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沦为形式的公民权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1月09日 阅读:137 评论:0

三、沦为形式的公民权

马克思在剖析了公民之后,对公民权也进行了深刻反思。政治解放赋予了现代人公民权,把保障人权确立为现代政治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就人权以及自由、平等等权利本身而言,马克思并不反对,他还认真探讨了人权的构成部分:一部分是政治权利,即与别人共同行使的参加政治共同体、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这些权利属于政治自由、公民权利的范畴;另一部分则是与公民权不同的人权,信仰自由就属于这些权利之列。

如果再要扩展的话,还应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名誉权、肖像权等,马克思没有提及这些权利,只是提到了信仰自由。信仰的特权是普遍的人权,用任何方式信奉宗教,履行自己特殊宗教的礼拜的权利,是由国家保障的人权,这是不能被抹杀的进步。但马克思还要进一步追问,以让我们看到自由权、平等权的实质,不要被人权的外衣遮蔽而看不到其中的内核。

公民权的问题源于公民的问题,人权的问题源于市民社会之人的问题。每个人都是自由的人,自由是什么?自由就是可以做和可以从事任何不损害他人的事情的权利,这可能是我们最熟悉不过的对自由的表述。马克思看到的是,这种自由只是作为孤立的、自我封闭的单子的自由,是分割的、狭隘的、局限于自身的个人的权利。所谓的平等只不过是作为孤立自在的单子的每个人拥有的自由的平等。它不是建立在人与人相结合的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人与人相分割的基础之上,它使每个人不是把他人看作自己自由的实现,而是看作自己自由的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安全必然成为市民社会的最高概念,整个社会的存在只是为了保证维护每个成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马克思因此称之为警察的概念。市民社会因此没有借助安全这一概念超出自己的利己主义,安全是它的利己主义的保障。公民权必然归结为或沦落为安全权,要求国家保障安全成为基本诉求,这是现代社会已经呈现出来的状况。

人权无非也是利己的人的权利,同其他人以及共同体分离开来的人的权利。“任何一种所谓的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即没有超出封闭于自身、封闭于自己的私人利益和自己的私人任意行为、脱离共同体的个体。在这些权利中,人绝对不是类存在物,相反,类生活本身,即社会,显现为诸个体的外部框架,显现为他们原有的独立性的限制。把他们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自然的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是对他们的财产和他们的利己的人身的保护”。

这种人权的设定是国家和法律对市民社会无奈的表现,是对市民社会孤立个体、利己个体的认同而不是改造,马克思表达的遗憾是,公民身份、政治共同体被贬低为维护这些所谓人权的一种手段。人权无非是对利己的市民个体的承认。人生活在市民社会中,只是作为利己的人,有自己私人利益的人,为获取私有财产而不惜一切代价的人,这决定了人能够获得的自由注定会沦为私有财产的自由,人权就是不受社会影响任意地享用和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

政治国家保证的人权、公民权实际上也只是这种私有财产的权利,以及拥有私有财产的人的权利。“人权并不是使人摆脱财产,而是使人有占有财产的自由;人权并不是使人摆脱牟利的龌龊行为,反而是赋予人以经营的自由”。到底是承认人权,还是承认钱权、财权?这无疑是马克思对现代社会的深刻反思。马克思甚至认为“现代国家承认人权和古代国家承认奴隶制具有同样的意义”,现代国家所塑造出来的是为挣钱而干活的奴隶,为了自己的利己需要和别人的利己需要而干活的奴隶。市民社会的人在表面上看有最大的自由,有似乎尽善尽美的个人独立,但却是十足的屈从和非人性,是金钱和私有财产的奴隶。

马克思还要进一步追问,也是他一贯提出的问题:仅仅有政治国家的确认,人权就能够真正实现,公民享有的自由、财产、平等、安全等权利就能落到实处吗?国家的法律保障公民权利不可侵犯,但谁保证人就能成为公民,就能拥有这些东西?现实的悖论正是,法律可能没有给你很多的政治权利,但你可能实际享有很多的政治权利;但反过来说,法律可能给你很多的政治权利,但你不一定就能够享有这些权利。

政治国家层面上确认的权利只是形式上的,而不是实质意义上的,因为市民社会的基础已经决定了政治权利的形式性,不去改变市民社会,就没办法实现实质上的权利。到头来,我们会发现,谁有财产,他才是人,谁有的财产越多,他才享有更多的人权。你没有财产,你连人都不是,怎么可能会给你人权?正如有些人倾其一生也不一定能学会如何做人,做个好人;有些人倾其一生也不一定能够获得拥有财产的权利,获得人权。

人们以为能够通过政治国家的力量改造市民社会,实际上政治国家却是以这种市民社会为前提和基础的。因为政治国家把市民社会的要素,即个人需要、私人利益和私人权利等看作自己持续存在的基础,看作无须进一步论证的前提。政治国家宣布出身、等级、文化制度、职业为非政治的差别,取消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财产资格限制,但实际上并没有废除这些差别,相反,它根本没有试图消除这些差别,还以这些差别、这些特殊性为前提,国家的设置建立在这些差别的基础之上,所追求的方向只是维系这些要素之间的平衡。

所以,从政治上宣布私有财产无效,只是在政治形式上废除了私有财产,实际上政治国家并没有摆脱私有财产的控制,私有财产仍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且它已经深入人心。这注定了政治解放所宣称的平等只是形式上的,因为政治上给你平等,却是以经济社会中的不平等为前提的。政治国家改变不了市民社会的状态,正像宗教向往天国,但不得不承认尘世的局限性一样,政治国家也不得不承认市民社会,服从市民社会的统治。政治国家的解放没能带来市民社会问题的解决,市民社会的问题反倒使政治国家的解放沦落为形式上的而不是实质上的。

人权和公民权的形式性,还表现为它有可能沦为维持国家统治的工具和手段。关于人权、自由权的理论和实践有可能是断裂的:理论上认为,个人权利是基本,政治国家是人权、自由权的保证,但在实践上,自由这一人权一旦同政治国家发生冲突,就不再被认为是应该保障的权利。比如安全被宣布为人权,侵犯通信秘密公然成为常事,新闻出版自由也会被以保卫社会安全的名义取缔。

喊人权、自由、平等没有问题,有问题的是,人权、自由、平等是否只是作为一种形式,是否先天“营养不良”,是否作为权力运作的“遮羞布”。马克思无疑是犀利的思想家,他不满足于冠冕堂皇、好听动人的政治话语,而是狠狠地盯住它是否能落到实处,这些话语本身是否只是画饼,根本不能用以充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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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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