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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明与自由主义正义相抗衡的社会主义正义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1月09日 阅读:113 评论:0

阐明与自由主义正义相抗衡的社会主义正义

无论是罗尔斯还是诺齐克,其理论都将私有财产制默许为前提,都在不同程度上赋予经济不平等以合理性,都为不同形式的资本主义提供道德辩护。以科恩和尼尔森为代表的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对他们进行批判,最终目的都在于驳斥资本主义的正当性,并论证社会主义在道德上的优越性。因此,科恩和尼尔森在完成批判任务的同时,也提出了与自由主义正义相对抗的社会主义正义理论,清晰地表述了社会主义正义原则,并以此论证马克思主义的核心政治观点,即在正义的道路上,应当超越自由主义而走向更彻底的社会主义和平等主义。

(一)社会主义的平等主义

作为一个坚定的社会主义者,科恩在批驳了自由主义的正义观之后,自然还要为社会主义的正义发声。在他的最后一部著作《为什么不要社会主义?》(Why not Socialism?)中,科恩集中讨论了有关社会主义的价值及实现的诸种问题。在这本小书中,科恩以日常生活中人们在野营旅行中表现出的平等、团结、互助和共享等精神为例,来探讨社会主义的可欲性(desirability)和可行性(feasibility)。详见G.A.Cohen, Why not socialism?,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9.他认为,自由主义的平等观是狭隘的,应当被更为彻底的社会主义的平等所替代。他提出了一种更正义的平等原则,即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并阐明了社会主义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平等原则(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和共享原则(the principle of community)。

科恩指出,机会平等,无论是温和的还是激进的,都是要消除一些人承受而另一些人不承受的机会障碍,以及有时因更具特权的人们享有的增大的机会所造成的障碍。但是,对一些人的机会障碍的排除,并不能保证使那些最初处境较优越者的机会维持原状,有时对不平等的排除将减少那些从机会不平等受益的人的机会。这意味着促进机会平等不仅是一种平等化的政策,也是一种再分配的政策。所以社会主义平等与自由主义平等在对资产者既得权益的维护上是截然相反的。进而,科恩通过区分三种形式的机会平等和三种相应的对机会的障碍,论证了社会主义平等的优越性。

第一种是资产阶级的机会平等,即代表自由主义时代特征的机会平等。资产阶级的机会平等消除了由社会地位造成的对机会的限制。这种限制既包括正规的地位限制,比如封建社会中农奴受到的限制;也包括非正规的地位限制,比如在一个种族主义意识浓厚的社会中一个因肤色受歧视的人所受的限制。这种形式的机会平等,“通过消除因权利分配和因抱有偏见和其他有害的社会观念所引起的对机会的限制,扩大了人们的机会”G.A.Cohen, Why not socialism?,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9, p.15.。

第二种是左翼自由主义的机会平等。它超出了资产阶级的机会平等,因为这种平等致力于消除那些资产阶级的机会平等尚未涉及的由社会环境造成的限制性结果,即由出生和培养的那些环境造成的限制性的结果。这些限制不是通过分配低等的地位给其受害者,而是通过使他们在实际上不利的条件下劳动和生活。左翼自由主义的机会平等所反对的机会障碍并不依赖于社会观念或较高及较低权利的分配,而是直接源于一个人的生活环境。促进左翼自由主义的机会平等的政策包括对出身贫苦儿童的早年教育(head-start education)等。一旦左翼自由主义的机会平等得以充分实现,人们的命运就完全不由他们社会背景所决定。

但是,左翼自由主义的机会平等虽然纠正了社会造成的机会障碍或不平等,但却没有纠正天赋的或自然的不平等。这恰恰是第三种机会平等,即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所要进一步纠正的。人们的自然能力和天赋也有高低之分,这直接影响着人们利用社会资源和机会的程度。这种由自然造成的不平等也是非正义的,因为它与不由人选择的社会背景所强加的不平等一样,同样是非选择的、强加的。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试图纠正所有非选择的机会障碍,即当事人本身不能被合理地认为对其负有责任的障碍,无论它们是反映社会不幸的机会障碍,还是反映自然不幸的机会障碍。一旦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得以实现,结果的差异反映的就只是爱好和选择的差异,而不再是自然和社会的能力与权力的差异。

