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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与加拿大的政治现代化·美国公民政治参与的扩大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13日 阅读:379 评论:0

在殖民地时期以及革命时期,美国在选举权问题上设置了种种限制,而到19世纪上半叶,随着美国工业革命的展开,美国开始取消选举权的财产资格限制,向“现代社会”过渡迈出了第一步。这个过渡过程从19世纪初开始,到20世纪60年代完成,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时间。在这个过程中,美国逐渐取消了选举权的财产、宗教、种族、性别等限制,把选举权的选举范围扩展到了所有美国人,实行真正意义上的普选制。
1. 殖民地时期
在美国殖民地时期,政治参与是占社会少数的富裕的成年白人男性的特权。掌权者对选举权和任职权进行了种种限制,主要包括财产资格限制、宗教资格限制、种族限制、性别限制、年龄限制、居住地和居住时间限制、甚至品行限制等。
财产资格限制。各个殖民地一般要求选民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住房或其他个人财产。如1762年弗吉尼亚选举法要求选民须拥有50英亩未开垦土地,或25英亩建有12平方英尺以上的住房的土地。[1]南卡罗来纳1759年的选举法规定选民必须拥有不少于100英亩的未开垦土地或拥有价值60英镑的土地、住房或城镇内的地块且在选举前的一年里他为这些土地纳过税。而北卡罗来纳1743年选举法和佐治亚1761年选举法都规定选民需要拥有50英亩土地。[2]在17世纪末,马萨诸塞、新罕布什尔、康涅狄格和罗得岛一般要求选民拥有价值40先令的土地或价值40英镑的个人财产。[3]
宗教资格限制。在殖民地时期,天主教徒、贵格教徒以及犹太教徒等“非主流”教派普遍被剥夺了政治权力。在17世纪中期,从弗吉尼亚到马萨诸塞之间的所有州除罗得岛外,都剥夺了贵格教会成员的选举权。马里兰(1718)、弗吉尼亚(1699)、纽约、罗得岛(1719)明确剥夺了天主教徒的选举权。而新罕布什尔(1680)和南卡罗来纳(1759)都曾规定,只有新教徒享有选举权。信仰新教的规定显然是要剥夺天主教徒的选举权。宾夕法尼亚、纽约、南卡罗来纳和罗得岛也剥夺了犹太移民的选举权。[4]
种族限制。1705年10月,弗吉尼亚规定,禁止黑人、黑白混血儿和印第安人在殖民地担任任何文职、军职或者教会职务,违者罚款500英镑。[5]1715年和1723年,北卡罗来纳、弗吉尼亚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黑人、黑白混血儿和印第安人不能享有选举权。1716年和1761年,南卡罗来纳和佐治亚在法律中规定,只有“白人”有权参加殖民地议会的选举。[6]
性别限制。在殖民地时期,尽管多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所有的殖民地,妇女都没有选举权。当时的人们普遍认为,妇女应该在家里养育孩子,不适合参与政治。[7]
居住地和居住期限限制 。各个殖民地一般要求选民必须是所在殖民地、村镇或选区的居民。宾夕法尼亚和特拉华要求选民需要在本殖民地居住两年以上,新泽西和北卡罗来纳曾经要求1年,佐治亚要求6个月。[8]
品行限制。新英格兰诸州(清教殖民地)普遍要求选民品行端正,在被认定为选民之前,需要提交所在村镇多数议员、“自由人”、牧师或邻居的证明信,证明该人言谈举止平和文明,无酗酒、说谎等不良习惯,不曾诽谤和反对政府和正统教会,遵纪守法。马萨诸塞禁止犯有通奸罪等的人参加选举。[9]
年龄限制。多数殖民地要求选民年龄在21岁以上。马萨诸塞和新罕布什尔曾经要求选民年龄达到24岁。之所以作此规定,是因为当时的人们认为,21岁以下的“孩子”还缺乏独立的意志和正确的政治判断力。[10]
以上论及的主要是各殖民地政府一级选举资格。而在各殖民地的地方性选举(包括村镇、城市和县)中,对选民的资格限制也是千差万别,但是共同的特点是门槛都明显低于殖民地政府选举的选民条件。如马萨诸塞和新罕布什尔要求参加村镇选举的选民要拥有价值20英镑的财产。[11]
