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际贸易的日益扩大,国际竞争的日趋激烈,美国政府在对外贸易中,力求保护本国的经济利益,积极采取贸易保护手段,加强对国内市场的控制。
首先是利用法律制定立法条款,限制进口商品,提高本国产品的竞争能力。如1934年的“互惠贸易法”规定,阻止有损于国内市场的外国商品进口,“例外条款”规定把竞争力弱的商品排除在关税减让之外;“国家安全条款”规定不与贸易往来的国家和不允许进口的商品。1962年的“扩大贸易法”规定:当进口商品使国内生产受到严重损害时,政府对受害的企业提供资金援助,促使他们调整生产,加强竞争能力。1974年的“扩大贸易法”更进一步增加了“进口补救条款”,明确规定,总统有权对严重危害国内市场的进口商品提高关税(如补贴税、进口附加税等)和规定进口限额。该法虽然规定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普惠制”优待,但同时又在关键项目上采取了严厉的限制和保护措施。
联邦政府对国内市场加强保护的第一种手段是非关税壁垒。特别是70年代以来,形形色色的非关税壁垒成了美国排斥外来竞争、保护国内市场的主要武器。非关税壁垒主要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具体实施的:
第一,自愿限制。所谓自愿限制,形式上是由外国出口商自己决定把出口限制在某种水平上,但实际上则是在美国政府的强大压力下,按美国规定的目标被迫作出的。70年代末,迫使外国实行自愿限制的商品扩大到鞋类、电视机、钢铁、小汽车、机电等产品。实行限制的程度,有些是由会谈所达成的“谅解”决定的,有些是由双边或多边会谈达成的协议规定的,还有些则是通过提出威胁、警告而迫使对方“主动”让步达成的。
第二,价格管制。为了防止外国商品在美国市场上低价倾销,或为了强行削弱外国商品的竞争能力,美国政府还利用自己规定的“基准价格”对进口商品实行管制。办法主要是对低于“基准价格”的外国商品征收特别税或令其减少向美国出口。
第三,配额限制。配额限制起先主要是以美国贸易法中的“例外条款”和“国家安全法条款”为依据的。现在它已是美国政府全面管制进口,防止外国商品垄断市场,保护本国工业的一种基本手段。7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对纺织品、食品、无线电产品等绝大部分消费品都规定了比较严格的进口限额。有些配额是通过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的形式为各出口国(或地区)作出具体规定,有些则是由美国单方面强制宣布的(如对中国的纺织品出口)。对于超过配额的商品,或者明令禁止,或者课以很高的进口税。
第四,利用海关估价进行价格管制,利用技术标准(如检疫、安全、健康、包装、商标以及技术规格等)阻止进口。海关做价和技术管制的界限并不固定,灵活多变,这就更能使联邦政府随时根据国内市场的情况采取限制进口商品的措施。
美国政府的贸易保护手段,对保护本国垄断资产阶级的利益,扶植美国工业、农业的发展起了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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