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春圃,1900年3月8日(清光绪二十六年二月初八)出生于广东新会,是汪精卫妻子陈璧君的远房侄辈,家境清寒。青年时求学于广州圣心书院,1919年因病辍学。此后即投靠汪氏夫妇。1920年,汪精卫出任广东省教育会会长,陈任该会图书馆主任兼编辑主任。1923年由陈璧君推荐,任广东省长公署机要课主任,“自那时起才开始有了政治关系和活动”[1]。
1924年初汪精卫任国民党中央党部宣传部长,陈春圃随任该部秘书。1925年冬,莫斯科中山大学在华招生,陈由汪提名,成为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保送的八名留学生之一,并被汪指定与林柏生同为国民党方面选派的留学生与国民党中央的联络人。陈春圃于次年9月回国。1927年蒋介石发动“四一二”政变后,宁汉分裂。汪精卫任武汉政府党、政、军要职,陈春圃即于5月至武汉任国民党中央党部组织部秘书。汪发动“七一五”政变后,宁汉趋于合流,陈赴粤就任国民党广州特别市党部常务委员。
宁汉合流不久,国民党内各派系之间因分赃不匀,又告分裂,1928年初汪精卫赴法。同年10月,陈春圃追随去法。旋衔汪命去美国纽约创办《民气日报》,任总编辑,进行反蒋宣传。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蒋介石、汪精卫打着“精诚团结、共赴国难”的幌子重新合作,汪于1932年1月底出任行政院院长,陈由美回国,被任命为侨务委员会常务委员兼侨民教育处处长。
1937年“七七”卢沟桥事变爆发前后,陈春圃追随汪精卫,鼓吹“亡国论”,在华侨中散播“抗战没有胜利的希望”等民族投降主义谬论[2]。1938年底,汪准备逃出重庆投敌叛国,事先指派陈前往昆明打前站。陈即向侨委会请假,把汪的幼子、幼女连同贵重财物带到昆明,随后将汪的子女送上飞机逃往香港,自己仍留昆明,为汪的叛逃作联络。以后又赶到河内,再转香港,担任联络和交通工作,是汪投敌的一名得力的马前卒。
1939年夏,陈春圃随汪精卫逃到上海,在汪左右处理重要机密。1940年1月,汪精卫集团内部倾轧,高宗武、陶希圣秘密离开上海拆伙而去,并在香港公开披露了1939年冬汪精卫与日本秘密谈判的《中日新关系调整要纲》(草案)全部内容。这时,汪精卫等人正在青岛与伪华北临时政府和伪南京维新政府头目王克敏、梁鸿志举行分赃会议,为了稳住阵脚,陈春圃秉承陈璧君的意旨,以汪随从秘书长的名义发表声明辩解说:“高宗武、陶希圣所发表之文件,只是交涉中间之日方片面提案,既非日方最早之要求,亦非最后折中之结果,而为断章取义之片断记录”,妄图抵赖。同时吹捧汪精卫“本于国民之需要与期望,不避艰险,毅然决然以领导和平运动,凡非中国之自由独立与生存之条件者,皆非汪先生所能接受”。又凭空吹嘘“吾人与日方所商订之和平条件,断不损害我国之生存与自由独立,且信必能因此而奠定东亚永久和平之基础,以谋两国之共存共荣”[3],为汪投敌卖国诡辩。
1940年3月下旬,汪精卫在南京召开汪记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筹备组织伪政府,陈春圃任“中政会”副秘书长。汪伪行政院成立后,陈任秘书长,并先后任伪中央执行委员会副秘书长、伪最高国防会议副秘书长等要职。在此期间,又以汪私人秘书的身份,处理行政院内各种重要文件,编列行政院会议及“中政会”会议之议事日程及各种决议。同年8月,汪、日签订了《中日基本关系条约》,使日本帝国主义在沦陷区进行军事、政治、经济、文化的全面侵略,披上条约的外衣。其后,又于11月30日发表了《中日满共同宣言》,公开承认伪满洲国。对于这些卖国条约、协定的签订及所有布告、宣言的发布,陈春圃均“参与谋议”[4]。
1943年9月,陈春圃调任汪伪南京政府建设部长,主管铁路、邮电、航政、都市建设及水利等。同时,兼任伪中央政治委员会委员及伪中央党部组织部部长,掌管人事大权。1944年4月,伪广东省长陈耀祖被刺殒命,陈春圃由陈公博、周佛海推荐,赴粤继任伪广东省省长兼伪广州绥靖主任。其间因陈为强化日伪的统治卖力,曾被派往日本参拜伊势及热田两神宫,公然无耻地为日本“祈祷大东亚战争的胜利”[5]。
陈春圃是汪精卫集团中所谓“公馆派”的主要成员之一。1944年11月10日,汪在东京病死,陈公博就任“代国府主席”,陈春圃追随陈璧君表示消极。其后,陈公博虽数次委以伪国民政府外交部长、文官长及司法院副院长等职,他均予拒绝,而赋闲于武汉、南京、上海等地。
抗战胜利后,陈春圃自知“无所逃避”,于1945年9月17日在上海向国民党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驻沪特派员办事处投案。经军统局解送国民党上海市高等法院,于1946年10月4日以“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罪,被判处死刑,“褫夺公权终身”[6]。陈不服,请求复判。1947年12月被判为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陈春圃留押于监狱,表示认罪服罪,“确认自己是汉奸,只有服罪认过之一途,此外别无生路”[7]。
1966年3月19日,陈病死于上海市监狱。
[1]陈春圃:《蒋介石、汪精卫争当“儿皇帝”的内幕和汪精卫傀儡戏班底的拼凑与灭亡》(未刊)。
[2]陈春圃:《自白书补充材料》(1951年8月18日)。
[3]陈春圃:《驳斥高、陶在港造谣》,《中华日报》1940年1月21日。
[4]《上海市高等法院特种刑事判决》,1946年度特字第三二○号。
[5]《上海市高等法院特种刑事判决》,1946年度特字第三二○号。
[6]《上海市高等法院特种刑事判决》,1946年度特字第三二○号。
[7]陈春圃:《解放后我思想上转变情况》(1951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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