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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罗尔斯的平等主义的自由主义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1月09日 阅读:126 评论:0

批判罗尔斯的平等主义的自由主义

在第二章中曾阐明,罗尔斯弥补了古典自由主义轻视平等的缺陷,在自由主义框架内对平等价值作了最大限度的强调,一些西方学者甚至断言,“对最平等的分配正义能够作出的理性辩护,几乎已经为罗尔斯所穷尽,罗尔斯达到了平等主义的极点”傅强:《平等、正义与历史唯物主义》,载《理论探讨》,2008年第6期,第49页。。然而,在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看来,无论罗尔斯在平等问题上做了何种努力,他仍然是一名自由主义理论家,仍然主张“深刻的不平等”在“任何社会的基本结构中都不可避免”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p.7.,而他最为著名的差别原则默许了不平等的正当性,这些都与马克思主义的正义目标格格不入。因此,科恩和尼尔森站在社会主义的正义立场上,对罗尔斯的理论作出了全面批评。

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基本信念是,“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前言,第7页。。而这一信念具体体现为两个正义原则,即平等的自由原则(第一正义原则)和差别原则及机会平等原则(第二正义原则)。罗尔斯认为这两个原则充分保证了自由和平等,实现这两个原则的社会将是一个正义社会,但是在科恩和尼尔森看来,罗尔斯主张的平等是一种不彻底的平等,他的差别原则也不能构成正义原则,而他的正义理论对不平等的默认也是社会主义者所不能接受的。

科恩专门著述《拯救正义与平等》一书来批判罗尔斯,并表明其著述目的是要“试图从罗尔斯的自由主义思想中拯救正义和平等”G.A.Cohen, 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p.1.。尼尔森也在其著作中《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中表示,他要破除那种认为罗尔斯的理论是“可获得证成的最广泛的平等主义形式”的观点,进而为社会主义的平等主义开路。Kai Nielsen, Equality and Liberty: A Defense of Radical Egalitarianism, Rowman & Allanheld, 1985, p.78.归纳起来,他们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罗尔斯的理论进行批判:揭露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内在矛盾;批驳罗尔斯确立正义原则的方法;驳斥罗尔斯为不平等所作的辩护,他们在论证中层层推进,逐步实现批判罗尔斯的理论目标。

(一)揭露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内在矛盾

差别原则是罗尔斯的基本正义原则之一。根据这一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4页。但在科恩和尼尔森看来,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与他正义理论中的其余主张是相矛盾的,具体表现在:

1.罗尔斯的平等自由原则与差别原则是相冲突的

尼尔森指出,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第一原则和第二原则是彼此冲突的。他的第一条正义原则是为了确保一个平等的自由体系,但在他对第二条正义原则所作的解释中,却允许经济不平等的存在,这种经济不平等将阻碍任何对平等自由原则的有效运用。这二者的冲突表现为:一方面,差别原则使某一群体的人比另一群体的人具有更大的自由,因此自由是不平等的;另一方面,由于贫困或缺乏资源、渠道,一些人无法行使自身的自由权利,从而使得广泛的自由体系无法实现。

尼尔森认为,罗尔斯的第一条正义原则基于一个深刻的道德假设,即在社会(包括政治的和经济的)制度设计中,人类有权获得平等的尊重和关心,也就是说,必须用平等的道德尊重对待所有人,给予每个人平等的道德自主性。参见〔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02—103页。正是这种理念驱使罗尔斯致力于在其正义理论中实现平等的自由和平等的自尊。但在尼尔森看来,由于差别原则的存在,平等的自由和平等的自尊根本无法被实现。首先,在差别原则的框架内,平等的自由不可能被实现。根据差别原则,尽管一些群体与另一些群体的生活前景差异很大,但只要最不利者的处境得到改善,这种情形就可以获得正当性证明,这就等于肯定一个存在阶级的社会可以是罗尔斯称之为良序的(well-ordered)、正义的。然而事实上,平等的自由在容许阶级存在的社会秩序下是不可能实现的。若允许存在收入和财富的不平等,由于经济现象与政治现象相互影响,当财富差别累积到一定程度时,自由和道德自主性将会遭到这种财富差别的侵害。在实现差别原则的社会(例如福利资本主义社会)中,权力差别和阶级间的控制使得大多数人没有平等的自由,因为一个阶级控制着生产资源并由此独裁地分配工作,必然导致实现生活目标的自由受到广泛限制。当人们没有做自己生活的主人的正常能力时,平等的自由是不可能的。其次,差别原则也无法保证平等的自尊。既然差别原则默认收入和财富分配的不平等,就必然会构成对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的自尊的损害。虽然差别原则保证了社会最不利者的经济处境得到了改善,但自尊并不是靠补偿更多的物品可以换来的。罗尔斯自己也表明过自尊是最重要的基本善,是正义原则得到认可的基石。他说过:“作为公平的正义总是给予自尊比给予别的原则的更多的支持,这一事实是原初状态各方之所以接受这一原则的强烈原因。”〔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42页。但是当存在收入上的广泛不平等时,平等的自尊是无法实现的。尼尔森指出:“在财富、权力和自尊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袁久红:《平等、正义与社会正义:略论尼尔森激进平等主义政治哲学》,载《南京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第36页。拥有较多财产或财富的人,在经济上拥有更多的权力,于是便拥有更多支配社会、控制他人的权力。如果没有财富和权力的平等,就没有平等的道德自主,那么平等的自尊也就无法实现。

