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判剥削对平等的损害
与莱曼、埃尔斯特等人的批判思路不同,罗默和阿内森等人认为,传统马克思主义剥削概念对剩余价值转移的强调无法表明资本主义的不正义性,仅当与一种平等主义的分配进行对比时,剥削的道德错误才能清晰地显现出来。因此,他们转而从分配的角度考察剥削,并建构了一种基于平等价值的剥削理论,这一理论的核心规范命题是:资本主义剥削之所以是不正义的是因为与它相联的资源初始分配是不平等的。
(一)与公平分配相联的剥削定义
在罗默和阿内森看来,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剥削概念仅仅关注劳动过程中的剩余价值转移,这一概念只具有实证的意义而不具有规范性内容,它至多解释了资本利润的来源,却无法表明资本主义剥削的不正当性。他们认为,剥削产生的根源在于初始资源分配的不平等,只有从分配或财产关系的角度来考察剥削,才能清楚地揭露剥削的道德困境。罗默提出,不平等的财产所有制是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关注的核心问题。他说:“马克思主义的杰出之处不是关注劳动交换制度本身,而是关注作为其基础的财产关系:生产资料的不平等的私有权。劳动市场只是使生产资料私有权能够转化为不平等的最终收入和福利的一种手段,如果财产的初始分配被断定为不公正,那人们就会断定这种手段也不公正。”〔美〕约翰·E.罗默:《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段忠桥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1页。
与莱曼等人的批判思路不同,罗默和阿内森认为,剥削公正与否的关键并不在于工人是否被迫接受无酬的剩余劳动,而在于强迫工人接受资源分配不平等的私有制度是否是不公正的。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并不像农奴那般被强制进行劳动,他们受雇佣看似是自身理性选择的结果,是为了获取自身的最大利益。如果以强迫剩余劳动的标准来衡量,剥削的不公正性并不明显,但如果转而从分配的角度来看,剥削的道德错误便十分明晰。剩余价值的转移虽然是一系列自愿市场交易的结果,但这种结果在根本上源于最初的不平等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工人因缺乏生产资料而向有产者出卖劳动力)。因此,这种基于自愿的剥削仍然是不公正的,因为生产资料的初始分配是不公正的。在罗默等人看来,在更宽泛的分配视角下考察剥削,人们对剥削的关注便会集于不平等的财产权及后果,这更符合马克思主义批判剥削的目标指向,因为对马克思主义者来说,剥削理论的“伦理命令”不是消除剩余价值的转移,而是“废除可转让的生产资料的不平等所有权”John Roemer, “Property Relations vs. Surplus Value in Marxian Exploitation,”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 11, no.4, 1982 , p.305; “New Directions in the Marxian Theory of Exploitation and Class,”Politics and Society, vol. 11, p.280.。
罗默借用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方法重构了一种基于平等分配的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他认为,剥削与财产的初始分配直接相关,而传统意义上的用社会必要劳动与实际劳动时间进行比较计算出来的剥削(技术意义上的剥削)只有在反映根本性的不平等分配时才具有道德意义。对此他提出这样一个微观经济均衡模型予以证明:设定一个由1000人组成的社会,这个社会只生产和消费玉米这一种商品。