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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斐逊改革刑法原则》谋略解读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06日 阅读:162 评论:0

北美在殖民地时代没有刑法法典,英国法律,包括习惯法和成文法就是殖民地执行的法律。殖民地惩罚犯人虽然比英国国内要轻一些,但仍然“惨无人道”。判死罪的颇多,甚至以“人道主义”著称的宾夕法尼亚州,也有14项罪行要判死刑。处死的手段也很残忍,常常用绞刑,甚至用火刑。轻一些的罪,处罚办法除罚金外,就是鞭笞、浸刑、足枷监禁或劲手枷禁,还有割开、断肢等,惩罚犯人的办法既严厉、野蛮,又十分残酷。杰斐逊改革弗吉尼亚的抱负,不久就得到施展的机会。1776年10月26日,弗吉尼亚议会通过了“全面修订法律的法案”。根据修订委员会的分工,刑法部分归杰斐逊负责,于是他决定利用这个机会对弗吉尼亚的刑法进行彻底的改革。他竭力减轻刑罚的残酷性,使其更合乎人道主义,更为合情合理。他主张罪与罚要相称,就是说,罪大则罚重。罪小则罚轻,除非叛国罪或谋杀罪,其他犯罪行为都应免处死刑。杰斐逊在讨论改革刑法时,提出了三个来源于贝卡利亚(意大利法学家)及其他理性主义者的原则:第一,因为惩罚本身就是一件坏事,只有在有利于矫正犯人的过失及防止未来犯罪的时候,它才被证明是正当的。从而,死刑应该是不得已的手段。第二,为了防止犯罪而对犯人施行超乎必要以上的严厉的惩罚,不会达到目的,因为它“使人们基于仁慈心怀而拒绝起诉,抑制作证,或者带着偏见去倾听它。”第三,在防止犯罪方面,惩罚的确实性比惩罚的严厉性更为有效;因此,某种惩罚应该明确地与某种罪行相适应,而审判应从速而且准确,防止司法人员的任性及任何特别处理。这三个原则成为杰斐逊改革刑法和制定罪刑相称法案的指导方针。这个法案反映了起草人的思想和风格,渗透着开明的人道主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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