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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主义”与经典马克思主义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1月10日 阅读:726 评论:0

第一节

“毛主义”与经典马克思主义

一、国外学者在研究“毛主义”与经典马克思主义关系问题上的理论立场和理论视野

众所周知,“立场”概念在理论研究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理论研究者往往都会有意识无意识地站在一个既定的立场上看待问题,这往往会导致各个理论研究者得出不同的结论,甚至有时候会得出相反的结论。因此,摆正理论研究立场是展开理论研究的前提。值得注意的是,有的理论研究者往往会把理论立场与政治意识形态立场相混淆,认为政治意识形态立场就是理论立场,这是不准确的。理论立场并不等于政治意识形态立场,它们是两个不同概念,虽然它们之间存在着重要联系。一般来讲,政治意识形态的立场影响着研究者的理论研究立场,理论研究者的研究立场往往是政治意识形态立场的反映,但它们之间不是一种绝对的机械对应关系。

现实中往往有这样的现象,处于同样政治意识形态立场的研究者,他们的研究在理论立场上却不同。比方说,受资产阶级政治意识形态立场影响的研究者,有时你会惊奇地发现他正站在无产阶级政治意识形态立场进行研究。这就告诉我们,政治意识形态立场是一个相对稳定的概念,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它是有可能发生变化的。同时,政治意识形态立场又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概念,这种复杂性当存在多元化选择空间时表现得更为明显,究竟是资产阶级政治意识形态立场,还是无产阶级政治意识形态立场,还是小资产阶级政治意识形态立场,往往让人难以分辨。这种特征不仅政治意识形态立场具有,而且理论立场也具有,从某种程度上讲,它是“立场”这个概念所具有的普遍特征。

理论立场是理论研究者展开研究的起始地基。与政治意识形态立场相比,它不具有十分明显的价值倾向特征。就毛泽东与马克思关系问题来看,理论研究立场也存在多元化选择空间,是站在毛泽东的立场上去思考毛泽东与马克思的关系,“从毛泽东看马克思”,还是站在经典马克思主义的立场上去思考毛泽东与马克思的关系,“从马克思看毛泽东”,还是以这两者之外的立场来思考毛泽东与马克思的关系,“用第三只眼看毛泽东和马克思”,不同的研究者往往会选择不同的研究路径。

(一)从马克思看毛泽东

站在这种立场上的学者往往认为马克思的著作包含着一种明确而严格的教条,诺曼·莱文把这样的学者定位为“原教旨主义者”。这些教条在他们看来主要是:第一,一切革命都必须由无产阶级领导;第二,农民不能被当做一种真正革命的力量。把这些教条看做毛泽东成为马克思主义者合法性的决定性因素,是这个流派的重要特征。按照他们的观点,如果毛泽东遵守了马克思的策略预想,也就证明了马克思对毛泽东所起的影响作用是不以环境变化而变化的,毛泽东可以被理解为一个正统的马克思主义者。这个流派以魏斐德、柯文、史华慈等为代表,他们普遍认为,马克思主义存在着一种理论上和行动上的预想,毛泽东如果遵循了这种预想,那么他成为马克思传统的使徒就很好理解。反之,不仅毛泽东会成为马克思传统的异教徒,而且马克思本人也会遭到人们的攻击,因为他最初建立的规范和禁律都是不可运用的。在这里,我们发现有些值得注意的地方:国外学者在研究毛泽东与马克思关系的问题时,对马克思立场的把握存在着“误解”的地方,试图用西方科学主义的立场解读出真正的马克思,把马克思本人的思想进行教条主义的解读,概括和总结出马克思各种各样的所谓“教条真理”和“清规禁律”。表面上看,这是国外学者阿尔都塞“症候式”阅读法对马克思理论“空白”的真正解读,实际上来看,是对马克思思想精神实质的严重扭曲,马克思并不是要概括出适用一切社会情况的普遍观点,他是站在社会历史发展整体逻辑的基础上概括出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的,历史观和唯物主义的统一是他思想的重要特征。这种历史观之所以是唯物主义就在于它的出发点是社会物质生产实践,这也是马克思实现对以前形而上学哲学革命性变革的重要原因。从马克思思想史的角度出发,我们发现,马克思在1845年就意识到要对以前的形而上学哲学实现革命,他说:“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而实现这样一种革命性变革在马克思看来,离不开一种科学的历史观,这种历史观就在于: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阐述现实的生产过程,把同这种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从市民社会作为国家的活动描述市民社会,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阐明意识的所有各种不同理论的产物和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并且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这样当然也能够完整地描述事物(因而也能够描述事物的这些不同方面之间的相互作用)。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国外学者在研究毛泽东与马克思关系问题时,存在着教条化和简单化的倾向。苏联传统教科书对马克思主义的解释在他们身上还有阴影。他们试图脱离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概括出马克思一般性的观点,脱离具体的社会客观实际把握马克思主义的精神实质。这种做法是值得肯定的,也是值得赞许的。但是这种做法的前提必须是实事求是,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处的社会客观实际,还是根据解释者所处的社会客观实际,是两种不同的做法。应当说,马克思在当代的“出场”问题可以被看做是这两种做法的结合。问题在于,很多国外学者并没有真正地理解马克思的“出场”问题,他们概括出的马克思的一般性观点是根本不成立的。笔者以为,在经典马克思主义的思想体系中,存在着带有普遍性的观点和个别性的观点,毫无疑问,个别性的观点同普遍性的观点是存在着差别的,在适用的范围上,在满足的条件上,个别性观点都是不及普遍性观点的。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应该如何区分普遍性观点和个别性观点?笔者以为,区分的关键在于这两类观点是依据什么方法得来的,普遍性观点的产生往往离不开一种普遍性方法在超越时空范围内的运用,而个别性观点的产生往往是一种暂时性方法在特定狭小领域中的运用。国外学者似乎并没有分清这两类观点,我们发现,他们所概括出的马克思的“教条”和“禁律”是马克思的个别性观点,不是一般性观点。所以,他们从马克思的立场出发做出的同毛泽东的比较成果是值得商榷的,不能认为毛泽东违背了经典马克思主义的个别性观点,毛泽东就背离了马克思主义体系,毛泽东的观点就是一种“异端”。

西方著名学者施拉姆认为:“马克思并不像毛那样认为政治是发展的关键和人类自由的重要唯一领域。毛把政治权力不仅看成革命性变革的接生婆,而且看成是大展宏图的宝座和决定道义是非的权威,使他多少更接近于传统中国思想,而不是马克思或列宁。”后来的国外学者扩大这种差别,认为上述毛泽东具有而马克思不具有的观点,是解释毛泽东晚年“文化大革命”实践错误的重要来源。在有些国外学者看来,“文化大革命”是中国人对人性和道德因素重视的表现,“同马克思一般地突出经济的决定作用以及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依赖不同,‘毛主义’恢复了上层建筑的地位,这与20世纪许多马克思主义形态相似,如葛兰西、斯大林主义等”。不难看出,由于这些国外学者不能真正把握经典马克思主义的精神实质,所以在解释毛泽东实践活动错误时,把马克思进行固定化和凝固化,并结合后来对马克思进行解释的各种社会思潮来解释毛泽东实践中的错误,忽略了这种比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也就把握不了毛泽东对马克思主义精神实质的坚持和发展,往往还会把所谓“毛主义”与经典马克思主义的差别诉之于具体的客观环境的差别。例如,施拉姆在比较毛泽东与马克思的历史观时就强调有两点尤其值得注意,而这两点与马克思是一个19世纪中叶的欧洲人紧密相关。马克思因为生活在产业革命高潮的历史时期,这个时期是有文字记载历史以来人类征服大自然程度最猛烈的阶段。在对社会主体认识方面,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不再能促进社会进步,无产阶级专政取代资产阶级专政的时刻已经到来,而实现这样一种代替,必须诉之于高度发展的生产力。但是,20世纪初的中国社会并不具有马克思所认为的特征,“在中国不存在建立一个新的自由王国的物质基础”。所以,毛泽东必然要走出一条与马克思不同的道路。

