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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1月10日 阅读:152 评论:0

11 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

1934年1月,毛泽东在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指出,“应该使一切政府工作人员明白,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江西瑞金成立,毛泽东当选为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和人民委员会主席。

新生苏维埃政权由于建立在四周白色政权的包围中,不可避免地受到旧思想、旧风俗、旧习惯势力的影响,当时的苏维埃共和国也存在着铺张浪费、贪污腐化、以权谋私、官僚主义、消极怠工等腐败现象。这些现象不仅破坏了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而且增加了政府的开支,加剧了根据地经济的困难,给苏维埃政府和革命事业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为了维护党和苏维埃政府的威信,毛泽东领导并积极参与了中央苏区的廉政建设。

1932年2月17日,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发布了第3号通令。《通令》要求:所有地方政府的预算、杂费等必须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工作人员一律裁减,甚至一张纸、一支笔都不要浪费,以免多耗经费。同时指出,我们要坚决地同那些浪费金钱、滥耗政府财政的人作斗争,我们要号召工农群众将那些人驱逐出苏维埃机关。苏区军民响应毛泽东和政府的号召,厉行节约,把财政开支减少到最低限度。如1933年11月中央苏区经费预算总计为3303145元,12月就降至2415057元,节省了888088元;1933年11月,中央政府各部预算总额为12032元,1934年3月增设了粮食部,预算总额反而减少到2831元,节省了9201元。

毛泽东还领导了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建立。针对中央苏区的腐败现象,1932年7月,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发出第14号训令,规定:对苏维埃贪污腐化分子,各级政府一经查出,必须给以严厉的纪律上的制裁,谁要隐瞒、庇护和放松对这种分子的检查与揭发,谁也同样受到革命的斥责。1933年12月15日,毛泽东以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主席和人民委员会主席的身份同副主席项英一道签发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26号训令。训令明确规定:“贪污公款在五百元以上者,处以死刑;贪污公款在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者处以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贪污公款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上二年以下的监禁;贪污公款在一百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凡挪用公款为私人营利者以贪污论罪。”“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务而浪费公款,致使国家受到损失者,依其浪费程度处以警告、撤消职务以至一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训令对贪污浪费行为的惩处是十分严厉的,充分体现了毛泽东对建立廉洁政府的坚定决心。

1934年1月,毛泽东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再次强调,“应该使一切政府工作人员明白,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

毛泽东随后在苏区领导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反贪污浪费斗争。他十分关心运动的发展,亲自过问许多大案要案的查处。当时一些重大案件,如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谢步升的贪污腐化案,中央总务厅苏大工程处主任左祥云的贪污案,瑞金县财政部会计科科长唐仁达侵吞公款、公债、谷票、公物案,雩都县苏维埃政府领导和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经商案,都是中央直接进行查处的。

其中左祥云案是个典型。左祥云原系中央总务厅下属的苏维埃大会工程处主任,因贪污公款246.7元的劣迹败露,妄图投敌。毛泽东亲自责令总务厅长赵宝成扣押左祥云候审,最后由苏维埃法庭终审判处枪决,其他涉案人员也一一受到惩处。

当时的瑞金县财政部会计科科长唐仁达,侵吞各军政机关交回的节余款、群众退回的公债款、谷票款、变卖公家的谷子款,并隐瞒地主罚款等,共折合大洋2000余元。人民委员会决定将唐仁达交最高法庭处以极刑,并没收其本人财产。同时将知情不报的瑞金县财政部部长蓝文勋撤职查办。又给予事先对此案毫无觉察、事后又不抓紧检查的瑞金县苏维埃主席杨世珠以警告处分。

中央苏区的反腐败斗争成果是显著的,影响是深远的。它不仅打退了中央苏区存在的腐败现象,纯洁了组织,教育了广大干部和群众,使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思想作风得以树立,同时也加强了苏区的官兵关系、军民关系、干群关系和党群关系。当时苏区流传着这样一首民歌:“苏区干部好作风,自带干粮去办公;日着草鞋干革命,夜打灯笼访贫农。”

毛泽东的廉政建设思想通过在中央苏区的实践,得以初步形成,不仅成为毛泽东一生中反腐倡廉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成为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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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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