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目标在于实现内部商品、劳务、人员和资本自由流通的统一内部大市场,实现真正的自由贸易。而统一税收,尤其是增值税的趋近和消费税拉平一致,将有助于财政壁垒的取消和真正自由贸易的实现。然而,要统一税收却面临着许多困难。就增值税来说,各国税率的差别和范围的不同是非常明显的。增值税的标准税率范围从丹麦的22%到西班牙和卢森堡的12%,意大利还有38%的高税率,荷兰和英国又都没有高税率。税收差别的严重存在,必然引起产品生产成本和销售价格上的扭曲,从而引起竞争条件的扭曲。同时,它又迫使各成员国在边界上设置各财政壁垒,如保持繁杂的边界手续和边界控制,以防止贸易上的偏差和税收逃避行为的增加。为此,仅在边界手续上,共同体一年的损失就高达近100亿欧洲货币单位。
为此,欧洲共同体执委会,在内部市场的建设中,对税收问题给予了特别的重视,为统一税收主要采取了以下几种方式和措施。
第一,协调增值税。1967年,共同体采取的两个指令指出了增值税的一般运用原则,即它是一种非累进的价值增加税,按产品加工及市场化程度逐阶段保证。增值税的特征是其经济上的中立性。一个产品在其制造和进入市场的每一个阶段,在前面阶段所纳的税,被从那些应由产品的销售者所支付的税中扣除。用这种办法,使税收负担与商品和劳务的价值保持比例,而不管它们经过了多少次交易活动。关于如何协调增值税及税率的趋近应到何种程度,其原则就是使各国的税率非常接近,让逃税行为变得毫无意义,保证公平、合理的竞争。共同体主要借鉴了美国的经验,美国的经验表明,只要税率在相邻州的差别不超过5%,就会大大减少漏税现象。换言之,完全使税率等同也是不必要的,因为方便性、服务质量、习惯等的影响,不同地方的消费者对于税率上较小的差别相对来说不是那么敏感的。据此,欧共体执委会建议,采取一种增值税的两档税率制:基本必需品纳低税率,其它所有的产品纳标准税率,取消高税率。这一方面是考虑共同体成员国的共同特征是基本必需品纳低税率,另一方面是考虑简化增值税体系。提出的比较易于接受的方案为:增值税的标准税率位于14—20%之间,低税率拟为4—9%。
第二,协调消费税。欧共体执委会建议,在消费税方面,矿物燃料产品、烟草制品、含酒精饮料等产品的税率在共同体内应予统一,咖啡、茶叶、糖、盐等产品的消费税应予取消。在消费税上的共同原则有:有关烟草制品的税收结构。由于执委会的作用,欧洲法院还作出了让几个成员国放弃优惠本国生产含酒精饮料、而歧视进口产品政策的裁决。
第三,免税许可。欧共体执委会提出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免税许可制已经为出国旅行的人提供。这些免税的商品包括了烟草制品、含酒精饮料、咖啡、茶叶和香料等有限的数种。规定:每个旅行者可以免税携带价值207英镑的进口商品,限额以内的商品无须办理关税手续和支付税收就可以跨越共同体的内部边界。另外,还建立了小件物品邮寄(价值58英磅或72爱尔兰磅)的特别许可等。
后来几年,在间接税的协调和统一上,欧共体执行委员会还提出了以下方案:
首先,在增值税方面。一是,建立起有估价的统一基础,它必须是完整的和符合逻辑的。执委会要求各部长们迅速采纳它在对待第二手商品、艺术品、车辆交通,以及对农民和中小企业的统一收费率计划方面的建议。二是,在每一个国家,对所要求的许多税率的水平,每种税率所适合的商品和劳务种类的接近,统一必须逐步进行,目标是到1992年彻底消除边界壁垒的存在。三是,建立情报交换系统,简化共同体的内部交易,边界上不再征税,而在出口国征税,在进口国减税。
第二,在增值税方面。一是,迅速通过关于在含酒精饮料、烟草制品和矿物油产品的税收结构方面的立法。各成员国不得增加对其它产品的征税或免税以及实行边界控制。二是,固定含酒精饮料、烟草制品和矿物油产品上税收变化的幅度和范围,各种税率除了1992年逐步趋于统一外,不再改变。三是,沟通存放货物的关栈仓库(准备出口的商品通常存在那里)。货物未销售前不征税,以便促进商品在共同体各国内的流转。
另外,对于某些部门,特别是其产品受消费税影响的部门,欧共体执委会正在谋求一些特别的政策,如能源税收统一政策等。同时,共同体执委会还在个人所得税、公司税和资本形成税上采取某些协调措施,并且,也需要在共同体成员国之间加强合作,以对付漏税和逃税行为。
欧洲经济共同体统一税收政策,尤其是收税边界的撤除,给共同体真正自由贸易的实现以有力促进,给各成员国带来利益。它使企业直接成本的节省,使产品的价格和成本降低。并逐渐减少由于较大的税率差别而产生的商品和劳务价格的歪曲,从而推动欧共体各国经济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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