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商人组织
一、“自治自立”的商会建立
1895年康有为的“公车上书”里面提到建立商会组织对现代经济的意义。1902年英、日、美等与清朝签订商约,涉及商税和行船问题。他们没有直接会见清政府官员,而是先游访各通商口岸,了解商情,最后拿出非常详尽的谈判数据,清政府官员懵懵懂懂吃了大亏。1903年商部成立,1904年制定《商会章程》。1904年上海成立第一个商会,1918年商会增加到1500个。1905年抵制美货,商会体现出力量,组织得到发展。1909年发行《华商联合报》,成为各商会的联络中心。
近代商会的成立首先要改变中国官商隔离、众商涣散的局面,“华商有商帮,各分畛域”。清政府建立商会是为了提倡实业,开通商情,改良产品,以维持工商业者自身的生存与发展,达到救国救亡的目的。商会的成立使商人群体意识得到发展。商会改变了商人传统的行帮格局,进而使整个商人群体形成统一独立的社会力量。晚清商会是移植的结果,并不是自身经济培育的结果。其特点是速度快,依法推进,开放性强,任何行会企业都可以加入。最大的特点是清政府给予商会自治自律的权力。这是近代商会建立的法律基础。后来,袁世凯或者国民党政府的各种收回举措,都遭到商人的强烈抵制与反抗。
二、近代商会的职能
清政府赋予商会特定的功能:申诉、调查汇报商情、中外商务纠纷、管理、提出工商业措施。绝大多数商会日常开展的主要活动包括联络工商、调查商情、拓展国内外市场、兴商学、开商智、维持市面、调解商事纠纷以及其他种种推动工商业发展的举措,如创建国家银行,调节国家金融,商业政策的制定必须有国会的监督,给商业的补贴必须经国会批准预算,应增应免的税收应由国会决定,消费品多征收,民族工业少征收。完善税务机关,处理好对外贸易和进出口税问题。
晚清商会在经济职能方面表现最突出的是维持社会经济活动,抵御金融风潮。由于国际和国内的各种因素,晚清时期多次发生金融危机。
1883年商会组织没有成立的时候,发生了一场大的金融危机,主要是由股票泡沫引起的。危机引起了股票、钱庄、票号、银行等的连锁反应,房地产大鳄徐润破产倒闭,红顶商人胡雪岩也未能幸免。股票平均下跌87%,而洋商与票号的资金退出,又诱发普遍性的资本抽逃行为。此时,英商怡和洋行等趁火打劫,香港怡和总经理指示上海经理投机开平煤矿股票,先压购进,后抬抛售,诱使国人跟进,致使金融市场混乱。由于清政府没有自己的银行,财政又拮据,没有任何措施可行,整个市场只能互相转嫁风险、倒账逃跑。政府纵容国企滥发官股、增加厘金、强势侵占商民存款,唯一能采取的措施是政府强制干预(具体方法是提取、限制提取金额,支持恢复钱庄)。
1910年因为橡胶股的投机,引起了金融危机,被称为“橡胶风潮”。1910年汽车工业的兴起使世界市场上的橡胶供不应求,1903年英商麦边洋行在上海设立橡胶公司,股票可以在外商银行照票面押借现款。到1910年,开设在上海的橡胶公司增加到40家。上海钱庄的资金都投入了股票市场,而且还从外商银行处拆借了大量资金投入股市。华商在这次橡皮股票交易中投入上海市场的金额约为2600万~3000万两,投入伦敦市场的约为1400万两,两方面加起来,投入资金的总额约为4000万~4500万两。1910年3月,上海市场上10股橡胶股票的价格是70两,到1910年9月至12月间,10股橡胶股票的价格跌至7两,跌掉了9/10。当时上海市区及近郊已经设有一批稍具规模的工厂,雇用了近30万名工人。金融风潮会引起社会动荡。
1910年8月20日,各业商人齐集于上海商务总会。首先,成功抵制了外国银行缩短庄票流通期限的企图。上海商会与外国银行团交涉,如果外国人坐视不管、强力执行的话,将影响到他们进出口贸易商人的利益。然后,他们向外商银行融通借贷资金以解燃眉之急。危机之中的1910年7月18日,上海道台曾偕上海商务总会的头面人物周晋镰专程赴南京两江总督府,向当时的两江总督张人骏报告并请其“电部挽救”。清政府的财政制度根本无力解决金融危机问题。在上海道台蔡乃煌的邀约和主持下,上海商务总会与怡和洋行、汇丰银行等最后商定由外国银行借出白银350万两,另从库款中借银150万两,总计500万两全部用于稳定上海金融市面。在上海商务总会与外商银行订立的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借款年息4厘,息银半年一付,本银于1915年偿还”。债务担保人为蔡乃煌及其后任道台,借款在交付时先要扣除各外商银行所持有的已倒闭的正元、谦余、兆康三家钱庄庄票的清偿款额150万两。
上海金融风潮影响到天津市场,天津商会报告:“今年(1910)九月初,上海倒闭钱庄数号,亏空津商号200余万之多,牵动天津市面大局。”10月,上海“源丰润”倒闭,亏欠公私款项2000余万两,其天津的分支及联号源丰润、新泰也即时倒闭,负债100多万两,导致天津金融市场银根异常紧急。随后,庆恒、永毅诚等8家商号倒闭。天津商会采取紧急措施,提出实行“推缓旧欠”的对策、建立维持金融委员会、清算债务和筹措接济资金四项措施,使金融危机平稳过渡。
三、同业公会与商业纠纷
商会组织在调解国内商人的纠纷方面主要依据商业习惯。近代以来,外国资本主义开始侵入中国,并凭借不平等条约,深入内地,开设工厂,设立洋行,输出原材料,输入资本。中国的民族经济逐渐起步,在一些行业内开始出现中外商业集团并峙的现象。为了在对外交涉中有效维护自己的利益,华商纷纷创立同业组织,以“合群力而御外侮”。华洋商业纠纷涉及中西法律、商业习惯、做事习惯等多种因素,制定华洋之间的商业规则和调解华洋商业纠纷是商会组织的工作之一。