尼尔森指出,罗尔斯曾试图解决差别原则会削弱处境不利者的自尊的问题,他的解决手段是规定“为了正义的目的应当避免对彼此的生活方式的相对价值作出任何评价”〔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44页。。在罗尔斯设想的正义社会中,弱势群体将处于与他们同样或类似的人组成的各种团体之中,在其中他们能得到与他们的期待相关的地位。在一个良序社会中将存在很多社团,人们在这些不同的社团中过着安全无害的内部生活,这些社团“总是把社会分为如此之多的不可比群体,这些群体之间的差别使人们不再注意他们之间的比较,正是这种比较使那些境况不佳者的生活不安宁”〔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39—540页。。尼尔森揭露道,罗尔斯的观点完全是对当代阶级社会生活的带有倾向性的社会学描述。按照罗尔斯的观点,如果要保留自尊,人们就会愿意保持无知,压抑他们的渴望,接受他们的地位和这种地位带来的义务以及他们各自的角色。这种观点不仅体现了精英主义和家长主义,而且还带有贵族式正义的色彩。“罗尔斯的所谓‘现实主义’的精神已经驱使他在为资产阶级社会进行一种粗糙的辩解。”〔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57页。总之,在尼尔森看来,由于差别原则允许财富和收入上的不平等,那些通过再分配被改善处境的不利者,享有的或能实现的基本自由较之于在社会经济上有优势的阶级实际上要少得多,平等的自由原则受到损害,不能成为现实,因此,平等的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是相互矛盾的。

尼尔森还指出,罗尔斯也曾通过区分自由与自由的价值这两个概念来解决两条正义原则之间的张力。罗尔斯认为,人们由于贫穷、无知和缺乏一般意义上的手段而不能利用自身的权利和机会,这并不是对自由本身的约束或限定,而只是影响了自由价值,这种价值指的是第一条正义原则所规定的那些个人权利的价值。自由表现为平等公民权的整个自由体系,而个人和团体的自由价值则是与他们在自由体系所规定的框架内促进他们目标的能力成比例的。只要实现了第一正义原则所规定的平等的自由,那么所有人拥有的自由便是一样的,但是自由的价值对每个人来说却不同,这是由于有些人具有较大的权威和财富,因而具有更多达到他们目的的手段。

尼尔森对罗尔斯所作的这种调和予以尖锐批判。他指出,即使承认自由和自由价值之间的区别具有相关性,也无助于说明社会经济的不平等只会影响自由价值而不会影响自由本身,因为一种不能得以运用的自由是没有价值的,而且在现实中也完全不存在这种自由。尼尔森质问道,拥有一种自由却不能运用这种自由,这样的自由有什么意义?如果一个人有权去投票但现实永远不允许他去投票,那么他实质上当然就不具有这种权利。一种我们不能有效运用的“自由”,特别是因为一些强有力的外部限制而不能运用的“自由”,就不成其为自由,它也不具有价值。参见〔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58—59页。他认为,罗尔斯所作的这种区分是无济于事的,对于理性的契约者或是对任何不会受到意识形态迷惑的人来说,如果他理性地去选择平等的基本自由的话,那么他必然会选择一种平等的自由的价值,即可以得到实际运用的自由。目标的实现理应包含着实现目标所要运用的必要手段。推定契约者选择平等的自由,然后又选择一种承认不平等的自由价值的差别原则,这种差别原则转而又使得平等的自由原则不能得以运用,这种观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概言之,在尼尔森看来,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所允许的权力、财富和权威上的不平等削弱了人们的道德自主权,这些不平等侵袭着人们的自尊;在这种社会环境中,人们不能有效管理自己的生活。因此,即使罗尔斯的第一原则体现出自由优先的信条,但他的差别原则与其第一原则却是冲突的,其差别原则应该被放弃。参见〔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58—59页。

