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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的个人自由何以可能?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1月09日 阅读:174 评论:0

三、普遍的个人自由何以可能?

普遍的个人自由、大多数人的而不是少数人的自由何以可能,如何实现?这是马克思个人理论的落脚点,与自由主义理论以及其他的政治哲学并无差别。不同点在于,马克思反对仅靠在价值观念中宣称个人自由神圣不可侵犯,或者只靠在政治国家层面谈个人自由权利,而主张通过立足现实社会,立足物质生产活动,致力于理顺个人之间的生产关系以及其他社会关系(无论是通过革命还是改革,归根结底都是为解决这个问题)来实现个人自由。

马克思看到的是,对个人利益的呼吁不一定会带来个人自由,反而可能会加剧个人之间的冲突和对立,让部分个人的自由成为其他人自由实现的障碍。事实也证明,对个人自由的过度强调往往通向极端的、狭隘的利己主义,导致一些人把他人、把社会、把政府当成个体自由实现的障碍,得出他人就是地狱、社会消灭个性、有政府就没有自由的结论。所以,那种在集体的名义下侵犯个人自由的极端集体主义是必须批判的,而那种把个人利益推崇到极致的极端个人主义、狭隘利己主义也是应该批判的;同过度的集体主义会侵犯个人自由一样,过度的个人主义、利己主义也会侵犯个人自由。

个人与他人、与集体、与社会是会出现矛盾的,但这并不是说摆脱他人、摆脱社会就能获得个人自由,个人自由的实现还是要在社会中实现,在正确处理与他人的关系中实现。个人自由虽然是个人的权利,但它的实现必然是在社会中,不能不在社会层面上思考个人自由。人是特殊的个体,又是社会存在物,人因此也是总体,是社会中各种因素塑造出来的主体。不能期望摆脱社会关系来实现个人自由,认定社会对个人自由总是对立的。马克思早就指出:“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做抽象的东西同个体对立起来。个体是社会存在物。因此,他的生命表现,即使不采取共同的、同他人一起完成的生命表现这种直接形式,也是社会生活的表现和确证。”

个人自由的实现离不开一定的社会环境,追求个人自由,就要与社会进步、社会公平结合起来,致力于实现两者的融合。个人自由不是通过个人努力、通过个人保持自我独立就能实现的,那种不能改变社会就改变自己的想法,在现实生活中注定是一种自我修行方式。马克思强调的是通过对社会的改造、对世界的改变来实现个人自由,而不是寄希望于个人通过宗教般的心灵救赎或修身养性来实现,这是在个体自由问题上的唯“物”主义。

归根结底,个人自由的问题不仅是个人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关系的问题,必须着力思考的是从改变、理顺、操控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来实现个人自由。从马克思的文本中,我们会读出:在现代社会,个人何以最终获得自由,何以全面发展,从哪里自由,从哪里发展,答案必然是从“物”的世界,从异己的物化关系中获得。人类社会的进步历程,因此就表征为人从“物”中不断获得自由和全面发展的过程,表征为人能自由掌握自己的生命的力量、自由支配他们自己的关系的程度的提升过程。

个人自由的实现,需要建立在对外化力量和物化关系重新驾驭的基础之上,努力的方向就是改变维系这种关系的制度,打破不同的人的阶级身份。人不再按阶级划分,开始作为人而不是作为某个阶级中的人存在,表征着人摆脱了物化关系,以前自发形成的、对立的个人之间的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变成自觉形成的联合起来的关系,人成为关系的主人,成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人。摆脱阶级身份的个人,才有可能变成有个性的个人,这个时候所出现的个人才不再是获得偶然的自由的“偶然的个人”。

个人不被社会分工所束缚,可以自由选择劳动,而且个人劳动本身是自主的活动;个人的发展是一种全方位的发展,不是阻碍其他人的发展,是互为前提的发展。人完全认识到并能够自由运用自己的力量,每个人的力量都是社会的力量,成为每个人都能分享到的力量。这是个人自由必须具备的条件。

个人自由还要通过联合体(真正的共同体)的建立来得以保障,这是马克思对未来社会组织形式、对个人自由实现形式的预见。马克思、恩格斯在不同的文本中不断强调这个方面。在《共产党宣言》中,他们宣布:“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个观点在之前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也有表述:“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

马克思、恩格斯所寄予希望的这种全新的共同体或联合体——未来社会发展所出现的新的共同体,是不代表特定阶级利益的、能够保障各个人自由的真正的共同体。显然,现有的共同体形式远远达不到马克思、恩格斯的要求,因为它们只能带来某些个人的自由,而不是各个人的自由,而且在保障部分个人自由的同时制约了其他部分个人的自由。我们看到的正是,现有的共同体有时候不是个体自由实现的保障,反而会成为制约个人自由实现的外在力量。这就是为什么西方政治哲学家多从约束和限制国家、政府角度来谈个体自由的根源之所在。

马克思要说的是,仅仅约束国家、政府也还是不够的,因为这种共同体形式本身是残缺的,对它的约束本身也只能带来部分个人的自由,还是不可能带来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共同体形式是需要重构的,而不是只对现有的共同体进行细枝末节的修改。马克思站在关系理顺的角度思考个体的自由,重新想象不同于现代国家形式的共同体,这个共同体主要不再具有政治的性质或者说统治的性质,而更多承担着共同生产、共同组织的功能。

这种自由人联合体或共同体是什么样的呢?他们进行了大胆的设想:“在这个共同体中各个人都是作为个人参加的。它是各个人的这样一种联合(自然是以当时发达的生产力为前提的),这种联合把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运动的条件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以生产力高度发达、社会财富充分发展为前提,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够完全自由地发展和发挥他的全部力量和才能,并通过联合而且是普遍性的联合占有生产资料。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的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劳动时间被进行有计划的分配,社会生活过程即物质生产过程作为自由联合的人的产物,处于人的有意识、有计划的控制之下。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一个社会产品,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另一部分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来消费。人们揭开社会生产的神秘的纱幕,终于能够主宰自己的命运,成为社会的主人。这就是从必然王国发展出来的“自由王国”。

马克思、恩格斯是积极的、乐观的思想家,他们预言了这个时代的必然来临,他们相信人们会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会改变自己的一切社会关系,并因此会走向作为自由王国的共同体。但他们也承认,这需要有一定的社会物质基础或一系列物质生存条件,要经过长期的、痛苦的发展。尽管这个真正的共同体以现在的眼光来看,还需要漫长的历史阶段才会形成,但只要我们坚信个人自由值得不懈追求,只要我们看到人类社会不断取得进步,我们就应该相信这个共同体一定会实现,我们就应该为它的到来贡献自己能够贡献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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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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