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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宪法的主要内容和历史意义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1月15日 阅读:178 评论:0

联邦宪法

在我们的心中,美国是世界上所有民主国家中的模范国家,这与美国政府良好的权力运行机制有关。美国宪法为美国政府分设了三个相互独立的机关。第一章规定立法机关,即国会,行使立法权;第二章规定行政机关,即政府,行使执行法律的权力;第三章规定司法机关行使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权力。

这种模式是为了把权力分设,以保证不会出现某一部门权力过大而危及人民的自由。有人把这个概念称为“Check and Balances(审查与平衡)”:三大机关中任一机关都可以审查(限制)另两个机关的权力,从而做出平衡(抵消对方的权力)。从设置上讲,这种分权削弱了政府效率,甚至显得政府机构臃肿笨重。但按汉密尔顿的话说,是减小了政府的“危险性”。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即美国有50个州,每个州有自己的政府及其地方下属机构。从1789年建国伊始,就存在很多州与联邦之间的权力之争,这些纷争至今没有得以解决。

美国建国伊始,联邦主义者即坚信联邦政府应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美国的第一届总统华盛顿和第二届总统亚当斯都是联邦党人。顾名思义,反联邦主义者坚信应当限制联邦的作用,倡行各州的权力。《独立宣言》是1776年7月4日发布的。在其序言中,它宣布位于美国东海岸的当时的13个殖民地不能继续容忍英国的奴役,要变成一个独立的国家。美国独立之战由此爆发了,并以美国的胜利而告终。数年之后的1789年,美国有了自己的宪法。这部宪法持续到今天,成为历史上持续时间最长的宪法。

在当时,宪法,甚至包括《权利法案》,都没有提及平等问题。只在宪法的序言当中提及了“自由”一词。而第5修正案只禁止联邦政府非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而剥夺人们的自由。直到1868年的第14条修正案,州政府才受到和联邦政府同样的限制。

最高法院以现代民主国家唯一可行的方式回答了这个问题:平等权是最基本的权利,宪法已经隐含了此内容。令人欣慰的是,适用于联邦政府的宪法第5修正案关于“法律的正当程序”的规定,成为引申适用平等原则和其他所有基本原则的载体。

宪法本身保护妇女和美国黑人“寻求自由”的权利吗?如上所述,妇女的选举权直到1920年的第19条修正案才得以保证。对黑人来讲,宪法在确定众议院代表人数和直接税方面只把他们每个人当做3/5个人来统计(见宪法第一章第2节第3条);奴隶贸易直到1808年才被终止(见宪法第一章第9节);并规定逃往自由区的奴隶要被送回(见宪法第4章第2节第2条)。林肯对这些规定感到十分困窘,他指出《独立宣言》是美国平等理念的具体化,而宪法关于支持奴隶制的言辞却是一种耻辱,因为它容忍了严重的不平等。

直到美国南北战争结束后,宪法第13、14、15条修正案才对美国黑人的平等权利给予了一定程度的保护。有人指出,宪法对妇女的平等权仍然没有提供保障。由于宪法“平等权利修正案”对妇女的疏漏,造成了妇女在立法和司法上均处于不利地位。

宪法(包括《权利法案》在内)是否涵盖了人们应当享有的所有权利呢?“非经法院判决不得被认为有罪”的权利是否包含在内?隐私权呢?享有食品、教育、住所和医疗保障的权利呢?如果说这些权利都包含了,那么在宪法的哪些条文里显示出来呢?

或者说,宪法,特别是《权利法案》,是否像许多民权运动者指出的那样,因为它为政府不公平地侵扰人们的生活(如法案条文列举者)提供了保护却没有相应的有力救济措施而荒诞过时了,抑或因其有致命的瑕疵而应被彻底革除呢?相反,许多现代宪法,如前苏联宪法,确实对劳动权、住所权、教育权、医疗等提供了保障。更有甚者,英国、以色列和新西兰这三个西方传统国家根本就没有成文宪法,这样的结果之一就是,对立法机关的权力根本就没有明文的限制。

1976年美国建国大典赋予1787年宪法草案以至高无上的褒誉,美国最高法院执掌审判权的第一位黑人大法官马歇尔对美国人民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以往的不公进行改正的方式给予了高度评价。

联邦制是若干个单位联合组成的统一国家。联邦制国家的特点是:第一,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是一种联盟关系,联邦政府行使国家主权,是对外交往的主体。第二,联邦设有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权力,领导其联邦成员。第三,实行联邦制的国家都认同于统一的联邦宪法,遵从代表国家利益的统一法律。第四,联邦各成员国有自己的立法和行政机关,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国籍,管理本国内的财政、税收、文化、教育等公共行政事务。第五,联邦和各成员国的权限划分,由联邦宪法规定。如果联邦宪法与成员国的宪法发生冲突,以联邦宪法和法律为准。

在联邦制国家中,美国是一个典型。美国一开始并不是个联邦,而是个邦联‍‌‍‍‌‍‌‍‍‍‌‍‍‌‍‍‍‌‍‍‌‍‍‍‌‍‍‍‍‌‍‌‍‌‍‌‍‍‌‍‍‍‍‍‍‍‍‍‌‍‍‌‍‍‌‍‌‍‌‍。原属英国殖民地的13个州为反对英国的剥削和高压政策,于1776年7月集会通过《独立宣言》,宣布13个州脱离英国独立。双方遂进行战争,到1781年,以英方失败而告终。1783年,英、美签约正式承认美国独立。

