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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三权分立”?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优缺点是什么?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1月15日 阅读:341 评论:0

三权分立

美国的1787年宪法实行的是联邦制,采用三权分立的原则,即行政权、司法权、立法权相互分离,相互制衡,肯定了民主共和政体。这部宪法由序言和7条正文组成。第1条包括10节,规定美国国会的组成及其职权。第2条包括4节,规定总统的职权和产生办法。第3条包括3节,规定美国联邦法院的组成及其职权。第4条包括4节,主要内容是规定各州的权利。第5条主要是规定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第6条主要是规定联邦宪法和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为全国最高法律,各州法官均必须遵守。第7条规定宪法经9个州批准后生效。根据这部宪法,美国成为一个拥有统一的中央政权的联邦,以代替过去松散的邦联。虽然各州仍保有相当广泛的自主权,但新宪法使联邦政府的权力大为加强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有利于巩固北美独立战争的成果,促进经济的发展。

1787年制定的宪法没有把《独立宣言》和当时许多州宪法中所列举的民主权利包括在内,也没有提及言论、出版、信仰及其他公民自由权利。因此遭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反对。马萨诸塞、弗吉尼亚和纽约等5个州在批准宪法时就曾强调必须修正。以后在广大人民群众和一部分民主派的强烈要求和法国革命的影响下,经麦迪逊等人的倡导,又提出10条修正案。1789年9月25日,国会通过10条修正案,交由各州批准。1791年12月15日这些修正案得到批准,开始生效。这10条修正案通称“人权法案”。主要内容是宣布人民有言论、出版、集会和宗教信仰等自由,规定非依法律不得扣押人、捕人、搜查及没收财产,以及刑事诉讼案中的被告有权要求迅速公审和律师辩护等。在当时的条件下,附有“人权法案”的10条修正案的1787年美国宪法,确认了民主共和、三权分立与人民的权利自由等制度和原则,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它对欧洲、亚洲及拉丁美洲的宪法和民主革命,都有重要的影响。

这部宪法以后陆续附有其他16条修正案。其中较重要的有:1865年生效的关于废除奴隶制的第13条修正案;1920年生效的关于美国妇女享有选举权的第19条修正案;1964年生效的关于选举时取消人头税限制的第24条修正案;1971年生效的关于降低公民选举年龄为18岁的第26条修正案,迄今这26条修正案均已成为1787年宪法的一部分正式生效。1972年,国会通过的关于男女权利平等的第27条宪法修正案,在得到3/4的多数州议会批准后,也成为美国宪法的一部分。

1787年宪法的形成是与北美殖民地的历史传统,独立后的共和国困境、制宪者的民主政治理念及其制度创新和政治智慧密切相关的。

北美殖民地北方的新英格兰地区是美国民主的发源地。这里的人和南方移民有很大的不同,就是早期移民到北方的英国人大都是为追求自由和幸福而来。他们在著名的《五月花号公约》中表达了他们的民主理想。新英格兰地区的民主政治植根于乡镇中,乡镇规模不大,一切立法和行政管理工作都是全体乡镇成年居民一起或当着他们的面实行的,乡镇有自己的最高权力机构——人民大会,进行直接选举。到17世纪中期,这种乡镇民主已在新英格兰地区普遍推行,这对未来美国民主政治的发展起过重要的推动作用。

共和国危机对制宪既是挑战也是机遇。独立后年轻的共和国实行邦联制,但遭遇了来自经济、政治和外交等各方面的压力和威胁。国家甚至出现了分崩离析和被颠覆的可能,如果这种可能成为现实,那么革命者们的自由民主的理想就会化为乌有。因此,革命者们感到必须加强各州之间的团结统一,建立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设计一套创造性的制度以确保人民的天赋人权。这重重危机是制宪者在长达几个月的制宪会议上最大限度地实现妥协,追求利益平衡的重要因素之一。

制宪者的民主政治理念是形成该宪法的重要理论基础。18世纪80年代的美国制宪者既继承了英国的自由思想,又从法国启蒙运动中吸取了如平等这样的一些民主理念。这种结合最能体现在制宪者对“共和”的理解上。为了防止君主专制,必须实行民主制度,但是,民主制度又容易产生“暴民政治”,而人民又是不能被排斥的。于是,制宪者采纳了英国的代议制度,美国制宪者称之为“共和”。在“民主共和主义”的影响下,美国宪法既注重权利的平等,又时刻防止专制权力的出现。前者如民众投票权方面,选民的财产资格得到放宽,小州在参议院中获得了平等的代表权‍‌‍‍‌‍‌‍‍‍‌‍‍‌‍‍‍‌‍‍‌‍‍‍‌‍‍‍‍‌‍‌‍‌‍‌‍‍‌‍‍‍‍‍‍‍‍‍‌‍‍‌‍‍‌‍‌‍‌‍。后者则主要表现在分权和制衡方面,其中最典型的就是联邦政府内实现了三权分立。

制宪者的公共品质、妥协精神和高超的制宪技巧也是重要因素。在危机重重之际,制宪者们表现出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如虽然最后在宪法上拒签,但对制宪会议一往情深的梅森曾说,他宁愿把自己这把老骨头埋在这个城市里,也不愿意看见制宪会议就这样如鸟兽散,陷他的国家于不堪。面对错综复杂的矛盾,制宪者必须通过许多“妥协”才能完成历史使命。学者们一般认为制宪会议上有三大妥协:大州和小州就国会代表权达成妥协;北部与南部就税收和代表权上如何计算奴隶人数达成妥协;北部和南部就管理对外贸易和征税达成的妥协。妥协并不等于放弃原则,也不等于毫无责任感。任何成功的妥协,当事人都必须具备足够的气度和高超的技巧。从某种程度上说,一部现代民主政治史就是人类追求理想并不断妥协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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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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