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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新闻《马克思和恩格斯论版权》解读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09日 阅读:106 评论:0

自从出现可以大量复制的印刷机以后,为维护作者的利益,版权逐步从出版惯例转变为法规。马克思具有较强的版权意识,1869年,德国社会民主工党 《民主周报》 主编威廉·李卜克内西不经作者和原杂志的同意,就在自己的报纸上发表共产主义同盟盟员埃卡留斯的文章 《伦敦的缝纫业》。就此,马克思对恩格斯说: “他转载埃卡留斯发表在《新莱茵报评论》 上的 《伦敦的缝纫业》 一文,既不征求埃卡留斯的意见,也不注明原载 《评论》。……无论如何不能允许威廉发表文章时把它说成是专门为他写的,而不是转载自 《评论》 的。”(32卷250 -251页)

1886年 《伯尔尼公约》 签订后,版权成为一项国际性精神交往的法律。恩格斯依据这一公约的精神而维护自己作为作者的权利。1890年,他曾针对英国杂志界的惯例而提出自己的版权要求,他说:“根据这里的规定,文章属于杂志,如果你不事先声明不许修改,编辑部可以任意修改文章。我在这种情况下提出的条件是: (1) 我保留著作权; (2) 不经我直接同意,不能进行任何修改。”(37卷363-364页) 即使是党内的宣传、出版工作,他也要求以尊重版权为前提。1894年,俄国社会主义者克里切夫斯基擅自翻译出版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一些著作,恩格斯得知后写了一封信给他,抗议他这种侵犯版权的行为。他写道: “那些文章,根据伯尔尼协定,版权都归我所有,……据我所知,党内的习惯一直是: 即使涉及不属于伯尔尼协定规定的作品的翻译,也要征得作者的许可,借以维护对作者的尊重。……您无视这一规定,因此我郑重地抗议您的做法并保留自己的一切权利。”(39卷237-238页)

马克思

尼·尼·茹可夫绘画

恩格斯自己也很注意遵守版权的有关规定。1895年,他准备出版马克思在1842—1843年发表在《莱茵报》 上的文章,为此曾专门向律师咨询,马克思的继承人对当年的文章享有多大的版权,以及如何取得这些著作的版权。为了让德国社会民主党人记取俄国人的教训,他就这次出版事宜告诫德国党的领导人: “俄国人有种根深蒂固的习惯,‘为了有利于宣传’,有时是为了自己个人的印刷厂和出版社的利益而损害别人,不征得同意,就侵犯版权。但是我至今还不习惯德国人的这种行为。”(39卷4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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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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