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民”的私相
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立造成了现代人的“人格分裂”,人在政治国家中是社会存在物、公民、“公人”或“法人”,但在市民社会中,人则是利己存在物,作为私人而存在。仅仅在政治国家层面赋予个人以公民地位和公民权利是不够的,现代人只有从私有财产和利己主义的统治中走出来,摆脱私人、利己之人的本性,才有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公民。人只有在市民社会中具有公民的基础和素质,才能在政治国家中成为实实在在的公民;也只有在物质生产领域中成为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的主人,才能在政治国家中成为切切实实拥有公民权的人。
公民可以说是现代个体的公共形象,是主体概念的政治光环,是众多政治哲学家推崇的现代人的积极角色。但在一些人的观念里,公民范畴和公民权理论属于自由主义传统,马克思主义恰恰是忽视公民或者不把公民和公民权看作核心范畴的理论。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公民”一词出现的频率确实不高,但这并不能说明不存在一种马克思主义的公民理论,也不能说明马克思主义不主张公民权的实现。以文本为基础,我们会发现,马克思的公民理论有独特的逻辑进路,也有颇为独到的见解,对于思考今天公民问题的实质以及公民权的未来发展有重要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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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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