2.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与他所描述的正义社会的特征相矛盾

在科恩看来,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与他所描述的正义社会的一些特征是相冲突的。首先,差别原则与正义社会的共同体特征相矛盾。从罗尔斯的论证中可以发现,他所说的正义社会,或他称之为一个良序的社会,是一个公民愿意遵从其正义要求的共同体。这种正义的共同体是指这一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是出于由正义原则赋予的正义感来行动。在罗尔斯看来,在正义的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接受,并且知道别人也接受相同的正义原则,在日常生活中的各方都肯定并且遵守那些正义原则。参见〔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55—456页。罗尔斯还认为:“通过避免在一个平等自由的结构中利用自然和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人们在他们的社会的结构中表达了相互尊重。”〔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77页。科恩指出,按照罗尔斯的逻辑,正义社会中的人们将不会利用自身偶然获得的自然和社会优势,那么,那些有才能的人就不应该由于拥有更高的天赋而要求经济上的激励;如果他们这么做了,便是缺少这种社会结构所要求的对其他人的尊重。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之所以认可由激励机制造成的不平等,原因在于,如果取消了这种不平等,那么有才能的人将不努力工作,那么生产率将会降低,其结果是处境最差的人的境况得不到改善而且还可能更糟。科恩揭露说,这种思维方式与差别原则所表达的那种为最不利者着想的正义精神是相悖的,只有当有才能的人违反差别原则的正义精神时,这种基于激励的不平等才可以得到辩护。如果这些有才能的人乐意遵从差别原则的正义精神,他们就不需要额外的经济刺激。因此,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对基于激励的不平等的认同与他所说的作为共同体的正义社会的特征是相矛盾的,因为这种对不平等的默认预先假定了一种非共同体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人们之间的关系体现为获利的机会或障碍。参见G.A.Cohen, 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pp.41?46.

其次,差别原则违背了罗尔斯所强调的博爱精神。在罗尔斯的正义社会中,博爱是一种重要的价值。在罗尔斯看来,差别原则体现了博爱精神,因为它致力于改善处境最差的人的境况。但科恩指出,差别原则的实质精神是与博爱相冲突的,因为处境最差的人的较好境况只是由那些比他们处境更好的而且可能好很多的人对私利的追逐所附带造成的,根本不是博爱的表现。罗尔斯对博爱是这样解释的,他说博爱体现为“这样一个观念:如果不是有助于境况较差者的利益,就不欲占有较大的利益……一个家庭的成员通常只希望在能促进家庭其他成员的利益时获利。那么按照差别原则行动正好也产生这一结果”〔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05—106页。。科恩反驳道,“只希望在能促进其他成员的利益时获利”与有才能者要求经济上的刺激的欲望是不相容的。换言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与改善最不利者的处境这两种动机是完全不同的。参见G.A.Cohen, If you’re an Egalitarian, How Come You’re So Rich?,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p.134?135.罗尔斯认为基于博爱的精神,不平等应当有益于最不利者。他说:“天赋更好的人(那些在自然天赋的分配中占有更幸运位置的人,而从道德上讲他们对此不是应得的)被鼓励去获取更多的利益——他们已经从这种分配的幸运位置受益了,但条件是他们应以有利于较少天赋的人(那些在这种分配中占有更不幸位置的人,而从道德上讲他们对此也不是应得)善的方式来培养和使用他们的自然天赋。”〔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123页。但科恩却一针见血地指出,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天赋好的人对其天赋的培养和使用应当贡献多少给天赋较差的人的善呢?举例来说,假设天赋好的人如果不积极发挥其才能,天赋差和天赋好的人都只能得到的受益程度为5;而如果引入激励机制鼓励天赋好的人努力生产,那么天赋好的人就将得到9,同时使天赋差的人得到6。根据差别原则,这种不平等是正当的并且体现了博爱精神,因为天赋较好者对其天赋的运用改善了的天赋较差者的处境。但如果相较于天赋较好的人得到8,天赋较差的人得到7,前一种情况就不是最好的选择。更甚的是,按照差别原则的博爱观念,处境较差者的利益应被放在首位,那么天赋较好者与天赋较差者都平等地得到7.5,才应是最符合差别原则博爱精神的选择。参见G.A.Cohen, 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pp.78?79.所以说,差别原则允许的不平等与正义社会的博爱精神是相矛盾的,罗尔斯如果要坚持博爱精神,就必须放弃对天赋更好的人的经济刺激,即放弃差别原则的核心内容。

