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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良个人资料简介传记_史良历史评价_史良怎么死的?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1月17日 阅读:208 评论:0

史良,字存初,1900年3月27日(清光绪二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出生于江苏常州。父亲史刚,读得不少经书,但对封建纲常名教具有一种叛逆性格,生平不慕功名利禄,澹泊以明志,颇有名士气度。为了维持家计,他把教私塾和为一些大户人家当家庭教师作为唯一职业。后来受孙中山领导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影响,倾向反清革命,并参加了同盟会。母亲刘璇,对旧学也略有功底,还会绘画、刺绣、弹琴,是一位颇有才华的女子。

史良有姊妹及一个弟弟共八人,由于家贫无钱上学,她幼年时在家从父读书,十四岁时才进县立女子师范附小读四年级。入学后,一直很用功,成绩名列前茅。五四运动爆发后,她积极参加女师和常州学界的爱国运动,是常州学界联合会的重要成员之一。女师学生的进步活动,遭到常州地方上一些封建势力的嫉恨,他们和县署当局相勾结,提出要求撤换支持学生爱国运动的女师校长刘古愚,停办女师。史良带领同学们和女师教员一道,为维护学校,反对旧势力,进行了长达一年半的斗争。最后江苏省政府下达了不同意停办女师的命令,护校斗争取得胜利。

1922年,史良从女师毕业后,到上海女子法政学校学习,后升入上海法政大学,不久又转入法科大学。毕业后到镇江,在江苏省妇女协会任常务委员兼总务主任,从事妇女运动工作。1931年到上海任律师,加入上海律师公会,不久被选为执行委员。她担任律师后,在中共上海地下党组织领导下,营救了被捕的邓中夏、艾芜、任白戈、熊瑾玎及贺龙家属等革命志士和爱国人士。

“九一八”事变后,史良积极参加了反日爱国运动。1935年“华北事变”后,民族危机进一步加深,抗日救亡成为全国人民最迫切的要求。是年12月,史良和上海文化界的爱国进步人士沈钧儒、章乃器、邹韬奋、李公朴、王造时等发起救国运动。21日,上海妇女界救国会率先成立,史良是主要领导人。她在成立大会上发表了充满爱国激情的讲话,会后率领全体与会者举行了游行。妇女界救国会发表《告全国妇女书》,提出“打倒妇女只会烧饭抱孩子的反动理论,要同爱国的男子来共负救国的重任”[1]

1936年1月28日,上海各界民众在市商会举行“一二八”四周年纪念大会,史良是主席团成员之一,并在大会上发表了演说。是日,上海各界救国联合会成立,她被推为常委。5月11日至6月1日,全国各地的救亡团体代表在上海开会,成立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简称全救会或救国会)。史良作为上海妇女界的代表与会,并被选为常务委员,成为全国各界救国会的领袖人物之一。9月18日,“九一八”五周年纪念日,救国会举行盛大的纪念会,以推动抗日救亡运动,遭到国民党军警的镇压,史良亦被殴伤。她在医院疗伤时写《九月的鞭笞》一文,控诉军警的暴行,称这“是一个伤痛的纪念日”,并满怀信心地说:“我们苏醒的群众会一天天加多,我们的心要凝结成一条铁链。”[2]

11月23日凌晨二时许,国民党政府屈从于日本的压力,通过法租界巡捕房在上海辣斐德路(今复兴中路)辣斐坊1号史良的寓所逮捕了她。与史良同时被捕的还有救国会的其他领导人沈钧儒、章乃器、邹韬奋、李公朴、王造时、沙千里。12月4日,沈钧儒等六人被送往苏州江苏高等法院看守所羁押。史良先得友人帮助得以脱身,30日仍前往苏州投案,被押于吴县横街女看守所。史称“七君子”事件。

1937年4月8日,江苏高等法院以所谓“以危害民国为目的而组织团体,并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3],罗织“十大罪状”向沈钧儒、史良等七人提起公诉。与此同时,国民党当局还在幕后进行劝降活动,要他们承认有罪,送入反省院,写具悔过书,然后予以释放。史良等人坚持救国无罪的正义立场,断然予以拒绝。6月7日,他们和辩护律师发表了长篇《答辩状》,逐一驳斥了《起诉书》提出的罪名,并有力地指出:“以被告等爱国之行为而诬为害国,以救亡之呼吁而指为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实属颠倒是非,混淆黑白,摧残法律之尊严,妄断历史之功罪。”要求国民党司法当局“秉公审理,依法判决,谕知无罪,以雪冤狱,而伸正义”[4]。11日和25日,江苏高等法院两次开庭对他们进行审讯,并内定以“危害民国”罪名判处徒刑。史良和沈钧儒等在法庭上大义凛然,忠贞不屈,依据事实,据理回答了法官提出的各种讯问。史良等七人在狱中坚强抗争,加上全国人民的强大声援,使国民党当局感到很大压力;不久全面抗战开始,国内政治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江苏高等法院于7月30日裁决将沈钧儒、史良等七人交保释放。

抗日战争爆发后,史良作为妇女救国运动的领袖人物,十分注重发动妇女参加抗战。在她看来,抗日战争没有占全国人口一半的两亿多妇女参加,是根本不能取胜的。1938年,她在武汉写的《妇女动员中的一点意见》、《今年“三八”纪念中的特殊任务》两文,主张跳出知识分子的圈子,目光向下,强调发动广大下层劳动妇女和农村妇女参加抗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求各级政治机构向妇女开放,吸收妇女参加;并指出,忽视妇女参加,不动员她们贡献力量,无异甘愿毁弃一半抗战实力。如果妇女不解放,整个民族就谈不上解放;也只有民族解放的成功,才足以保证妇女解放的实现。是年春夏间,在宋美龄领导下,武汉成立战时儿童保育委员会和作为全国妇女总动员机构的新生活运动促进会妇女指导委员会,史良是重要领导成员之一。7月,国民参政会在汉口召开,她被聘为参政员。

