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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的广告管理》解读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07日 阅读:192 评论:0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广告业务对企业的发展显得越来越重要。与此同时,借广告行骗者也日益增多,严重损害着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美国是一个“广告行骗行为”严重的国家,为了打击行骗行为保护消费者,早在1880年美国已开始对广告实行管理。20世纪70年代初期,管理进一步加强。

美国政府对广告的管理主要有以下方法。

首先,要求广告经营单位自查。政府鼓励广告经营单位对广告内容实行审查。广告经营单位对广告的自查是十分严格的,尤其出版部门和广播、电视台,为保护自己在读者、听众和观众中所享有的声誉,更为重视审查工作。凡广告刊播前,都要经过严格审查,确认真实可靠,没有欺骗消费者的利益后,才能正式刊播。

第二,实行行业协会管理。70年代初,美国行业协会专门成立了“改善营业局广告审查处”和“全国广告审查委员会”。这两个机构的主要职能有三:一是,审议和审查有关的对广告的申诉;二是,在没有收到正式申诉情况下,有责任主动揭发滥用广告的行为;三是,对未刊播的广告进行预审,并提出有关改进作品的指导意见。主要任务是:颁布广告经营管理规则;指导协会会员的行为规范;解决广告纠纷;协调各方关系。

改善营业局广告审查处,要对每种申诉进行评定,确保内容的可靠性。如果申诉内容证据确定,则同广告客户或广告公司协商,提出修改意见。当改善营业局广告处无力解决,申诉意见发生争执时,则提交到全国广告审查委员会。全国广告审查委员会收到申诉后,一般成立五人小组,最后裁决。

第三,政府贸易委员会设立广告管理部门。美国政府管理部门认为,广告经营部门的自我管理并不能完全解决不真实和欺骗性的广告。广告行业组织也无法对其行业内那些不服管理和各行其是的成员采取强有力的抵制措施。而主张由政府权力机关来对这类问题作最后的处理。为此,美国联邦政府特设了广告管理机构,这一机构从属于联邦贸易委员会。当全国广告审查委员会五人小组的决定被广告客户拒绝时,该委员会主席便呈请政府广告管理机构作最终裁决。

美国政府的这些措施,对借广告进行欺骗的行为起了较好的扼制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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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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