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新闻事业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1950年,全国通过邮局发行的报纸有140种,每期发行总数230万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49年11月1日成立新闻总署,
中央人民政府新闻总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一个部门,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的规定,于1949年11月1日成立。该署负责管理全国的新闻事业,署长胡乔木,副署长范长江、萨空了。
资料显示,从1949年到1954年间,中共中央、中宣部、新闻总署以及中共各中央局、中央分局发布有关新闻工作的文件约百件涉及新闻宣传的方针政策以及具体的新闻活动与新闻管理。其中较为受到关注的文件有两件: 一是1950年4月19日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决定》; 二是1950年4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新闻总署关于改进报纸工作的决定》 (简称 《决定》),强调报纸要适应全国逐步转入以生产建设为中心任务的情况,应当着重报道人民生产劳动的状况,宣传生产工作和财政经济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
《决定》 是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央政府发布的关于新闻事业最重要的文件。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为适应全国逐步转入以生产建设为中心任务的情况,全国报纸应当用首要的篇幅来报道人民生产劳动的状况,宣传生产工作和经济财政管理工作中成功的经验和错误的教训,讨论解决这些工作中所遇到的各项困难的办法。报纸的新闻、通讯、评论、信箱、专门性的或一般性的副刊都应当尽可能地服从于这个任务。
无论是中央的、大行政区的或省以下的报纸都应当减少关于会议、机关活动、负责人员的不重要的言论行动、没有广泛重要性的文告文电的篇幅。对于重要的会议和文告应当力求用适当的新闻通讯和评论加以生动而通俗的解释,以便为人民群众所了解。
中央人民政府新闻总署国际新闻局旧址北京国会街 (今宣武门西大街) 26号楼
二、为了加强报纸在国家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报纸的编辑、采访、评论人员必须通晓社会科学的基本知识,通晓国家和地方建设事业的政策、情况和问题,养成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作风,并力求与人民群众、机关和干部保持亲密的联系。应当改革报社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改变现有的妨碍联系实际的编辑采访通讯联络等项工作各自为政的状态,建立编辑部门统一集中的领导,并应按照社会生活的不同方面 (例如公私营工商业与工人问题、农业与农民问题、军事与军队、思想文化与教育出版等)实行适当的分组,以便各组的编辑采访人员可以获得关于各该方面的专门知识,并将编辑采访的工作联合在一起。
三、报纸应当把建立和领导通讯员网和读报组的工作当作重要的政治任务。报纸的通讯员网应当以人民群众中的积极分子为主体,除工人农民中的积极分子外,也要吸收政府机关中的积极的工作人员和进步的知识分子参加。报纸编辑部应当经常地用通信和开会等方法去指导和鼓励通讯员的工作,帮助他们学习写出重要的、公正的和迅速的报道,并写出群众中的和他们自己的对于政府工作、生产建设事业和其他社会生活的意见。
读报组应当是报纸内容的经常的和有组织的学习者和宣传者。读报组同时应当向报纸报告地方情况和群众意见。报纸为了鼓励读报组的活动,应当在订阅条件或其他方面给以适当的优待。
四、报纸对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应负批评的责任。这种批评应当是积极的、富于建设性的、实事求是的和与人为善的。报纸所发表的批评应当要求被批评者做适当的声明,以便向人民群众报告批评的结果。
报纸应当用很大的注意来发表和答复读者的来信,特别是关于政府工作、经济建设事业和其他社会生活的批评、建议和询问的信件。这些信件中最重要的可以编入新闻版,其他的可以编入副刊,作为一般报纸副刊的主要内容。
可以看出,《决定》 主要是为了 “适应全国逐步转入以生产建设为中心任务的情况”,要求报纸工作者 “通晓社会科学的基本知识,通晓国家和地方建设事业的政策、情况和问题,养成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作风,并力求与人民群众、机关和干部保持亲密的联系”。显然,这是当时新闻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这个文件显现了当时中央关于新闻工作的指导方针是正确的,贯彻着党的七届二中全会精神,以生产建设为中心。中央人民政府新闻总署机构存在的两年多时间里,主要配合中共中央宣传部做好管理新闻事业的工作。随着中央否定巩固新民主主义秩序,以生产建设为中心逐渐转向以阶级斗争为纲,这个正确的新闻工作方针实际上被搁置。
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新闻总署成立两年以来的工作实践,证明新闻总署的工作完全可以与其他部门合并,会议决定撤销新闻总署。1953年起,全国所有民营的报纸、广播电台和出版社全部消失,报纸成为各级党和政府的一个部门,不需要再由中央政府设置一个部门管理了,“党管新闻” 的媒介属性由此确立。
新闻总署撤销后,新华社、广播事业局由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领导; 对外国记者的管理划归外交部情报司负责; 原新闻总署办公厅负责的报业管理工作,并入出版总署,财务、人事等行政工作并入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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