开埠以后,在外国资本的刺激下,上海山东河南府绸丝业公所的发起缘由就指出:“(1910年,府绸)营业更日增,交涉益日繁,为便利办理对外交涉,亟谋自卫起见,遂发起在申另组公所”,此外还有茶叶公会、丝公会、纸公会、棉纺织公会等。来沪经商的外国商人也按行业建立同业公会。这表明双方都意识到需要一个统一的力量负责对外交涉。中外商人同业组织的设立,适应了华洋商业纠纷日益增多的新环境,其好处诚如江浙皖丝茧总公所在一封信函中所言:“上海买丝各国商人,设有丝公会,使敝公所遇事可以奉商接洽,深为欣幸。”为约束、规范中外同业的商业行为,华商同业公会通常会制定一些交易规则,其中又有单方制定和双方协商制定的不同。
中国是茶叶出口大国。开埠以后至20世纪30年代,华商一直是中国土产出口的大宗。世界市场对华茶的需求,使得华商在与洋商的交涉中处于较主动的地位。早在19世纪70年代,汉口茶商就曾以联合抵制的方式对付过不遵从茶叶会馆规则的外国茶商。19世纪90年代至民国初年,上海的茶叶会馆又多次单方面制定过贸易规则。例如,1891年6月,上海茶叶公会在致中茶洋商公会的信件中单方面提出了一些原则,要求执行:
在即将来临之卖茶季节,有关英镑交易问题的几点要求,希望取得同意:
1.茶价以中国圆为基础。
2.付款给茶行时以中国圆支付。
3.买主一方对此购茶之货款,应列入中国银行账户。
中国茶叶公会还先后就过磅收银问题、保险问题制定过相应条文,由洋商签字后施行。虽然这些章程事先征求过洋商的意见,但其原则是不容商量的,洋商只有在有关章程上盖印签字,承诺遵从,华商方与之进行交易。一家未承诺遵守规则的洋商是无法进入华商的交易名单的。
但也有一些规则是中外双方共同制定的,例如江浙皖丝茧总公所与洋商丝公会协商制定的《中国厂丝贸易争议处理规则》,共33条,分为成交、条纹、解货、收条、检验、过磅、保证、公断、附则等10章,规则对贸易中可能引发摩擦和纠纷的每一处细节都作了规定。由于条文涉及各自的利益,在制定过程中,双方逐字逐句精堪细磨,较好地反映了各方的利益。该规则的第9章“公断”规定,双方将设立公断员,“公断员应以华洋双方各推两员任之,主席由四人临时互选,公断员之裁决,即为终止。双方须绝对遵守”。规则的第三十三条又指出:“如有未尽事宜,应随时会同双方增删之。”从而确立了纠纷处理规则由双方协商修订的原则。将《中国厂丝贸易争议处理规则》与府绸公所的对内对外章程作一比较,可以发现两个公所对外交涉的态度是大相径庭的。
把江浙皖丝茧总公所的态度视作软弱是一种简单化理解,实际上这是市场博弈的结果。江浙皖丝茧总公所以协商的精神来处理商业纠纷,就为双方和谐相处打下了基础。1929年以后,江浙皖丝茧总公所在与洋商的交易中,发现原定规则有不少疏漏,引发了利益纠纷,又与洋商丝公会协商制定了两个章程,即《丝收据章程》和《售丝合同章程》。
能否迅速有效地调解商业纠纷,是市场是否有序的标志,历来受到国家和民间行业组织的重视。同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一样,中国传统的行业组织一直将调处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商业纠纷作为自己的职责,会馆和公所制定的业规或规条就是中国行会调处和仲裁商事纠纷的“法律”依据。但开埠以后华商遇到了一个全新的难题:外商享有治外法权,且独立于华商行业组织,完全不受业规的约束。为弥补国家主权缺损造成的这一奇特局面,减少彼此间的冲突与纠纷,促进行业发展,一些行业的中外商人或单方或协商制定了交易规则,规范各自的商业行为。这类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双方的摩擦,也为商事纠纷的调处提供了依据,对于建构市场秩序作出了贡献。但是由于存在不同的利益追求,并不能根本消除双方的冲突。
对于外商来说,遵守约定的业规是一种自律行为,可以尊重,也可以不尊重。为维护华商利益,华商行业组织有时不得不采取“联合抵制”的古老办法。在近代中国,中外商人之间频频出现的联合抵制,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尽管民间组织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调解不同利益集团矛盾和纠纷的独特作用,但其作用终究有限,国家在市场管理中仍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
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的性质使得近代中国中外商人之间对峙多于合作。但如果市场两大主体之间只有竞争、冲突,理性、和谐的市场秩序就难以确立。尽管中外商人之间充满着怨怼,共同的利益还是促使双方进行了某种程度的合作。华商同业公会对中外商业关系的调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中介组织在建立市场秩序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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