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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新闻《报刊革命法庭》解读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09日 阅读:125 评论:0

1917年12月31日 (俄历12月18日),由左派社会革命党人领导的苏维埃俄国政府司法人民委员部通过了建立报刊革命法庭的决议,并得到人民委员会的认可。1918年2月10日 (俄历1月28日),列宁签署 《关于成立报刊革命法庭的法令》,该决议最终以法令形式得以确认。

《工农政府法规与命令集》 收录的 《人民委员会关于报刊革命法庭的法令》

十月革命胜利后的第二天,即1917年11月8日 (俄历10月26日),一些报刊发布反对革命的言论,号召各种反对力量团结起来同新生政权抗争。在这种形势下,作为当时革命的最高领导机构——彼得格勒军事委员会——立即派遣部队于当晚赶赴各报馆,凡刊载反对革命言论的报刊均被勒令停刊,并对报社主要人员予以拘禁。被查封的报刊主要有立宪民主党人的 《言论报》 《俄罗斯自由报》,孟什维克的 《日报》,沙皇时期依附当权者的商业报纸《新时报》《现代言论报》,立场接近立宪民主党人而由银行出资兴办的 《每日新闻》 以及 《交易所新闻》《戈比报》《新俄罗斯报》 《俄罗斯意志报》 等。(参见廖盖隆、孙连成、陈有进等主编 《马克思主义百科要览·下卷》 2659-2661页,人民日报出版社1993年版)

面对报刊 “煽动公开对抗和不服从工农政府”的情形,新建立的苏俄政权决定通过立法的方式查禁所有进行反革命宣传、鼓动群众推翻政权的报刊。1917年11月9日 (俄历10月27日),苏维埃第一届工农政府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由人民委员会主席列宁签署并经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的 《关于出版问题的法令》,并于10日在 《真理报》 上全文刊出。这是苏俄政府颁布的第一个有关政治审查的法令,对报刊出版实行严格管制。该法令指出: “资产阶级报刊是资产阶级最强大的武器之一,特别是在新的工农政权刚刚确立的关键时刻,不能让这种武器完全留在敌人的手中。” (杨春华、星华编译 《列宁论报刊与新闻写作》 619页,新华出版社1983年版)但法令也指出 “即使在紧要关头也只能在绝对必要的范围内采取限制报刊的措施” (杨春华、星华编译《列宁论报刊与新闻写作》 619页)。

关于这一法令,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在讨论时发生争论,最后以34票赞成、24票反对、1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布尔什维克党团提出的关于无保留地支持人民委员会 《关于出版问题的法令》 的决议。投反对票的是左派社会革命党的委员16人、布尔什维克的委员中的8人,他们均以辞职提出抗议,并分别就此发表声明。宣布辞职的布尔什维克委员声明,他们不同意 “用政治恐怖手段来保持纯粹的布尔什维克政府”,因 “不能对这一政策负责” 而辞职。(参见丹尼尔斯 《革命的良心》 108页,北京出版社1985年版) 他们担心这种规定的主观判断标准无法控制,会殃及更多的报刊,造成恐怖统治。从列宁当时的承诺看,他意识到管理新闻出版业应该采用法治的方式,查封报纸仅作为一种临时措施。而党内的反对意见则意识到,不能用暴力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后来苏俄政策在这方面的发展实际上循着这种逻辑一直走到了尽头,这说明对不同思想的暴力行为一旦开始,就很难停止在某个标准线上(它本身是主观的)。

法令公布后,资产阶级各派别一方面煽动印刷工人罢工,扰乱正常的生产秩序; 另一方面,被查封的资产阶级报刊企图规避出版法令,采用更换名称的方法继续出版。(参见陈力丹 《马克思主义新闻学词典》 209-210页,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2年版) 由于持不同意见的委员辞职,赞同镇压的思路畅通无阻。当时由左派社会革命党人领导的苏俄人民委员会司法人民委员部于1917年12月31日 (俄历12月18日) 通过了建立报刊革命法庭的决议。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人民委员会认为司法人民委员部关于建立报刊革命法庭的决定是必要的,并于1918年2月10日 (俄历1月28日) 由列宁签署《关于成立报刊革命法庭的法令》,此法令于2月22日在 《工农政府报》 上刊出。该法令修正了此前决议所解释的革命出版法庭只追究报刊文字而不追究人等的缺点 (参见孙国华主编 《中华法学大辞典·法理学卷》 197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对报刊出版实行严格的系统的监督管理。

该法令共设十条,第一条明确规定在革命法庭下设立报刊革命法庭,专门负责审理利用报刊进行反人民的各种犯罪活动。第二条法令说明,“利用报刊进行反人民的犯罪活动” 是指虚假地和歪曲地反映社会生活现象的各种报道,因为这种报道是对革命人民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是对苏维埃政权所颁布的出版法令的破坏。该法令还对报刊革命法庭的组成、案件的审理程序和对犯罪者的惩罚办法等做了具体规定。其中,第三条法令明确规定报刊革命法庭由三个人组成,这三人将从苏维埃的工人和士兵中选出,任期不能超过三个月; 报刊革命法庭由工兵农代表苏维埃选举产生,设侦察委员会、预备庭和审理庭,公开审判,其判决为最后判决,不得上诉,由工兵农代表苏维埃报刊工作办事处执行。(参见陈力丹 《马克思主义新闻学词典》 209-210页)

报刊革命法庭下设侦察委员会,其成员从苏维埃的工人、士兵和农民阶层中选举产生,共有三人,负责对报刊进行预先审查。侦察委员会的权利范围、所做决议的执行和申诉等问题都在条例中有详细的说明。法令的第七条指出,报刊革命法庭举行会议必须公开,并且对外公布所有会议的完整报告。法令的第九条规定报刊革命法庭可以对违反法令的报刊实行下列惩罚: (一) 扣款; (二) 进行公开谴责,即通过法庭所确定的方法将被查究的报刊作品公之于众; (三) 在显著位置刊登判决书,或专门驳斥虚假的报道; (四) 停刊 (包括临时的和长期的) 或者停止发行; (五) 将被查究的印刷所或报社的财产收归全民所有; (六) 剥夺自由; (七) 勒令离开首都、个别地区或者俄罗斯共和国国境; (八) 剥夺罪犯全部或者部分政治权利。(参见陈力丹 《马克思主义新闻学词典》 209-210页)

1918年5月,报刊革命法庭被撤销,其职权由各革命法庭行使。对于法庭的突然撤销,列宁表示了不满,他指出: “对于出版法庭的工作事先未作总结 (和讨论),就撤销关于出版法庭的法令是不对的。” 另外,列宁还指出: “在司法人民委员部部务委员会之外,另设个人 ‘护民官’ 的职务,也是不对的。这样又会重复类似 ‘总检查官’ 那种糟糕的事。” 列宁还要求: “不要把注意力放在机构的改革方面,放在细小的或几乎完全是名称上的改革 (‘护民官’) 方面,而应该注意使司法人民委员部部务委员会在建立真正革命的、能迅速而无情地严惩反革命分子、流氓、懒汉和捣乱者的法院方面作出实际的成绩。” (34卷193-194页) 列宁提出的关于修改草案的要求,最终经人民委员会通过并责成司法人民委员部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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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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