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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诺齐克的自由至上主义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1月09日 阅读:119 评论:0

批判诺齐克的自由至上主义

诺齐克在他的代表作《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不仅公然为资本主义制度辩护,而且还攻击社会主义的平等诉求。这本著作开篇的第一句话就是“个人拥有权利”Robert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Blackwell, 1974, p.1.,它表明在诺齐克的自由至上主义学说中,个人自由和权利具有最高的政治价值。在诺齐克看来,任何组织和国家都不得以其他规范价值的名义侵犯个人权利,他强烈反对将平等纳入正义原则之中。在他看来,一切为实现平等的再分配手段都会引起广泛的侵犯人类权利的行为,一个自由的社会不可能是一个平等的社会,而一个平等的社会势必会侵犯个人自由。依凭对权利和自由的高扬,诺齐克竭力论证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的正当性,他不仅认为只有不受限制的资本主义才可能真正承认个人自由,甚至还以损害自由为由将重视平等的社会主义判定为不符合正义的社会形式。对此科恩揭露道,“诺齐克所提倡的资本主义比我们今天所拥有的资本主义要彻底。那里不存在为了社会福利的税收,并且它所允许的贫困和不平等的程度与当今资产阶级社会的大多数辩护士所允许的程度(相比)还要大得多”〔英〕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22页。。尼尔森也指出:“在诺奇克对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的辩护中,他所接受的不平等程度甚至远超过福利国家资本主义的辩护者所能接受的程度。”参见〔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62页。

作为社会主义平等主义的倡导者,科恩和尼尔森对诺齐克的自由至上主义理论进行了全面批判。他们既揭露了诺齐克在正义诉求上的失衡,又对其理论的吸引力予以消解,最后驳斥了诺齐克为不平等辩护所作的论证,他们将诺齐克精心架构的权利理论拆卸得分崩离析,击穿了他对资本主义所作的强力辩护,同时也维护了社会主义平等的正当性。

(一)揭露诺齐克在正义诉求上的失衡

在科恩和尼尔森看来,诺齐克纯粹以自由和权利来确立正义的思路既偏颇又狭隘。他们对诺齐克这种失衡的正义诉求进行了揭露和批判,具体内容如下:

1.诺齐克错误地将自由与平等对立起来

站在平等主义的立场上,尼尔森指出,诺齐克的权利理论过度抬高自由而贬低平等这一重要的政治价值,并且错误地将两者对立起来。首先,诺齐克反对正义对于分配的关注,并主张以权利作为正义的基石。不同于罗尔斯等左翼自由主义者,诺齐克并不认为正义要通过某种分配方式来保证。在他看来,分配正义这种思考正义的方式预设存在某种社会组织控制着所有社会资源,但在现实中,人们已经持有自己的财产,因此关键的问题不在于分配,而在于人们对现有财产的拥有是否是正义的。他说:“‘分配的正义’这个词并不是一个中性的词。一听到‘分配’这个词,大多数人想到由某个体系事物或机制使用某个原则或标准来提供某些东西。一些错误可能已经顺势溜进了这种分配份额的过程……我们并不是一些由某人来划分馅饼的孩子,这个人最后做一些细微的调整来修正前面粗心的切割。没有任何集中的分配,没有任何人或团体有权控制所有的资源,并总的决定怎样施舍它们在一个自由社会里,广泛不同的人们控制着各种资源,新的持有来自人们的自愿交换和馈赠。”〔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55页。在诺齐克看来,当人们基于正义来考虑问题,所要考虑的只在于财产是从哪里来的,而采用何种分配方式这个问题不具有任何道德相关性,真正具有道德相关性的是财产是怎样获取、转移以及它是不是不正当地获取或转让,如果是应该进行何种矫正。即诺齐克权利理论的三个原则:正义的获得原则、正义的转让原则和正义的矫正原则。具体内容详见〔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56—159页。在诺齐克看来,只要财产最初是被正当地获得的(符合正义获取原则),并经由正当转让途径到人们手中(符合正义转让原则),人们就对其现有财产拥有正当权利,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重新去分配这些财产。关于财产的正当权利应当得到保护,因此他将自己的理论称为“权利理论”。Robert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Blackwell, 1974, p.150.对他而言,在一种完全正义的状态中,任何人的权利都有保障,不会再有如何公平分配财产的问题出现。在诺齐克看来,自由具有最高的价值,而对他来说最重要的道德事实在于人们拥有个人权利。尼尔森指出,在诺齐克的道德理论里唯一重要的原则是权利不受侵犯。不道德的行为只能以侵犯权利的形式出现,没有侵犯权利就不会有错误出现。无论在行使正当权利中出现怎样的结果,它们也不会在道德上引起反对,即便是不平等的结果。这表明,对于诺齐克而言,人们对持有财产的权利和使用财产的自由构成正义的全部内容。参见〔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12页。