(二)批驳罗尔斯确立正义原则的方法

在科恩和尼尔森看来,罗尔斯确立正义原则的方法也存在问题。他们对这方面具体的批判有:

1.罗尔斯确立正义原则的前提是不成立的

尼尔森指出,罗尔斯在寻求正义时,事先假定了影响人们总体生活前景的制度化的不平等在复杂社会中是不可避免的,并默认这些差别将持续存在于任何社会。参见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p.7.正是在这种假定的基础上罗尔斯才找到为差别原则辩护的理由:既然差别不可避免,那么最公正的办法就是使不平等有利于社会最不利者。由此可以推知,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实际上包含着对阶级社会的默认。尼尔森认为,罗尔斯在确定正义原则时没有面对因阶级存在而产生的问题。人们可以看到,在罗尔斯所认为的良序的社会(a well-ordered society)中,即在他的两个正义原则被满足的社会中,较优越的社会阶层和不富裕的社会阶层在生活前景方面仍然存在相当大的差别。甚至在罗尔斯看来,存在某种正义的、良序的资本主义社会。罗尔斯把阶级的存在视作工业社会的必然特征,所以他才会非常自然地将正义视作能够与资本主义社会(阶级社会)相协调的东西。众所周知,资本主义社会是一种必须维持阶级划分的社会。剥削阶级作为资本主义秩序的构成要件,其存在对于实现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社会正义造成了明显的障碍。由于罗尔斯不加批判地将阶级接受为人类社会的普遍特征,所以他错误地将不同群体生活环境的差距视为正义的(尽管这些差距看上去非常不公正);同时又轻率地认同在存有阶级与阶级剥削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可能以某种方式实现正义的信念。参见〔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89页。

由于罗尔斯假定了阶级存在是不可避免的,所以他才认可在资本主义的范围内寻求正义。但尼尔森指出,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阶级绝不是人类社会的必然特征,它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会永远存在下去。工业社会中的劳动分工及相伴随的阶级界限深深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前景,但这种劳动分工的结果并不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当历史发展到不再存在任何私人占有或私人控制生产资料的时候。劳动分工是伴随工业社会发展而产生的必然特征,但在未来社会中,劳动分工能够被控制,不再以异化的形式出现,人们可以通过社会设计来改善因当前的劳动分工形式而产生的不平等。而一旦实现马克思所说的生产资料社会公有制,生产资料通过工人理事会而被民主管理,国家权力逐步转变为一种马克思所表述过的、只有管理功能的政府结构,那时候,在社会公有的背景下不再存在以结构性的方式榨取他人的利益的权力,阶级和阶级剥削也都因此而消失。参见〔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88页。这种无阶级社会显然要比罗尔斯的正义构想更为公正,因为前者致力于减少道德上的相关不平等,并减少在社会基本善中的不平等。随着这种不平等的减少,一个群体对另一个群体的控制也会减少,从而将产生更多的道德自主。参见〔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99页。尼尔森认为,马克思主义传统中关于阶级的分析对于正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既然阶级社会并不是从来就有,也不会永远存在,那么建立在这一预设前提上的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就无法证明自身的正当性,并且正义理论就应当建立在“无阶级社会”的可能性之上。

一些左翼平等主义者认为罗尔斯的观点是能得到证成的最为广阔的平等主义形式。参见Ronald Dworkin, “The Original Position,”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no. 3, 1973, p.533.尼尔森反对这种看法,他认为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消灭阶级的社会是否具有可能性。如果阶级的广泛存在确实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对于那些寻找纯粹的自由主义权利理论的人们来说,对于关心自由、平等和人类幸福的人们来说,罗尔斯的平等主义也许是能够接受的最好的理论,但是,罗尔斯并没能证明植根于经济结构中的制度上的不平等的必然性假设是正当的;相反,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实现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之后,阶级是可以被消灭的。如果无阶级社会的实现具有合理的可能性,那么我们的正义感就应该带领我们超越自由平等主义,去追寻社会主义的正义形式。参见〔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86页。因为阶级社会与社会主义正义原则得到实现的无阶级社会相比,所实现的道德自主要少很多。

