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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谋略解读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08日 阅读:132 评论:0

1951年9月26日,周恩来签署发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要求各地切实执行婚姻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这是肃清封建残余和建立新的社会生活的重大的社会改革。旧中国长期由封建主义统治,占全国人口差不多一半的妇女,更是深受封建制度的压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岐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婚姻制度。婚姻法得到广大人民的拥护,并取得显著成绩。封建压迫的旧家庭制度正逐渐变革,平等和睦的新家庭正不断产生。受压迫的妇女得到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的权利,积极参加政治活动和建设事业。但封建思想和封建婚姻制度的残余,在一部分人中仍有影响,干涉男女婚姻自由、虐待妇女和子女等非法行为时有发生,妇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农村大量存在包办、强迫、买卖婚姻。1951年9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一方面把贯彻执行婚姻法和对干部、群众进行思想教育作为经常任务;另方面,必须制裁因干涉婚姻自由而伤害、虐杀妇女或逼致妇女自杀的严重犯罪行为。《指示》强调,各级干部应自觉遵守婚姻法,今后如有妇女因婚姻问题得不到婚姻法所赋予的权利与保护而被杀或自杀者,各级主要干部,首先应负一定责任。《指示》要求各地组织一次关于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发扬成绩,纠正缺点,查处杀害妇女或导致妇女自杀的严重违法案件。由于婚姻法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广泛深入的贯彻执行,广大妇女进一步得到解放,激发了革命热情,积极参加各项政治运动,在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和恢复国民经济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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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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