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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新闻《《〈新莱茵报〉审判案》》解读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09日 阅读:166 评论:0

1849年2月7日和8日,德国普鲁士王国莱茵省科隆市陪审法庭审理关于《新莱茵报》 的两桩指控,一桩是普鲁士前检察长茨魏费尔 (Zweiffel)的指控,另一桩是六名被报道的宪兵的指控。马克思、恩格斯分别在法庭上为报纸进行了有力的辩护,最后陪审团宣布 《新莱茵报》 无罪。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法庭上的辩护发言全文发表于1849年2月14日的 《新莱茵报》 上,标题为 《 〈新莱茵报〉 审判案》。该论著是马克思主义新闻法治思想的一份重要文献,中译文约两万字,收入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中文一版6卷262~285页。

载有马克思和恩格斯发言的小册子 《两个审判案》 扉页(1849年科隆出版)

《新莱茵报》 是由马克思、恩格斯创办的对开德文政治性日报,1848—1849年在科隆出版。该报1848年7月5日发表一篇匿名通讯 《逮捕》,报道了宪兵在逮捕科隆工人联合会领导人哥特沙克 (Andreas Gottschalk) 和安内克 (Friedrich Anneke) 时的粗暴行径,并批评了当时的普鲁士检察长茨魏费尔。这篇文章遭到被批评者的起诉。1849年2月7日和8日,科隆陪审法庭分别审理了茨魏费尔和六名宪兵对报纸的诉讼。马克思、恩格斯和报纸发行人科尔夫以及他们的两位律师在法庭上对这两起指控进行了辩护。

马克思针对控告 《新莱茵报》 有罪的法律依据《拿破仑刑法典》 (Code pénel)第222条和第367条强调了以下这几个方面的内容。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科隆陪审法庭上 (画)

第一,在过往的案例中,同样使用该法典的法国和比利时,官员的某些行为或话语被报刊揭露时,法庭依法做出的是无罪的判决。

第二,第222条 (该条规定: 如果行政机关或司法部门的一个或几个负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或由于执行职务而遭到某种口头侮辱,使他们的名誉或尊严受到损害,侮辱他们的人应判处一个月到两年的徒刑) 只谈到 “口头侮辱”的处罚,不涉及书面的或报刊的侮辱。马克思还引用了法国国会议员、法学家贝利耶 (Teophile Beilier) 1810年2月在会议上做出的说明: “总之,这里所指的只是破坏社会秩序、社会安宁这样一些侮辱行为,即当官员或负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或者由于执行职务而受到的侮辱,在这种情况下,受到损害的已经不是个人,而是社会秩序”(6卷266-267页)。也就是说,只有在官员行使其职务之时受到侮辱并损害社会秩序,才能够构成犯罪。

由此马克思分析说,对报纸的指控成立需要两个条件: 一、在官员执行职务时受到侮辱; 二、当面对他进行侮辱。在其他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说是实际上破坏了社会秩序。报纸文章批评的是他任检察长职务时的错误,而当时他已不在这个职位上; 报纸批评他时,他住在柏林,而文章发表于科隆。两项条件均不成立,因而马克思认为对 《新莱茵报》的控告不适于援引第222条。

接着,马克思的发言转向报纸被控触犯第367条。该条法律规定: “所有其他的责骂和侮辱性言词……都应受一般的行政处分。”马克思说,报纸的报道没有对茨魏费尔先生进行类似 “茨魏费尔先生是叛徒”“茨魏费尔先生发表了卑鄙的声明”这样的侮辱性的谴责。文章仅仅指出: “据说,似乎茨魏费尔先生还声明说,他将要在一星期内在莱茵河畔的科隆城里取消3月19日革命的成果……”由此可见,在这里归咎于茨魏费尔先生的是声明,而不是诽谤或者责骂。并且,文章并没有断言茨魏费尔先生说过上述言辞,只是怀疑他说过,通过怀疑来获得最后的真相,并没有对其构成侮辱和诽谤。