尼尔森在马克思关于阶级与阶级社会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阶级与阶级剥削深刻而广泛地影响着我们的生活,正是由于阶级的存在,广泛而深刻的不平等与不正义才出现并持续存在于我们的社会结构中。只要我们能够驳倒阶级必然存在的观点,那么就将为社会主义的正义形式拓展论证空间,以展示出一种比罗尔斯的正义形式更具有道德可欲性的选择。他指出,如果人们赞同这些社会经济上的阶级分化是造成人们生活前景巨大差别的根本原因的话,那么就有充分理由相信,比罗尔斯更为激进的平等主义理论是可行的,在道德上也是可欲的,也就有充分理由相信,人类的主要任务是为了实现一种无阶级的社会而奋斗。参见〔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88、101页。

2.罗尔斯的建构主义方法不能恰当地确立正义原则

科恩指出,罗尔斯是通过一种基于原初状态的契约理论来确立其正义原则的,即将正义原则设定为处于原初状态中的人们所缔结的公平契约。具体而言,他首先设定原初状态中的人们被“无知之幕”所遮蔽,由于信息的缺失,没有人能设计有利于自身特殊情况的原则,所以能够保证最终被选择的正义原则是公平契约的结果。然后他又设定,人们虽然不清楚许多能影响契约的关键信息,但至少知道自己要去生活,并知道需要拥有某些特定的事物才能使自己过上好的生活。关于原初状态下人们缔结正义契约的具体论证,参见〔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26—129页。在这种契约状态下,罗尔斯断言,处于原初状态下的人们必定会选择两个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以及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他将这两个原则视作正义原则。

在科恩看来,罗尔斯确立正义原则的契约论方法是一种在当代政治哲学研究中流行的建构主义方法,这种方法主张“某个原则是通过作为一个可靠的选择过程的产物而获得其规范性辩护的”G.A.Cohen, 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p.274.。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就是人们在原初状态下选择的公正结果,这是建构主义方法的典型体现。但是,罗尔斯对这种方法的应用存在一个问题,即他的原初状态理论推导出的并不是正义原则,而只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管理规则。罗尔斯声称他的两个正义原则正是原初状态所提出的选择问题的答案,但如果考察他所提出的问题,人们会发现,他并未向原初状态下的缔约者提出什么是正义的问题,而只是问,在全面考虑的情况下,他们希望立约制定什么原则。这显然只是让人们回答什么是理想的社会管理规则。

科恩认为,要实现对罗尔斯建构主义方法的批判必须作出两种区分:一种是基本的规范性原则与社会管理规则之间的区分;另一种是正义与其他价值,如自我实现、幸福之间的区分,以及服务于正义的原则与服务于其他价值的原则之间的区分。参见G.A.Cohen, 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p.277.科恩指出,基本的规范性原则,是指无须倚重其他规范性价值的原则;而管理规则,则是指通过国家命令确立的规则以及在相对宽松的社会规范中形成的规则。这两者之间最大的不同在于,我们采纳管理规则是基于我们期望采纳它所产生的结果而采纳它的,相比之下,基本的规范性原则体现着我们的信念,我们坚持它并不依赖于我们所期望它将带来的结果。而能够证明我们所采纳的管理原则的正当性的,恰恰是我们的原则性信念,也就是基本的规范性信念。基于这些区分,可以看出,罗尔斯所设定的原初状态下的人们所选择的原则,并不是正义原则。他把基本的规范性原则混同于社会管理规则,并把正义及服务于正义的原则混同于其他价值和服务于其他价值的原则。

科恩认为,通过建构主义所确立的正义原则是一种合法的、理想的、程序的产物,但这种程序的目的却在于选择管理人们生活的控制规则。在建构主义的选择环境中,选择者的注意力并不仅仅放在正义问题上,那些决定正义如何实施或阻碍正义实现的现实偶然性,以及那些影响正义的价值和原则,都会在选择时起作用,因此使选择偏离对正义的反映。这一问题在罗尔斯的理论中可以看到。罗尔斯的原初状态下的缔约者显然没有区分开基于正义的考虑和基于其他向度的考虑,他们只是在既定的有知和无知相结合的条件下,选择他们所认为的服务于他们利益的原则,因而他们的选择就必定不只是反映对正义的考虑,也反映对与正义无关的问题的考虑。科恩指出,在建构主义中一般有三种影响正义考虑的原则,即帕累托原则、公开性原则和稳定原则。建构主义者通常都尊重这三种原则,但它们却不是正义原则,它们渗入对正义原则的选择中将扭曲正义价值的特征。建构主义者对这三种原则的考虑表明,正义并非影响管理规则的唯一善,管理规则还需要考虑和服务于其他的善。因此,罗尔斯所使用的建构主义方法不能区分它所选择的规则中哪些是基于正义的考虑,哪些不是基于正义的考虑,也就无法清晰地确立正义原则。