其次,尼尔森进一步揭露道,诺齐克将自由与平等看作是相冲突的两种价值,并认为对平等的追求会妨碍自由的实现。在诺齐克看来,重视平等的正义原则关注的是一个社会应有的最终分配结果的原则,是一种向前看的价值,但正义应当是一个向后看的价值,它主要关注人们如何得到其所有物。因此,诺齐克将分配正义原则称之为非历史的、模式化的原则,他认为这些模式化的原则如果要作为社会原则起作用,就一定会侵犯个人权利并限制自由。诺齐克认为,平等与自由是不能协调的,致力于公平的分配将不可避免地侵犯人们的权利。他通过著名的张伯伦论证参见〔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66—169页。得出结论:即便最初的分配是公平的,如果允许人们自由地处理自己的财产以实现各自的生活目标,那么也可能造成最终的不平等的结果。而为了保持原有的公平模式,就必须不断干涉人们的自由,让他们停止自由转移财产的活动,或者不断地(周期性地)从一些人那里拿走一些财产转移到另一些人那里。“如果不去不断干涉人们的生活,任何目的原则或模式化的分配正义原则就都不能持久的实现。”〔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68页。模式化的分配原则不会给人们权利原则应给的东西,而只是更好地分配资源,这种原则对于结果的重视将使人们不可能选择自己的方式去生活。这种模式化的最终原则与道德的根基,即对个人独立性和个人权利的尊重,不相协调。在诺齐克看来,任何固定的分配模式都会限制个人自由,也会践踏个人权利,所以他反对将追求公平的分配模式作为正义社会的内容。

尼尔森指出,诺齐克的著作是对平等主义的直接反驳,他的理论完全排除平等这一重要价值,并认为对平等的关注会引起广泛的侵犯人类权利的行为。在诺齐克看来,一个自由的社会将不会是一个公平的社会,而一个平等的社会肯定会侵犯自由。由此可见,诺齐克错误地将自由与平等这两种价值完全对立起来,并且彻底地偏向于前者。

2.诺齐克以自由来反对平等的做法不成立

诺齐克认为,即便最初实行了平等的资源分配,人们对资源的自由应用也会再次导致不平等的产生,所以对平等分配模式的持续追求势必会以侵犯个人的财产权利和自由为代价。他提出这样一个案例:假设某社会中的初始资源分配是平等的,这个社会中的人们都愿意买票去看某位知名篮球员的比赛,那么这位知名篮球员将会因分红而获得大量的收入,那么由此将会产生很大的收入差距。但是,这种结果的产生是人们自由使用资源所造成的,如果要通过再分配手段重新实现平等的分配,那将是对人们自由权的损害。因此,他认为这一案例证明了,平等的分配模式只有通过专制手段和不断地侵犯自由才能维持下去,所以为了保障自由,必须放弃对平等的追求。

