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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战争贩子的暴行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1月10日 阅读:159 评论:0

二、揭露战争贩子的暴行

西方列强是用大炮轰开中国大门的,所以,与它伴随的,必然是血腥和野蛮的暴力。

马克思在1857年3月写的一篇文章的题目就叫《英人在华的残暴行动》。从题目就可看出马克思对于英国侵略暴行的界定和谴责了。

马克思在说到英国对中国的战争时,多次使用“英国的大炮”“英国大炮的轰击”,使用的是“暴力”这样的表述。“西方列强则借助于英法美等国的军舰在上海、南京和运河口建立‘秩序’”,英国“用大炮轰开了万里长城,以武力打开了天朝同尘世往来的大门”。

马克思在揭露第一次鸦片战争中英国士兵为非作歹的暴行时说:“当时英国军人只是为了取乐而犯下滔天罪行;他们的狂暴既不是被宗教狂热所驱使,也不是由对专横暴虐的征服者的仇恨所激起的,也不是因英勇的敌方的顽强抵抗而引起。他们强奸妇女,枪挑儿童,焚烧整个整个的村庄,完全是卑劣的寻欢作乐,记录下来这些暴行的不是中国官吏,而是那些英国军官自己。”

恩格斯也通过描述英军在第一次鸦片战争中的远征路线和行动,揭露了英国侵略者的暴行。恩格斯说,长江两岸和平怕事的居民过了将近二百年的和平生活,现在才第一次经历战争。为了保卫家园,他们殊死奋战,使英军在攻占镇江的战斗中损失了185人。英军“为了报复,在劫城的时候进行无比残忍的蹂躏屠杀”。“英军此次作战自始至终大发兽性,这种兽性和引起这次战争贩私贪欲完全相符”。

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中,同样是英军的胡作非为制造了一系列事件。马克思在叙述“亚罗号事件”过程时,具体描述了英国领事、海军上将及英军的无理行径:

英国人“不分青红皂白”地非难中国人,制造所谓“侮辱”事件当作借口;英国领事“性情暴躁”,“大吵大闹”,“用命令式的口吻”提出“蛮横要求”;

中国方面的总督“心平气和、冷静沉着”,而“海军将军态度蛮横,大肆恫吓”;

虽然中国方面做出了让步,但“攻击炮台的炮火却响起来了”;

为了坚持实现一项英方“业已放弃的要求”,“不耐烦辩驳的英国海军将军就用武力冲向广州城,直捣总督府,同时摧毁停在江面的帝国舰队”;

英国方面猛烈炮轰广州,“广州城的无辜居民和安居乐业的商人惨遭屠杀,他们的住宅被炮火夷为平地,人权横遭侵犯”。

马克思明确地把这起事件称作“广州大屠杀”。还使用过“在中国进行大屠杀”这样的表述。

马克思据此驳斥了英国某些人不分青红皂白的辩解,指出:“英国人控告中国人一桩,中国人至少可以控告英国人九十九桩。”

马克思还引用英国报刊上的一篇比较“合乎人情”的报道揭露英国方面的无理暴行:“为了替一位英国官员的被激怒了的骄横气焰复仇,为了惩罚一个亚洲总督的愚蠢,我们竟滥用自己的武力去干罪恶的勾当,到安分守己的和平住户去杀人放火,使他们家破人亡,而我们自己本来就是闯入他们的海岸的不速之客。且不说这次轰击广州的后果如何,无所顾忌地和任意把人命送上虚伪礼节和错误政策的祭坛,这一行为本身就是丑恶和卑鄙的。”

马克思引用一些议员的话语,称英国人的行为是“卑劣的行径”和“不光彩的军事行动”。

大沽口战败以后,英国朝野一片煽动战争报复的喧嚣之声。马克思不仅驳斥了英国政府的种种荒唐借口和谬论,而且引用英国报刊的言论揭露了战争狂人的面目。

伦敦《每日电讯》文章用这样的语言说道:“我们应该用九尾鞭抽打每一个敢于侮辱我国民族象征的蟒衣官吏……应该把他们〈中国将军们〉个个都当做海盗和凶手,吊在英国军舰的桅杆上。把这些浑身纽扣,满面杀气、穿着丑角服装的坏蛋,在桅杆上吊上十来个示众,让他们随风飘动,倒是令人开心和大有裨益的场面。无论如何总得采取恐怖手段,我们已经过分宽大了!……起码可以试一试的是攻占北京,如果采取更大胆的政策,则接着就能把广州永远收归我国所有……把它变为我们在东方最东端的商业中心。”