根据学者们的研究,在英属殖民地,由于土地资源丰富而廉价,土地和财产占有比较普遍,约有50%—75%的白人成年男子可以达到殖民地政府和地方政府选举中对选民的财产资格限制。这一比例要大大高于英国的选民比例。[12]由于这个标准比较容易达到,殖民地后期大约有3/4的成年白人男子拥有选举权。[13]
实际上,如果计算选民在殖民地或某村镇所有人口的比例,那么真正拥有选举权的人的比例就没有这么高了。1774—1772年间,弗吉尼亚只有大约9%的白人人口参加了选举。在1735、1761和1769年的选举中,纽约市的选民仅占该市所有人口的约8%。在宾夕法尼亚的农村地区,仅有大约8%的人具备了选民资格,而在费城,这个比例仅为约2%。[14]
总之,在英属殖民地,只有持有一定财产的、年龄在21岁以上的、本地出生的自由白人新教徒,才有资格参加殖民地政府的选举。达不到财产要求的白人穷人、白人契约劳工(indentured servants)、黑人、印第安人、妇女、天主教徒和犹太教徒等被普遍剥夺了选举权。所以有学者指出:在殖民地时期,选举权并非所有人享有的一种“权利”(right),而是拥有财产的男性正统基督徒享有的一种“特权”(privilege)。[15]
2. 革命时期
在革命时期,康涅狄格、罗得岛、特拉华和弗吉尼亚保持了殖民地时期的选民资格要求。而其他州则放宽了选民的财产资格限制,规定纳税人即可成为选民,或者降低了占有土地和其他财产的数量和价值要求。如新罕布什尔、宾夕法尼亚和佐治亚规定21岁以上的成年纳税人即可获得选举权。根据北卡罗来纳1776年州宪法,选举参众议员的选民资格不同:选举参议员的选民需要拥有50英亩土地;而纳税人都可选举众议员。而南卡罗来纳1778年通过的州宪法规定,选举参众议员和州长的选民需要拥有50英亩土地或城镇地块,或在选举前一年内纳税达到3个先令。马萨诸塞1780年宪法规定:选举州议会议员和州长的选民拥有的土地每年收入3英镑,或拥有价值60英镑的任何财产。[16]各州的新州宪中都废除了对选民的宗教资格限制,天主教徒和犹太教徒等获得了选举权。
我们看到,在选举权的财产资格限制上,总体趋势是有所降低。但是,各州继续保持了选举权的种族、性别、年龄和居住地和居住时间等限制。如马萨诸塞、新罕布什尔和纽约州宪法强调选民必须为“男性”。在那些州宪中没有提到选民性别的州,一般也按照惯例把女性排斥在外。革命时期唯一给予妇女选举权的州是新泽西。[17]宾夕法尼亚、马里兰和北卡罗来纳强调选民必须是“自由人”,言外之意那些奴隶和契约劳工就不能享有选举权;而南卡罗来纳州宪法强调选民必须是“自由白人”,那么黑人和印第安人就不能享有选举权。
尽管在革命时期,各州在选举权上都有所扩大,但是许多没有土地的白人成年男子、21岁以下的“未成年”男子、黑人、印第安人、妇女和黑白混血儿等依然被剥夺了选举权。18世纪80年代,除城镇居民外,弗吉尼亚约有1/2—3/4的白人成年男子没有土地。[18]弗吉尼亚约有8万男性居民因为财产资格限制而被剥夺了选举权。[19]
3. 19世纪上半叶
在19世纪上半叶,公民政治参与方面的一个重大发展就是美国各州推行成年白人男子选举权。西部州走在改革的前列。1799年,肯塔基州州宪法规定只有成年白人男子享有选举权。1803年,俄亥俄州宪法规定成年白人男子只要缴纳一定数额的税,就享有选举权。田纳西州州宪法规定成年男子拥有一定土地才能享有选举权,另规定,如果在所在选区居住6个月以上也可以享有选举权。这等于实行了成年男子选举权。[20]1812—1821年间,西部6个州加入联邦时规定赋予所有成年男子选举权。在此期间,四个早些时间加入联邦的州也废除了选举权的财产资格限制。
而在那些“老州”,也相继推行成年白人男性选举权。马里兰(1801)、南卡罗来纳(1810)、马萨诸塞(1821)、纽约(1821)、弗吉尼亚(1850)、北卡罗来纳(1856)也相继废除了对选民的财产资格限制。1790年之后加入联邦的新州都没有规定对选民的硬性财产占有条件。一些州以纳税取代占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和财产作为新的男性选举权条件。而在1830—1855年间,六个州废除了对选民的纳税要求。到1855年,对选举权的经济条件限制几乎全部废除。[21]另外,宾夕法尼亚、特拉华、南卡罗来纳、印第安纳、密歇根等州缩短了选民的居住时间限制,大大增加了选民的人数。[22]