科恩强调,社会主义平等并不是绝对的平均,它也会存在收入差别,但这种差别是正义的——不是一种不平等,而只是反映着人们在收入/闲暇上的不同偏好。比如说,有些人偏好工作,因而会获得更多的收入;另一些人则偏好闲暇,那么收入相对会少。这并非不公正,因为“在一个每人每小时得到同样的收入,但每人可选择他工作多少小时的制度下,抱怨一些人的实得工资比其他人高就是没有道理的”G.A.Cohen, Why not socialism?,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9, p.20。科恩作了一个类比,他说,这种差异就如同我们在每个人可以从一堆苹果和橘子中一共拿六个水果的情形下,有人选择拿三个苹果三个橘子,有人选择拿五个苹果一个橘子的差异。人们在收入/闲暇上的不同选择所造成的差异就如同这种苹果/橘子的选择所造成的差异,是正当的。

然而,科恩指出,在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之下,还是可能存在三种形式的不平等:一是收入/闲暇等偏好的差异造成的不平等。二是因令人悔恨的选择而产生的不平等,比如因当初一时的懒惰而造成的较低收入。三是因选择运气的差别而产生的不平等。比如,两个人一开始处于平等的情况,每人有100美元,他们在所有方面(在性格、天赋及境况等方面,相对说来是相同的,都具有的特征之一是强烈爱好赌博。于是,他们根据这样的协议来抛硬币:如果正面朝上我给你50美元,如果反面朝上你给我50美元。最终一个人有了150美元,另一个人剩下50美元。科恩认为,第一种不平等是正义的,因为人们遍及生活方式选择的偏好和选择的多样化意味着一些人比其他人有更多的某类物品,这种收益上的差异性体现的是人们不同的偏好。虽然我有五个橘子而你只有三个橘子,但我比你更多地放弃了一定数量的苹果,这代表着我们对苹果/橘子价值的不同偏好,而非不平等。同理,虽然我选择工作更长的时间而因此收入比你多,但我放弃了一定数量的闲暇时间,这代表着我们对工作/闲暇的不同偏好,所以这种收入差别只是偏好不同的结果,并不构成道德意义上的不正义。第二种不平等虽然的确令人不安,因为它的确包含总收益上的不平等,但也不是严重问题,因为一个人既然作了使自己后悔的(被证明是错误的)选择,那么他似乎应当为自己选择的负责。第三种不平等的问题比较大,因为它与市场经济中的不平等有一致之处,市场中货币或劳动方面投资运气的不同会造成类似的不平等。但这两种不平等并不是完全一样的,因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赌博是可以避免的。在市场制度下,市场是不可避免的,资本主义国家中富人和穷人之间的巨大鸿沟主要不是由于运气的差异,相反,而是由于不可避免的赌博和简直无理可言的运气。在科恩看来,虽然第二种和第三种不平等不具备强烈理由应遭到正义的谴责,但它们如果在大范围内得以流行,就会危害到社会主义的另一种重要价值——共享。因此,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要由共享原则来进行调节,共享原则通过禁止某些平等原则所允许的不平等来调节平等原则的作用。

