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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民的出场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1月09日 阅读:161 评论:0

一、现代公民的出场

众所周知,“公民”早在古希腊城邦国家就开始出现,但当时能被称为公民的人数量较少,而且局限在严格的等级制序列中,相对于平民、奴隶等,公民属于享有特权者,与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所蕴含的政治平等之义相悖。现代意义上的公民覆盖面极广,几乎向一国的所有人开放,而且消解掉等级、阶级的意蕴,表征着现代人没有差别的、平等的政治地位。一谈公民,似乎就代表着国家的主人,代表着关心公共事务、有积极参与意识和能力的人,因此备受中外思想家和普通大众推崇。

而马克思恰恰要揭示这个现代公民本身的问题,他要讲清楚的是:公民是在什么样的社会背景、历史条件下出现的?在其光鲜外表背后存在着什么样的内里?如何才能将我们赋予公民的政治特质落到实处?

《论犹太人问题》是马克思探讨公民问题的最重要作品,也是我们理解为什么马克思主义传统并不像自由主义传统那样把公民看作核心范畴的重要文本。在这本文献里,马克思讲到两种类型的解放:一种是政治解放,一种是人的解放。在他看来,现代公民是随着政治解放的出现而出现的,或者说是政治解放的产物。要了解公民的全貌,必须把握马克思所说的政治解放的内涵。

政治解放可以简单理解为人在政治领域的解放,其特征首先表现为政治国家自身的解放,即国家不再通过宗教获得合法性,不再受某种宗教的支配和限制,不再依靠神秘性和神圣化、以君权神授等口号来维系统治,也可以宽泛理解为不再通过造神运动、神秘化个人来获得合法性。所有国民不被强迫必须信奉某种宗教,国家也不再理会自己的成员所信奉的宗教,无论是犹太教徒、基督徒还是其他的一般信徒,不会因为信哪种教而地位不平等。宗教信仰不再具有共同性的本质,而成了私人的事务、任意的行为。

国家成为新的寄托,它代替了神,被认为是可以让人获得自由的神圣力量。人们对宗教的幻想、幻梦和期冀转移到政治国家上,相信通过国家的力量,通过国家机构合法合理的正当设置,就能够实现个体自由。国家自己制定规则,通过民主形式、法治方式来治理,其最重要的工具是法律。政治解放是以突出法律规范、实施民主法治、确立法治信仰为特色的历史阶段。

人们也相信,法治是最正当、最有效、最值得信任的社会治理方式,通过法律的制定、调整和完善,人类社会就能走向自由解放、公平良善。没有法律的完善,没有法律的保障,就没有社会的公平、人的自由可言。有了法律的明文规定,就有了对自由等权利的保障,就找到了通往社会公平的光明大道。甚至毫不夸张地说,法律就代表着绝对的公平正义,法律的公平就是真正的公平,法治的社会就是公平的社会。

经过政治解放的国家,通过法律的明文规定确立了每个人的公民、法人地位,它宣布不分出身、等级、文化程度、职业差别,每一个成员都是人民主权的平等享有者,其各种政治权利都应得到平等保障。现代的公民就是由此而来,每个人作为“公民”获得认可正是在政治解放之后实现的。

而在未经过政治解放的国家,公民以及公民权是不可能想象的,起主导作用的是特权,是等级,是少数统治者享有特权,所谓的人民都是作为臣民,没有自己的意志,隶属于他们的统治者,他们被认为天生就该服从特权,安于自己的等级。这种特权和等级还被说成是天生注定的,改变不了的。正是在政治解放后,“法代替了特权”,人从特权和等级制的桎梏中解放出来,成为独立的个体。

政治解放当然是一大解放,它确立了人权和公民权不可撼动的地位。每一个人都被认为享有人权,只要是人,就无一例外地享有。而且这种人权是天赋的,生下来就有的,不能被任何人剥夺的。公民权利神圣不可被侵犯,因为有法律、有国家作为后盾保障。如果有人侵犯了别人的权利,那就是侵犯了国家,亵渎了法律,就应该受到惩罚。人们也不会因为没有财产就没有政治权利,国家取消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财产资格限制,以政治方式宣布了私有财产无效。这是政治解放催生的新景象。

政治解放是实实在在的解放,是人们能够感受到的解放。自由主义理论应该说是政治解放的理论集大成者,资产阶级革命胜利是政治解放最终完成的标志。马克思并没有否定自由主义理论和资产阶级革命实践取得的成就,他与自由主义分道扬镳,是因为他发现仅仅在政治国家层面赋予个人以公民地位和基本权利是不够的。

问题体现在两个根本的方面:第一,虽然在政治国家宣布人是公民,但现实中的人离公民还有很远的距离;第二,虽然赋予人以公民权和人权,但这种权利只被少数人所享有,大多数人并没有真正获得。自由主义只是完成了也只能要求政治解放,它以为在政治上确立民主和法治的地位,确保人的自由、人权,人类社会的政治发展就达到终点了。

马克思要追问的是现代公民和公民权背后的问题:为什么如此好的公民和公民权设定却在现实中难以实现?马克思不是反对公民和公民权本身,而是质疑公民和公民权背后所隐藏的问题。如果仅从公民本身以及人们赋予公民这一概念的理想意义来看,当然看不出问题所在,反倒会对任何否定公民权利的说法充满质疑。

我们很多时候是被范畴所吸引而无视事实,当我们不满意事实而去批判范畴时,人们会以为是在反对范畴所包含的进步内容本身。马克思当然不会反对公民的法律地位,如果连公民和公民权都反对,他怎么可能成为思想家、哲学家?那些总认为马克思主义强调斗争、革命而连最基本的公民权、人权都反对的观点,要么是理论的近视,要么是故意诋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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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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