选举权的财产资格限制的废除,使选举权从一种部分人享有的“特权”转变为男性成年白人美国人普遍享有的一种权利。学徒工以及靠工资谋生的新兴产业工人也获得了选举权。原本与政治无缘的普通人现在可以在酒馆、客厅和街头巷尾谈论公共事务。美国的政治开始步入平民政治的时代。[23]
内战前成年白人男性普选权的推行,扩大了选民的政治参与。北卡罗来纳废除选举参议员的选民占有土地的要求,使该州参加参议员选举的选民增加了1倍,而1851年弗吉尼亚选举制度的改革,则使选民增加了60%。[24]纽约州1821年通过的新州宪使该州有资格参加州议会选举的选民从20万增加至26万,有资格参加州长和州参议员选举的选民人数从10万增至26万,有资格参加各类选举的白人成年男子达到了80%。[25]
然而,内战前选举权问题的发展趋势并不是直线的和前进的,其过程也有曲折和倒退。这体现在女权问题上。在革命时期曾经赋予妇女选举权的州,在19世纪初竟然剥夺了该州妇女的这一权利。1807年,新泽西立法机关宣布, 只有“自由的白人男性公民”有权参加本州或县级选举本州政府官员或合众国政府官员的选举。[26]更为糟糕的是,在实行成年白人男子普选权的同时,美国各州加强了对黑人选举权的剥夺。康涅狄格、罗得岛、宾夕法尼亚和纽约等老州通过了剥夺黑人选举权的法律。而从1819年缅因州加入联邦到内战前,每一个新加入联邦的州都将选举权仅限于白人。[27]南部的马里兰、北卡罗来纳等州也剥夺了黑人的选举权。在1860年以前,只有马萨诸塞、新罕布什尔、弗蒙特、缅因和罗得岛5个州给予黑人与白人平等的选举权,而这5个州的黑人仅占整个北部黑人人口的6%。[28]
尽管如此,内战前美国的选举权扩大走在世界的前面,比同时期的欧洲要走得更远。1832年,英国的选举法使选民从占人口的2%增加到4%。法国直到1848年才废除了高额的财产资格限制,实行男性的普选权,但是随后到来的第二帝国很快废除了这一规定。在德国,男性普选权开始于1871年。而在荷兰和北欧诸国,男性普选权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才实现。[29]在 1860年之前,美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实行白人成年男性普选权的国家。[30]美国在公众参与政治的领先地位不仅表现在美国的选民数目上,而且也表现在需经人民选举而产生的政府官员的数目上。在欧洲,公民参与的选举仅限于议会下院和地方议会。而在美国,联邦、州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大批官员均需经公众批准方能任职。1850年,弗吉尼亚州通过的新的选举法规定,州长、法官以及县政府的官员都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31]
4. 内战与重建时期
在内战和重建时期,美国南部400万黑人奴隶获得了公民身份。在这期间,美国黑人获得了选举权,但是到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南部的黑人又普遍被剥夺了他们刚刚获得的政治权利。
共和党人控制的国会通过了《1866年民权法》以及联邦宪法第14条修正案正式在法律上赋予了黑人公民身份。联邦宪法第14条修正案第2款为了限制剥夺黑人选举权,规定任何一个州如果限制或剥夺任何男性公民的选举权,该州的代表权基础,应按照被剥夺选举权的男性公民的人数同该州男性公民的总人数的比例予以削减。[32]这一规定的作用是对于阻挠南部黑人参加选举的南部州予以惩罚。
共和党人控制的国会在联邦政府能够控制的地区努力扩大黑人选举权。1867年1月8日国会通过法律,授予哥伦比亚特区的黑人选举权。[33]1867年1月25日,国会通过法律,禁止现存的或以后组建的合众国州以种族、肤色和以前的奴隶身份为由剥夺任何人的选举权。[34]1867年3月2日《重建法》对南部叛乱诸州划片实行军事管制,并将通过联邦宪法第14条修正案作为南部叛乱州重新加入联邦的条件,并且这些州要召集所有成年男性(包括黑人)选举产生制宪大会代表,由这些代表开会修改宪法,将保障所有成年男性选举权写入州宪法。新宪法经过多数选民的批准以及国会审核认可后,才能生效。[35]到1868年7月,7个南部州达到了国会的要求,被重新接纳进入联邦。