科恩指出,这种共享的价值或原则,是指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关心,更具体地说,是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相互照顾并且在意彼此的相互关心。社会不平等对共享的危害表现在:如果社会收益差距过大,那么人们彼此间的共享就会遭到破坏,比如说,一个天天开小轿车上班的人如果某天不得不挤公交车上班,他就无法跟一个天天坐公交车上班的人分享他挤公交车的不快感觉。因此,尽管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容许一些无法用正义加以非难的选择和运气所造成的不平等,但共享的价值却反对这种不平等所带来的对人们生活的分隔。科恩并没有明确说明应当如何用共享原则来调节为社会主义所允许的不平等,他只是强调,这种共享的价值是社会主义所重视的,并且是一种值得向往的人类社会形式所应当包含的,这种共享精神虽然不是平等原则所要求的,但却是社会主义的重要观念。科恩还强调,这种共享原则与市场制度下的互惠性是完全不同的。市场互惠是基于利益的回报,人们愿意提供服务只在于他们将得到服务,所以最好是能给出最少服务来换取所能得到的最大服务。市场机制下人们的心理动机是贪婪和恐惧的结合:我服务于他人或者是为了得到我所希望的某种东西——贪婪的动机;或者是为了保证我试图避免的东西能够避免——恐惧的动机。这并不是说市场社会中人们不相互服务,只是这种相互性是“一种非相互的而且在根本上非互惠的态度的副产品”G.A.Cohen, Why not socialism?,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9, p.45.。而社会主义的互惠则是基于奉献,人们之间的关系不再像是市场下那种工具性的关系。我提供服务不是因为我能得到回报,而是因为有人需要我的服务,别人为我提供服务也是出于同样的原因。我希望被他人服务的同时也服务于他人,并且我从这种平衡中得到满足。社会主义下的人们看重互惠本身的价值,但在市场条件下,人们并不重视互惠,我服务你仅仅是实现我真正的目的——你服务我——的一种手段。科恩指出,市场下“这种看待他人的方式是可怕的,无论我们经过数个世纪的资本主义文明后,对它们是多么习惯和泰然”G.A.Cohen, Why not socialism?,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9, pp.40?41.。因此,如果一个社会能够增进共享价值,那么它显然更值得追求。

至此,科恩阐明了社会主义的正义观并论证了它在道德上的优越性。但是,有人可能会这样为资本主义辩护:平等和共享固然值得向往,但一旦应用于作为整体的社会,将无法有效地推动社会的运行,因为人们并不清楚如何通过适当的规则和刺激来利用人性的慷慨去转动经济的车轮,失去了市场的指导,人们恐怕连生产什么都不清楚。况且以往社会主义实践中的全面计划或中央计划被证明在效率方面是失败的,相反基于自私的市场机制在效率和激励机制方面却是成功的。市场很好地利用了人性自私去推动经济发展,在市场信号的指导下,人们知道该生产什么,并且有动机去生产。科恩对这种辩护进行了反驳,他指出,市场在效率上的出色是人们偏好它的理由,但人们往往被这种工具主义的辩护所蒙蔽,却忘记它造成的不公正结果和它在道德上的卑劣。他说:“20世纪的历史鼓励了这样一种思想,这就是,在当代社会提高生产能力的最容易的方式,是通过培养我前边讲过的那些动机,即那些贪婪和恐惧的动机。但我们永远不应忘记,贪婪和恐惧是令人厌恶的动机。如果它们不被认定是有效的,如果它们不具有它们唯一具有的价值——工具主义的价值,那有谁会提出以这样的动机为基础来管理社会,并因此提倡它们从属的那种心理呢?”G.A.Cohen, Why not socialism?,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9, p.77.也就是说,即便任何社会主义方案在效率上都低于一般资本主义,我们也不应由此就得出我们应当维持资本主义的结论,因为效率毕竟只是一种价值,坚持以牺牲不管多大的平等和共享的价值为代价来消除效率这一价值中的哪怕很小的缺陷的做法将会显得缺少平衡。在科恩看来,当今的社会主义者应当为社会主义的价值呐喊,为平等和共享作辩护,它们都是当前处于来自市场原则的侵犯威胁之下的价值。他说:“市场的自然的趋势是增大它覆盖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如果没有外界的干涉,资本主义的动力是自我维持的,因此,社会主义者需要组织起来的政治力量去反对它。”G.A.Cohen, Why not socialism?,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9, pp.81?82.