(三)驳斥罗尔斯为不平等所作的辩护

在科恩和尼尔森看来,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尤其是其差别原则,实际仍在某种程度上为经济不平等的正当性辩护,作为对社会主义和平等主义抱有坚定信念的马克思主义者,他们感到有义务消解这种辩护。他们分别从两个方面对这一辩护进行了批判,具体内容如下:

1.罗尔斯为不平等所作的辩护并非基于正义

科恩指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试图通过一种“激励论证”来为经济上的不平等辩护,这一论证的具体内容是:如果某种不平等将使最不利者的处境好于不存在不平等时的处境,那么这种不平等就是正义的,而由激励机制所产生的经济不平等就是这样一种符合正义的不平等。由于给予有才能者额外的经济刺激能够激励他们努力生产,而他们努力生产的后果就是使最不利者的处境更好,所以这种不平等是正义的。在科恩看来,罗尔斯这种激励论证并没有成功地证明经济不平等与正义原则是相符的。他指出,为经济不平等所作的辩护可被分为两种:一种是事实性辩护;另一种是规范性辩护。规范性辩护诉诸正义等规范概念来支持不平等,论证不平等符合正义;而事实性辩护则避开规范性诉求,只论证不平等是必要的、不可避免的,至于它是否正义则不予置评。如果仔细研究罗尔斯对差别原则的论证,人们会发现,他基于激励论证对不平等所作的辩护是一种事实性辩护,因为他“并没有证实依据他的正义概念,以激励为基础的不平等是正义的,最多只证实它令人遗憾地具有不可避免性”〔英〕G.A.柯亨:《如果你是一个平等主义者,为何如此富有?》,霍政欣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5页。。

科恩揭露道,罗尔斯为不平等所作的辩护是从人性自私这一预设事实出发的,其具体论证是,“如果这些不平等能起到刺激作用,从而引出更好的努力,这个社会的成员就可能将这些不平等看作对人性的让步……由于自私是他们的共有特点,他们接受这些不平等,仅仅是接受他们实际参与的各种关系,以及对刺激给予认可”John Rawls, Justice as Fairness: A Briefer Restatement, Harvard University, Typescript, 1989, p.140. 转引自G.A.Cohen, If you’re an Egalitarian, How Come You’re So Rich?,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121.。也就是说,在罗尔斯看来,基于人性自私的事实,有才能的人需要有经济上额外刺激才愿意更努力的生产,而只有这样最不利者的处境才能得到改善,所以由此造成的经济不平等是不可避免的。科恩犀利地指出,罗尔斯为不平等所作的这种辩护不是规范性的即不是基于正义,而是事实性的,并且甚至这种事实性辩护也是不成立的。科恩认为,应当从马克思主义的角度看待人性,将人性看作是由社会结构决定的,不存在可以被简单定性为自私的人性,社会结构决定动机结构,“自私及人们对自私的泰然,是几百年来资本主义文明的产物”〔英〕G.A.柯亨:《如果你是一个平等主义者,为何如此富有?》,霍政欣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6页,注释13。。科恩进一步指出,差别原则所允许的基于激励机制的不平等也许在现实中具有其合理性,但不能由此认为这些不平等是正义的。罗尔斯以不平等将改善最不利者的处境为由为这种不平等的正义性的辩护。他说:“一个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将承认这些(为刺激所要求的)不平等的正义性,他若不这样做确实是目光短浅的。”〔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50页。但科恩犀利地反驳道,如果我们是在遵从正义原则的假设中(而非在现实性上)谈问题,那么基于激励的不平等就不应当是正义的。为了改善最不利者的处境,我们有时不得不承认对有才能者给予经济刺激的必要性,但这并不能使这种激励机制以及它造成的不平等成为正义的。我们对基于激励的不平等的接受,就如同我们有时甚至应当满足绑匪对赎金的要求一样。当不付赎金就不能把孩子从绑匪那里救回来,即当正义的结果在现实中无法达到时,那么交付赎金以使最不利者(父母和孩子)比拒付赎金的处境更好,这无疑是更可取的,但谁也不会得出交纳赎金是符合正义原则的结论。同样的道理,当有能力的人只有在得到丰厚报酬的前提下才愿意努力生产时,满足他们丰厚报酬的要求以使他们努力生产从而改善处境最差的人的境况是必要的、合理的,但根据差别原则所确定的标准,这些人的要求却并非正义的。科恩指出,当基于激励的不平等对改善处境最差的人的境况来说是必要时,承认其存在的合理性是明智的,但同时,认识到这时的社会并不是建立在正义原则之上的社会,也是明智的。参见G.A.Cohen, 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p.84.也就是说,罗尔斯并没能从正义的角度为不平等作出辩护,至多只是证明了不平等在某些情形下是必要的。