至此,共和党主导的国会在保护公民选举权案的问题上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然而此时北部和西部诸州还普遍剥夺了黑人选举权。1869年2月,激进共和党人控制的国会通过了联邦宪法第15条修正案,规定:“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以前是奴隶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拒绝或限制。”[36]这个修正案的通过,在美国的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使黑人成年男性在理论上获得了选举权。宪法第15条修正案的通过以及国会后来通过的几个实施法,标志着联邦政府开始承担起保障公民选举权的职责。
黑人获得的平等的政治权利只是象征性的,只有屈指可数的少数黑人从中受益。1869—1871年间,美国国会中仅有2名黑人众议员、1名黑人参议员;1871—1873年间,美国国会中有5名黑人众议员;1873—1875年间,美国国会有7名黑人众议员。1875—1877年第44届国会有7名黑人众议员和1名黑人参议员。此后国会中的黑人议员逐渐减少。1877—1879年,国会中仅有2名黑人众议员。[37]1877—1895年间,南卡罗来纳州议会的黑人议员由39人下降为5人。除了1879—1880年和1882—1883年分别为12人和15人之外,中间的年份都在10人以下。1895和仅有5名黑人参加了剥夺黑人选举权的州制宪大会。此后,州议会中的黑人议员仅余1名。[38]
1876年,“海斯·蒂尔登协定”之后,联邦军队从南部撤出。重新掌握南部各州政权的民主党人采取种种卑鄙的手段,剥夺了南部黑人男性刚刚获得权利。联邦宪法第15条修正案禁止各州以种族和肤色为由剥夺黑人的选举权。各州采取一些与种族似乎没有直接关系的手段异曲同工地达到剥夺黑人选举权的目的,同时也规避了联邦法律。如1890年,密西西比州率先把旨在剥夺黑人选举权的规定写进州宪,规定剥夺犯过行贿、抢劫、偷窃、纵火、谋杀、作伪证、重婚罪的人的选举权;选民除缴纳2美元的人头税之外,还必须能阅读州宪、或宣读州宪时能听懂或对州宪作出合理解释。1895年,南卡罗来纳州的新州宪要求选民在该州当地居住2年,缴纳1美元人头税,有能力阅读和书写州宪任何章节或能理解读给的州宪,或者拥有价值300美元的财产;罪犯无选举资格。[39]到1910年,前南部同盟11州和俄克拉荷马州通过上述手段剥夺了黑人的选举权。
黑人刚刚获得的选举权失而复得。重建的南部的政治民主化严重受挫。南部和北部与西部在政治民主化道路上分道扬镳,渐行渐远。而且,重建时期联邦宪法修正案的通过未能保证妇女、印第安人以及其他美国的有色种族获得选举权。但是,重建的意义不能否认。联邦政府开始认识到,它应当承担起保障公民权利的职责。重建为民权运动时期的“权利革命”奠定了法律基础。
5. 进步主义运动时期
进步主义运动时期美国选举权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是,在美国妇女长达半个多世纪的不懈努力下,美国终于将禁止以性别为由剥夺妇女的选举权写入联邦宪法。
美国妇女争取选举权的运动发轫于内战前。1848年7月19—20日,美国妇女在纽约州的塞尼卡福尔斯镇(Seneca Falls)召开美国历史上第一次女权大会,发表了《情绪宣言和决议》(Declaration of Sentiments and Resolutions),第一次正式提出了妇女的选举权问题,标志着美国妇女选举权运动的开始。《情绪宣言》要求立即给予妇女作为美国公民应该享有的“一切权利和特权”,包括参加选举这项“神圣的权利”。[40] 
19世纪70—90年代是妇女选举权运动十分活跃的时期。这个运动最先在美国的西部和远离西部的州取得了突破。1869年,怀俄明领地政府建立后成立的第一届领地议会通过一项法案规定,妇女与男子享有同样的选举权和政府任职权。1890年,怀俄明领地在加入联邦时,其州宪中规定妇女享有平等的选举权。随后,科罗拉多(1893)、犹他(1896)、爱达荷(1896)、华盛顿(1910)、加利福尼亚(1911)、亚利桑纳(1912)、堪萨斯(1912)和俄勒冈(1912)等州都赋予了妇女选举权。[41]西部诸州妇女获得选举权在性别歧视的铜墙铁壁上打开一个大大的豁口。