科恩认为,尽管我们目前还不明确如何将社会主义平等和共享扩展到整个经济生活,但不能就此下结论说它的实现是不可能的。任何实现社会主义正义观的尝试,都会遭遇处于牢固地位的资本主义力量和自私人性的抵抗,但我们不应因为这些障碍就贬低社会主义的价值。我们能做的,首先是让人们意识到这种平等观是什么,使实践有清晰的方向,以免这一理想在可被推进的背景下却“由于缺少对那种理想是什么的清晰认识而造成对它的推进并不如本可以那样地坚决”G.A.Cohen, Why not socialism?,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9, p. 80.。由此可见,科恩对社会主义的平等主义所作的探索,是为了论证社会主义在道德上的优越性,并清晰阐明社会主义的正义原则,以引导和鼓励人们为实现它而奋斗。

(二)激进的平等主义

与科恩相同,尼尔森在批驳了自由主义正义理论为资本主义所作的种种辩护之后也提出了一种社会主义立场的正义观。这种正义观尤为重视平等价值,他称之为激进的平等主义。尼尔森表示,自己主要是遵循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传统来建构这种激进平等主义理论,特别是受到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平等、正义问题的阶级分析思路及共产主义社会中两种分配正义原则(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的思想的启发。他指出,自己对正义的阐明就是以某种方式析清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宣布的平等主义主张:一旦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每个人按照他的能力来给予,每个人的需求都可以尽可能充分地得到满足,同时,他的激进平等主义理论也符合恩格斯的著名论断,即“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48页。。

尼尔森首先指出,一般而言的平等主义的社会正义观包括四个基本理念:

第一,社会正义总体上应被理解为,无论应得与否,每个人都应得到同等尊重的对待;无论应得与否,每个人都对有益于其自尊的社会条件享有权利。

第二,社会正义总体上应被理解为,每个人都应当被如此对待:尽可能地接近于做到使每个人都获得平等的满足,并且平等地承担为实现我们共同认定的目标而必须承受的痛苦。

第三,社会正义总体上应被理解为,每位社会成员在所有方面的利益与责任完全平等。

第四,社会正义总体上应当被理解为一种社会制度的建构,以使每个人都能在与同样行事的其他人保持最大程度的相容中满足他或她的真正需要。参见〔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52页。

尼尔森认为,平等主义的社会正义观的基本旨趣在于,人类在各个重要方面都要受到平等的对待,在实现社会正义的过程中,重点在于为每个个体实现基本的平等条件。平等主义者都认为每个人应当在某些方面被平等对待,但持不同主张的平等主义者所强调的平等方面也各不相同,比如较保守的平等主义者仅仅将平等目标限于实现生活目标的机会必须平等,而持更激进平等主张的左翼学者则在此之外还要求实现个体在环境、教育等社会起点上的平等。如果将这些平等在不同方面的内容表述为F1 ,F2 ,F3 ,…,Fn 方面,而将人类个体用X来指代,那么,平等主义的要求可以被转化为这样一种形式:在F1 ,F2 ,F3 ,…,Fn 等方面,所有X都应当被平等地对待。尼尔森强调,这一要求并不是说,每个人都应像平分馅饼一样机械式地得到平等数量的F1 ,F2 ,F3 ,…,Fn 。这一平等要求在逻辑上的同义表述应当是:无论如何,只要存在X,那么X就应当享有F1 ,F2 ,F3 ,…,Fn 。这是因为,在自尊、需要的满足、实现最优生活等方面,仅仅谈论相等的数量显然是没有意义的。当人们说每个人都有权获得平等的尊重时,这意味着人人都应当被尊重,都不应当被作为二等公民来对待,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同等尊重地对待每一个人时,都必须按照完全相同的方式对待他们。因此,平等主义的目标在意的是人人都应当有F1 ,F2 ,F3 ,…,F n,而不在于人们必须在所有平等的方面拥有完全平等的条件,因为对于平等的有些方面来说,数量并不具有意义。参见〔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53页。

在阐明了平等主义的基本理念之后,尼尔森提出了他的激进平等主义理论。这一理论的核心体现为两个正义原则,为了突显激进平等主义的正义观与罗尔斯的自由主义的平等主义正义观之间的差别,尼尔森用罗尔斯正义论的话语方式表述了他的两个正义原则:

第一,每个人对于由平等的基本自由和平等机会(包括有意义的工作、自我决定,以及参与政治和经济的平等机会)所构成的最广泛的整体体系都应当享有一种平等权利,所有人都应当享有平等的待遇。(这一原则表达了对于获得和/或维系平等的道德自主和平等的自尊的承诺。)