(二)从毛泽东看马克思,即站在毛泽东的立场上看所谓“毛主义”与经典马克思主义的关系

这派国外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是一种行动的指南,不存在所谓马克思留下来的有关策略行动的规范性和禁律性范畴,不存在所谓的马克思主义教条,也不存在所谓的马克思主义预想,存在的只是一种分析具体形势的方法。毛泽东抓住这种方法,根据不同的具体形势提出独树一帜的机变战略,并按照具体的历史环境重新构建了马克思主义的策略,从这个意义上讲,毛泽东不是模仿和照搬马克思,而是运用和发展马克思,从某种程度上讲还可以说是创造。国外学者诺曼·莱文也对毛泽东与马克思的关系进行了仔细考察。只是他的考察是从辩证法的历史逻辑展开的,他认为,毛泽东的辩证法与马克思的辩证法是存在着区别的,当所有人把辩证法当做哲学来理解时,毛泽东却把它当做政治——革命战略来理解,成功结束了辩证法思想史一个将近两个世纪的时代,提炼出了政治——革命策略的辩证法原则。毛泽东与马克思的关系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第一,在首先由马克思阐明的社会探究的辩证方法的运用方面;第二,在毛泽东是否与一种主要的革命策略范式相一致方面;第三,在毛泽东是否与某种行动的辩证法范式(如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主观、客观与意识问题的关系)相一致方面。把辩证法理解为探究的公式和行动的指南是比较毛泽东和马克思的前提,尤其是理解为行动的指南更为重要,“要判断毛泽东是否继承和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的传统,必须以他是否遵守行动的辩证法为依据”。在诺曼·莱文看来,与其说马克思影响了毛泽东,不如说毛泽东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关于行动的辩证法程式。这派学者由于从政治革命行动策略上理解马克思与毛泽东的关系,所以他们认为毛泽东对马克思的背离是一种“创造”。由于这样一种特征,诺曼·莱文把这个学派的学者称为“再创造主义者”。

仔细考察这个学派的学者,我们发现他们有一个共同的特征:“从毛泽东看马克思”时,坚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思考毛泽东与马克思的关系。例如,诺曼·莱文就说:“在理论与实践的层次上,对于毛泽东与马克思的关系的正统性问题的正当探讨,不是要问他是不是背离了马克思,或者问为什么他背离了马克思,而是假定背离马克思的必然性。做一个马克思主义者,依据他所面对的条件来重建马克思主义的战略,就要求他通过运用(凡在适用的地方)一种普通的方法论,去发现不同的回答。毛泽东创造了一种符合20世纪中国历史环境的策略,只是在这个意义上他是一个马克思主义者。”同样,国外学者戴维·麦克莱伦也认为毛泽东继承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传统,“他继承了马克思的传统,这种传统在卢卡奇、葛兰西和晚期列宁身上都有所体现。就马克思而言,对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强调是最为根本的一点,而这在考茨基、早期列宁和斯大林身上却是缺乏的”。国外学者布兰特利·沃马克在研究毛泽东政治思想的基础时,也认为毛泽东具有理论与实践的双重思维特征,“毛泽东的政治思想在理论与实践的辩证互动中得以发展,到长征时期成为一种特有的政治观点。更直截了当地说,我的主张是,这种以有效的革命行动为目标的理论与实践的互动,是毛泽东自身发展模式的基本特点和他的政治思想的主要特征。毛泽东的政治范式对于中国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的创新,只有当它在1936年到1945年期间进行权威性而全面地详细阐述时,才变得容易理解。”在有些国外学者看来,实践之所以重要,就在于毛泽东本人十分重视实践,强调通过实践来学习。比如说,魏斐德就认为:“从1920年起,毛不断地受到几种影响,但是没有一种影响是理论上的。”“毛泽东养成了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术语去创造和阐述不同革命阶段的任务的习惯。”

不难看出,上述学者从更加全面的领域审视了毛泽东与马克思的关系。他们的分析透彻而合理,论说周密而严谨,是国外毛泽东研究中独具特色的一个流派。从实践和理论两个层面审视毛泽东与马克思的关系可以有效地避免把毛泽东解释为马克思主义的异教徒,但这两个层面在国外毛泽东研究学者那里所占的比重是不一样的,他们往往更愿意和接受从实践层面来审视毛泽东与马克思的关系。在他们看来,毛泽东是一位适合中国独特国情从而导向实践成功的人物,实践性是毛泽东思维的重要特征,实践上的成功是毛泽东理论上具有说服力和折服力的根据,也是毛泽东成为马克思主义者的重要原因,“马克思主义者认为人类的生产活动是最基本的实践活动,是决定其他一切活动的东西”。布兰特利·沃马克在比较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指出:“但毛泽东对实践的首要性的强调应当成为一种警告,即不要从它的系统表述开始研究他的政治思想。”同样,魏斐德也认为,毛泽东真正理论系统化的时间比实践层面的时间要短。“事实上,从1935年后期到1937年9月这两年时间,是毛泽东的思想发展的第二个伟大的阶段,即抽象或理论阶段。”

由于毛泽东很好地把握了马克思主义的精神实质,所以他能很好地结合中国社会处理好与马克思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讲是一种发展的关系。正如美国的格雷认为,毛泽东也有许多地方与马克思的结论不一样,但这并非体现了一种莫名其妙的自发行为,而是体现了历史条件所允许的,在严格的范围内根据社会各阶级的状况而得出的结论,如果用马克思的历史理论来解释,这些不一致正好反映了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宇野重昭也指出,毛泽东思想与其说是毛泽东个人的东西,不如说是中国民众在革命实践中表现出来的集体智慧的结晶。理论与实践本来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毛泽东在理解马克思主义理论时十分强调这两者的统一,割裂理论与实践会导致理论丧失生命力、实践举步难行。这派国外学者对毛泽东的理解很好地把握住了这个立场,在毛泽东与马克思关系问题上没有简单敷衍了事,体现出了毛泽东所一贯倡导的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精神实质,理论研究能够关注到这个方面也体现出了国外毛泽东研究深厚的“中国情结”和细致入微的科学研究态度。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国外学者在毛泽东研究过程中似乎没有能够完全处理好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关系,在对毛泽东与马克思关系把握上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有些国外学者把毛泽东晚年实践错误归因于毛泽东晚年教条地坚持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或早期革命实践阶段取得成功的经验被不恰当地运用。那么,为什么本质上冲突的这两种观点能够在国外毛泽东研究中同时存在呢?一个很好的解释理由就是,他们没有真正地处理好毛泽东研究过程中理论和实践之间的关系。就毛泽东晚年实践错误而言,把它归因于上述任何一种观点都有失偏颇,它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域,必须合理地运用理论与实践的统一维度进行思考。而这一派学者在毛泽东研究过程中过分地强调毛泽东思维的实践性特征,结果往往把毛泽东解释为经验盲动主义者,而对毛泽东理论性思维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也许是这派国外学者最大的不足。