一战期间,随着妇女广泛参与工业生产,给予妇女选举权的呼声高涨。1916年,两大政党在党纲中都表示支持赋予妇女选举权。1918年,伍德罗·威尔逊总统宣布支持通过联邦宪法修正案,赋予妇女选举权。1919年6月,国会通过了联邦宪法第19条修正案,规定不得以性别为由剥夺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1920年1月,联邦宪法第19条修正案获得法定州数通过生效,美国妇女正式获得了选举权。
6. 20世纪50—70年代
在20世纪50年代末至70年代初,美国社会经历了“第二次重建”(The Second Reconstruction)。在这期间,通过国会的一系列立法和联邦法院的裁定,对成年公民选举权的一切限制几乎全部被扫除,联邦政府真正承担起了保护和保障公民权利的职责。
在第二次重建期间,联邦政府开始采取切实的措施,恢复和保障南部黑人的选举权。1965年,国会通过了《1965年选举权法》,禁止任何州或政治分支机构(包括县政府、教区或选民登记机关)以种族或肤色为由利用选举权的资格限制或选举程序等手段限制或剥夺合众国任何公民的选举权。禁止剥夺公民选举权的手段包括:要求选民对任何材料进行阅读和解释;要求选民就任何题目展示自己的受教育水平和知识水平;要求选民具有良好的道德品格;要求已注册选民或其他人为选民担保;要求选民交纳人头税。为了保障非英语族裔群体的选举权,法律同时禁止州在学校教学语言不是英语的地区要求选民必须能够阅读和解释英文材料。另外,该法禁止选举官员故意不允许合法选民登记或不计算其选票,禁止选举官员篡改或损毁选票或篡改选举结果;禁止任何人恐吓、威胁或强制任何选民或帮助任何选民参加选举的人。凡是违背上述规定者,罚款5000美元以下,或处5年以下监禁,或并处两种处罚。[42]
《1965年选举权法》是美国政治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其实质是要切实实施联邦宪法第15条修正案的有关规定。在《1965年选举权法》通过之后的4年里,南部成年黑人中有近4/5进行了选民登记。在密西西比州,登记为选民的黑人从1964年的6.7%上升至1968年的59.4%。而在亚拉巴马,同一时期黑人登记选民的比例从23%上升至53%。在亚拉巴马州的达拉斯县,在该法律生效之后的几个月里,黑人登记选民的人数从不到1000人猛增至8500多人。[43]
《1965年选举法》通过之后,限制公民选举权的各种藩篱在社会舆论和法律的共同冲击下土崩瓦解。美国历史上真正意义上的普选权时代姗姗来迟。
废除人头税。1964年,联邦宪法第24条修正案通过,禁止在全国性选举中把是否交纳人头税或其他税作为是否选民的条件。
废除文化测验。到1975年,文化测验作为选民的条件几乎全部被废除了,多数州的法律规定文盲可以由他人帮助投票。[44]
放宽居住地限制。1964年,多数州要求选民在选举前要在所在选区居住1年以上。这一规定剥夺了1500万人的选举权。1970年,国会通过《1965年选举权法修正案》,宣布废除对选举总统和副总统的选民施加长期的居住期限制的条件,确立总统选举中不在原住地的公民进行选民登记和参加选举的全国性统一标准;要求各州立法保障不在原住地的公民的选举权。[45]
降低选民的年龄限制,将选举权扩展至18周岁以上的公民。1971年3月,国会通过了联邦宪法第26条修正案,规定年满18周岁或18周岁以上的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为年龄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剥夺或限制。[46]这个宪法修正案使美国1150万名18—20岁的青年美国人获得了选举权,使美国成为第51个给予18岁以上成年人选举权的国家。[47]
