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马克思写的第一篇政论,约两万字,写于1842年2月初至2月10日,最早发表于1843年2月在苏黎世出版的 《德国现代哲学和政论界轶文集》 (Anekdota zur neuesten deutschen Philosophie und Publicistik) 第一卷,署名 “莱茵省一居民”。这篇政论的中译文收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中文一版1卷3~31页、中文二版1卷107~135页。本条引文采用中文二版。
1840年登基的普鲁士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于1841年12月下令颁布一项新的书报检查令,表面上对书报的检查放松了许多,不少知识界人士对此发表了乐观的意见。实际上国王倾向于巩固家长制独裁政府,虽然从繁荣国家经济出发,承诺扶持新兴资产阶级和市民阶层,支持他们在议会和媒体中表达自身诉求,但止于名义上承认 “正直坦率的公众言论”(freimütige Publizität) 的必要性, 能够被政府容忍的“公众言论” 在实践中却受到多重规则和习俗的约束。马克思的这篇论文与当时议论的主流大相径庭,从根本制度上对书报检查进行了批判。
2012年由Hanricus出版的马克思 《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 德文原文单行本 (24页)
马克思写此文时已经获得耶拿大学的哲学博士学位,希望能做波恩大学哲学教授,但在他的柏林大学的青年黑格尔派同伴布鲁诺·鲍威尔 (Bruno Bauer) 因主张非正统教义而被禠夺教职之后,马克思的大学就职前景黯淡了,他选择了新闻出版业。此文是马克思目睹青年黑格尔派一再被当局打压封禁后感同身受而发出的抗议。
1842年2月10日,他将文章寄给了 《德国科学和艺术年鉴》 (Deutsche Jahrbücher für Wissenschaft und Kunst) 主编阿尔诺德·卢格 (Arnold Ruge),卢格赞同他的观点,但根据政治形势,该文章在德国境内难以发表,故他推荐给了瑞士苏黎世的 《德国现代哲学和政论界轶文集》发表。在德国境内,只有该文节录以 《倾向-报刊检查》 (Tendenz-Censur) 为题发表于1843年3月26日和28日的 《曼海姆晚报》(Mannheimer Abendzeitung)。
他认为,检查制度在以下几个方面都表现为非法:
一、检查制度侵犯了人的精神自由。精神的存在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而每个人的表现风格更是色彩缤纷,但是检查制度却指定用一种形式、一种风格来表现精神,这实际上是禁止任何探讨本身。马克思写道: “你们赞美大自然令人赏心悦目的千姿百态和无穷无尽的丰富宝藏,你们并不要求玫瑰花散发出和紫罗兰一样的芳香,但你们为什么却要求世界上最丰富的东西——精神只能有一种存在形式呢?我是一个幽默的人,可是法律却命令我用严肃的笔调。我是一个豪放不羁的人,可是法律却指定我用谦逊的风格。一片灰色就是这种自由所许可的唯一色彩。每一滴露水在太阳的照耀下都闪现着无穷无尽的色彩。但是精神的太阳,无论它照耀着多少个体,无论它照耀什么事物,却只准产生一种色彩,就是官方的色彩!”
二、检查制度以某种倾向为衡量标准,而以思想方式而不是当事人的行为本身作为法律的标准,即是一种对非法行为的认可。马克思就此写道: “追究倾向的法律,即没有规定客观标准的法律,是恐怖主义的法律; 在罗伯斯比尔执政时期,国家在危机情况下所制定的就是这样的法律,在罗马皇帝们在位时期,国家在腐败不堪的情况下所制定的也是这样的法律。凡是不以当事人的行为本身而以他的思想作为主要标准的法律,无非是对非法行为的实际认可。与其把我要留胡子的想法当作剪胡子的标准,倒不如像那位俄国沙皇 [彼得一世——引者注]所做的那样,干脆让御用的哥萨克人把所有人的胡子统统剪掉。” 马克思还就此论证了法律的对象是行为的原理,他说: “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法律在处置我时所应依据的唯一的东西,因为我的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权利、要求现实权利的唯一东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现行法的支配。可是,追究倾向的法律不仅要惩罚我所做的,而且要惩罚我在行为以外所想的。所以,这种法律是对公民名誉的一种侮辱,是一种危害我的生存的法律。”
三、检查制度让作为普通人的几个检查官凌驾于作家之上,并且把公众的意志看作对最简单事物也无能为力的东西,因而使发表意见的权利变成了一种专横的权利。就此马克思讽刺道: “你们竟把个别官员说成是能窥见别人心灵和无所不知的人,说成是哲学家、神学家、政治家”。“既然在普鲁士有这么一批政府所熟悉的万能天才 (每个城市里至少有一个书报检查官),那么,这批博学多才的人物为什么不以作者的身份出现呢? 要是这些因人数众多、更因博学多才而显得声势浩大的官员们一旦崛起,用自己的声势去压倒那些仅仅用某一种体裁写作、而且连用这种体裁写作的才能也未经官方验证的可怜作者们,那么,这就会比用书报检查更快地消灭报刊中的一切混乱现象。”
四、在法律程序上,检察官集原告、辩护人和法官于一体,这种集中与法律是相矛盾的,也是与心理学的全部规律相矛盾的。马克思说: “书报检查官也就是原告、辩护人和法官三位一体的人。书报检查官被委任去管理精神,然而他是不负责任的。”
马克思的结论是: “整治书报检查制度的真正而根本的办法,就是废除书报检查制度,因为这种制度本身是恶劣的,可是各种制度却比人更有力量。”后一句德文原文是: denn das Institut ist schlecht,und die Institutionen sind mächtiger als die Menschen.这句话里面的第一处 “制度” 特指书报检查制度,而第二处“制度” 马克思使用了复数。在这里,除了书报检查制度之外,马克思还指普鲁士国家机器中其他同样具有异化特征的制度。在它们的共同作用下,公众被剥夺了人的自由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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