2.为不平等辩护的差别原则不具有正当性

上文提到,罗尔斯通过激励论证来证明差别原则的正当性,他认为,有才能者,当其获得的薪酬高于平均水平时才有动力生产更多的产品,而他们超额生产出的产品,可以用来增进最不利者的利益。这种激励机制虽然会导致不平等,但唯此最不利者的处境才能得到改善,因此差别原则是正当的。在科恩和尼尔森看来,这一论证不能成立,差别原则为之辩护的不平等也不具有正当性。

科恩指出,对于差别原则,有才能者可能持两种态度:要么认可它,即同意不平等只有在有利于改善最不利者的处境时才是正义的;要么不认可它,即认为差别原则不是正义原则,它默认的不平等是不公正的。如果有才能者持后一种态度,那么这种社会就不是一个正义社会。因为依据罗尔斯的观点,一个社会只有在其成员认可、支持正确的正义原则时,它才是正义的。如果有才能者不认可差别原则是一种正义原则,那么这种社会就并非正义的社会。如果有才能者认可差别原则,并将其运用于自己日常生活中,那么他们就不会要求高薪酬作为额外的物质激励。差别原则的精神正是在于改善最不利者的处境,如果有才能者赞同这是正义的原则,他们就不会以高薪为条件才愿意努力生产。认可差别原则的有才能者很难自圆其说地主张,他们获得高薪是改善最不利者的必要条件,因为“使高薪成为必要的正是他们自己”参见G.A.Cohen, If you’re an Egalitarian, How Come You’re So Rich?,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p. 126?127.。换言之,有才能者对物质激励的要求与他们对差别原则的认可是自相矛盾的。概言之,科恩的批判逻辑是:根据罗尔斯的观点,在一个正义的社会中,公民将遵守正义原则。如果公民在日常生活中贪婪地追求利益最大化,他们就不会遵守作为正义原则的差别原则,那么社会也将是不正义的。由此,在一个由差别原则支配的正义社会中,接受正义原则的公民并不会表现出激励论证所声称他们具有的贪婪性,那么有才能者便不会只在高报酬的条件下才愿意生产。可见,差别原则基于激励机制所允许的不平等无法得到相应的辩护。

对于科恩这一犀利的批判,罗尔斯及其追随者似乎有应对的策略,他们提出,正义原则只适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说过:“我们的题目……是社会正义。对我们而言,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参见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p.7.具体而言,不能将个人的选择和行为置于差别原则的审判台上,差别原则只支配制度的选择,而不支配制度内部个人的选择。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p.303, 罗尔斯在此处表示,差别原则是一种“用于制度的原则”。另参见G.A.Cohen, If you’re an Egalitarian, How Come You’re So Rich?,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129, footnote.一个实现了差别原则的社会就是公正的社会,无论社会中的个人在实现该原则的社会结构中作出什么选择,都不会影响这一结构的正义性,即便他们的选择完全是贪得无厌的。因此,有才能者出于贪婪的动机作出的个人选择与差别原则的正义性并不冲突。无论其个人动机是什么,只要有才能者遵从差别原则的规定,他们就能被视为差别原则的衷心拥护者,而实现差别原则的社会就因此是正义的社会。罗尔斯的支持者们声称,科恩对激励论证的批判错在“将适用于结构的正义原则错误地运用于个人选择与行为”参见G.A.Cohen, If you’re an Egalitarian, How Come You’re So Rich?,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p.129?130.。