在战争期间,13个州的大陆会议制定邦联条例,并于1781年成立邦联国会,宣布成立美利坚共和国。当时,美国人相信共和制的国家不适合于具有广阔领土的国家,因为在这种共和国中,中央的立法机构必然易于脱离其大多数选民,发展下去,就会脱离选民的监督,共和制也就不存在了。 但是,一个共和国如果太小的话,就很难在一个充满侵略性大国的世界上顺利地生存下去。为此,人们认为,两全其美的办法就是一些小共和国联合起来成为一个邦联,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而发挥其联合起来的力量。在反对英国的过程中,特别是在与英国战斗的过程中,需要一种比较稳定的组织形式表达其共同意志,即一个永久性的政治组织问题。结果,邦联条例就于1777年提了出来。它规定成立国会。条例提出每州只有一票表决权,代表由各州议会任命;各州按土地价值分担邦联的公共开支;国会有权决定战争与和平、任命军官、派遣和接受大使、签订条约、发行货币等。

在邦联条例中,各州得到它们所要求的大部分条件。虽然各州让邦联国会负责对共同关注的大量事务作出决定,可是却未将执行其决定的权力授予国会。因此,国会无法对各州执行其决定。它甚至由于不能征税以支付自身开销,不得不仰赖各州来供应经费。各州多关注自身利益,无视国会决议,只派二三流人物出席国会。国会开会类似清谈,有时都凑不齐法定人数,国会因而毫无威信。在这种情况下,其西部与英国和西班牙发生领土争端时,软弱无力的国会在对方军事压力下,无所作为。另一方面,在英国对其贸易进行限制时,各州不但不能齐心协力对外,反而为保护自身的利益伤害了其他州。在这种情况下,新产生的邦联所遇到的各种内、外矛盾使经济出现萧条,社会不稳定,特别是在马萨诸塞州出现的武装叛乱,使各州认识到邦联的软弱无能已危及自身的利益与生存。

为了解决邦联存在的问题,1787年5月~9月于费城开了5个月的会,终于把邦联转变为联邦。在解决这一问题时,代表们认为要给予联邦中央政府比过去邦联国会更多权力。它应能征税维持自身所需费用,有力量组建军事力量维持国家独立,要管理好商业,保护好私有财产,有权执行其政令。但是在联邦机构上有两个问题存在分歧:一是如何反映小州的权力;二是如何防止政府权力落入反映少数人利益的人的手中。

对于第一个问题的解决办法是建立两院制。众议院的代表名额按人口比例分配,以反映大州利益,参议院的代表名额不论大小州都有同等的代表名额,以满足小州的要求,通过这种办法平衡大州与小州的权力及其利益。对于第二个问题则为了防止政府获取更多分外权利,采取把政府分成可以互相制约又互相平衡的不同部门,除一个两院制的立法机构外,还有一个独立的行政机构和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每个机构都有特定的职能,并使其不超越各自的权限范围,这样,就可确保政府不致使权力转向独裁。按上述原则制定的宪法于1789年批准生效,联邦政府因而成立。这是近代国家中第一个新建的资产阶级的联邦制国家,它对联邦制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邦联制的美国遇到了许多新问题。

第一,美国独立前,它的商船队在地中海地区的贸易往来不怕北非等地的海盗的抢劫,因为它受到宗主国英国的保护。独立后,失掉英国舰队的护航,美国商船队经常遭受海盗的袭击,损失惨重。

第二,1778年美法签订了联盟条约,法国放弃了以前在新大陆殖民地的种种要求。但它仍然妄图在北美大陆的西部、南部海岸建立新的殖民地,成为美国地理政治视野上的障碍物。

第三,英国自1783年同美国正式缔结《巴黎和约》以来,仍然在美洲屯兵,威胁美国的安全;它还想利用美国邦联制的弱点,以使英国商人长期称霸于美国市场。

第四,美国独立后,其经济发展需要扩大各州之间的经济联系,但是各州关税壁垒的存在,阻碍着经济的联系。同时,各州对外贸易政策因利害关系不同而有明显差异,十分混乱,各州越来越要求对国外输入美国各地的货物征收关税并详细规定与外国的贸易关系,以稳定市场、扩大国内贸易和发展美国经济。

第五,美国向西部扩展领土的过程中,西部各州与印第安人和西班牙人都有冲突,而当时的邦联政府却无法就是否派遣一支军队到“边疆”去作出决定。

第六,1786年,美国爆发谢司起义。谢司起义既是因战后美国经济萧条,农民们生活濒临危机造成的,也与邦联政府在处理农民问题上的无能有关。由此可见,新生的邦联制美国,其权力过于软弱,对内对外的威信也很低。谢司起义更暴露了邦联制美国政权的软弱无力。以上种种使美国各阶层认识到需要建立强有力的中央政府,认识到没有国家的统一、强大,没有在国际上的地位,任何集体、阶层、个人的利益也将不保。由此关于改组和加强中央政权的问题自然就提上了议事日程。

联邦制能够在美国建立的原因在于,联邦制的最大特点是分权,主权由联邦和各州分享。这既尊重了美国各州长期以来就拥有独立地行使各种权力的传统,又适应了当时美国急需扩大中央权力的要求。

约翰•亚当斯、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和詹姆斯•麦迪逊等人主持制定了《联邦宪法》,1787年9月17日《联邦宪法》获得通过,《联邦宪法》扩大了新的中央政权的权威,使它能真正保护“生命、自由和财产”,并使这一强有力的政府的职能合法化。为了维护这个新生国家的各种利益,美国实行了联邦制,这一政治制度给美国带来了持久的稳定、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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