(三)另类视角下的毛泽东和马克思

这一学派的学者往往具有广阔的知识背景和多元化理论视角,典型的代表人物有莫里斯·迈斯纳和阿里夫·德里克。莫里斯·迈斯纳认为,毛泽东与马克思的区别在于“毛主义”中具有民粹主义倾向,这种倾向不是来自于马克思主义,而是来自于中国传统,或是俄国民粹主义,“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影响从未完全压倒中国的民粹主义论调。实际上,民粹主义的影响将成为‘毛主义’解释马克思主义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一些国外学者看来,真正的马克思主义同纯粹的民粹主义是存在冲突的,中国社会从1919年之后更像是天才统治。本杰明·史华慈就说:“在中国早已出现过与民粹主义相类似的观点,不过,它很快就被俄国革命的影响压倒了。”1919年以后,马克思列宁主义阻止了“一种成熟的民粹主义的出现”,在中国继续存留下来的“是天才人物统治论者,而不是信奉民粹主义的无政府主义者”。为什么“毛主义”中具有民粹主义倾向呢?莫里斯·迈斯纳指出,主要是由于以下几点:第一,毛泽东没有完全坚信列宁主义关于天才统治论的观点,他的思想带有一种民粹主义信仰。“这种信仰认为,‘人民’本身(特别是农民)具有一种潜在的‘普遍愿望’和一种天生的‘社会主义意识’。”第二,在毛泽东转变到信仰马克思主义以前,他就看到中国人民作为统一的实体,具有巨大的革命潜力,对人民固有的潜力的特殊信赖,使毛泽东更像民粹主义,而不像典型的列宁主义,因为后者对群众自发性表示怀疑。第三,毛泽东在革命过程中高度肯定和赞美作为有组织整体的“人民”,因为他们自发的革命行动和集体潜力。第四,革命结束后,毛泽东仍然倾向于农民,认为农村和农民群众是革命创造力源泉,而城市地区是社会和思想的污浊之源,这同俄国的民粹主义存在着极大的相似,俄国的民粹主义者认为,现代城市是有破坏农村的“社会主义”风俗和传统基础的危险的、外国资本主义的异己力量。第五,俄国民粹主义者认为社会主义如果要有未来,就必须建立在村社的基础上,避免西方社会错误,借用现代西方技术加速其经济发展能力,要对落后本身的纯洁性保持高度浪漫和动情的赞美。毛泽东也有与上述主题相似的论调,这种论调到1958年达到顶点。“当时,毛将‘一穷二白’说成中国人民特有的革命优势。自然,所有这一切之中,最‘空白’的是青年,因而青年是最纯洁、最革命的。”第六,民粹主义者认为社会主义绝非历史不可避免的产物,相反,它是完全依赖于人的愿望、能力和觉悟的。毛泽东虽然是马克思主义者,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立场,但他还是对历史的客观力量缺乏信任,对未来的观念也模糊不清。第七,毛泽东晚年提出的用以实现预想的共产主义最终目标的那些手段,在马克思及其主义的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包含着强大的平均主义和反官僚主义的冲动,这是俄国民粹主义的特色,不是俄国列宁主义的特色。正是基于上述几个方面,国外学者莫里斯·迈斯纳认为,“毛主义”具有强烈的民粹主义倾向,中国国内对毛泽东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的定位值得怀疑,“在毛主义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阐述中,大多数有特色的东西实质上可以归结为民粹主义式的信仰和冲动;毛主义里的民粹主义成分,在中国共产主义理论和实践中被轻易地假定为纯粹的‘列宁主义’性质的东西,是具有深刻的重要含义的”。

如果说莫里斯·迈斯纳正确地看到了毛泽东与民粹主义者共同的表现特征,一定不会有人怀疑,但如果说莫里斯·迈斯纳也看到了毛泽东与民粹主义者不同的表现特征,就有所疑问了。毛泽东与马克思及其主义的关系因为民粹主义视角的介入而变得淡化和模糊,我们传统所理解的毛泽东思想肖像因为民粹主义视角的介入而动摇。我们不禁要问,这样一种理论视角透视出的毛泽东思想是否真是毛泽东思想“原像”?这样一种比较结论是否真的可以成立?这样一种比较研究是否坚持了一种正确的立场?是否具有令人心悦诚服的合理性?这些问题都是值得怀疑的。我们知道的是,国外学者力图从一个更加新颖的理论视角为我们阐述毛泽东与马克思及其主义的关系。有的学者基于上述观点认为,国外学者的研究是不合理的,他们的研究仅仅看到毛泽东与马克思及其主义的差别,没有研究出毛泽东与马克思及其主义的共同点。例如,莫里斯·迈斯纳的研究就仅仅关注“毛主义”中的民粹主义倾向,认为这是毛泽东区别于马克思及其主义的重要特征。事实上,国外学者是看到毛泽东与马克思及其主义的共同点的,如果说在国外学者眼中民粹主义倾向是毛泽东与马克思及其主义的重要区别,那么乌托邦主义则是毛泽东与马克思及其主义的共同特征。

迈斯纳指出:“马克思主义和乌托邦主义之间的关系具有两重性。一方面,马克思主义设计了一个据说蕴涵在当时历史中的共产主义未来的乌托邦幻境;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又把许多社会主义的观念和幻想谴责为‘乌托邦的’,他把这些思想同资本主义的早期阶段联系起来,认为它们是前工业社会落后条件的不成熟的思想反映,并认为它们是与现代历史‘实际活动’相脱离的。”“毛主义是继承并在某些方面改造了马克思主义对未来共产主义乌托邦的积极的幻想,同时又是带有马克思和恩格斯轻蔑地称之为‘乌托邦’的许多特征的一种学说。”在莫里斯·迈斯纳看来,毛泽东的未来历史观中具有乌托邦成分和非理想化成分,这种成分是从马克思那里继承和发展来的,在构思未来社会建设时这种成分会比较充分地显现。“在革命年代,‘毛主义’的理论和实践或毛泽东的未来观中几乎没有什么可称之为乌托邦的东西。”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思考,那就是为什么毛泽东在革命年代的未来观中没有乌托邦的东西,而革命结束后的年代里又突然出现乌托邦的东西。至于毛泽东未来观中的非理想化成分,莫里斯·迈斯纳认为,它同乌托邦具有相同的社会作用,毛泽东具有一种把变化看成永恒并值得追求的哲学世界观,这似乎确保了毛泽东乌托邦的未来观比普通的乌托邦未来观更富有历史现实性,毛泽东未来观中的这些乌托邦成分和非理想化成分一起鼓励着人们为建设“美好的社会主义社会”而奋斗。“他那从长远考虑的非理想化观点和思辨就起到了支持那种鼓动人们为改革而拼搏的政治和道德要求的作用。他思想中的乌托邦成分和非理想化成分都起着一种使人们行动起来,改造世界并改造他们自身的作用。”

同莫里斯·迈斯纳一样,阿里夫·德里克对毛泽东与马克思的关系也进行了仔细考察,他是从现代主义和反现代主义的视野来研究毛泽东与马克思关系的。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在重新构建一个现代社会,毛泽东的马克思主义是包含着现代性和现代化语言的,马克思的思想给毛泽东进行现代性的选择提供了很大帮助,毛泽东在中国背景下阐述马克思主义的同时,也在不断地追求中国社会的现代性,这使他很自觉地把自己与中国的经验结合在一起了。“毛泽东思想已经作为一种结构要素而把一种对现代性的极为模棱两可的态度嵌入了现代主义之中。”在此立场上,阿里夫·德里克提出了他对毛泽东的马克思主义的理解:“作为一种语式,毛的马克思主义在其推论结构中刻上了层次多样的历史处境的印记,毛的马克思主义也正是从这一历史处境中产生出它的问题的。毛的马克思主义不仅是从马克思主义的普遍视野出发对中国社会的反思,而且是从中国作为一个第三世界社会和民族出发而对马克思主义的反思。这两个共存的过程也是对立的。它们充满矛盾地建构了一种语式,我们可以把它称之为中国的马克思主义。”

由上述两位学者的观点,我们可以得知,这一派的国外学者具备深厚的学术理论功底和广博的知识含量。在毛泽东研究过程中,他们展示出的不仅是新颖的观点,而且有多元的理论视角。他们的研究使我们有机会从不同的角度看到一个更具理论内涵的毛泽东的形象,毛泽东与马克思的关系似乎变得清晰可见了,可以在一个更加广阔理论平台上探讨毛泽东与马克思的关系。我们在肯定这样一种理论研究立场的同时,必须清醒地意识到,他们的解释在很大程度上还存在着牵强附会的色彩。这也是比较研究共同存在的问题。比较研究是值得提倡和肯定的,有时也是必须的,因为它能帮助人们认识事物,加深对事物的印象。但比较研究是有前提的,理论上的比较研究需要考虑实践因素,还需要作者具有正确的立场。没有正确的理论研究立场而作出的比较研究成果就值得怀疑了。一般而言,比较研究必须坚持辩证法的原则和实事求是的态度,不能脱离客观历史实际进行“虚假”比较。带着这样一种认识,笔者认为,国外学者莫里斯·迈斯纳在比较毛泽东与马克思及其主义的关系时,强调民粹主义倾向是毛泽东区别于马克思的重要特征,是值得怀疑的。仅仅从毛泽东思想表面看出它与民粹主义有某种相似性,就断言“毛主义”中具有民粹主义倾向,是很难让人信服的。民粹主义是一种思潮,毛泽东在实践中强调和重视人民群众的力量是从实践角度展开的理论创造,而这样做的前提是毛泽东已经充分把握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社会实际,因此,“毛主义”同民粹主义是有着本质的区别。

