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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密尔顿的分权制衡理论》谋略解读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06日 阅读:168 评论:0

汉密尔顿的治国之策。美国建国之初,对如何建立联邦政府产生了分歧。汉密尔顿提出政府的各种权力分立和互相牵制、平衡的主张。他说:“把权力均匀地分配到不同的部门;采用立法上的平衡和约束,设立法官组成的法院,法官在忠实履行职责的条件下才能任职,人民自卫选举代表参加议会——凡此种种,完全是崭新的发现,或者是在现代趋向完善方面取得的主要进步。这些都是手段,而且是有力的手段,通过这些手段,共和政体的优点得以保留,缺点可以减少或避免。”

他还认为,政府权力划分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民的政治自由而防止专横的出现,而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不仅权力分立而且各种权力的源泉都由人民委托,或者由人民直接选举的人担任,即立法、行政及司法部门权力的行使者主要都是公民直接授予的,具体地说,按宪法的原则三种权力都是平衡的。汉密尔顿认为,要想防止把某些权力逐渐集中于同一部门的可靠办法是:第一,要给予各部门的主管人抵制其它部门侵犯的必要法定手段和个人的主动权,因为“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第二,应该给予各部门以同等的自卫权,但是在共和政体中,立法权往往处于支配地位,而为了达到平衡,补救办法是把立法机关分为不同单位,并且用不同的选举方式和不同的行动原则使它们在共同作用的性质及对社会的共同依赖方面所容许的范围彼此尽可能少发生联系。汉密尔顿的主张是削弱立法机关,反对洛克关于议会至上的论断。

汉密尔顿认为,政府权力不仅要分立,而且各权力之间要互相牵制。在美国,实行分权更具有特殊的优越性:其一,在一个单一的共和国里,人民交出的一切权力是交给一个政府执行的,而且将政府划分不同部门以防止篡权,而在美国的复合共和国里,人民交出的权力,首先分给两种不同的政府,然后把各政府分得的那部分权力再分给几个分立的部门。因此,人民的权力就有了双重要的保障。其二,在共和国里极其重要的是,不仅要保护社会防止统治者的压迫,而且要保护一部分社会反对另一部分的不公正,即防止多数人的联合对少数人的不公正。

总之,汉密尔顿主张三权平衡独立的原则,既要分立,又要相互制约。这表明了立法机关对行政和司法工作的监督,对其成员违法的弹劾权。行政首脑对立法机关通过的法案的否决权,以及司法机关对立法机关违宪的抗诉权等等。这些思想在1787年的美国宪法中基本上得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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