在科恩看来,诺齐克这种以自由反对平等的观点是错误的,他对诺齐克的论证予以了驳斥。科恩指出,诺齐克从这样一个前提出发:人们由于自由转移其财产所造成的不平等的结果是正义的,没有加以谴责的理由。用诺齐克的话来说就是,“无论什么,只要它是从公正的状态中以公正的步骤产生的,它本身就是公正的”〔英〕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25页。参见〔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57页。。也就是说,只要采取步骤的主体是自愿的,那么步骤就是公正的,结果也就是公正的。科恩指出,简单地从事实的角度来反驳的话,我们可以说,虽然存在自愿受奴役的情况,但不能因此说奴隶制是公正的。从深层的角度反驳其理论的话,我们可以质疑诺齐克的这一论证前提:只要交易主体是自愿的,那么交易结果就是公正的。科恩犀利地分析道,如果每个同意从事交易的人都知道交易的后果是什么,他便不一定同意从事这项交易。在诺齐克提出的案例中,如果买票去看球赛的人们事先知道,知名球员一旦从票钱中得到大量收入,将会在一个原本平等的社会中获得特殊的权利(科恩提醒到,财富不仅是享乐的源泉,也可以是权力的源泉),而他们对于自己资源的权利将会因为知名球员因财富获得的特殊权利以及由此产生的对他人的控制权力而遭到损害,那么他们就不会愿意作出这种选择来破坏他们本应珍惜的平等。在这个案例中,人们最初作出的自愿选择,实际并没有把所有相关后果都考虑进去。人们在作决定时常常对后果表现出非理性的漠不关心,而诺齐克在这一案例中正是利用了人们在作决定时习以为常的这种漠不关心。但是,科恩强调,人们对于行为的自愿,并不代表人们对于结果的自愿。就好像人们乐意生活在一个可以自愿买票去看篮球比赛的社会,但决不会乐意生活在一个因此而使某些人具有控制他人生活的权利的社会。更为详细的论证细节,参见〔英〕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27—34页。所以,科恩得出结论:交易过程的正义并不能将正义传递给结果,也就是说,自愿的行为并不能推出正义。

科恩指出,诺齐克鼓吹自由,意在为最彻底的放任资本主义作辩护,但市场交易并不能绝对可靠地维护正义。参见〔英〕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49页。按照前文所述的原则,只有当市场主体清楚交易的结果时,市场才可能成为公正的。注意,市场此时只是“可能”成为公正的,并不是说,只要满足了一切后果对主体而言是可知的这一条件,市场就一定是正义的。此处简化了科恩的论证,但并不影响结论,因为市场连这一基本条件都不能满足。具体论证参见〔英〕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59—66页。但这个前提是不可能实现的,市场交易造成的结果错综复杂,市场主体最多知道交易结果所具有的各种直接可能性,而后续的间接可能就几乎是不可知了。反过来说,一切后果都分明的市场就不是真正的市场了,市场交易与不可知是相联系的,假设存在某种理想市场,其中每个主体都明确清楚交易后果(包括当下的交易对未来交易能力所造成的影响),市场过程就会变成一个一劳永逸的多边协议,一切未来的交换都被规定好,那么也就没有必要在将来再从事市场交易了。因此,市场的自由并不能保证它是正义的。

科恩进一步揭露,诺齐克在论述正义的过程中犯了循环定义的错误。诺齐克使用权利来定义自由,他认为,当有人干涉我做我有权利做的事情时,我是不自由的。科恩将这一定义称为“自由的权利定义”,根据这一定义,当我们要判定一个人是否自由时,必须先弄清他有什么权利。但是,诺齐克在解释人们的权利时又是从自由的角度进行描述的,他主张人们拥有保障自身自由的权利。而在论证正义时,诺齐克认为,当权利没有受到侵犯时就是正义的,因为自由没有受到损害,但自由本身却又是由权利不受侵犯来界定,这就产生了循环定义,这一定义“对自由和正义都无所增益”〔英〕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74页。。科恩批驳道,诺齐克用这种方式来玩弄词句,并没能证明自由和正义属于同一种评判标准,因此他借正义之名以自由反对平等的做法便更加站不住脚。

(二)消解诺齐克权利理论的吸引力

诺齐克的权利理论声称以人的自由和权利不受侵犯为最高价值,并诉求于康德的“人是目的”的道德原则,即“人是目的而绝不仅仅是手段,不能在未得到个人同意的前提下,就为他人的目的而牺牲或利用他们”〔加〕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00页。。这一理论基于权利为私有财产制度作辩护,从表面上看显现出很强的说服力和吸引力。为了使人们认清自由至上主义的缺陷并为平等主义争取理论空间,科恩和尼尔森对诺齐克权利理论的吸引力予以消解,具体内容如下:

1.诺齐克的自我所有论具有迷惑性

科恩指出,诺齐克权利理论的出发点是一种自我所有论,其内容是“每一个人从道德的角度来说都是他自己的人身和能力的合法所有者,因此每一个人都有随心所欲地运用这些能力的自由(从道德的角度来说),只要他没有运用这些能力去侵犯他人”〔英〕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81页。。因此,不能在非契约的条件下强制一个人为他人服务,他人对这个人的能力及由此产生的成果也不能提出正当的要求,正是基于这种自我所有论,诺齐克架构起为资本主义竭力辩护的自由至上主义学说。科恩认为,自我所有原则肯定康德“人是目的”的精神,的确具有很强的吸引力,这种吸引力甚至足以与任何种类的平等原则的吸引力相抗衡,这也是为什么诺齐克的理论让许多马克思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感到不安的原因。参见〔英〕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3章,注释5。

但是,在科恩看来,这种自我所有论并不是没有漏洞,诺齐克的理论是可以被攻破的。科恩表示,他并不打算彻底地否定自我所有权,因为这样做会带来理论上的困境,科恩认为,要人们完全放弃自我所有权是不可能的,他举出一个强制人们抽签为盲人捐献眼睛的案例对此予以证明。具体的论证参见〔英〕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85页。.他只需要破除人们对诺齐克意义上的自我所有论的信仰,从而使人们乐意为了平等或其他政治原则而放弃这一原则。他指出,自我所有之所以具有吸引力,是因为它常常与其他有吸引力的条件混淆在一起,如果将其与这些条件区分开来,就能够消解自我所有论的吸引力。自我所有论通常与之相混淆的三个条件是:使人不成为奴隶、使人拥有自主权和使人不被当作纯粹的手段。

首先,诺齐克使人们相信,自我所有与不成为奴隶是同一种意思,放弃自我所有将导致奴隶制。科恩反驳道,人们具有某些服务于他人的非契约性义务,例如照顾生病的母亲,这种义务并不表示他人对我拥有像奴隶主之于奴隶的那种权利。在许多情况下,一个人是否使用自身的能力去为他人服务,并不是通过他人行使对其的权利而确定的,而是通过某种相应义务的存在。这类道德义务,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强迫一个人去执行,但人们却拥有这些义务。由此可以看出,诺齐克的“只要我不拥有自己,我就是奴隶”这一论断是错误的。更具体的案例论证参见〔英〕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261—262页。其次,诺齐克试图证明,只有拥有自我所有权时,人们才能控制自己的生活,才能享有自主权。科恩指出,与此恰恰相反,在自我所有权所引出的存在差别的社会里,自我所有与自主权是相矛盾的。诺齐克的理论只能保证形式的自我所有权,但无法实现人们实质上的自主和自我决定。在现实社会中,普遍的自我所有权与外部资源不平等占有的结合,将导致无产阶级的产生,而无产阶级显然没有自主权。〔英〕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118页。因此,如想要使人人都能享有合理的自主权,则在某些情况下有必要对自我所有权加以限制;而真正能促进实质的自主权的制度,是对自我所有权进行限制的制度。最后,诺齐克认为自我所有权体现着康德的道德原则,即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由此自我所有论为自己披上了康德式的权威。但科恩揭露道,如果仔细分析,人们会发现自我所有论与康德人是目的的道德律并不是重合的。康德原则并不是禁止将人们视为手段,而是强调不应该将人们仅仅视作手段,人必须永远被视作目的本身。当我从售票员手中购买车票时,我显然是将他视作手段,但我并不是将他当作自动售票机一样来对待,而是同时也将他看作人本身,将他视为目的。可见,对他人的工具性使用并不总是与康德原则相冲突的。相反,诺齐克的自我所有论貌似反对将人当作手段,但它却允许一个人为了保全自身的利益而不顾他人死活的做法,比如它反对国家征税来保障残疾人的生活,这实际上恰恰是没有将人看作目的。因此,坚持康德原则与反对自我所有权可以是一致的。科恩总结道,一旦将诺齐克的原则与它混为一谈的如上几点区分开来,它就在根本上失去了理论吸引力,那么说服人们为了平等而放弃自我所有论就成为可能。