与莫里斯·迈斯纳比较,阿里夫·德里克的比较研究就更值得商榷了。值得肯定是,阿里夫·德里克的比较研究带有一种辩证法的色彩,虽然不是最主要的。他在展开毛泽东与马克思比较研究时,不是从现代主义一种理论研究立场出发,而是从现代主义和反现代主义两种理论研究立场出发,坚持矛盾统一的理论研究原则,比那些坚持一元化立场的研究更具深度。有疑问的是,他的这种做法在多大程度上具有合理性,是否能把毛泽东放入这种视野中进行透视呢?笔者认为,毛泽东所追求的“现代性”,与国外学者所概括的现代性经验是有区别的。从本质上讲,它代表毛泽东追求“美好社会主义社会”的愿望,虽然在实现这个愿望的过程中,表现出现代性的经验特征,即,打破一切固定结构的东西,创造出一个新社会。如果仅仅从这种表面上的相似性出发,用现代主义和反现代主义立场来研究毛泽东与马克思的关系,就存在疑问了。正如阿里夫·德里克自己所预料的那样,这样做是存在着很大风险的。“说它冒风险是因为就我所知,毛本人并没有使用过这些术语或者借助这些术语来思考问题。在他公开发表的文字中没有任何证据能表明他曾明确提到过有关这些术语所意指的问题;危险就在于当人们用概念来解读与这些概念不相同的思想体系时可能发生歪曲甚或导致无中生有。然而冒这样的风险也是值得的,因为从另外一个角度讲,所谓风险也是含混不清或带有矛盾的东西。”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毛泽东与马克思的关系的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难课题,国外学者在这个问题上展示的各个流派和观点,在这个问题上不同的理论研究立场,不同的理论研究成果,应当引起我们的进一步思考。

二、国外学者从哲学层面论“毛主义”与经典马克思主义的关系

国外学者同我们国内学者一样,他们也认为毛泽东的《实践论》和《矛盾论》是毛泽东哲学思想的典型著作,需要认真对待,需要仔细研究。但也有些学者对这样一种研究提出了不同意见,他们认为对毛泽东哲学思想的研究不能仅仅局限于这两本著作,而应该贯注到毛泽东一生的政治实践活动,因为正如葛兰西所说:“一个政治家的真正的哲学,只能到他的政治著作中去寻找”。这些国外学者强调指出,对毛泽东的研究不能离开毛泽东一生的实践活动,“我们不能脱离毛作为一名政治领袖的事实来考察他的思想”。这样一种研究上的自识和反思对推进国外学者的毛泽东研究起了很大的帮助。

国外学者从哲学层面审视毛泽东与马克思主义关系时,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在毛泽东与马克思主义关系问题研究上,西方学术界出现了一大批学者,其中以本杰明·史华兹、斯图尔·施拉姆和莫里斯·迈斯纳为代表,这些学者在展开毛泽东与马克思主义关系研究的进程时,没有脱离哲学著作的考察,认为“毛泽东的思想只与神化了的列宁主义有关,转而认为它与马克思和列宁的著作都有一定关系,并且是为了完成马克思的最终目的的”。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他们远远没有这样做,正如约翰·格雷所说的那样,“在理解毛泽东的思想与马列主义的关系这一问题的转变上,所新增加的因素竟是最初的马克思主义,也就是说马克思的原著”。国外学者从哲学层面审视“毛主义”与经典马克思主义的关系主要集中于以下几种观点:

(一)毛泽东的《实践论》继承并发扬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传统

戴维·麦克莱伦在研究毛泽东哲学著作《实践论》时指出,毛泽东继承了类似卢卡奇、葛兰西和列宁晚期著作中表现出来的马克思主义传统。马克思强调理论和实践的统一是首要的,而在考茨基、列宁早期和斯大林的思想中却没有这样的阐述。《实践论》把《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和一种未经加工的、归纳的自然科学的方法紧密结合,否定马克思主义有任何本体论的或者说形而上学的基础。这与毛泽东自己对书本知识和教条主义的反感相一致,也与他从理论上对自己的政策作出说明的愿望相吻合。延安政权就是以它实践中的成功证明了它本身的正确,尽管它不符合正统的共产主义标准。这样一种对毛泽东实践概念的解读在西方学界是一种基本范式,强调实践的重要性而不注重理论研究的重要性。在国外学者看来,这是毛泽东《实践论》所要告诉我们的“真理”,尤其是在现实中成功的实践,它往往比理论研究得出的结果更具说服力。马克思主义关于实践和理论相统一的原则在国外学者看来并没有在《实践论》中得到很好的贯彻,毛泽东《实践论》存在着实践一元论倾向,与马克思主义哲学存在着相通之处。

马克思在1845年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11条中指出,以前的哲学家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这是对理论与实践统一原则的首次确认。在批判旧唯物主义者时,马克思批判他们只是把反映论理解为消极的直观反映,而没有把它看做是人的实践活动。但并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把实践上升到了本体的地位,主张用实践的概念来取代世界本原问题。相反,马克思强调指出,实践活动必须是现实的感性物质活动,否则就会走向唯心主义。唯心主义认识论虽然发展了认识的能动方面,但只是抽象地发展了,因为唯心主义认识论是不可能正确地理解思维与存在的关系,是不可能把实践看做是真正现实的和感性的活动的。

诺曼·莱文同样认为,《共产党宣言》和《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这两部经典马克思主义作品对毛泽东的《实践论》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虽然毛泽东告诉埃德加·斯诺,他在1920年读过《共产党宣言》,但关于他第一次阅读《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的时间,却没有确实的材料证明。即使《实践论》和《矛盾论》的注释列出了马克思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但这些注释是由人民出版社附加于毛泽东的著作上的,而且不准确,因此不能作为毛泽东了解这部著作的确实证据。针对这样一种困境,诺曼·莱文很肯定地说:“在我讨论《实践论》和《矛盾论》时,我将表明,毛泽东把《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最重要的哲学原理,特别是著名的提纲第11条,结合在他的著作中,所以我把它作为文字的根据,确认他在1937年前就了解这部著作。”

美国学者弗朗西斯·苏也认为《实践论》同马克思的哲学思想是一致的。他说:“毛泽东作为一个中国哲学家,继续信奉以理论与实际相统一为基础的实践哲学。但是另一方面,他的实践哲学与马克思关于哲学不是要解释世界而是要改变世界的那种哲学思想是极为相似的。”与国外大多数学者持有的观点不同,弗朗西斯·苏认为毛泽东的实践哲学不是什么实践一元论或者实践本体论,毛泽东对实践概念的理解包含着丰富的辩证法思想,他的实践概念是一种系统实践概念,包含着以下多重特征:第一,强调整体与局部的辩证统一;第二,强调这一概念的历史性;第三,强调主观与客观的辩证统一;第四,强调理论与实践的辩证统一。在弗朗西斯·苏看来,上述四个基本特征构成了毛泽东实践概念统一体,实践作为毛泽东哲学的出发点,除了具有上述特征外,还具有以下几种特性:第一,实践的概念包含着世界万物都是相互联系而不是相互孤立的哲学内涵。第二,世界万物都处在运动之中,实践通过各种形式体现这种运动,表现为各种运动之间的能动作用。掌握了这一观点,正确认识变化之中的客观事物才有可能。第三,毛泽东的实践概念包含着人类社会的一切活动,其中以物质生产活动为首位,其次是社会改革和科学工作。正是在上述实践概念理解的基础上,毛泽东建立了他的辩证法理论,这一理论与马克思主义中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社会意识的观点是完全一致的。

