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世纪70年代,正当美国的政治家们陶醉于独立的即将实现时,杰斐逊却清醒地认识到这只是革命的开始。为了把美国建设成为一个新的国家,就必须对原有法律体系加以改造。1776年10月26日,费吉尼亚议会通过了“全面修订法律的法案”,11月5日议会又投票选出五人修订委员会,其任务是废除或修改现存的法律并且提出新的法律,然后向议会汇报,由它批准。在选举中,杰斐逊得票最多,所以被推为委员会主席,其余的委员有彭德尔顿、威恩、梅森、托马斯·勒德韦尔·李。修订委员会集会于弗列德里克斯堡,会上首先讨论了修订的原则问题:“……我们是应该建议废除整个现存的法律系统,并且准备出一套新的、完整的法律系统呢?还是保留整个系统,只是修改它以适应现状呢?”在讨论中出现了似乎是反常的现象:保守的彭德尔顿和李二人赞成废除全套旧的法典,而重新制订两套全新的法典;急进主义的杰斐逊则主张在保存旧的法典的基础上进行局部修改,局部革新。威恩与梅森也支持杰斐逊的主张。杰斐逊认为法律是理性的东西,是一门学问,也是历史地形成起来的,不顾历史事实的卤莽作法是不行的。在他看来,重新制定一套全新的法典会把我们卷入诉讼的时代,并且使得财产成为不确定的东西,到最后,和旧时代的法规一样,每一个词都靠许多判决,靠新的成部头的报告和解释来考验和确定。法律应该是合乎理性的,但是稳定性和熟悉性是法律的理性的重要因素。结果,杰斐逊的主张获胜了。委员会已就修改方法达成协议。大家一致认为最好是“不改变古老的法规的措词,不使用现代的措词,也不用新的文字表达去制造新的问题。”但是他们主张对法规中紊乱的、冗长的、累赘的文字进行修改,以期做到简明易懂。杰斐逊在《自传》里写道:“在这个工作中,我们提出那么多的被认为有必要修改的习惯法,从大宪章到今天为止的全部英国法规,以及从建立我们立法机关以来的弗吉尼亚全部法律在这些当中,我们认为应该保留126项法案,合在一起只有印刷纸95页。”1779年6月8日在议会上宣读了修订委员会关于修订法律的经过的报告,宣告法律修改工作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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