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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之翰(大观二年(1108)举遗逸)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12日 阅读:168 评论:0

明州鄞县人。大观二年举遗逸。陈翊次子。其少年聪颖,但屡试不第,遂无仕进意。归家操持家业,与人交往颇重义气,故而在当时鄞县颇有名望。后朝廷下诏求贤,得以任官,秩满归乡,大观三年卒。

《乾道四明图经》卷二《人物》:“陈之翰处士,延平陈忠肃公瓘志其墓云:‘字宪之,邑人也。居西湖,少有志操,治经求大旨,为文不蹈袭。时语三上礼部,不中,因不复应举,归求其志。大观二年徽宗皇帝诏举遗逸,鄞之贤士大夫闻而相与语曰:‘此可以得宪之矣。’州及部使者用众论,荐于朝,天子官之。知公行实而善,朝廷之得士者,非特鄞之贤士大夫而已也。’其为忠肃公所敬服如此。”

《乾道四明图经》卷十《进士》:“大观二年举遗逸榜:陈之翰,伯强之兄。”

宋陈瓘《宪之墓志铭》:“君讳之翰,字宪之,明州鄞县人也。殿中丞、赠朝散大夫讳翊之子。君少有志操,治经求其大旨,为文不蹈袭。时语三上礼部不中第,因不复应举,归求其志。其所躬行,继母曰孝,兄曰悌,弟曰友,朋友信之。大夫君四子:伯曰伯达,叔曰伯修,季曰伯强。君,仲也。元祐中,予权倅州事,以疾寻医,寓居湖西,与君接屋而居,因得过从。凡乡评之所以与,君黜考之皆信,逮今二十年,君与伯季皆已卒矣,而家行辑睦,雍雍怡怡,不少衰也。陈氏皆业固厚,自大夫君即世,伯不喜事事,以家务委君。君平于处洽,不为织啬,赀日益耗,而后主之为善者,轻彼重此,知所法象,计其所得孰多,必有能辨之者矣。乡人初贷君黄金,后携以偿君,适在汴舟,其人绐曰:‘金误坠水。’君不疑也。后数年,其人内悔,疾且死,遣其子来谢,致所当偿,君亦受而不拒,且嘉其能改,徐以所偿助其丧葬,君于生事类此者不一,此岂为富之术哉?

“崇宁二年诏举遗逸,鄞之贤士大夫,闻而相语曰:‘此可以得宪之矣?’州及部使者用众论荐君于朝,天子官之。知君行实而喜,朝廷之得士者,非特鄞之贤士大夫而已也。君气和言温,与人交久益恭,口不道人之过,以诚叩之,邪正黑白,不少私也。平居饮酒赋诗,随境辄适,若无营于世者。至于尚论古人,自春秋以来千余年事,是非得失、阔略细故,独取其大者论之。使君得试其所知,大小先后,必有攸叙。其不负天子之诏也,决矣。久郁而始通,方流而遽涸,非命也欤。予顷自合浦蒙恩得归,君亦被命而还,过从尤数。君病亟,予往问之,坐与予语,久之。归未及舍,而君已殁矣。大观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也,享年六十。娶姚氏,尚书屯田员外郎甫之女。男二人:曰庾,曰廓。女一人,为比丘尼。孙男九人。政和元年四月君弟及之,与庾、廓自鄞遣人来通,以书嘱予曰:‘将以今年五月壬午,启夫人姚氏之殡,与君合葬于鄞之翔凤乡隐学山。大夫君之域,愿得一言以刻于石。’予与及之友善,而二人皆孝,于宪之铭,其何可辞。

“铭曰:为善于家,去闻取达。考诸乡评,声副其实。诏搜岩穴,幽远不遗。坎中流矣,而涸于斯。人孰不寿,胡啬尔年。立而不贰,畴能违天。”

注:陈之翰举遗逸的年份,有大观二年、崇宁二年二说,查《宋史·选举志》、《宋会要辑稿》未能得确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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