科恩进一步指出,当今的马克思主义者必须拒斥自我所有原则,原因有二:一是马克思的资本主义批判中隐含了某种对自我所有原则的诉求,若仍然坚持这一原则便很难与诺齐克的理论出发点区别开来。参见〔英〕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6章。二是完全彻底的自我所有与社会主义的平等目标是相冲突的。不抛弃自我所有而仅仅致力于外部资源的平等分配是不够的,因为“即便实现了资源分配的平等,如果人们各自保留着自己的自我所有权,由于才能及冒险的运气和程度上的差别,同样会产生财富上的殊异”〔英〕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140—141页。。因此,只有拒斥自我所有原则,并承认人们对他人的能力及由此带来的成果拥有某种权利,才能更鲜明地主张社会主义的平等主义原则。

2.诺齐克权利理论的本质是一种狭隘的财产理论

同样地,尼尔森犀利地指出,诺齐克看似有说服力的权利理论实质上只是一种陕獈的财产理论。诺齐克自诩其理论的目的在于保护人们的自由和权利不受侵害,但在论证过程中却悄悄将其“权利理论”替换为“财产理论”,并且使这种财产权利成为“真正绝对的东西”。参见〔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30页。在诺齐克看来,人类的自由就是保有自己的财产并自由地利用它们,只有财产权利受到尊重,人们才得到自由和道德上的尊重。但关键问题在于,保护人的哪些权利才是将人当作目的。尼尔森认为,个人对不正当财产权利的认可与诺齐克所推崇的康德的尊重人的概念是相矛盾的。拥有权利的重要性在于我们作为人而被尊重,我们的主权得到捍卫,为了使之成为可能,就应该有一个由各种权利组成的权利系统,而非仅仅是财产权。

尼尔森进而指出,如果人们同意社会所有成员应当拥有一种公平的生活远景,那么就应当存在一种普遍权利,比如人人都有关于生命、机会、尊重等方面的平等权利。但诺齐克却拒绝号召普遍权利,他仅仅主张人们应当基于正义的初始获得而取得不同的特殊权利。在诺齐克看来,类似平等这样的普遍权利一定会与诸如财产权的特殊权利产生冲突,因为这些普遍权利必须要有一个事实、物质和行动的基础;而其他人可能对这些事情、物质和行动拥有特殊权利。一些人要使用某些事情和行动来实现自我,而另一些人拥有对这些事情和行动的权利,那么这些人就没有使用这些事情和行动的权利。〔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41页。 因此,没有完美的权利轮廓能够既实现目标——如平等的尊重——同时又避免与特殊权利的基础即正义的获得相冲突。所以诺齐克宣称不存在普遍权利,他说:“对事物的特殊权利充满了权利的空间,并没有给某种物质条件下存在的一般权利留有余地。”〔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41页。对此,尼尔森批判道,这是一种武断的主张,一种为个人私有财产权辩护的主张,它缺乏理论依据。尼尔森质问道,为什么财产权这样的特殊权利应当被视为是基础的,而平等的普遍权利却必须依赖于特殊权利呢?为什么不能是反过来,即只有那些与人类权利普遍原理相容的特殊权利才能被视为真正的权利?为什么不应该把人类权利作为基础概念呢?参见〔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90页。尼尔森认为,当特殊权利彼此之间以及特殊权利与其他特殊判断之间有冲突时,特别是当我们要作出非常具有吸引力的深思熟虑的判断时,就必须要依赖于人类关于普遍权利的道德直觉。平等这种普遍权利为特殊权利的存在提供了理论基础,因此,应当将这种普遍权利视为根本。

在尼尔森看来,诺齐克并没有为特殊权利提供充分的论证,就武断地将这些特殊的财产权利视为道德上的基础权利,他这种狭隘的财产理论在道德上有严重缺陷。这种理论不鼓励人们去帮助他人,也不鼓励人们共同致力于消除贫困和痛苦。诺齐克虽然没有反对帮助他人,但却为不帮助他人的行为提供了辩护。对诺齐克而言,就算选择对他人的痛苦视而不见也不构成一种道德上的错误,没有人有权利进行责怪,也不能强迫人提供帮助,因为这种行为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在诺齐克的权利体系中,人们没有责任或义务进行互相帮助或者减少他人的痛苦。在诺齐克极力推崇的特殊权利的指引下,一个拥有很多财富的人将不会被鼓励为了减缓明显的大范围的不幸而与任何人分享其财富。这种彻底的对同伴的漠不关心不仅仅体现出对某种值得称道的道德情操的缺乏,还表现出对互助责任以及消除穷困的责任的漠视。参见〔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95页。