第二,在为社会(共同体)公共价值和为维持正常的社会生产能力预留出所需的资本之后,并且在兼顾有差别的非人为控制的需要和偏好以及适当权衡个人的正当权利之后,收入和财富(财富的公共积累)应当如此分配:每个人都有平等分享的权利。为增进人类的福祉所必需的负担也要平等承担,但这种承担要受能力和境况差别的限制。(这里所说的境况是指不同的自然环境及诸如此类,而不是指阶级地位等。)参见〔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54页。

尼尔森认为,他的第一原则与罗尔斯的第一原则区别不大,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平等的道德自主和自尊,但他的原则又优越在对平等的自由这样一个承诺中所包含的东西说得更清楚。他的第一原则致力于这样一种社会秩序,即在这种社会中,所有人都被同等地尊重,社会制度展现出对每个人的平等关注。也就是说,在一个彻底公平的社会中,除了儿童、智障者或高龄老年人,每个人都能够掌控他们对自己生活的设计,都能够在集体决策中有同等的发言权。〔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55页。

尼尔森继而解释了激进平等主义的第二正义原则。这一原则的主旨是尝试减少在社会基本善品的分配方面的不平等,因为这种不平等是产生差别的根源,而这种差别会给予一个人控制他人的权力。尼尔森认为,人们作为道德主体的地位差别是不应被允许的。虽然存在不同的道德行为,但每一个人都应当被作为道德主体而获得平等对待,每一个人都应被视为拥有平等的道德价值。因此,他的第二原则致力于实现这样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不同的群体之间在生活前景方面没有太大的不同。这一原则主张平等地分配利益与责任,使它们与人们所拥有的不同能力和需要相协调。在实现第二原则的社会里,一部分社会产品用来满足诸如医疗、教育等公共需求;一部分产品用于满足子孙后代的需求;还有一部分产品用于维系社会生产力以保障持续而充足的产品供应。社会不再被生产主义所控制,不再如同被“经济独裁主义”所控制的资本主义社会那样为了积累利润和资本而生产,而是为了满足人们的需要而生产,并且人们将民主地决定关于生产需求等各方面的问题。参见〔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60页。

尼尔森强调,第二原则主张的平等并不同于严格的平等主义,它并不要求所有财富都应该被完全平等地分配,或人们应该拥有同样数量的一切东西。人们有着不同的年龄、不同的风俗、不同的需要和偏好,因此人们的需要应当被区别对待。平等并不是平均,而是一种关于保持平等对待的根本意图的信念。例如在某些情形下给予一个人他想要的旱冰鞋而给予另一个人他想要的小提琴,各人的偏好都得到满足,如此便通过不同的对待方式而将他们平等地予以对待。尼尔森指出,这种同等重视地对待人们的信念是最符合我们的公平感的。虽然第二原则也要求在对需要的满足上人们都有平等权利获得资源,但由于人们的需要不同,所以在分配资源时,人们并不是得到一份基于机械的平均分配的平等份额,而是得到一份基于需求被同等地满足的公平份额。〔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62页。

尼尔森认为,这两个正义原则共同确保了社会中平等的自由体系。如果不存在第一条原则中提到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那么就不存在所有人之间的平等的生活前景,也就不会有需求的平等满足。如果没有在第二条原则中提到的严格的财富和资源平等,那么社会中将存在权力和自我设定方面的差异,而这种差异将破坏使平等的生活前景和使需求得到平等满足的社会条件。此外,如果没有大致平等的负担的分担,那么将无法使每个人都有平等的生活前景或有平等的机会满足各自的需求。在尼尔森看来,平等主义必须从一条基线开始,在这条基线以内人们的基本共同需要都应被满足。罗尔斯所说的“基本善品”包括于这条基线以内,而这些基本需要的内容会随着文化和历史的改变而改变。在超越基本需要的基线之外,不同的偏好和需要也应当尽可能得到平等的满足。尼尔森承认,“尽可能”的提法不是一种清晰的表达,但它预示着一种公平的意见:在一个人希望自身需求得到满足且能其需求能与其他人的需求兼容时,那么他的需求就应当得到满足。尼尔森认为,人之间的差别的确有时候是产生冲突的根源,但是,这些差异通常也是人类丰富充实的源泉,通过强调平等满足所有人共有的希望,就能同时实现公平和人类繁荣。〔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61页。