科恩认为这种反对意见无法成立,因为在他看来,正义原则不仅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而且适用于个人选择。他指出,在罗尔斯看来,只有当社会分配完全符合一个公正的社会基本结构的规则时,才能实现分配正义;而当一个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得到完全遵从时,就不存在影响分配正义的个人正义或非正义发挥作用的余地。但他认为恰恰相反,在一个正义的社会结构内部,个人行为和选择的正义或非正义性仍有发挥作用的余地,纯粹依靠社会结构的手段来实现分配正义是不可能的。举例来说,如果差别原则只适用于社会结构,那么正义的结果就很难实现。因为有才能者将被允许在经济选择中追逐私利而不受限制,他们的选择强烈倾向于反平等,那么最不利者必然将处于低下的处境。因此,“在一个尊崇差别原则的社会中,引导在公正的规则内部做选择的风尚是必要的”〔英〕G.A.柯亨:《如果你是一个平等主义者,为何如此富有?》,霍政欣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1页。。正义不仅仅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国家法律体系,而且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个人选择。罗尔斯试图通过限制正义的适用范围(认为正义只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来避开攻击的做法是不能成立的。

尼尔森同样也认为,罗尔斯通过激励论证为差别原则所作的辩护是站不住脚的。罗尔斯默许不平等的理由在于,不应该为了平等而使最不利者的境况更为糟糕。他说:“对全部基本善的平等划分,从接受某种不平等来改善每个人的境况这种可能性来看又是不合理的。”〔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32页。他认为追求财富与地位齐一化是非理性的,将会损害激励的效用。这种激励机制在于,有限的财富的不平等将激励有才能者更好地生产,从而为所有人,包括那些最少受惠者,带来更多的益处。尼尔森对这种辩护予以了驳斥。他指出,差别原则将导致自由和自尊方面的不平等,这是无法用经济方面的益处来补偿的。罗尔斯十分看重自尊这一社会基本善,并认为自尊必须以平等分配为基础。在罗尔斯看来,自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一个人对他自己的价值的感觉,以及他的善概念,他的生活计划值得努力去实现这样一个确定的信念”;二是“自尊包含着对自己实现自己的意图的能力的自信,就这种自信是在个人能力之内而言”。〔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27页。自尊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如果我们不对自身计划的价值有确定的信念,不对实现自身意图的能力有自信,那么就没什么事情值得去做,即便有,我们也缺乏追求的意志。所以自尊是一种重要的基本善。由此可见,根据罗尔斯的正义观念,人们不应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益处而损耗哪怕很少量的自尊,一个良序社会应为其成员的自尊提供一个可靠的基础。但是,在一个实现了差别原则的社会中,权力、权威和自主权方面的不平等不仅被允许而且被赋予了正当的理由,这将侵害最少受惠者的自尊,更不利于形成平等自尊的风气。参见〔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02页。

由此尼尔森断言,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只是一种权宜之计,而非正义原则。对罗尔斯而言,即便是在他的两个正义原则得到实现的社会中,仍然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使企业家的孩子和工人的孩子具有同等天赋、精力等等,他们之间在总体生活前景方面仍然存在相当大的差距。根据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只要这样的差距有利于改善后者的处境,那么正义原则就将这种情况视作公正的、在道德上可被接受的情况。但尼尔森认为,这样的社会不是一个正义的社会,尽管在某些情形下可能出于注重实效的原因而勉强接受这种不平等的必然性,但人们仍然应当对接受这种不平等的道德安排的社会予以批判。然而,罗尔斯却认为在一个正义的、良序的社会中也可以接受这种不平等,其理由是,生活前景方面必然存在这种不平等的确是不好的,但是因通过缩减这种不平等而使工人的孩子的情形变得更糟就更不好了。尼尔森驳斥道,刻意以不平等的代价来增进平等本身在道德上就是不合理的,并且这一观点表明罗尔斯无形中诉诸他自己所竭力批驳的功利主义立场。参见〔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91页。

在尼尔森看来,差别原则与真正的正义是不相容的。当我们可以对差别原则所允许的不平等有所作为时,特别是当能够做一些不会损害我们的基本人权和政治自由的改变时还有意地接受这种不平等,就会使得正义类似于一种恶。在有些情况下,比如若拒绝不平等将导致更大的恶,那么人们可能不得不暂时接受这种恶,但是,对它的接受并不会改变它是一种恶的性质,人们仍然应当追求更符合正义的社会并致力于消除这种差别。参见〔加〕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傅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92页。

至此,我们借科恩和尼尔森的思想得以管窥了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对罗尔斯及其平等主义的自由主义理论的批驳,下面我们转而考察他们对当代自由主义的另一个“教条”——自由至上主义——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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