对语言上的少数族裔以及其他残障人士选举权的保障。1975年,国会通过了一个对《1965年选举权法修正案》,禁止任何州或其政治分支机构以某人属于语言上的少数族裔群体(language minority group)而利用任何选民限制条件限制或剥夺其作为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当某州达到选民年龄的公民中有5%以上属于某一少数语言群体时,或某一少数族裔群体的文盲率要高于全国文盲率时,选票、选民登记和选举指南等材料必须同时使用英语以及该少数族裔群体的语言;如果某少数语言群体的语言只是口头语言或非书面语言,有关州必须提供口头协助。“语言上的少数族裔”指的是本土美国人、亚裔美国人、阿拉斯加土著人或西班牙裔美国人。[48]1982年的选举法还允许由盲人、文盲和残障人士自行选定别人帮助其投票。[49]
到20世纪70年代,美国实现了所有18岁以上的成年公民的普选权。美国实现真正的公民普选权的历程漫长而曲折。这个过程经过了两个多世纪的时间。发人深思的是,美国在废除选举权的财产资格限制方面走在世界各国的前面,然而它却是最后一个实现真正普选权的国家。在美国历史上,对选举权扩大的最大障碍是体现在财富占有上的阶级差别、种族歧视、性别歧视等。被剥夺权利者的抗争是选举权扩大的最主要动力。经过一代代不同族裔和不同性别的人士的共同努力,美国的选举权终于从少数有财产的白人男性基督徒所享有的一种“特权”,转变为所有美国成年人的一种普遍性权利。

[1] 威廉·亨宁编:《弗吉尼亚法令大全》(William Waller Hening,ed., The Statute at Large: Being a Collection of All the Laws of Virginia),费城1819—1823年版,第7卷,第518—519页。 ( “Sabin Americana, 1500—1926”, http://galenet.galegroup.com )
[2] 艾伯特·麦金利:《十三个英属北美殖民地的选举权》(Albert Edward McKinley, The Suffrage Franchise in the Thirteen English Colonies in America), 费城1905年版,第157、101—102、172页。
[3] 《马萨诸塞湾特许状,1691》(“The charter of the Massachusetts Bay, 1691”),载索普编《美国联邦和各州宪法、殖民地特许状以及其他基本法汇编》第3卷,第1878—1879页; 科特兰·毕晓普:《美国各殖民地选举史》(Cortlandt F. Bishop, History of Elections in the American Colonies), 纽约1893年版,第75页;艾伯特·麦金利:《十三个英属北美殖民地的选举权》,第376、413、460页。
[4] 艾伯特·麦金利:《十三个英属北美殖民地的选举权》,(Albert Edward Mckinley, The Suffrage Franchise in the Thirteen English Colonies in America),费城1905年版,第475—476页。 
[5] 威廉·亨宁编:《弗吉尼亚法令大全》,第3卷,第251页。
[6] 亨利·法纳姆:《美国内战前社会立法史上的篇章》(Henry W. Farnam, Chapters in the History of Social Legisl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to 1860), 华盛顿1938年版,第67页;麦金利:《十三个英属北美殖民地的选举权》,第36、37、91—92、474页。
[7] 毕晓普:《美国各殖民地选举史》, 第65—66页;罗伯特·丁金:《美国殖民地时期的选举:十三个殖民地选举研究,1689—1776》(Robert J. Dinkin, Voting in Provincial America: A Study of Elections in the Thirteen Colonies, 1689—1776), 韦斯特波特1977年版,第29—30页。
[8] 同上书, 第66—68页。
[9] 毕晓普:《美国各殖民地选举史》, 第53—56页。
[10] 同上书, 第64—65页; 麦金利:《十三个英属北美殖民地的选举权》,第474页;丁金:《美国殖民地时期的选举》, 第30页。
[11] 奇尔顿·威廉森:《美国选举权:从重财产到实现民主,1760—1860》(Chilton Williamson, American Suffrage: From Property to Democracy, 1760—1860), 普林斯顿1960年版,第17—18页。