通过对两条法典条款的分析,马克思说,若法庭判处 《新莱茵报》 有罪,则是变相取消了宪法中所承认的和通过革命才取得的人民出版自由的权利,这样就是批准官员们的恣意专横。报纸 “有责任抱着极端不信任的态度去注视政府的每一个行动,去公开揭露政府所采用的制度的任何一个微小的症状”(6卷277页)。“报刊按其使命来说,是社会的捍卫者,是针对当权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无处不在的眼睛,是热情维护自己自由的人民精神的千呼万应的喉舌。”(6卷275页) 其中 “眼睛”一词,中译文为 “耳目”,这里根据德文原文校正。“报刊的义务正是在于为它周围左近的被压迫者辩护。”(6卷277页) 宪法将 “出版自由”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那么报刊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就应该享有出版自由的权利。

恩格斯就诽谤宪兵的指控进行了辩护。他援引《拿破仑刑法典》 第367条: “凡在公共场所或公共集会上,或在真实的和正式的文件中,或在已刊印的或未刊印的文章中 (只要这些文章已经张贴、出售或分发),指责某人有如下行为者则犯有诽谤罪:如果这种行为确已发生,就会引起刑事警察或违警警察对此人的追究,或至少引起公民对他的鄙视或憎恨。” 法典第370条对之还作出了如下补充: “如果指责所根据的事实按照法定手续查明属实,则提出这种指责的人不受任何惩罚。——只有以法庭判决或其他真实文件为根据的证据,才算是合法证据。” (6卷279页)

根据以上两条法律,恩格斯对报纸的报道做了以下两方面的辩护。

首先,报道中有关宪兵的描述均有法庭上证人的证词,报纸没有捏造事实,诽谤一说就不成立。例如文章开头 “早晨六七点钟的时候,有六七个宪兵来到了安内克的住宅,他们一进门就马上粗野地把女仆推开”的描述,与证人安内克在法庭上的证词一致。

其次,报道均是对一群体的行为描述,并没有任何一处有指名道姓。在文章中有一处未经逐字证实,这就是下面的一段: “这四个法庭的得力骨干中,有一个一早起来就喝了不少 ‘精神’ [注: 双关语: Geist意指 ‘精神’,同时也指 ‘烈性酒’。——编者注]、甘露和烧酒,走起路来已经有点摇摇晃晃。”根据证人证词的正确意思,能成立的只是:“根据宪兵的行为断定,完全可以认为他们是醉汉。”也就是说,能成立的只是宪兵的举动像醉汉。就此恩格斯说: “当局的代表先生们确曾对被捕者态度粗野,那末,在我们看来,我们当时只是以极其关怀的心情和报刊应有的公正态度,并且也是为了我们所责难的先生们自己的利益,指出了唯一可以减轻过失的情节。”(6卷282页)

对这一指控进行无罪辩护后,恩格斯谈到了莱茵省的出版自由问题。他说: “如果禁止报刊报道它所目睹的事情,如果报刊在每一个有分量的问题上都要等待法庭的判决,……那末,诸位先生,出版自由就完结了。如果你们想这样做,那末你们就判我们有罪吧!” (6卷285页)

在马克思、恩格斯、科尔夫和律师们的有力辩护下,陪审法庭宣布所有被告无罪,陪审员们还对马克思等的精彩演说表示感谢。由于拿破仑军队曾占领德国西部和西南部,1815年莱茵省划归普鲁士后沿用 《拿破仑刑法典》,根据该法典,普鲁士当局找不出理由查封《新莱茵报》。

从 《新莱茵报》 审判案可以看出,出版自由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传媒报道和批评权力机关时不必担心书报检查和各种处罚,面临法律指控时有法可依,才能保障传媒正常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在《新莱茵报》 审判案中,判断报纸有罪与否的并不能是行政当局,而是陪审法庭。当时的法律制度是,主审法官要以陪审团的决定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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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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