尼尔森作为平等主义者,表明了与诺齐克完全相反的立场。他认为,道德义务除了包括不侵犯权利的义务之外,还包括减轻他人的痛苦和提供共同援助的义务。如果一个人的巨额财产阻碍了其他人脱离不幸与堕落的道路,那么这个人的权利就应当被忽视。不论他的财产是否符合正义获取原则,忽视他的这些权利都是正确的。参见〔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95页。诺齐克的权利理论只狭隘地关注财产权这种特殊权利,但是,在尼尔森看来,没有哪种特殊权利可以被合理地证明是如此的绝对,以至于它们可以不顾及或超越互助的责任。如果不承认这样的责任,那么随之而来的将会是大范围的人类的不幸。

(三)驳斥诺齐克为不平等所作的辩护

在诺齐克看来,只要自由和权利得到保障,即便产生不平等的结果也不违背正义,他的自由至上主义理论明确为不平等的正当性提供论证。作为坚定的平等主义者,科恩和尼尔森对诺齐克为不平等所作的辩护进行了批驳,具体内容如下:

1.诺齐克为不平等辩护的前提和论证均不成立

诺齐克认为,广泛存在的分配不平等可以是符合正义的,只要这种结果是经由获取正义原则和转让正义原则而产生。在他看来,只要财产是通过正义的途径获得的,人们就对这些财产拥有权利。正义的分配只能是源于人们自由交换的分配,政府违背当事人的意愿通过征税等再分配手段以实现平等是不正义的。科恩认为,诺齐克为不平等辩护所作的上述论证是不成立的。他首先指出,诺齐克的论证可被分解为两步:第一步,诺齐克提出人们拥有一种自我所有权,即任何人都不应该部分或完全成为其他人的奴隶,任何人都是自身的所有者。只要不损害他人,人人都有做他想做的事的自由,没有人能在不立约的情况下强迫他人为己服务。福利国家通过强制征税以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这无异于使一部分人被迫服务于另一部分人,因此等同于奴隶制。科恩指出,这一步虽然论证了人们对自身拥有权利,但仅仅说人们对自己拥有权利并不能证明不平等的分配是正当的,因为不平等源于对外部资源占有的不平等,而在自我所有的权利与对外部资源的权利之间仍需要某种衔接。因此,第二步,诺齐克证明了人们对资源初始占有的正当性。他提出,世界最初是无主的;只要不使他人的状况恶化,人们就可以获得不平等的对于世界份额的绝对权利;而一旦人们占有了私人财产,便可以自由转移,那么建立自由的资本市场与劳动力市场就吻合道德的要求。参见G.A.Cohen, “Self?ownership, World?ownership and Equality,” in F.Lucash ed., Justice and Equality: Here and Now,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pp.108?135.也就是说,一旦确证了初始占有的合法性,就产生了随之而来的对财产的自由转移的权利。在人们获得初始资源之后,买卖生产资料的市场就会形成,而由于在初始占有中被排除在外的那部分人没有资源,劳动力市场也同时诞生。此时,根据自我所有论,人们有正当权利获得源于市场交换的报偿,政府如果通过再分配去干涉,便是侵犯人们的权利。由此,诺齐克为资本主义的自由和不平等作了最大限度的辩护。

