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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与加拿大的政治现代化·加拿大公民政治参与的扩大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13日 阅读:190 评论:0

在法国和英国殖民地时期,加拿大的选民资格一般要求占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和财产。加拿大联邦建立时没有制定统一的选民标准,1867年《英属北美法案》第41条规定,在联邦选举法确定统一的选民资格之前,选举联邦议会众议员的选民资格与各省的选民资格相同。[1]19世纪中期,加拿大当时所有的殖民地都通过法律规定,只有拥有一定财产的成年男性享有选举权。在1867年加拿大联邦建立时,加拿大男性中只有1/5拥有选举权。[2]

在19世纪至20世纪初,加拿大各省对选民的资格要求也存在着种族、性别、年龄、居住地以及财产等限制。如一般要求年龄在21岁以上男性英国臣民,在所在省或选区居住一定时间。在财产资格上,各省差别较大。如新斯科舍要求众议员的选民需要拥有价值150元的不动产,或个人财产与不动产总价值达到300元,或收入达到250元;或是达到上述财产资格限制的人的佃农;爱德华王子岛(1908)规定选举议会参议员的选民需要拥有价值325元的自由土地;选举议会众议员的选民需要拥有价值100元的自由土地且已纳税;而新不伦瑞克规定参加省内选举的选民需要拥有价值100元的不动产,或个人财产与不动产总价值达到400元以上,或收入达到400元。新不伦瑞克还给予特定人员,如宗教的神职人员、基督教牧师以及教师或教授选举权。[3]由于在加拿大历史的早期,加拿大是一个农业社会,占有地产和财产的比例很高。因此,加拿大的大众参与程度比同期的英国高很多。[4]

1885年,加拿大在7月20日通过的《1885年自治领法》中试图在联邦选举中确立统一的选民标准。该法规定,参加联邦选举的人年龄须在21岁以上,为英国臣民,且城市和城镇居民必须分别拥有实际价值300元和200元的不动产,或年收入达到300元;而县里的居民须拥有价值150元的不动产或年收入达到300元。符合一定条件的租佃户、渔民以及符合财产资格要求的男性(包括农场主)的儿子们也可以行使选举权。[5]该法明确保障了加拿大土著居民的选举权,但剥夺了华裔加拿大人的选举权。[6]省法律也剥夺了亚裔移民的选举权。

加拿大妇女的选举权经过了一个失而复得的过程。在19世纪初,一些拥有财产的妇女享有选举权。而到19世纪中期,加拿大各殖民地一律剥夺了妇女选举权。在一战前后,加拿大妇女也最先在西部诸省赢得了选举权。马尼托巴(1916)、安大略(1917)、新斯科舍(1918)、新不伦瑞克(1919)和爱德华王子岛(1922)等省先后通过法律保障其省内妇女的选举权。1918年5月24日,加拿大妇女获得了参加联邦选举的权利。而在省政府的选举中,妇女争取选举权的斗争依然任重而道远。由于宗教等势力的反对,魁北克省妇女于1940年才获得了选举权,从而使魁北克成为加拿大最后一个保障妇女选举权的省。[7]

加拿大彻底打破对选举权的其他限制要等到二战之后。1947年,来自中国和印度的移民获得了参加联邦选举的权利。两年后,日裔加拿大人也获得了此项权利。[8]到20世纪70年代,加拿大彻底废除了对公民选举权的财产、种族等限制,18岁以上的公民均拥有选举权。1974年,加拿大通过法律规定,出生在加拿大的人即获得公民身份和政治权利。[9]

相对来说,在20世纪下半叶加拿大公民的政治参与程度远远高于美国。如1968年,美国参加选举的选民比例为61%,1980年下降为53%;而1968年加拿大参加选举的选民比例为76%,1980年为70%。1988年,美国参加选举的选民比例为50%,而同年加拿大参加选举的选民比例为75%。[10]

[1] W.P.M.肯尼迪编:《加拿大宪法文件》,第669—670页。
[2] 斯科特·西伊:《加拿大史》(Scott W. See, The History of Canada),韦斯特波特2001年版,第111页。
[3] 亚当·肖特和阿瑟·道蒂主编:《加拿大与其省:加拿大人民与制度史》(Adam Shortt and Arthur G. Doughty, eds., Canada and Its Provinces: A History of the Canadian People and Their Institutions),多伦多1914年版,第14卷,第456—457、486、502页。
[4] [加]沃尔特·怀特等著:《加拿大政府与政治》,第205页。
[5] C.O.厄梅廷格:《加拿大选举权与选举法》(C. O. Ermatinger, Canadian Franchise and Election Laws),多伦多1886年版,第22—38页。
[6] C.O.厄梅廷格:《加拿大选举权与选举法》(C. O. Ermatinger, Canadian Franchise and Election Laws),多伦多1886年版,第15—17页。
[7] 西伊:《加拿大史》,第111页。
[8] 弗雷达·豪金斯:《移民的关键年代: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比较研究》(Freda Hawkins, Critical Years in Immigration: Canada and Australia Compared),多伦多1991年版,第21页。 
[9] 阮西湖:《加拿大民族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85页。
[10] 弗赖:《加拿大政治制度》,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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