在提出毛泽东的实践概念是一种系统实践概念之外,弗朗西斯·苏将毛泽东的实践理论概括为多维过程中多重运动。他在得出毛泽东的实践概念是一种系统概念的过程中,同时不自觉地使用了西方哲学的现象学方法和归纳方法。其中,现象学方法强调不仅需要有直接观察还需要有综合观察,只有这样才能如实地揭示认识对象的本质,虽然主观上毛泽东不想使用西方哲学的这一方法,但客观上毛泽东确实使用了这一方法,而且是一种更深入的使用。此外,归纳方法在毛泽东那里也得到了很好运用,在感性认识的基础上借助归纳方法进行推论,从个别推出一般,从已知推出未知,从部分推出整体,是毛泽东实践理论的集中体现。

在高度肯定毛泽东系统实践理论之外,弗朗西斯·苏也批判了毛泽东系统实践理论的不足。在他看来,毛泽东系统实践理论主要有如下的不足之处:第一,不够集中,缺乏很强的逻辑性;第二,没有真正地阐述出实践这一理论在不同场合的不同使用方法;第三,有助于处理好有关人与社会的问题,但有关自然界的抽象的或者形而上学的问题,并不能很好地解决。这样一种关注感性经验,忽视哲学理论思维的局限性的原因在于:

(1)中国革命的现实问题是毛泽东终其一生都在关注的对象,凡与这一问题没有直接关系的问题他都不予重视;(2)作为一个马克思主义的无神论者,毛泽东不相信一切超自然的或者超验的东西,“这使他一方面在人的物质生活方面极为注重实效,另一方面,怀疑或不重视人的生活的精神方面,把这类事情视为宗教或抽象科学”。不难看出,上述两点理由很容易把毛泽东解释为一个简单的实践经验主义者,缺少基本的理论修养和素质。

在肯定毛泽东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坚持和继承的基础上,有些国外学者甚至认为毛泽东哲学高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比如说,在《我的毛泽东研究》一书中,日本学者新岛淳良在把毛泽东同马克思的哲学作了比较之后,认为毛泽东不同于马克思的地方在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发现经济规律,靠的是读书与分析研究;而毛泽东则认为,实践不是揭示规律的前提条件,要找到规律性的东西还必须对实践本身进行挑选。换言之,与其选择书本知识,从而得到间接经验,莫如选择生产活动与革命活动,从而取得变革现实世界的直接经验。进一步说,与其选择脑力劳动,莫如选择体力劳动。因此,马克思所说的规律,只有通过能从事科学研究的先进知识分子才能发现;与之相反,毛泽东所说的规律,只要通过不断的实践,不是先进知识分子的普通群众也都可以发现它。

国内学者叶卫平认为,新岛淳良的这种说法很容易把毛泽东“褒奖”为一个满足于直接经验的经验主义者。这既有悖于《实践论》的本意,也有损于毛泽东的形象。笔者以为,新岛淳良的观点还需要进行认真分析:首先,马克思发现经济规律,不仅仅是靠读书和分析研究,对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过程的调查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从这个层面上讲,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马克思发现经济规律的重要维度。其次,毛泽东重视现实实践是出于现实的需要,他对现实实践有理论的提升和升华,不是仅仅停留在现实经验层面的,《实践论》本身就是对实践理论的一种哲学概括。最后,从某种程度上,新岛淳良对毛泽东的研究脱离了一定的历史背景,有把毛泽东理解为民粹主义者的倾向。因此,笔者以为,新岛淳良对毛泽东哲学高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地方的分析,有一种浮于客观表面陈述,缺少深入本质分析的特征。

(二)国外学者论《矛盾论》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贡献

与《实践论》一样,《矛盾论》也被国外学者认为是一篇精彩的哲学论文,可以被当做是走近毛泽东心灵深处的一把理论“钥匙”。本书在前面介绍扩张性解读模式时已经考察介绍了西方马克思主义两大流派以及后现代思潮对这一作品的“复调式”解读,与此处不同的是,那里的分析论述大都是站在了对教科书体系先行解构的立场之上。此处介绍的一些观点,除个别人外,大多数学者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解读仍然是在旧的解读框架之上的。因此,同样是对《矛盾论》的赞成与支持,同样是对《矛盾论》的批判与反对,此处与彼处的差异还是比较明显的。这里面,既有时代背景的差异,也有认知框架的不同。

1952年,日本学者松村一人在《思想》杂志上连续发表文章,文章指出:“读了《矛盾论》,我首先感到的是,毛泽东《矛盾论》使马克思主义哲学向前推进了一步。”“毛泽东在理论上创造了克服一切公式主义并符合复杂的客观世界的矛盾辩证法,这种矛盾辩证法彻底地打破了对辩证法的教条主义的理解。”“毛泽东的矛盾论思想具有两方面的划时代意义。第一,将矛盾规律作为辩证法诸法则的核心,由此而阐明了诸法则的内在联系;第二,第一次将矛盾的特殊性等重要问题从哲学上加以理论化。”他认为毛泽东《矛盾论》的理论贡献主要有四点:“第一,毛泽东第一次提出了‘多数矛盾’的思想,并以其为出发点,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全面地论述了矛盾的特殊性,强调不同性质的矛盾要用不同性质的方法解决,给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宝库增添了新的财富;第二,矛盾辩证法的创造性在于把探究矛盾特殊性的方法具体化。如他指出了研究规定各种运动形式的质的差别,以及规定一种运动形式的各个发展阶段差别的特殊矛盾的重要性,并且依次把矛盾特殊性具体化,在具体化的每个阶段里都解决了新问题;第三,用矛盾辩证法阐述的根本矛盾和阶段性,是哲学的一个创新。根本矛盾是有关整个过程的问题,它决定过程的本质,而主要矛盾是有关过程的各个阶段的问题;第四,阐明了矛盾的主要方面的意义在于进一步证明事物向新的方面转化的本质。此外,矛盾辩证法对矛盾的主要方面及其转化、矛盾诸方面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对抗在矛盾中的地位的论述等,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大多数国外学者都十分关注《矛盾论》中关于矛盾的特殊性、关于主要矛盾与矛盾的主要方面、关于矛盾的斗争性与同一性的精彩论述,认为它们是《矛盾论》的主要特色,是毛泽东辩证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戴维·麦克莱伦指出,教条主义者由于不懂矛盾的特殊性,不知道应当用不同的方法去解决不同的矛盾,只是千篇一律地使用一种自以为不可改变的公式到处硬套,这遭到了毛泽东最严厉的批判。与矛盾的普遍性相比毛泽东更强调矛盾的特殊性,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共抗日统一战线政策的制定和实行,就是毛泽东抓矛盾特殊性,认真分析主要矛盾和矛盾主要方面的结果。在历史唯物主义的一般原理方面,由于强调矛盾的特殊性、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毛泽东有时更倾向于适当地强调政治、文化上层建筑的因素。但“毛泽东最终的观点是,任何一个矛盾中的各个方面不但是互补的——这是每一个方面存在的必要条件,而且在它们各自向另一方转化时还是同一的”。不难看出,这些分析都是有一定合理性的。

弗朗西斯·苏基于毛泽东辩证法理论的立场对毛泽东矛盾概念进行了具体研究。他认为,毛泽东的辩证法理论主要强调两个方面的辩证:一是形式,一是内容。“从形式上看,它以肯定矛盾的普遍性开始,然后肯定矛盾的特殊性,并以矛盾的辩证法(即可转化性)结束。在内容上,普遍性、特殊性和辩证法分别从各自不同的角度论述矛盾。”“普遍性揭示的是矛盾的一般和广泛性,可以用‘现实即矛盾’或‘矛盾即现实’来表示。特殊性揭示的是矛盾的独特之处,可以用主要的或非主要的‘特性’或‘特征’来表示。”所以,“辩证法揭示了矛盾的动态性与发展”。这样,在弗朗西斯·苏看来,矛盾概念就成了毛泽东辩证法理论的关键性概念,也成了他整个哲学的核心。而可转化性原则就成了解释矛盾各种属性之间关系的重要原则。这种原则在实际问题中的运用,在某些方面对马克思主义传统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例如,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方面;社会主义国家是否存在矛盾的方面。

