由经营,避免指导性、操纵性和管制性的干涉,但在维持法制秩序和通贸信用方面采取必要的有效措施。它又可以分为三部分:一是完全不干预。政府对有形贸易、无形贸易、航运、空运、旅游、外汇资金与货币进出交换、居民出入境等实行非管制政策,即不加以干预,亦不给予津贴。二是实行完全干预。政府对土地资源完全控制,对地下铁路及工业村公司实行官办,对港口、机场、道路、铁路邮政直接经营。土地是香港最大的财源,卖地收入大约占每年财政收入的1/3,因此,在卖地的时间、方式与数量上都由香港政府严格控制。这里所说的卖地,只是出卖土地的使用权,并不出卖土地的所有权。三是干预与不干预相结合。①公共事业公司,主要包括电话公司、轮渡公司、公共汽车公司、煤气公司、电力公司、电灯公司等。这类公司归私人所有,自主经营,政府通过合约,在价格、服务质量上进行监督,实行干预。②在货币金融对内经营业上和建筑房地产、环境污染、劳工等方面,政府实行一定的管制,但业务完全自由。金融方面,奉行对外开放,对内管制政策,银行、财务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市场、外汇基金、互惠基金等须受专门条例管理。例如1964年重订银行条例,加强了银行管制;1981年颁布新法令,实行金融机构三级制度;1982年、1983年先后取消了外币及港币存款的利息税,等等。这些干预有利于金融业健康发展。③对渔农业、住宅建筑及一些半官方机构,服务机构设施实行无偿、低息贷款或一般性扶助。
总之,香港经济近20年来取得的巨大成就,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香港政府采取的积极不干预主义及其完备的一整套政策,这是香港经济迅速发展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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