然而,科恩在这一貌似有说服力的论证中发现了一处易受攻击的环节,并以此驳斥了诺齐克为不平等所作的辩护。科恩认为,即便暂且承认自我所有权这一前提,也无法从自我所有权合法地推出对外部世界的不平等所有。诺齐克首先必须回答的问题是,在人们可以自由转移财产之前所产生的所有权是如何获得其合法性的?只有先获得私有财产的正当性,才会产生自由转让的正当性,因此,初始占有的正当性是诺齐克为不平等所作的辩护能够成立的前提。而诺齐克对此是如何进行论证的呢?他借鉴洛克关于初始占有的限制条件,提出了一条关于正当初始占有的标准:对无主物的占有是否会使他人的状况变坏。参见〔英〕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90—91页。也就是说,在占有初始资源时,如果我的占有没有使其他人的境况差于之前公共使用时,那么我的占有就是合法的。科恩指出,这条初始占有的正当标准是不合理的。对此,他进行了如下反证:

假设存在A与B两个自我所有的人,起初他们各自都互不干扰地从土地中获得生存物质。现在假设A占有了所有的土地,使B无法靠土地生存,于是A雇佣B来料理土地并给他提供薪水,B不得不接受这一选择,但A给B提供的生存物质远超过之前B独立生存时获得的产量。这一情形将通过诺齐克正当初始占有的检验标准:B的状况没有变坏。但是科恩指出,B受雇于A的不利之处却没有被考虑。诺齐克从物质利益的角度来界定状况的恶化,这与他的自我所有权的精神是不统一的,自我所有权重点在强调,不能仅仅把人当作实现他人目的的手段,必须保证人们有追求自己生活目标的权利。但那些在初始占有时被排除在外的人,他们的权利和自主性显然被侵犯了,比如他们无法对自身劳动力的使用有任何发言权,如果他们不选择受雇于生产资料的拥有者将无法生存。这就是身处于诺齐克竭力为之辩护的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无产阶级的真实写照。科恩批判道,诺齐克“公然声称要捍卫人的自我所有权并赋予人们自主驾驭生活的权利以最高意义”〔英〕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94—95页。,但他在论证初始占有的正当性时却完全无视人们权利关系上的不平等。

科恩对初始占有之正当标准的第二个质询在于,为何一定是将人们在初始占用之前的处境作为判断是否恶化的标准?就算被排外在占有之外的其他人的处境并没有比占用之前的处境变得更差,但如果存在更优的方案让所有人的处境比占有方案的处境更平等、更自由,诺齐克的理论却不为这些方案辩护,他的理论实质上秉持的是一种“先占先得”的理念。参见〔英〕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95—96页;〔加〕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17页。

科恩还指出,初始占有的另一个困境在于,诺齐克在毫无根据的情况下便事先假定世界资源最初是无主的,是人人可得的。但为什么不假定世界最初是被人们共同拥有的,每个人对如何处置公共资源都拥有平等的否决权呢?如果设定世界最初是人们共同所有的,那么弱势群体便可使用他们的否决权避免不平等的结局出现。换言之,共同所有可以隔断从自我所有权向无限制的财产所有权的过渡,那么诺齐克就不能成功地证明不平等的财产所有的道德正当性。而且,从历史上看,对资源的初始占有往往是通过强力获得的(如同资本的原始积累一般是血淋淋的),这一事实给诺齐克的理论造成了困境。科恩归谬道,如果承认使用强力的初始占有是不正当的,那么现在的占有便也不正当,那么对现有财富进行再分配就是正当的;如果不承认使用强力的初始占有是不正当的,那么为了实现平等而使用强力进行的强制再分配就不必然是不正当的。参见〔英〕G.A.柯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286—287页。.由此,科恩通过驳斥初始占有的正当性,推翻了诺齐克为不平等的财产所有权所作的论证。

2.诺齐克为不平等辩护的自由诉求恰恰要以平等为前提

前文在论述“张伯伦案例”时曾指出,诺齐克认为,即便初始分配是平等的,人们对资源的自由转移也会再次造成不平等,如果持续追寻平等就将以损害人们的自由为代价,因此他主张正义的内涵中不应包含平等。也就是说,诺齐克以平等会妨碍自由为理由为不平等进行了辩护。在尼尔森看来,诺齐克的辩护是站不住脚的,因为自由不仅与平等不冲突,而且自由需要平等,以平等为基础。尼尔森认为,自由与平等之间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如果广泛的自由想得以存在,那么自由就需要以平等为基础。平等意味着每个人在道德上都应得到平等的尊重和关心,这种观念与人们深思熟虑的道德判断是相一致的,因此平等本身是一种内在的善。不仅如此,平等也是一种工具性的善,它可以确保自由等其他道德价值的实现。如果人们在生活前景方面存在广泛的差别,那么一定会导致权利和控制力方面的垄断和不平等,那么自由和民主必然受到损害。〔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5—10页。如果人们是有理性的,如果人们珍视自由和自治,珍视民主,那么人们将成为平等主义者。因此,平等与自由不仅不冲突,而且是一个整体,都是正义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尼尔森看来,平等、自由、自治、民主和正义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可靠或广泛地拥有其中任何一个都必须以拥有整个体系为前提。〔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9页。