尼尔森指出,对于激进平等主义的最持久的一种批判在于,激进平等主义可能导致一个同一、无个性的世界,从而毁掉人们的自由、创造力和多样性。对此,他认为,基于马克思主义所建构的激进平等主义完全可以避开这种批判。首先,他同意马尔科维奇(Mihailo Markovic)对于马克思的如下理解:“马克思非常清醒地意识到个体之间的天然不同,意识到当支持社会歧视和不平等的公共机构消失的时候,这些不同的重要性将会增加。他绝没有把共产主义构想成为这样一种严格平等的社会:在其中所有个体得到平等的报酬并且被培养成有着同一生活方式的人”〔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64页。。尼尔森指出,他对激进平等主义两个正义原则的阐释已表明,这一理论绝不是要把人们控制在一个千篇一律的环境中,以至于人们在资源、志向、兴趣、行为等方面都一模一样。他的第二条正义原则正是在承认人在需求和非社会经济环境方面的差别的前提下再进行财富的平等分配。尼尔森强调,他并不忽视人们需求存在差异的重要性,当社会足够充裕时应当将需求作为分配的标准,但是,在处于适度匮乏(moderate scarcity)的世界中,在考虑需求差别之外,每个个体应当有权获得平等份额的可用资源,所以他才提出社会主义正义的一般观念,即每个人在有着大体同等的需要的情况下,对能够被共享的可用资源有权拥有平等的份额。在尼尔森看来,一种正义理论在设计正义社会时必须首先从正常情况出发,然后为特殊情况增加必要的条件限制。因此首先应当从一种展示对所有人的平等关切的信念出发,这种信念在正常情况下应当是权益和责任的整体水平的平均,然后基于不同的真正需求、次而基于不同的偏好来体现原则的正义性。因此总体来说,激进平等主义的精神是,人们的基本共同需要必须被尽可能地满足并且尽可能平等地满足,而一个特定的人的特定需要的满足必须尽可能与其他人的需要能够得到类似地满足相协调。参见〔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66—67页。

尼尔森指出,自由主义的平等主义和激进的平等主义虽然都主张平等,都相信每个人都应当享有平等的生活条件,每个人的利益都同等重要,但这两者的关键区别体现在哪种社会安排对于使平等条件成为可能而言是必要的这一问题上。自由主义的平等主义设定资本主义制度为平等的稳定背景,并保留市场行为,它主张资源平等,却将权力的平等搁置一边;但激进的平等主义相信,如果允许市场自由运转,即便能通过再分配来保障资源平等,权力将仍会流入少数人之手,他们将操控多数人的生活并决定社会的基本规划。没有权力平等,就不可能真正实现道德平等和自治;而从现实来看,即便是在自由主义的平等主义为之辩护的福利资本主义国家中,权力平等始终是遥不可及的梦想。尼尔森认为,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才能实现真正的平等,他所提出的激进平等主义正是以社会主义为制度背景。在描述社会主义正义的现实环境时,尼尔森对马尔科维奇的社会主义的正义必须在无阶级的社会中得到实现的观点表示赞同。马尔科维奇提出,马克思的平等观要求废除阶级剥削、废除资本和雇佣劳动、废除商品生产;对于平等的明确要求就是要求废除阶级和社会地位的差别。马克思没有描述无阶级社会的具体样态。马尔科维奇个人的观点是,在无阶级社会中,必须避免涉及统治形式和经济剥削方面的不平等,但不能消除社会角色的差异,因为人们的天赋和秉性是天然不同的,消除这些差异等于阻碍人们实现自己的潜能和自由。虽然保留不同的社会角色,但必须避免社会角色中的差别具有或转化为社会分层的形式,特别是涉及政治或经济等级的分层。就此而言,仅仅废除阶级差别是不够的,还要废除基于不同的社会角色的社会分层,比如各种管理者、技术专家和知识分子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特定角色,获得特殊的地位、声望和权力,他们可能成为掌握很大权力的新精英阶层。在赞成马尔科维奇观点的基础上,尼尔森进一步提出,一个完全平等的社会不仅是无阶级的,而且也应当是没有社会分层的社会,但它不是一个没有社会角色差别的社会。在这种社会中有些人会因为天赋的出色而具有某种天生的权力,但这不是政治权力或控制别人的源泉,用马尔科维奇的话来说,他们仅仅是“精神上的杰出人物,道德上的杰出人物,品味上的杰出人物”〔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66页。。对于平等主义而言,任何其余种类的、类似于在阶级社会或精英政治和经济统治条件下的杰出人物都是不可接受的。尼尔森强调,社会主义正义最需要避免的不是收入的差别,而是不同阶级和阶层的成员在整个人生前景方面的不平等。正是伴随这种差别,一个群体对另一个群体的控制、支配和特权得以产生,而这些控制等因素又使得一些群体的生活比另一些群体的生活要有更多的自主性。因此,为了实现社会正义,必须有一种平衡策略以便使社会在没有阶级也没有阶层的情况下存在,实现一种“无阶层的社会”(statusless society),这样的社会才能在本质上实现政治和经济权力的平等。参见〔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66—67页。

