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论证报刊是社会的 “第三个因素”,发生在1843年年初,是年他不到25岁,在 《莱茵政治、商业和工业日报》 主编的岗位恰好三个月。《莱茵政治、商业和工业日报》 简称 《莱茵报》,1842年元旦在普鲁士王国莱茵省科隆市创刊。
当代摩泽尔河
1842年12月12日和14日,《莱茵报》 分别发表驻摩泽尔的记者彼得·约瑟夫·科布伦茨 (Peter Joseph Coblenz) 撰写的匿名通讯 《摩泽尔河沿岸地区居民关注新闻界的下一步行动》 和 《关于乡镇财产必须退还》,报道了摩泽尔河沿岸地区农民的贫困状况,批评政府当局对农民疾苦的冷漠态度。就此,四个月前还是摩泽尔河沿岸特利尔行政区长官的时任莱茵省总督冯·沙培尔 (von Schaper) 向 《莱茵报》 发出两个指示,指责通讯的作者歪曲事实,诽谤政府,并要求作者就一系列问题做出答复。包括《莱茵报》 在内的莱茵省几乎所有政治性报纸都遵循总督命令刊登了这两个指示。科布伦茨不敢大胆驳斥省总督的责难,给马克思寄来一篇很不像样的答复以及少量相关材料后就退缩了。马克思决定以该记者的名义为报纸的揭露进行辩护。特利尔是马克思的家乡,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后,他的辩护文章于1843年1月15日以后陆续发表,但只发表了前两部分,后面的三部分被书报检查官查禁。
在文章的第二部分,马克思论述的第一个问题是: 为什么摩泽尔河沿岸地区种植葡萄的农民需要像《莱茵报》 这样的自由报刊来揭示他们的贫困生活。他用一系列事实详尽说明,当地的行政官员由于高高在上而不知道农民的疾苦,或出于维护政绩的目的对农民的疾苦视而不见,说一些诸如 “国家只能采取适当措施来尽量减轻当地的居民在这种转变中所遇到的困难” (2版1卷369页) 等套话。马克思分析说: 管理这些地区的官员 “不会毫无偏见地评述这些生活条件,正是因为这些条件有一部分是他造成的; ……当一种弊端已经尽人皆知的时候,官员就把大部分的过错推给私人,认为这些人的境况是他们自己造成的,而另一方面,他既不允许对官僚一手创造出来的管理原则和制度的完善性表示怀疑,又不肯放弃这些原则和制度中的如何一项”(2版1卷372页)。而从信息渠道看,“高层行政当局对自己的官员的信任肯定超过对被管理者的信任,因为不能想象后者也持有同样的官方见解”(2版1卷373页)。同时,他也说明: “种植葡萄的私人也同样无法否认,他们在下判断时可能有意或无意地受到私人利益的影响,因而也就不能无条件地认为他们的判断具有真实性。……他们的陈述总是带有私人申诉书的性质。” (2版1卷377页)
在论述了两方面的传播心理之后,马克思提出了他关于报刊是社会的 “第三个因素” 的思想。他说: “这样,为了解决这种困难,管理机构和被管理者都同样需要有第三个因素,这个因素是政治的因素,但同时又不是官方的因素,这就是说,它不是以官僚的前提为出发点; 这个因素也是市民的因素,但同时又不直接同私人利益及其迫切需要纠缠在一起。这个具有公民头脑和市民胸怀的补充因素就是自由报刊。” (2版1卷378页)
政治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的。马克思把第三个因素看作政治的因素,也就是把报刊的这种作用看作一种社会职能。由于报刊是广泛的社会交往的媒介,因而在反映农民生活贫困的具体问题上,马克思意识到了报刊在许多现实矛盾冲突中可以充当 “第三个因素” 的可能性。所谓第三个因素,即是指报刊作为不介入矛盾双方的第三者,提供发表意见的场所。在这种情况下,报刊有可能成为社会公正的代表。当然,这种公正不会以绝对纯正的形态出现。马克思还讲到一点,即一旦人们在报刊上发表意见,它就不再仅仅是个人的某种意见,而带有社会的性质。因而他接着说: “在报刊这个领域内,管理机构和被管理者同样可以批评对方的原则和要求,然而不再是在从属关系的范围内,而是在平等的公民权利范围内进行这种批评——已经不是作为个人,而是作为理智的力量,作为合理的观点的体现者。” (2版1卷378页)
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中文二版第一卷第一次印刷本中,以上引文中破折号之后那段话,即 “已经不是作为个人,而是作为理智的力量,作为合理的观点的体现者” [nicht mehr als Personen,sondern als intellektuelle Mächte, als Verstandesgründe (德文版1卷190页)] 漏译。经笔者向中央马列编译局有关领导指出后,第二次印刷本补齐,但却没有把马克思原文表示着重的斜体字转换为对应的中文黑体字,应该是“已经不是作为个人,而是作为理智的力量,作为合理的观点的体现者”。
马克思的论证是为了反驳省总督对 《莱茵报》的指责而强调本报所报道的内容是真实的,且同时顾及了国家和私人利益。很多人都有这样的体验:一旦在报刊上发表意见,就会有一种无形的压力要求在报刊上讲话的人确信自己是理智力量的代表,不仅代表个人,而且要代表更多的人; 不论其地位高低,在报刊上他自然与其他发表意见的人 “平等”了。这种无形的压力在于报刊是面对社会的,而不仅仅面对赞同自己的内部几个人。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说自由报刊是社会的 “第三个因素”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这一论述也有些理想化了。无论什么人,一到报刊上发言就能代表理智的力量、合理的观点,以及自由报刊可以 “作为公民头脑和市民胸怀的补充因素”,均为个人道德或新闻职业道德的要求,其实很难真正做到。虽然存在 “社会意见气候” 这种无形的舆论压力,但报刊会有自己的利益和观点,官员和市民也会有各自的观点和利益,如果利益足够强大,首先被践踏的便是道德。
不过,马克思关于报刊 “第三个因素” 的论证提供了报刊为公众提供争论平台的思想。随着欧洲报刊从党报时期向商业报刊时期的转变,报刊要尽可能赢得所有公众的理念得到承认,因而马克思于1860年论证了英国报刊形成的 “公正惯例”。他写道: “最低限度是公正惯例 [common fairness],即任何一家英国报纸 (无论它的派系如何) 都不敢违背的这种公正。”(参见14卷768页,译文有改动) 这种 “公正” 并不否认报纸有自己的观点,但报刊一般情况下要显示出公平的姿态,否则会遭到公众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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