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舌头自由”(свободой языка) 是列宁关于党内言论出版自由的一种有些戏谑但又很严肃的喻证,指在党的纲领范围内和党章规定的条件内,党内不同派别的代表都有权利参加党的代表大会,党的秘密运输机构有责任运送批评党的工作的党内书刊。这一喻证最早出现在列宁1904年7月所写的 《我们争取什么? (告全党书)》 一文中。
列宁 《我们争取什么? (告全党书)》 手稿
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成立于1898年,由于党的中央领导机构很快被沙皇警察破获,党长期以地方小组为单位活动,直到1903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二大召开,才恢复了中央领导机构。而此时,党内形成了以列宁为首的布尔什维克派和以马尔托夫为首的孟什维克派,还有一些较小的派别。党的资格最老的理论家普列汉诺夫则宣布自己是中派。列宁发现已有的小组习气和二大上形成的派别意识正在破坏统一的党的建设。例如,马尔托夫对党章的讨论结果反反复复,甚至拒绝参加新的讨论,派别意识替代了党的大局意识。二大确认 《火星报》 为党的机关报后,实际掌握编辑部的孟什维克派编辑拒绝发表布尔什维克的文章,企图把报纸办成孟什维克一个派别的报纸。
列宁针对这种情况,为了避免党的分裂而使用了 “舌头自由” 的喻证。他深知任何一个党的内部,都不可能没有不同意见,在一些问题上存在多数和少数意见是正常现象。由于当时孟什维克与布尔什维克同在一个党内,只要能够规范孟什维克的言行,将其纳入党的原则的轨道,使党内斗争保持在党的纪律许可的范围内,党就可以避免陷入分裂并有力地进行斗争。他在1904年写的这篇 《我们争取什么? (告全党书)》 中对党内言论出版自由进行了具体论述。他写道: “代表大会 [指二大——引者注]以后的斗争的全部经验迫使我们考虑少数派 (不管是什么样的少数派) 在我们党内的法律地位问题。我们深深地感到,这个经验教导我们必须在党章中保证一切少数派的权利,使那些经常发生的和无法消除的不满、愤怒和斗争,不再变成通常的庸俗的无理取闹和无谓争吵,而是形成一种目前还不习惯的捍卫自己信念的合法而正当的斗争。我们认为,对这一点的绝对保证,就是让少数派成立一个 (或一个以上) 著作家小组,它有权派代表参加代表大会并享有充分的 ‘舌头自由’。必须提出最广泛的保证,让批评党中央机关工作的党的书刊能够出版。必须使各委员会有权得到 (通过全党运送机构) 它所需要的党的出版物。” (9卷8页)
列宁一直认为要通过党章来保证党内的这种“舌头自由”。1905年党的三大上通过的党章第七条就体现了列宁的这一思想。其具体条文如下: “任何已被代表大会或中央委员会批准的组织,都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出版党的书籍。如有五个合格的委员会要求,中央委员会即必须运送任何组织的刊物。所有定期的党的刊物都必须按照中央委员会的要求刊载中央委员会的一切声明。” ( 《苏联共产党决议汇编》 第一分册105页,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 该条文的前一半对 “少数” 这一概念给出了具体解释,即任何意见的流通都要有一定的基数才行,不能无限制地照顾极少数人。条文中提到的 “五个委员会”,大约相当于当时俄国党地方委员会的1/6,这个基数是比较合理的。条文的下半句也提出了对党报党刊的党性要求,即党的报刊有义务刊登党中央的文献。党章的这一规定保障了党内少数派的 “舌头自由”,也对 “少数” 的数量做出了适当的限制,具有可操作性。
列宁提出党内 “舌头自由” 原则与1900年8月鼓励在刊物上公开自由论战的做法一脉相承并有所改进。当时,列宁提倡党内思想斗争公开化,可以在党的公开刊物上讨论党的问题。不过,公开党内思想斗争也引起了不少党内人士的担忧,担心会被敌人利用,会误伤同志,甚至造成党内新矛盾。针对党内的这些疑问,列宁承认 “在刊物上进行斗争会招致新的埋怨,引来不少打击”,但是,这种害怕打击的人是 “脆弱的人”,希望没有斗争分歧的想法是 “天真的” (44卷62-63页)。数年后的1913年3月,列宁在 《一次谈话》 里再次谈到他对党内的思想交锋的认识: “公开揭穿是一把利剑,它自己可以治疗它所带来的创伤。……在进行一场严重的会战时,战场附近不可能没有野战医院。但是因为看到‘野战医院的’情景就害怕起来或者紧张起来,那是绝对不能原谅的。你怕狼,就别到森林里去。” (23卷53页) 需要注意的是,列宁谈到的公开,是指在党内的报刊和会议上的公开,有些刊物 (如争论专刊) 仅限内部发行。
列宁的喻证 “舌头自由”,是指在党纲、党章和党的策略范围内的自由,超出这个范围,就不是党内的交流,而是党与党外人士的论战了。1905年,列宁在 《党的组织和党的出版物》 一文中论证了党内言论自由的边界问题。他认为: “每个人都有自由写他所愿意写的一切,说他所愿意说的一切,不受任何限制。但是每个自由的团体 (包括党在内),同样也有自由赶走利用党的招牌来鼓吹反党观点的人。” (12卷95-96页) 列宁明确论证了党内言论自由不能伤及党的团结和利益,否则党也有权利行使 “结社自由” 的另一方面的 “自由”,即自由地与这些人 “分手”。1906年5月,列宁发表 《批评自由和行动一致》,专门论证了批评自由和行动一致的基本原则。这个原则的形象喻证便是列宁说的党内 “舌头自由”。当然,不能无休止地争论下去,全党在执行多数人通过的决议时,少数应服从多数,不能妨碍党的行动一致。(参见19卷194-1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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