尼尔森指出,激进平等主义的实现有其具体的历史环境,他所倡导的平等主义着眼于未来,即生产力得到更大发展,生产关系及政治和法律形式发生转变的时期。由此,他区分了作为目标的平等和作为权利的平等。平等首先是一种目标,是一种应当实现的理想状态,这一平等理想就是为每个人平等的生活前景提供社会基础,以规避在当前现实中所存在的总体生活前景方面的巨大不平等。具体而言,这一目标在于提供给每个人自主决定生活的条件,使每个人都有相同的能力来控制自己的生活,使每一个人的需求和愿望最大可能地得到满足,使人们平等地分担必要的社会义务,并且使每个人对于决定这些义务都拥有同等的发言权。尼尔森强调,平等最初作为目标,在当前的历史环境中只能是一种启发式思想,只有当这种平等理想在现实中得到实现后,平等才能成为人们的权利。关键在于为平等创造条件,即取消阶级划分,致力于一个无地位差别的社会:尽管这一社会在物质方面很丰富,但并不会造成一些人因为有比其他人多得多的收入、权力、威望而在生活前景方面存在广泛差别。这样一个社会,不仅使人们的福利和需求得到最大化满足,而且为所有人都寻求这种有利条件。尼尔森指出,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或者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们没有这些平等权利,因为它们依赖于特定的社会条件和社会结构的实现,所以,平等并不是自然权利,人们应竭力为平等创造社会经济条件,使目标转变为权利。参见〔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14—315、335页。

尼尔森强调,激进平等主义的理论目标在于为社会主义作道德辩护。他指出,阶级意识对于实现社会主义来说固然是重要的,如果工人们能够清醒认识到他们自己的利益,那么他们将会看到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明显更具有可欲性。然而,对于一个有着不明确的阶级地位的无所寄托的知识分子群体来说,他们对平等主义特别是激进平等主义的道德说服力的认可,将展现出社会主义的深厚的道德基础。在平等主义成为实际的政治纲要之前,它必须获得大量的支持,因为它需要道德权威,必须获得更为严格的一致性同意。在尼尔森看来,资本主义秩序从道德上看是难以令人接受的,因为它是一种不正义的社会秩序,但自由主义却以“彻底的平等会损害自由”为由对资本主义的不平等进行辩护以及对社会主义的平等目标进行攻击,而他所提出的激进平等主义理论正是意在破除这些观点。由此可见,尼尔森对激进平等主义理论所作的探索和论证体现了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转向政治哲学研究的宗旨,即对社会主义在道德上的优越性作出清晰论证,以引导人们对社会主义的向往和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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