[12] 同上书, 第25—39页。
[13] 阿尔弗雷德·凯利、温弗雷德·哈比森和赫尔曼·贝尔兹:《美国宪法的起源与发展》(Alfred H. Kelley, Winfred A. Harbison and Herman Belz,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 Its Origins and Development), 纽约1991年版,第33—34页。
[14] 麦金利:《十三个英属北美殖民地的选举权》,第487页。
[15] 乔恩·巴特勒:《美国的创建:1776年前的革命》(Jon Butler, Becoming America: The Revolution before 1776),堪布里奇2000年版,第96—97页。
[16] 威利·亚当斯:《美国首批宪法:共和思想与革命时代各州宪法的制定》(Willi Paul Adams, The First American Constitutions: Republican Ideology and the Making of the State Constitutions in the Revolutionary Era ),纽约1980年版,第315—331页。
[17] 塔利辛·埃文斯:《美国的公民身份与美国的选举权》(Taliesin Evans, American Citizenship and the Right of Suffrage in the United States), 奥克兰1892年版,第80页。
[18] 杰克逊·特纳·梅因:《革命后弗吉尼亚的财产分布》(Jackson Turner Main, “The Distribution of Property in Post-Revolutionary Virginia”),《密西西比河谷历史评论》(The Mississippi Valley Historical Review),第41卷,1954年第2期,第243页。
[19] 弗朗西斯·索普:《美国百年争取选举区权的斗争》(Francis N. Thorpe, “A Century’s Struggle for the Franchise in the United States”),《哈珀斯杂志》(Harper’s Magazine),第94卷 ( 1897年1月), 第210页。 (Periodicals Archive Online (PAO), http://pao.chadwyck.co.uk)
[20] 肖恩·威伦茨:《美国民主的兴起:杰斐逊至林肯》(Sean Wilentz, The Rise of American Democracy:Jefferson to Lincoln),纽约2005年版,第117页。
[21] 亚历山大·基萨:《选举权:美国民主的斗争史》(Alexander Keyssar, The Right to Vote: The Contested History of Democracy in the United States),纽约2000年版,第29页;柯克·波特:《美国选举权史》(Kirk Harold Porter, A History of Suffrage in the United States),芝加哥1918年版,第110页。
[22] 同上书,第32页。
[23] 乔伊斯·阿普尔比:《继承革命的遗产:第一代美国人》(Joyce Appleby, Inheriting the Revolution: The First Generation of Americans),堪布里奇2000年版,第28—29页。
[24] 亚历山大·基萨:《选举权》,第52页。
[25] 威伦茨:《美国民主的兴起》,第196页。
[26] 朱迪思·克林霍弗和洛伊丝·埃尔基斯:《“穿裙子的选民”:新泽西州妇女选举权,1776—1807》(Judith Aptor Klinghoffer, and Lois Elkis, “The Petticoat Electors’: Women’s Suffrage in New Jersey, 1776—1807”),《早期共和国杂志》(Journal of Early Republic),第12卷,1992年第2期,第189页。