(三)毛泽东的矛盾理论同马克思不能归于同一个理论体系

1.关于对立统一学说及其在辩证法中的地位。日本学者三辅勤在其《毛主义》(1976)一书中认为,毛泽东的矛盾辩证法与马克思的辩证法是不同的。这不仅表现在对矛盾的认识和解决的问题上,也表现在对辩证法三大规律的解释上。具体说来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马克思认为形而上学思想方法在某些领域是适用和必要的;毛泽东则把形而上学思想方法和形而上学宇宙观等同起来,完全否定了形而上学方法的作用。第二,毛泽东的矛盾辩证法把差异和矛盾等同视之,不能正确地把握矛盾的本质,不理解恩格斯关于‘运动本身就是矛盾’的原意,不理解矛盾的产生和矛盾的解决是矛盾在实现自身的同时得到解决的,而是从阶段矛盾的解决来进行类推,认为矛盾的解决就是通过斗争来扬弃已发生的矛盾,把一切矛盾看成在本质上是一类的;马克思主张存在着可调和的矛盾,毛泽东却否认这种矛盾的存在,否认矛盾的自我实现是解决矛盾的方式,把矛盾分为对抗和非对抗两类。第三,毛泽东所列举的‘同一性、统一性、一致性、互相渗透、互相贯通、互相依赖(或依存)、互相联结、互相合作’,作为科学体系的术语并不是一个意思。对立着的两个存在或两个方面是在发生关系中共存的,但不能由此说它们各以对方为自己存在的前提;‘同一性’只意味着某物既是它自身,又是它自身的直接对立物这种两面性,而不包含各向其相反的方面转化;‘相互渗透’只能把自己作为他物创造出来这种两重性创造,而不包含使自己转化为他者。第四,矛盾辩证法关于辩证法规律的论述也是不全面的。他把‘对立统一’以外的规律全部从辩证法规律中驱逐出去,对质量互变规律的解释有些机械,完全否定否定之否定规律。”应当说,三辅勤把“毛主义”哲学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区别与差异概括为以上四点,从表象的层面上捕捉到了两者的不同。但是,三辅勤未能理解的是,经典马克思主义的作家们在实践中,或者说是在《资本论》等作品创作的理论实践中已将辩证法的精隨以实践的形态孕育而成。至于对这一方法的理论表达,有待于阐释和发挥,有待于解释和说明。而且,列宁也指出:“可以把辩证法简要地确定为关于对立面的统一的学说。这样就会抓住辩证法的核心,可是这需要说明和发挥”。因此,如何领会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精髓,是判断其与毛泽东哲学异同的根本。当然,三辅勤批评毛泽东的第一点是有道理的,在《矛盾论》一文的初稿中,毛泽东甚至否定形式逻辑的科学性,把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截然对立起来,把作为思辨意义上使用的“形而上学”这一用语同辩证法对立起来,这些做法是欠妥的。后来正式由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毛泽东选集》中,就将批判形式逻辑的这一部分删掉了。

在毛泽东《矛盾论》这一作品的解读上,新岛淳良也有自己的见解,他认为毛泽东关于一分为二提法存在如下两个方面的不足:第一,把马克思的辩证法庸俗化,把复杂世界简单化,森罗万象在他那里都成了力的关系,都是一分为二的,人们只要找出哪个方面是主要的、哪个方面是次要的,那么两个方面就相互转化。通过对毛泽东《矛盾论》的学习,人们不用自我努力就能实现对世界的认识。第二,《矛盾论》这一作品,经过新岛淳良的文本考证,他发现,在第一手文本,毛泽东基本上是将革命年代战场上的经验加以哲学化,是关于矛盾绝对化的说教。因此,在1952年官方正式出版的《毛泽东选集》中,在《矛盾论》一文中增补了第六章“对抗在矛盾中的地位”,并在第三章“矛盾的特殊性”中补充了不同性质的矛盾必须用不同质的方法来解决。具体地说,《矛盾论》正式文本出版于1952年,当时中国大陆内战已经结束,土地改革和镇压反革命也已经完成,面临的任务是社会主义建设,需要把曾经是敌人的人包括进人民之列,团结起来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因此,矛盾虽然仍然存在于阶级与阶级、阶层与阶层、集体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但解决的方式已经不能再同过去对待敌人的方式一样了,必须采取说服教育的办法。此时,毛泽东已经强烈地意识到了后来划分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的问题了。

国内学者叶卫平认为,新岛淳良的这一分析有他的独到之处,但是他把《矛盾论》的原来文本说成是战场经验和斗争绝对化的哲学,进而认为在正式文本中,毛泽东对矛盾的普遍性和矛盾的绝对性产生了怀疑,则是不正确的。笔者以为,毛泽东在研究矛盾的普遍性和斗争性的时候,十分强调区分各种不同斗争形式的矛盾,只有这样才能不犯错误。实际上,在毛泽东看来,对抗与非对抗作为矛盾斗争的两种基本形式,把它们区别开来,丝毫不会改变矛盾斗争的绝对性和无条件性。但在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对不同性质的矛盾需要采取不同的手段。矛盾的解决实际上也就是使矛盾的双方的地位发生转化,在这种转化过程中,毛泽东指出,“斗争的表现更为显著,这又是矛盾的普遍性和绝对性”。

应当说新岛淳良对毛泽东哲学的上述理解有一定合理性,特别他重视通过版本的比较,发现不同版本中毛泽东哲学思想在表述上存在差异,进而讨论这种差异具有的哲学含义,这种做法是比较严谨的,符合现代学术规范。但他对毛泽东“一分为二”观点的理解过于简单化。而且这种贬低毛泽东的做法在国外学界比较盛行,波兰哲学家科拉柯夫斯基也曾经以藐视的口吻说过:“毛泽东拥有马克思主义正统性,习惯于说凡事都有好坏的两个方面。如果他知道马克思曾经嘲笑这种辩证法的形式是小资产阶级的胡说八道时,他可能就不会这么做了”。客观地讲,“一分为二”只是发现问题和分析问题,真正解决问题还需要在占有材料的基础上,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加工,只有这样才能揭示出研究对象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

2.关于毛泽东的自然观及其哲学本体论。我们知道,尽管毛泽东十分擅长于抽象思维和哲学思辨,且其语言和实践都不乏深刻的意蕴,但毛泽东从未刻意要把自己打造成为一名职业哲学家。他既无大部头的哲学作品,也没有严谨创新的概念和范畴体系,除了“两论”以及部分场合下对于哲学的直接探讨,研究者们不能轻松地梳理出毛泽东的哲学体系,如果说有这样一个体系的话。而且,从毛泽东一生的为理想目标而奋斗的实践看,他更为关注的是社会和人生的问题,而不是自然哲学和自然观问题。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更多地就要靠后来的研究者发挥主观能动性,去加以概括和发挥。

弗朗西斯·苏在综合分析毛泽东矛盾概念后,认为毛泽东矛盾概念存在这样一个重大不足之处,即,毛泽东的矛盾概念在应用范围上的不确定性极易产生问题:在毛泽东把矛盾概念运用于社会、认识和自然三大领域时,他的矛盾概念在这三大领域中的适用性是分等级的,其顺序是社会领域、认识领域、自然领域。具体一点说,就是当把矛盾概念运用于研究社会问题和认识问题时,它是一个好的哲学术语,具有有效性和适当性;但当把它运用于自然领域的研究时,其有效性和适当性就会大大降低。说到底,他认为毛泽东的矛盾概念在主观辩证法领域是适用的,但在客观辩证法领域则说不通。

