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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干预私人资本输出策》解读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07日 阅读:210 评论:0

二战后随着美国剩余资本的扩大,私人资本输出迅速发展,在资本输出总额中的比重越来越大。但私人资本在世界范围内的扩张,受到所在国的限制和其他国家公司企业的严峻挑战。美国垄断资本家要求政府直接干预私人资本输出以协调本国经济,和所在国的关系,保证垄断资产阶级的利益。

美国政府干预私人资本输出所采取的手段有两个。一是对私人资本输出提供支持和保证;二是对那些不利于本国经济或政治利益的私人资本输出加以限制。

对私人资本输出的保证有:

第一,给予纳税优惠。①减免国内纳税。政府在对公司的国外投资收入征税时,允许减去在国外已纳的税金。对公司扩大国外投资中的科研试制费、广告费、差旅费、业务活动费、租金以及固定维修费等都实行减免。②延期纳税。在公司的国外投资收入汇回国内以前不予征税,这使在国外投资的公司实际上从政府那里取得了一部分无息贷款。③亏损纳税冲减。凡国外分公司经营亏损,可在亏损年份的前3年与后7年内对纳税额进行冲减调整,将超过调整后征税率的已纳税金退还公司,以降低实际征税率。④实行“附加价值征税制”。这主要是为鼓励美国公司对墨西哥边境自由区扩大投资而实行的,现定政府只对使用美国产零部件而在墨装配后回销的商品征价值增加税。

第二,实行担保或保险。凡美国私人海外投资因当地贷币不能兑换成美元所造成的风险由国家设立的经济合作署提供兑换担保。担保的范围为欧洲及一部分国家或地区。1955年政府又成立了国际合作署。该署提供担保的地区扩大到所有发展中国家,涉及范围扩展到因战争、革命、内乱等所造成的风险。1969年成立了直属联邦政府的独立公司——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该公司自1971年起主要对私人对外直接投资承担特别风险和综合风险的担保。涉及范围包括:因战争、革命或其它暴力所造成的破坏;因国有化、征用或没收所造成的损失;因当地货币停止兑换美元影响资金周转、利润汇回等风险。该公司还向给海外投资提供信贷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在本息偿还方面提供担保。

第三,制定保护法律。如1962年“希肯卢泊修正案”规定对没收、征用美国公司资产而又不给予合理补偿的国家立即停止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1972年的“冈扎勒斯修正案”规定美国派出多边金融机构的代表,必须投票反对向下述国家提供赠与援助和贷款:对美国公司财产实行国有化而不给予合理补偿的;违反合同义务、片面终止履行合同的;对美国投资者歧视或向美国人征收不合理税金的;1974年“贸易法”规定对那些对美国的资产实行国有化或没收而不给予合理补偿的发展中国家,不给予“普惠制”优待。

第四,提供投资贷款。对中小企业提供低息或中长期贷款,分担部分市场开拓和投资试验的费用。70年代以前能够提供直接资金支持的还有“480号公法”贷款。1957年8月的“库利修正案”规定美国在国外出售剩余农产品所得的外汇收入可以用作贷款。80年代以来又增加科研资助,增强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展拓。联邦政府已经与20多个发展中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为私人资本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提供了安全保证。

对私人资本输出的限制有①平衡税法。1964年政府开始实行限制资金外流的“平衡税法”,凡美国公民购买外国有价证券或股票者征收平衡税,后平衡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银行的中期贷款,并明确规定了公司对外投资的资金限额。1968年政府宣布了对私人对外投资实行强制管制的计划:禁止向西欧发达国家(英除外)进行新的投资;只准许有限度地增加向发展中国家的投资;限制公司把大部分国外收入作为再投资资金滞留国外,修订了“纳税扣除”办法,提高了实际征税率,并限制享受延期付税的范围。

美国政府对私人资本输出的干预使美国的私人对外投资,更有利于美国的利益。1947—1982年,美国的资本输出总额由483亿美元增至8342亿美元,其中私人资本输出由149亿美元增至7263亿美元,成为美国资本输出的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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