10月下旬,史良和一部分参政员由武汉抵达重庆,继续在妇女指导委员会从事妇运工作。为了支援抗战,在她参与领导下,开展了妇女献金竞赛运动和为前方将士征募寒衣运动,获得各方人士的好评。救国会在重庆成立了“十七人座谈会”,定期开会研究时局,讨论工作,史良是成员之一。

1939年9月,重庆各抗日党派发起宪政运动,要求结束国民党一党专制,立即实行民主宪政,并成立了国民参政会宪政期成会,由二十五名参政员组成,史良是其中之一。她是重庆妇女宪政运动的主要领导人。在她主持下,重庆妇女宪政座谈会先后开会七八次,气氛十分热烈,统一了思想认识,得出了正确的结论:“实施宪政即实现三民主义,如要巩固团结和加强抗战力量,非实施宪政不可。妇女参政运动必须随着宪政运动实施,才能得到成功。”[5]在讨论如何修改1936年国民党政府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五五宪草”)时,史良提出在有的条文中须加上“不分男女”四字,以贯彻男女平等的原则;在宪草“国民大会”一章,妇女代表名额应有明确的规定,至少应占百分之二十到三十。由于史良不懈的努力和斗争,宪政期成会通过了她的提议。但因国民党坚持一党专制,不愿意实行民主宪政,宪政运动被压制下去。接着国民党于1941年发动了第二次反共高潮,妇女运动也受到遏制,史良退出了妇女指导委员会。1942年,沈钧儒参加各抗日民主党派成立的中国民主政团同盟(后改名中国民主同盟,简称“民盟”),救国会同时成为盟内党派成员之一,史良因之也成为盟员。

1944年,国民党统治区再次出现民主宪政运动的高涨,史良积极参加了这一运动。她针对现实,就民主宪政、民主的涵义和妇女与民主等问题,发表了许多精辟的见解。她认为民主就是人民是主人,官吏只不过是由主人请来代为管理事物的公仆,如果仆人有了错误,主人是有权来更换的;只有实行民主,才能澄清吏治,铲除贪官污吏,挽救政治腐败;人各有自身的人格和价值,大家都是平等的,应当互相尊重,民主不分你我,只有正义公理;空谈民主不够,人民应当自己起来学会使用和实行民主等等。由于史良对深受压迫的广大中国妇女寄予深切同情,她始终把争取妇女的民主权利和人格平等当做自己的首要任务。她说,民主是“我是人,大家是人”,“我们妇女说,我们女人也是人”,“妇女要民主可说是对不民主的反抗”,“我们妇女要踏上世界人的立场,中国社会人的立场,要真正争取到每人天赋的自由,人的应有的权利”[6]

1945年9月,民盟重庆支部改选,史良当选为委员。10月,民盟召开临时全国代表大会,史良被选为中央委员。12月,救国会召开大会,决定改名为中国人民救国会(仍简称救国会),史良被选为中央常务委员,仍然是救国会的领袖之一。

1946年7月,李公朴、闻一多在昆明被国民党特务杀害,救国会的负责人之一陶行知因患脑溢血逝世,史良深为悲恸,积极参加悼念活动。是年秋,史良返回上海,继续从事律师工作,同时参与了民盟所从事的民主运动,反对国民党发动内战,要求实现人民民主。1947年1月,民盟在上海召开一届二中全会,史良是主席团成员之一。3月,她为纪念“三八”国际妇女节,撰文号召妇女起来反对国民党发动内战与反民主的行动。国民党政府在扩大内战的同时,也加紧了对民主运动的镇压,10月下旬宣布民盟为“非法团体”,强制民盟解散。民盟被迫停止活动,其领导人沈钧儒和章伯钧等秘密离开上海前往香港,并在那里召开了具有重要意义的民盟三中全会。此时,史良担任上海支部主委,她对三中全会提出的新纲领、路线表示完全赞同。

1948年,在上海、南京等国民党统治区掀起了反饥饿、反内战、反迫害、反美扶日的新高潮,在史良的参与领导下,上海民盟组织参加了斗争。6月28日,她在上海几千学生大会上发表演说,表示为反对国民党当局的迫害,要充当学生的义务辩护律师。

国民党当局对史良的进步活动十分痛恨,特务一直在监视她。1949年四五月间,上海解放前夕,上海警备司令汤恩伯曾发出密令,要不择手段逮捕史良。史良四处躲藏,她的家被军警特务洗劫一空,亲戚多人株连被捕,秘书遭到毒打。5月25日上海解放,史良才从虎口脱险,死里逃生。不久她到北平,作为民盟代表出席了9月举行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史良被任命为司法部长,历时十年。她勤奋工作,推动各级政府建立和健全司法机构的工作,在全国各地筹建了各级人民法院和法庭,取得了卓有成效的进展。史良十分重视律师工作,认为新社会的律师是“法庭的桥梁”,至1957年初,全国已建立法律顾问处七百多个,律师两千多人。此外,她还创议建立了公证制度。史良反对歧视妇女、男女不平等、包办婚姻以及重婚、纳妾、寡妇不能再嫁等封建陋习,参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不遗余力地督促贯彻执行。

史良历任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第一届常委,第二、三、四届副主席,民盟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常务委员、副主席、主席等职。她还历任第一至五届全国政协常委、第五届副主席;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二至四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1985年9月6日,史良在北京因病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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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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