接下来,弗朗西斯·苏指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毛泽东的辩证法主要来自于恩格斯而不是马克思。依据在于,从毛泽东就矛盾问题所引用的语录中可以看出,他更为欣赏恩格斯对自然辩证法的理解。实际上,真正把辩证法推广到自然领域的是恩格斯而不是马克思,这可以通过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看出来。列宁却把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观点当做马克思恩格斯对矛盾适用性问题的权威性论述加以引用,毛泽东由于是从列宁对恩格斯著作的论述中学到自然辩证法的,因此,“毛泽东把自然界作为辩证法应用的领域之一,几乎是后来才想到的”。至此,问题已经明朗,弗朗西斯·苏在理解毛泽东矛盾概念时把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思想同马克思对立起来了。

笔者认为,正因为弗朗西斯·苏把毛泽东矛盾概念的理解建立在这样一种做法上,所以他对毛泽东矛盾概念适用性问题的研究结论是值得怀疑的。一段时间以来,特别是《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发表以来,西方学术界大多数学者都十分重视马克思早年思想,存在着“青年马克思”与“老年马克思”对立、“人本主义的马克思”与“科学主义的马克思”对立等等“神话”。让青年马克思反对经典马克思,让恩格斯反对马克思,让早期列宁反对晚期列宁,这在西方学术界已经成为一种“流行”和“时髦”。实际上,马克思早年的研究确实存在着从“人化自然”的角度研究自然界的现象,有的学者认为,这是由于创立唯物史观的紧迫性和当时实证科学材料的缺乏所导致的,笔者认为这种说法值得讨论。从马克思主义哲学史的角度看,当时的马克思思想状况就处于这样一种状况,即“两个转向”、“两条逻辑”的状况,这样一种矛盾的思想状况是同后来成熟的思想状况不一样的,用马克思还没有形成甚至还没有意识到的唯物史观来解释马克思,这样一种做法是值得讨论的。青年马克思曾经从“人化自然”的角度去研究自然界,并不能得出马克思当时就把自然界仅仅看做是人的活动的产物的结论。事实上,青年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已经意识到人与自然界的统一关系,在1845年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又重申了费尔巴哈唯物主义的“基本内核”。正是由于上述研究的准备,“人化自然”的思想才没有妨碍马克思恩格斯创立辩证唯物主义的理论体系。

在马克思看来,哲学所关注的应该是社会实践意义上的现实的自然,而不是逻辑思辨意义上的抽象的自然,因为人和自然界的实在性,即人对人说来作为自然界的存在以及自然界对人说来作为人的存在,已经变成实践的、可以通过感觉直观的,所以,关于某种异己的存在物、关于凌驾于自然界和人之上的存在物的问题,即包含着对自然界和人的非实在性的承认的问题,在实践上已经成为不可能的了。当然,也必须指出,马克思是一个唯物主义者,他完全承认自然界的优先地位,在他看来,没有自然界,没有感性的外部世界,工人就什么也不能创造。但是,与费尔巴哈的抽象自然观相比,马克思在自然观上实现的哲学变革绝不是为了指出自然界的外在独立性,他要倡导的是建立在实践基础上的人化自然观。

恩格斯在与马克思一起完成对人与世界的主客体对象关系的认识后,达到了对自然实践唯物理解的新水平。与马克思一样,恩格斯也是在从事自然观的深化工作,只是力求从认识角度阐明人与自然的统一性。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出版曾在西方世界引起激烈争论,有人认为该书是辩证唯物主义自然观的渊源,另一些人则认为这是向自然本体论哲学的回归。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就喊出了“回到马克思”的口号,他们强调人的意志思想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力图恢复马克思学说中人本主义的内容,因而大都反对自然界外在的消极的描述和对社会历史发展必然性的解释。这就使他们努力发掘马克思思想中主体作用的观点,甚至用某些唯心主义看法重新释读马克思的理论,同时对恩格斯、列宁的自然辩证法和反映论进行了批评,进而得出了恩格斯自然观同马克思哲学立场有根本分歧的结论。应该说,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着眼于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本质和理解,在反对僵死的机械的自然观这方面,确实提出了系统的和不乏新见的启示,但他们采取的把恩格斯与马克思对立的考察方式,导致了理论体系明显的疏漏与缺陷。

毛泽东1937年写作《矛盾论》时,由于受诸种条件的限制,不可能专门从事自然辩证法理论的研究,《矛盾论》中有关自然辩证法的论述的确大多引自于列宁的著作。笔者以为,毛泽东当时没有充分展开辩证法在自然领域中的研究,是由于毛泽东当时所处的历史背景导致的。毛泽东是从现实出发,从革命的需要出发,结合革命实践经验对马克思主义进行中国化的,他的理论成果在很大程度是体现现实性的,即使是他的哲学著作也不例外,他的哲学著作是在现实维度上的抽象。1937年,毛泽东处于革命斗争相对清闲的时期,这使他有时间对以前的革命实践经验结合马克思主义进行哲学提升。而中国革命实践经验中是很少涉及自然领域方面的问题的,这使毛泽东不可能投入大量的精力去讨论辩证法在自然领域中的适用性问题,因为这种讨论在当时看来可能还不具有十分强烈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而社会领域和思维领域就完全不一样了,从当时来看,毛泽东在革命实践过程中不可能回避对社会的认识问题,社会领域中的大量问题需要他去思考和解决,正是对这些问题的解决使毛泽东积累了大量认识社会的基本材料。这样,在1937年毛泽东就自然地认识到需要把辩证法运用于社会领域中,这种哲学上的认识,也是毛泽东1937年以后继续展开革命实践活动的需要。思维领域也不例外,可以发现,毛泽东在1937年以前的革命实践过程中曾多次强调人们的思维问题,强调人们要树立正确的认识路线,坚决同各种各样的错误认识路线作斗争,只有这样才有利于中国革命事业的发展。因此,基于中国革命实践过程纠正人们思想认识路线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结合以往同错误认识路线作斗争的实践经验,毛泽东在1937年把辩证法运用于思维领域就成了一个自然而然的做法。但是,毛泽东强调辩证法在社会领域和思维领域中的适用性,并没有否定它在自然领域中的适用性。在毛泽东看来,矛盾不只是存在于社会领域和思维领域中,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都存在着矛盾,矛盾贯穿于一切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这种对矛盾普遍性或绝对性的论述表明,那种认为他的矛盾观用于研究自然现象时,其有效性和适当性将大大降低的说法是没有道理的。

国内学者叶卫平指出,戴维·麦克莱伦在理解毛泽东矛盾理论时也存在着两重特征:一方面承认《矛盾论》关于矛盾普遍性的定义已经非常接近于建立一种本体论的原则了,另一方面却又认为:“毛把辩证法的‘规律’的提法放在一边,而把矛盾的概念置于他的世界观的中心”。叶卫平认为这种说法也是对主观辩证法同客观辩证法关系的一种误解。他指出既然对立统一的关系具有普遍的性质,那么它不是规律又是什么?笔者以为,这种说法值得商榷。如果我们再仔细阅读一遍麦克莱伦的论述,我们可以发现,其实他想告诉我们就是毛泽东矛盾概念的普遍性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大有成为本体论原则的趋势。因为,毛泽东已经不提辩证法的规律概念了,而只提矛盾概念了。所以,上述两重特征从本质上看就是一种特征,即对立统一具有普遍的性质,已经成为毛泽东世界观的中心,已不仅仅是辩证法的“规律”地位了。事实上,毛泽东还是充分肯定对立统一在辩证法中的地位的,在《矛盾论》中,针对对立统一,他认为:“事物的矛盾法则,即对立统一的法则,是唯物辩证法的最根本的法则。”“在人类的认识史中,从来就有关于宇宙发展法则的两种见解,一种是形而上学的见解,一种是辩证法的见解,形成了互相对立的两种宇宙观。”

