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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略与反侵略的矛盾和斗争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1月10日 阅读:137 评论:0

第四节

中西矛盾的性质和殖民主义的双重作用

一、侵略与反侵略的矛盾和斗争

近代中国与西方之间的矛盾,从各个层次和方面影响、制约和决定着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道路,同时也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世界历史的发展进程。

这对矛盾的具体表现,马克思恩格斯与此有关的各种论述,我们已做了研究和探讨。现在,更进一步的问题是:近代中西之间的矛盾到底是什么性质的矛盾?

只有弄清了这个问题,才有可能真正科学地判定这对矛盾对中国社会和世界发展所起的作用。也就是说,只有首先做出性质判断,才能做出价值判断。

从道义上、情感上、利益上乃至法律上来说,近代中西之间的矛盾冲突,毫无疑问是侵略者与被侵略者之间的矛盾冲突,是侵略与反侵略、掠夺与反掠夺的斗争。中国人民所进行的,是保卫国家主权、维护民族独立的正义斗争。即使中国封建王朝的统治者,在这场矛盾冲突中,也属于被侵略民族的营垒,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值得同情和支持的。

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恩格斯对西方列强的侵略和掠夺行径表示了明确的否定,给予了尖锐的揭露和严正的谴责,同时,对遭受灾难的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又寄予了深切的同情,表示了强烈的声援。

对侵略问题的认识、界定及其价值观,实际上是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而逐步演化和变迁的。

“侵略”,作为一个汉语语词,由“侵”和“略”两个字组成。侵,指人一步步扫地,借用为步步进逼之意。略,指界,意为经略划界,借用做分界授田之意。合起来的“侵略”,意为先侵占后经略,指国土兼并。后由土地推及财产、人口,在国土兼并的含义之外,又附带了掠夺、奴役等含义。

这是词源。词义呢?广义,指对他国领土、主权的侵犯,以及进行经济掠夺和文化奴役等行为;狭义,则指对他国的武装侵犯。

当然,在国际关系中,侵略与反侵略,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既是军事的,也是政治的;既是经济的,也是文化的;既是道德的,也是法律的;既是国与国之间的,也是关系整个世界的。

20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给人类造成了巨大的灾难。其中的第二次世界大战,把60多个国家和地区、20亿以上的人口卷入其中。按现在的国家数目计算,则有80多个国家。战火遍及亚洲、欧洲、非洲、大洋洲4个大洲以及广阔的海洋,将无数人类文明的成果毁于一旦。仅苏联、英国、法国和美国,就死亡3600多万人。受伤害最重的中国,军民伤亡3500万,直接经济损失1000亿美元,间接经济损失5000亿美元。

造成这种灾难的直接原因,就是侵略,尤其是法西斯的侵略。

在人类历史上,侵略的行为延续了上万年,但对其认定,主要还是道义上的,而不是法律上的。因此免不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最后还是实力说了算,公平正义得不到伸张和体现。

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到了近代,人类对侵略与反侵略问题有了一定的认识,并逐渐使之进入了国际法范围。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国际联盟盟约》,特别是1928年巴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非战公约》)的缔结,侵略被国际社会普遍认为是非法的。

但到底什么是“侵略”?各国间还没有公认的明确概念。1933年,苏联率先提出了一个“侵略”的定义,得到了一定的支持,但未能得到各国的普遍支持。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人类吃尽了侵略的苦头。所以,从1950年开始,苏联再次提出侵略的定义问题。

此后,侵略的定义在联合国内进行了长期的讨论。从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联合国大会3次设立侵略定义问题特别委员会。经过7届会议的审议,到1974年12月14日,联大才通过了特别委员会提出的《侵略定义》草案,做出了《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这一定义,本章第二节已做介绍。

根据定义,决议规定,任何下列行为,不论是否经过宣战都构成侵略行为:

1.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另一国家的领土;或因此种侵入或攻击而造成的任何军事占领,不论时间如何短暂,或使用武力吞并另一国家的领土或其一部分;

