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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承修个人资料简介传记_俞承修历史评价_俞承修怎么死的?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1月18日 阅读:113 评论:0

俞承修,字志靖,江苏常熟人。1894年5月3日(清光绪二十年三月二十八日)生。其父俞钟銮,清光绪丁酉科举人,是翁同龢的外甥,爱好文学。后因翁支持戊戌变法被黜受到牵连,遂改业中医;并在本邑创办“儒英两等小学”,以“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为办学主旨,自此不再在仕途中求进取。俞家子女众多,俞承修居幼,从小敏慧,深得父亲喜爱,对之精心教读,期望殷切。

俞承修自小受传统教育,1909年考进江阴南菁文科高等学堂。该校前身为南菁书院,校内学习旧学的气息很浓,可是他在进步同学的影响下,阅读了谭嗣同的《仁学》、梁启超主编的《新民丛报》、邹容的《革命军》、严复译的赫胥黎《天演论》,以及孙中山的革命理论等书刊,从而扩展了眼界,思欲有以振兴中华,改变祖国贫困落后面貌,走富国自强的“革新”之路。同时他对“君主立宪”和“伦理纲常”等等在少年时代所受教育,也开始产生了怀疑。当他读到了孟德斯鸠的《法意》和《群己权界论》等有关“三权分立”的学说后,进一步认识到“民主”与“法制”是救国图强的必由之路。这正如他自己在自传中所说:“看了这些书,使年轻的我大为兴奋,尤其是‘共和制度’,深入我心,认为中国大有可为”,“从而就决定了我毕业以后决心去投考政法学校”[1]

1912年,俞考进了省立苏州法政专门学校。该校的教师,不是英美派,就是德日派,所讲授的大都是西方国家的法学理论,这又进一步加强了他对资产阶级民主与法制的观念[2]。俞在法专毕业后,于1916年经浙江省司法人员考试录取为专审员,先后被派往浙江嘉兴、山东济南等地担任承审员。1919年到北京参加高等司法官考试,录取后被派往北京司法官讲习所学习。入学之初,正值“五四”革命风暴席卷全国,俞也走上街头参加了这一伟大爱国运动。北京司法官讲习所的教师,多为年长资深的司法官,也有日本的法学专家。这两年的学习,为他日后在法学上取得成就打下了一定基础。1922年讲习所毕业后,他被先后派到浙江永嘉、吴兴、杭县等处地方审判厅为候补推事及代理检察官。1924年调往浙江高等审判厅办事。

1926年,在北伐战争影响下,上海收回了公共租界的“会审公廨”,成立了“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1927年俞被调至该院的上诉审法院任候补推事。

俞为人方正,耿直不阿。从1916年走上司法工作岗位,到1931年离开“临时法院”,整整十六年始终未获递补正缺,当有人嘲笑他是个“老候补”时,他也处之泰然,不以为忤,但云只求问心无愧而已。在此一段时间,他唯一的“爱好”,就是在公余之暇,搜集各国法律资料,钻研法学理论,每有发现或心得,即与俞钟骆、张志让等相互探讨,悉心研究,并视此为他生活中的最大乐趣。1927年,东吴大学校长吴经熊谂知他对法学钻研有素,并在刑法学方面有独到见解,就聘请他到东吴大学讲授刑法学。他在讲课中,每常用大理院的“判例”和“解释”,结合他自己在法院实际工作中的经验,来讲授课文,阐明法理,内容生动,易懂易记,深受学生欢迎并得到学校好评。自此遂蜚声讲坛,为高教界所知名,一些院校竞相争聘。从1930年起,他先后在暨南大学、大夏大学、持志学院、上海法学院以及震旦大学等院校兼课,讲授民、刑、亲属、继承等法,其中以讲刑法为主。当时在法学界中曾被誉为桃李满天下的刑法专家。

1931年,俞辞去了法院工作,加入上海律师公会,并在任课之余,开业从事律师事务。不久,又担任上海律师公会执行委员。1930年至1935年,他主编《法令周刊》,除为读者解答法律问题外,还为该刊撰写专题和论文。1936年上海法学编译社出版了他所编《中华民国刑法总则释义》和《中华民国刑法分则释义》,次年又出版了他所编的《中华民国新旧刑法比较》[3]。当时一些高等院校曾选用它作为教材或参考书。

1937年抗战开始后不久,上海、南京相继沦陷。1939年,上海特区法院被敌伪接管后,俞出于爱国主义思想,自行停止了律师业务,并坚决抵制敌伪对他的威胁和利诱,拒绝参加敌伪组织。这时他继续在持志等院校任教,直到1945年抗战胜利他才重新复业,执行律师事务。1946年,俞曾应聘担任国民党苏、浙、皖区敌产管理局的法律顾问,同时还担任“中华法学会上海分会”的理事、“上海司法协会”的常务理事和“上海法学编译社”座谈会委员,从事研究法律等学术活动。

他在从事律师事务期间,除办理一般案件外,还能出于正义为受迫害的爱国民主人士和进步学生、工人出庭作义务辩护。如在抗日战争前,国民党政府为了坚持“对外退让、对内用兵、对民压迫”的反动政策,镇压在全国兴起的群众抗日救国运动,1936年11月22日,在上海逮捕了救国会的领导人沈钧儒、沙千里、史良等七人,时称“七君子”事件。当时俞承修等上海、苏州的二十一位律师,出于爱国激情和对反动当局的愤慨,主动担任代表律师,为此案出庭作义务辩护。又如1948年1月,上海展开了争民主、反迫害的学生运动,同济大学学生自治会代表瞿宇平等十一人被国民党逮捕。俞曾替瞿等出庭辩护,办理“同济学潮”案件,最后瞿等全部获释。同济大学学生自治会为此向俞赠送题词为“保障人权、发扬民主”的红色锦旗一面,以资表彰。此外,他还直接或间接支持被国民党逮捕的爱国学生和青年工人,替他们代写诉状,同国民党展开合法斗争。他这样做,随时有遭受反动派迫害的危险,可是他从不计个人的安危得失。这种见义勇为支持革命斗争的忘我精神,赢得了进步舆论的赞许。

1949年上海解放后到1952年,俞仍继续在震旦大学执教,并在上海市人民法院参加陪审工作。之后,他又担任了中华新法学研究会上海分会委员会委员。这时,俞虽已年近六旬,但老骥伏枥,壮志未已,常向人表示:要继续研究新中国成立后所颁布的政策和法令,并搜集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有关资料,去从中探究社会主义的立法精神,以备我国立法部门起草民、刑、诉讼等法案,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时提供材料[4]。不幸的是数十年来俞承修所搜集和积累起来的中外法学资料以及他历年来所写的专著和文稿,在1960年代后期的政治运动中被抄没一空,他本人在惊恐之余,1967年1月20日赍志饮恨而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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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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