[27] 利昂·利特瓦克:《奴隶制以北地区的自由州的黑人,1790—1860》(Leon Litwack, North of Slavery: The Negro in the Free States, 1790—1860),芝加哥1961年版,第79页。
[28] 同上书,第91页。
[29]③ 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为等译,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88页。
[30] 格林伯格:《对美国政治制度的激进观点》,第203页。
[31] J.R.波尔:《革命至选举权改革期间弗吉尼亚的代表权和权力问题》(J. R. Pole, “Representation and Authority in Virginia from the Revolution to Reform” ),《南方史杂志》(The Journal of Southern History), 第24卷,1958年第1期,第47页。
[32] 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和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86—587页。
[33] 《美国法令大全》(United States Statutes at Large),第14卷,第375—376页。(Lexis Nexis, https://www.lexisnexis.com/ap/auth/)
[34] 《美国法令大全》,第14卷,第379—380页。
[35] 同上书,第428—430页。
[36] 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87页。
[37] 雷福德·洛根:《对黑人的背叛:从拉瑟福德·海斯至伍德罗·威尔逊》(Rayford Logan, The Betrayal of the Negro: From Rutherford B. Hayes to Woodrow Wilson),纽约1965年版,第98页。
[38] 雷福德·洛根:《对黑人的背叛》,第83页。
[39] 约翰·霍普·富兰克林:《美国黑人史》,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318、319页。
[40] 温斯顿·兰利、维维安·福克斯编:《美国女权文献史》(Winston E. Langley and Vivian C. Fox, eds., Women’s Rights in the United States: A Documentary History),韦斯特波特1998年版,第82—85页。
[41] 圣萨:《选举权》,第390页,附录A20。
[42] 《美国法令大全》,第79卷,第437—446页。
[43] 史蒂文·劳森:《为自由奔波:1941年以来美国的公民权利与黑人政治》(Steven F. Lawson, Running for Freedom: Civil Rights and Black Politics in America since 1941),纽约1997年版,第115—116页。
[44]③ 亚历山大·基萨:《选举权》, 第275页。
[45] 《美国法令大全》,第84卷,第316—317页。
[46] 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91页。
[47] 韦伯德尔·卡尔迪斯:《青年人争取选票的战斗:美国选民年龄史》(Webdell W. Cultice, Youth’s Battle for the Ballot: A History of Voting Age in America), 纽约1992年版,第216页。 
[48] 《美国法令大全》,第89卷,第401—403页。
[49] 《美国法令大全》,第96卷,第1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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