2.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轰炸另一国家的领土,或一国家对另一国家的领土使用任何武器;

3.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封锁另一国家的港口或海岸;

4.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攻击另一国家的陆、海、空军,或商船和民航机;

5.一个国家违反其与另一国家订立的协定所规定的条件,使用其根据协定在接受国领土内驻扎的武装部队,或在协定终止后,延长该武装部队在该国领土内的驻扎期间;

6.一个国家以其领土供另一国家使用让该国用来对第三国进行侵略行为;

7.一个国家或以其名义派遣武装小队、武装团体、非正规军或雇佣兵对另一国家进行武力行为,其严重性相当于上述所列各项行为,或该国实际卷入了这些行为。

决议指出,以上列举的行为并非详尽无遗,安理会可以断定其他行为也构成侵略,而且定义绝对不得解释为扩大或缩小《联合国宪章》的适用范围,包括宪章中关于合法使用武力的各种情况的规定在内;也绝不妨碍在殖民政权、种族主义政权或其他形式外国统治下的人民为自决、自由和独立而斗争的权利。

决议还指出:“不得以任何性质的理由,不论是政治性、经济性、军事性或其他性质的理由,为侵略行为作辩护”“侵略战争是破坏国际和平的罪行”“因侵略行为而取得的任何领土或特殊利益均不得亦不应承认为合法”。

这个决议及其界定,虽然还有不尽完善之处,一些国家还有不同看法,中国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但总的来说,能对“侵略”概念做出如此明确的界定,表明人类社会对侵略问题还是取得了巨大的共识,反映了人类在侵略问题价值观上的重大进步。

千万别以为这是吃饱了饭闲着没事干的一批人在那儿咬文嚼字。这个定义和规定,按照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是任何国家都必须遵守的。谁如果违背了这些规定,首先在道义上就处于被谴责的地位,进而,还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也许很多人会说,美国干了不少侵略的事情,也没见受到什么惩罚。在国际舞台上还是实力说了算,有没有这种规定、执行不执行这些规定无所谓。受这种定义的束缚,纯粹是迂腐的书呆子气。

又错了。且不说如何认定美国在世界上的作为始终有巨大的分歧,即使当今世界仍有侵略行为不断发生,我们也不可把《联合国宪章》及其对侵略的定义和禁则不当回事。现在尚未完全制止,不等于就不需要制止。现在没有完全得到执行,不等于就不需要这些法律。如果取消了这些禁止侵略的法律和价值标准,人类又将倒退到什么年代?又将乱成什么样子?人类社会总是在曲曲折折中逐步前进的。通过国际社会的努力,一步步限制和减少侵略的行为,这才是正常的发展和进步之路。

坚持当代关于禁止侵略的基本原则和国际法规定,对中国不仅是需要的,也是有利的。对照这些原则和规定,近代史上列强对于中国的侵略行为,都是应该受到谴责和惩处的。可惜的是,当年中国所处的世界,还没有进步到当代的水平,所以,列强侵略的行为没有得到惩处,中国白白地吃了无数的苦头,蒙受了巨大的灾难。

我们今天研究当年的侵略与反侵略的问题,不能仍然停留在道义的判断和谴责、控诉上,而应该进一步上升到文明的高度,上升到人类对于战争、侵略这一问题认识进步的高度,上升到国际法准则和规定的高度,才能认识得更加到位、更加清楚,也才能更加科学地总结经验教训,推动当代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事业,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从这样的历史角度来看,当年马克思恩格斯对于中国的同情和支持,对于西方列强的批评和谴责,不仅是基于一般的道义原则,而且是走在人类文明潮流的前列,正确地引领着人类社会不仅从道义上反对侵略,而且从法律上禁止侵略的历史潮流,是值得我们肯定和尊敬的。虽然他们当年还不可能推动制定有关的国际法,但他们的思想推动了禁止侵略的人类价值观的形成和弘扬,当然也就引领了有关国际法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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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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