诺曼·莱文认为,毛泽东的《矛盾论》与他的社会分析方法或历史认识论是统一的,就是用辩证的方式解释历史,坚决反对技术决定论。在《矛盾论》的开头部分,毛泽东重述了形而上学方面的问题,主要是世界观与本体论,莱文认为这是与毛泽东的思想不相容的部分。莱文觉得,毛泽东的哲学很矛盾,在本体论的层次是辩证唯物主义还原色彩的,但在历史观的层次上却是深刻体现黑格尔主义辩证法精神的。由于使矛盾观念成为他的社会分析方法的轴心,毛泽东便使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摆脱了经济决定论的历史观的一切痕迹,拒绝了一切形式的历史决定论、一切线性史观。莱文比较夸张地说,据此可以把《矛盾论》看做奠定了中国化的社会科学的基础,充分体现了列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矛盾论》第一节讲两种宇宙观,第二节讲矛盾的普遍性。第三节开始讨论矛盾的特殊性,开始了从“形而上学”到“方法”的转移。这与列宁在《哲学笔记》实现的转变也是一样的。毛泽东对特殊性的论述首先是从自然界开始的,接下来就开始把关于矛盾论述的背景从“科学”转向“历史”。矛盾的特殊性决定矛盾必定是多种多样的,因此,不同的矛盾之间存在着“质”的差异。

毛泽东首先认为“矛盾”是具有本体论地位的,也就是说,矛盾不仅在空间上是普遍存在的,在时间上也是普遍存在的,矛盾是一个永久的过程。这样一来,如果矛盾是一个本体论范畴,那么政治社会就从来不能使自己摆脱阶级矛盾。对毛泽东而言,对抗性矛盾是暂时的,随着共产主义的实现,它会消失。但是非对抗性矛盾却永远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莱文认为:“毛泽东从来不当乌托邦主义的牺牲品。非对抗的矛盾必然永远存在的思想,使他不致相信救世主或千年幸福国度的未来。非对抗性矛盾永远不能从任何社会形态中消除的思想,便利毛泽东倾向于接受一定程度的政治多元论。由于从本体论上说,不可能消灭非对抗的矛盾,就有必要创立多种政治形式,以便这些矛盾、异议能够得以表现出来。”如果从这种矛盾本体化的观点出发,那么毛泽东对于共产主义的设想就是这样的,即,共产主义不会是人的最终状态,也不是什么太平盛世。共产主义只是对资本主义的一个较大的改进,是人类在时间的长河中继续旅行的一个阶段。应该说,毛泽东的这个共产主义观与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叙述是相一致的。

(四)关于毛泽东与恩格斯的关系

在这一方面,国外学者也展开了广泛的研究。与毛泽东和马克思关系研究不同的是,许多国外学者的研究具有这样一种重要特色,即夸大恩格斯与马克思的区别,这一点,前面已经提到。在这个问题上,诺曼·莱文的观点最具代表性。他认为,马克思与恩格斯的区别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恩格斯把黑格尔的辩证法运用到自然领域从而创立了辩证唯物主义,而马克思则把辩证法运用到社会经济的构成上,从而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第二,恩格斯的认识论与马克思的大相径庭,恩格斯的认识论和古典经验主义的传统相符,而马克思的认识论有超脱古典经验主义的色彩。

我们知道,相当长一段时间以来,国外学者正是通过贬低恩格斯的有关思想,来“抬高”毛泽东的理论地位的。在有些国外学者看来,毛泽东的《实践论》著作包含着实践一元论思想,在毛泽东那里,实践的地位似乎已经超出和取消世界的本原问题,成为主导地位,因为毛泽东对实践的强调已经超出一般的范围。日本学者新岛淳良在1979年5月由日本野草社出版的著作《我的毛泽东研究》中就认为,《实践论》研究的不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超出了过去哲学的研究对象;《实践论》第一次把实践分为“低级实践”和“高级实践”,提出了实践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命题。这比恩格斯有所进步,在恩格斯那里,实践被简单地当做了存在的同义词。但这并不是说在恩格斯那里,实践是一个静止的概念,恩格斯还是十分强调实践的主观能动性的。这可以通过恩格斯与费尔巴哈在批驳不可知论时所使用的方法来看出。费尔巴哈认为,人的感官是客观世界的产物,同客观世界处于一种不可分割的联系之中,就像盐味把人的味觉同盐紧紧地联系起来一样,因此不存在不可认识的客观世界。显然,这是用生活的直观性来批驳不可知论。恩格斯认为,这种方法并不能彻底地驳倒不可知论,因为只有实践,即人类的生产活动和科学活动,才具有真正驳倒不可知论的力量。当实践能动地使人们制造出某一自然过程,使它按照自己的条件产生出来,并使它为人们的目的服务,从而证明人们对这一过程的理解是正确的时候,不可知论也就完结了。

诺曼·莱文认为,毛泽东在创作《实践论》、《矛盾论》和《论辩证唯物主义》时,读过的恩格斯的著作主要有两部:一是《反杜林论》,二是《费尔巴哈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这两部作品是在西欧被用来普及马克思主义的,这说明,同样的著作“也显然被用来在东方普及马克思主义”。《反杜林论》1930年有中译本,1932年和1936年在上海和延安分别重新发行。《矛盾论》很明确是参考了该书“辩证法,量与质”一章。“由于这部著作是这样容易得到,所以没有理由怀疑他没读过。”但此时的毛泽东显然没有读过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因为该书在1940年出版。在诺曼·莱文看来,毛泽东虽然读过恩格斯最流行的两部著作,但并不意味着毛泽东总是与恩格斯相一致。恩格斯的思想存在着机械论的方面,特别是在仅仅根据量变说明质变的问题上,与毛泽东存在着尖锐分歧。

值得注意的是,诺曼·莱文也正确地指认了这样一点,即,恩格斯通过《反杜林论》和《自然辩证法》两部著作才真正地提出辩证法的三条规律。就这三条规律的地位,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把否定之否定规律看做概括所有其他规律的辩证法规律。毛泽东与之不同,在《关于哲学问题的谈话》中,毛泽东写道:“恩格斯讲了三个范畴,我就不相信那两个范畴(对立统一是最基本的规律,质量互变是质和量的对立统一,否定之否定根本没有)。质量互变,否定之否定同对立统一规律平行的并列,这是三元论,不是一元论。最根本的是一个对立统一。质量互变就是量与质的对立统一。没有什么否定之否定。肯定、否定、否定……事物发展,每一个环节,既是肯定,又是否定。”虽然毛泽东与恩格斯在辩证法规律的核心问题上存在着分歧,诺曼·莱文还是认为毛泽东与恩格斯有一致性的地方。“但在反对机械唯物主义,在反映论、存在意识问题,以及唯物主义与无产阶级相联系等方面,毛泽东与恩格斯是一致的。对于毛泽东,跟对于恩格斯来说一样,头脑按照辩证法的方式思考,因为头脑反映存在于自然和社会中客观辩证法。外部的客观世界先于主观世界:意识反映外部实在。”这就在主观辩证法与客观辩证法的关系上正确地理解了毛泽东。

至此,我们要作一个总结性的说明。首先,研究经典马克思主义哲学作家、列宁斯大林时代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与毛泽东的哲学思想,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如同国外毛泽东研究领域的第一次论战中的情况一样,比较研究,前提就是要明确比较对象的定位问题。这是一个互为参照系的研究。对于研究者说,这就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我们要在动态与静态的结合中准确把握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与毛泽东各自的哲学思想。一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史,既是一部革命斗争的实践史,同时也是一部马克思主义理论及其哲学的理解史。从经典作家,到后世的继承者或“创新者”,遵循什么样的逻辑,在什么样的框架内定位经典的核心原则,在什么样的范围内给理论的提升和超越规定恰当的空间,这些都是难题。其次,国外学者在这样一个比较研究的领域提出或“发明”一些“创造性”的理解,撇开其政治意识形态上的特定立场和“先入之见”不谈,我们应当对他们的研究给予充分的重视,要加强与其进行对话和交流。客观地说,国外毛泽东研究领域还是出现了一些对于我们来说是有竞争力的“对手”,对于他们的观点,无论赞成还是反对,都不应当采取“以不变应万变”的傲慢,或者是“任其雨打风吹,我自岿然不动”的态度,也不应当采取以“戴帽子”、“对号入座”的方式进行讽刺挖苦的做法。相反,我们倒是应当有意识地主动出击,针对国外学者提供的各种判断和见解提出我们自己的判断,以理服人,以史实补正观点,在交流与对话中深化我们坚持正确观点的意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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