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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新闻《《霍亨索伦王朝的出版法案》》解读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09日 阅读:141 评论:0

1849年3月12日,普鲁士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向柏林国民议会提出新的出版法案。马克思当月22日和23日在 《新莱茵报》上发表时政评论《霍亨索伦王朝的出版法案》,中译文全文约6 000字,没有署名,收录在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中文一版6卷432~440页。

恩格斯1848年笔下的普鲁士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 (右)

霍亨索伦 (Hohenzollerns) 是勃兰登堡-普鲁士王国 (1415—1918) 及德意志帝国 (1871—1918)的统治家族。1806年拿破仑率领军队入侵德国,在莱茵一带施行较为开明的法国 《拿破仑刑法典》。1815年莱茵省归并普鲁士后,如马克思所说,统治者想 “排除可恨的法兰西法律,而在各地普遍施行可耻的普鲁士法” (6卷405页),1840年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继位后更有这种企图。这项新的出版法案提出时,马克思重返莱茵省科隆市创办 《新莱茵报》 9个多月,报纸23次遭到起诉和两次法庭审讯,马克思对此非常愤怒,所以这篇时评带有浓厚的战斗檄文的色彩。马克思认为,这项法案中所谓的出版自由是在戒严状态下和军刀检查制度下宣布的,法案公开地维护王权,因而比以往旧的普鲁士法还要苛刻。马克思特别向实行较为自由的拿破仑法的莱茵省人民说明,这一反动措施是要将莱茵省完全变成旧普鲁士的省份之一。

文中马克思首先把霍亨索伦王朝的出版法同之前1847年已被莱茵省等级会议否决的刑法方案做了一个对比,认为所谓的出版自由是在戒严状态下和军刀检查制度下宣布的,因而在普鲁士并没有真正的出版自由。接下来,马克思批判了该法案第二十二节的规定,指出: 根据此条,警察有权没收他们所不喜欢的报纸,警察甚至可以侵入民宅,对公民的财产和私有物组织公然无忌的警察式的劫夺却不受法律的制裁。然后,马克思重点分析了出版法为维护王权所制定的严苛条文,例如,“通过语言、文字、印刷品或以符号、图画或其他某种描写形式表现出对国王陛下之不敬者,处以两月至五年的徒刑”。而在此前,根据普鲁士法,甚至根据被否决的刑法草案,对不敬言行的处罚也没有这么重。另外,新法案还规定侮辱王后者,同处两个月至五年的徒刑,侮辱王位继承人或王室之其他成员者,处以一个月至三年的徒刑。法案还在第十九节中极其可笑地塞进了 “侮辱议院”处九个月以下徒刑的规定。因而马克思指出: 出版法是 “浸透着戒严精神的法案”,根本没有出版自由,所以每隔几段马克思便愤怒地写道: “出版自由——同时旁边还有绞架!”

马克思认为,该出版法与同时颁布的俱乐部法、招贴法彼此相互补充,是 “三个最残酷的法律,达到了暴戾恣睢和背信弃义的顶点”。国王就是要通过这些法案将莱茵省重新 “抛回到旧普鲁士立法的宗法式野蛮状态中去”。他将该出版法讽刺为拿破仑法典、法国九月法令 (法国政府1835年9月颁布的反动法令) 和普鲁士法的 “最完美的综合物”。这项法案的条文出自上述三部法律,但惩处力度却更重。该法案第九节抄自拿破仑法典,规定教唆犯罪既遂者与犯罪者同等论处。而以往在施行普鲁士法的地区对教唆罪 (即使既遂) 的惩罚比较轻。该出版法第十节来源于法国的九月法令,规定对于挑拨公民相互仇恨或歧视者,将处两年以下的徒刑。这一规定比九月法令的原文更严苛,原文只是含糊地规定对 “挑拨社会各阶级间的仇恨者” 进行处罚。

法案的另一些规定则恢复了自1815年起已实施了33年的、在1848年三月革命后刚被废除的普鲁士法,还增加了莱茵省法律中根本没有的各种新罪名: (1) 用明知是虚假的消息或用在法律上不能得到证实的事实来挑拨人们仇恨和轻视国家机关或政府者。(2) 采用旧普鲁士的 “煽动不满”和关于亵渎宗教的概念,制定了发表形式上煽动仇恨和歧视合法宗教团体 “言论”的罪名,对此处以两年以下的徒刑。(3) 侮辱陛下和不敬重国王、王后、王储、王室的其他成员,以及某个德意志邦的元首者处以一个月至五年的徒刑。(4) 即使是对证据确凿的事实做出的论断,但只要被论断的事实证明是蓄意侮辱者,也应按侮辱罪论处。以上两条表明新法案用比旧普鲁士法更为苛刻的手段来维护封建王权。(5) 侮辱两院中的一院、两院的议员之一、国家机关 ( 《拿破仑刑法典》 中未规定有对整个社团的侮辱罪)、官吏或军队的代表处以九个月以下的徒刑。(6) 对私生活的侮辱或诽谤。《拿破仑刑法典》 只规定对公开的或散布的侮辱或诽谤行为加以惩治,新法案却企图将私下发表的任何意见都置于警察局和检察机关的监督之下并加以惩治,这与惩处应以公开的行为为依据的法治认识背道而驰。

这部出版法草案早在1848年7月,即柏林革命四个月后,就由资产阶级内阁起草和讨论了; 1849年3月王室内阁替代了资产阶级内阁,向议会提供的出版法草案是前者的完善和延续。当时马克思针对7月的出版法草案的预防法性质和以言治罪的倾向写道: “在宪法草案和 ‘德国人民的基本权利’ 中有一条规定: ‘书报检查永远不能恢复’,但是在上述情况下,这种庄严重要的规定听起来简直是一种恶意的嘲笑!”(5卷273页)

马克思认为 “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措施”,而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在他看来,“新闻出版法就是对新闻出版自由在立法上的认可”。如果新闻出版法的目的是禁止自由,即使它以法冠之,“千百次地作为法律而存在,也永远不能成为合法的”(2版1卷176页)。从马克思早期对封建书报刊审查的批判到他对霍亨索伦王朝的出版法的抨击,良法原则的衡量标准贯穿始终。他批判书报刊审查制度 “无疑不负责任地给德国精神的发展带来了不可弥补的损失”,造成了长达20多年的精神 “大斋期”(2版1卷149页)。因而他进一步控诉1849年3月的出版法案: “出版自由——同时旁边还有绞架、普鲁士法的绞架!”“公开的、真正公开的审判——同时旁边还有普鲁士法的绞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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