尼尔森认为,诺齐克以平等妨碍自由为由来为不平等辩护的观点缺乏根据,因为平等不仅不会削弱自由,而且是实现自由的保证,关键问题在于如何理解权利和自由。尼尔森指出,平等主义者同样关心权利和自由,只不过与诺齐克的权利和自由有所区别。他进而区分了两种权利:一种是合作的平等关系权利;另一种是不受干涉的权利。〔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27页。平等主义者重视合作的平等关系权利,并认为与这种权利相关联的自由将要求平等;而诺齐克等自由至上主义者重视不受干涉的权利,并认为与这种权利相关联的自由与平等互相冲突。合作的平等关系权利,从政治层面上看,是指所有人都拥有有效参与政府管理的平等权利,从社会层面上看,则是指人们有权利要求大致平等地分配影响他们生活的社会基本善品和负担,并且保证没有人拥有控制他人的权力。与之相对,不受干涉的权利是指人人都有权不受政府干涉、不受限制地生活于这样一个社会:在其中,人们有权安宁地追求他们的利益。尼尔森指出,诺齐克等自由至上主义者所主张的平等和自由之间的冲突,在本质上就是在现代社会中合作的平等关系权利和不受干涉的权利之间的冲突。而这两种权利中,前者具有优先的重要性,因为如果不保护合作的平等关系权利,经济权力将被集中到少数人手中,结果将是这些人轮流控制对政府的管理。很显然,对合作的平等关系权利的侵犯将会削减自由,但诺齐克却对此事实视而不见。参见〔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28页。

诺齐克认为,只有不受限制的放任资本主义才能完全承认个人权利和自由。尼尔森反驳道,实现平等才能保证自由,平等主义将驱使人们对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进行干涉,通过保护合作的平等关系权利来确保人们免于处于依附地位或遭受他人宰制。诺齐克认为,平等主义将侵犯不受干涉的权利和自由,即安宁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权利和自由。尼尔森驳斥道,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都存在对这种自由的限制,因为不可能存在一个不包含规范(意谓对某些自由进行限制)的社会。许多社会限制是被人们所认同的,如同人们对待汽车安全带法规的态度。这一法规很明显限制了人们的自由,但它却可以被认为是正当的。所以就自由而言,人们应当提出的问题是,对它的哪些限制是正当的。尼尔森认为,社会主义(或激进平等主义)对自由提出的限制是正当的,由于彻底地保护合作的平等关系权利,它能为人们提供最广泛和最充分的自由体系。激进平等主义并不忽视自由,它同样重视保护人们的公民自由;它只是不会保护诺齐克所提出不受限制的自由获取和转移私有财产的权利。这并不表示平等与自由是冲突的,因为一方面,并没有理由证明对这些自由的限制是对基本自由的限制;另一方面,如果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限制是加强而不是削弱社会的整体自由体系,那么人们就可以正当地限制这些自由。尼尔森强调,只有通过对放任式自由的限制,大多数人有效参与政府管理的权利和掌握自己的社会生活的平等职能才能得到保障。如果遵循自由至上主义的自由原则和放任精神,权力将会流入少数人之手,大多数人的自由将遭到损害。为了实现平等而在社会秩序中予以限制的自由并非本质的、基本的自由,反而对这些自由的限制能牢固地确立基本自由,并把这些基本自由扩展到更广的范围。参见〔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28—329页。因此,只有在平等的社会中,充分的和广泛的自由才有可能,诺齐克妄图以自由来为不平等辩护的做法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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