无须多加一字,一副凶神恶煞的侵略者嘴脸便活脱脱地展现在人们面前。

马克思称这是“帕麦斯顿的笔杆子们的这些胡言乱语”。

马克思在谴责英军暴行的同时,还揭露了英国政府和某些媒体的虚伪,指出,对“旅居中国的外国人在英国庇护下每每所干的破坏条约的可恶行为”,英国报纸却佯装不知、保持沉默。“非法的鸦片贸易年年靠摧残人命和败坏道德来充实英国国库的事情,我们一点也听不到。外国人经常贿赂下级官吏而使中国政府失去在商品进出口方面的合法收入的事情,我们一点也听不到。对那些被卖到秘鲁沿岸去充当不如牛马的奴隶、被卖到古巴的受骗契约华工横施暴行‘以至杀害’的情形,我们一点也听不到。外国人常常欺凌性情柔弱的中国人的情形以及这些外国人在各通商口岸干出的伤风败俗的弊病,我们一点也听不到。”

英国等列强对于中国人民的掠夺、欺凌和屠杀等暴行,如果按照现在的国际法,很多都可以判定为“危害人类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

1920年8月10日,协约国在签署《对土耳其和约》时,首次提出“危害人类罪”这一法律概念。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为了审判纳粹战犯而制定的国际文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最早确立了这一罪行。“危害人类罪”的初次适用,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战犯的审判。当时,“危害人类罪”被列为丙类犯罪。

“危害人类罪”,旧译为“违反人道罪”,又译为“反人类罪”,于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将该罪名中文译名确定为“危害人类罪”。

“危害人类罪”,是指侵犯人权或人的正常生存权,取消或剥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包括在战争期间发生的解剖、谋杀、羞辱、奴役、驱逐、监禁、酷刑、强奸以及基于利益、政治阶层、宗族、民族等原因进行的迫害或其他不人道行为;是指握有权力资源的人出于政治、军事或经济目的,以国家、种族、宗教或某种意识形态为界,对他们进行肉体上消灭或政治上虐待的暴行。其量刑等同战争罪。

“危害人类罪”的提出是基于这样的观念:人类是一个平等的、和睦共处的大家庭,人们不分国家、种族、文化、信仰、阶层、性别都应享有公平、自由与尊严的基本人权。“危害人类罪”的确立是人类文明突破狭隘的国家主义、民族主义偏见的发展成果。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7条列举了11项危害人类的犯罪行为。包括:

谋杀行为,指以故意杀害或致死他人的方式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平民人口实施的攻击行为。

灭绝行为,指包括故意施加某种生活状况,如断绝粮食和药品来源,目的是毁灭部分的人口。

奴役行为,指对一人行使附属于所有权的任何或一切权力,包括在贩卖人口,特别是贩卖妇女和儿童的过程中行使这种权力。

驱逐出境或强行迁移人口的行为,指在缺乏国际法容许的理由的情况下,以驱逐或其他胁迫方式强迫有关人员迁离其合法居留地的行为。

监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指严重违反关于禁止任意逮捕和拘留的国际法基本原则,采用各种方式长期或无限期地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酷刑,指故意使被羁押或受控制者的身体或精神遭受重大痛苦的行为。

性攻击行为,指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与性别有关的虐待行为。

迫害行为,指违反国际法规定,故意严重剥夺某一团体或集体基本权利的行为。

强迫人员失踪的行为,指在国家或政治组织直接授意、支持或默许下,逮捕、羁押或绑架有关人员,并将其长期置于法律保护之外,继而拒绝承认这种剥夺自由,或者拒绝透露有关人员的命运及下落的行为。

种族隔离罪,指一个种族团体出于维持其体制化制度之目的,有计划地针对任何其他种族团体(一个或多个)进行压迫与统治,而实施的与“危害人类罪”行为性质相同的不人道行为。

其他不人道行为,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1996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报告》中对“其他不人道行为”所做的解释为:其他不人道行为包括严重损害身体或者心理完整、健康和人类尊严的行为,如截肢或严重的肢体损害。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对纳粹和日本战犯的审判,都包括违反人道罪(对平民进行杀害、灭种、奴役和放逐,或以政治、种族和宗教为理由对平民进行迫害的行为)。

如果时光会倒流,或者可以追溯足够长的时间,那100多年前西方列强对中国人民所犯下的暴行,都是可以按照这些罪名来定罪的。

时光流走了,关键在于,今天和未来的任何国家和任何人,都不应该重犯这些罪行。

为了世界和平,为了人类发展,为了文明进步,为了每一个人的安全和幸福,我们更不能允许重犯这样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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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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