其余相关条件包括:每个社会成员都拥有同样的生产能力和技能,都具备生产知识;生产玉米只需要种子和劳动投入;每个成员都具有生存偏好,即他们生产出初始资源(玉米种子)及基本生存所需的玉米(设定是1单位)后便选择闲暇而不选择继续工作和消费,并且力图耗费尽可能少的劳动来生产有形资本。设定这一社会初始资本总额是500单位玉米种子,并且假定存在两种生产玉米的技术:农场技术和工厂技术。其中,通过农场技术生产1单位玉米需投入3天劳动,但无需玉米种子;而通过工厂技术则投入1单位玉米种子并且耗费1天劳动后可生产出2单位玉米(即1单位净产值)。罗默指出,人们可以在这一经济模型中设想出某些情境,这些情境虽然符合技术意义上的剥削却不具有道德错误。举例来说,假定社会的初始分配是平等的,即每人拥有1/2单位玉米,并且社会成员被区分两个阶级:雇佣者阶级和劳动者阶级。在第一种情况下,每个社会成员都自给自足地工作2天:在工厂工作1/2天并在农场工作天,那么每个人将恰好得到生存所需的1单位玉米,很明显,这种情况下完全不存在剥削,可将此作为参照情境。然后设想在第二种情况下,劳动者阶级的每一个成员首先在工厂加工他所拥有的1/2玉米,花费1/2天生产出1/2单位的玉米净产品。然后他将自己的劳动力以每天1/3单位玉米的工资价格出卖给三个雇佣者,替他们加工玉米。这样,他将耗费天时间加工完3个雇主的玉米并总共挣得1/2单位玉米的工资。于是,他共工作2天并一共收获1单位玉米(恰好够生存所需)。而由于劳动者花费天时间共生产出单位玉米却只获得1/2单位的工资,所以雇佣阶级依靠其资本共获得66.67%的利润,而每个雇佣者则得到1/3单位的利润。为了满足基本生存所需的1单位玉米,所以雇佣者阶级的每个成员仍必须去农场工作2天才能获得他所需的另2/3外单位玉米。如此一来,雇佣阶级的成员雇佣其他人加工自己的有形资本(1/2单位玉米种子)而自身在农场工作2天;出卖劳力的劳动者阶级的成员则在工厂工作2天,其中有天是进行雇佣劳动。关于这一情境设计的更为具体的细节,可参见〔美〕约翰·E.罗默:《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段忠桥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章和第9章。
罗默指出,在第二种情境中,按照技术意义上的经典剥削定义,劳动者阶级显然受到了剥削,因为他们耗费天生产了单位玉米,却只得到1/3单位的工资,他们的剩余劳动被将初始资源用作资本的雇佣阶级的成员所占有了。然而,从道德角度来看,这种情境却不存在任何道德上的可指摘之处(假定为他人工作不存在有害后果)。因为就社会成员的初始财产、最终所得以及工作周期而言,每个人都工作2天,都获得1单位玉米,这种社会分工与参照情境中那种自给自足的社会安排之间没有质的区别,社会成员必定持无所谓哪种选择的态度,因此这一情境下并不存在任何道德上值得谴责的剥削现象,这表明根据剩余劳动计算出来的剥削并不能准确地提供道德衡量的标准。
罗默进一步指出,剥削应与初始财产的分配相联,只有使用基于财产关系的剥削定义才能恰当地判定剥削,对此他设计了一个初始分配不平等的经济模型予以证明。假设有两个人——亚当和卡尔,他们拥有的初始资源是不等的,亚当拥有3单位玉米,卡尔拥有1单位玉米。假设他们对玉米和劳动具有合理的不同偏好:卡尔偏好闲暇,比起劳动1天并消费1单位玉米,他宁愿只消费2/3单位玉米而不劳动;亚当偏好玉米,比起劳动3天并消费3单位玉米而言,他宁愿劳动4天并消费单位玉米。其余条件与上一个经济模型一致,存在农场技术和工厂技术,并且每个人都是生产出初始资源储备后再进行消费。在参照情境中,卡尔和亚当都自给自足地劳动,即卡尔必须在工厂耗费1天劳动来加工他的1单位玉米,以生产出1单位的玉米净产品;而亚当必须在工厂耗费3天劳动以生产出3单位玉米。但这种安排并没有实现帕累托最优帕累托原则,是以提出者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Vilfredo Pareto)的名字命名,其宗旨是,在配置社会资源以改善人们的境况时应达到最优化。如果在不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情况下,已不可能再使哪怕一个人的处境变好,这种资源分配的状态就是帕累托最优。,他们可以追求更好的方式。现在假定卡尔愿以每天1/3单位玉米的工资雇佣亚当去工厂工作,这一工资对亚当是具有吸引力的,因为亚当去农场工作1天得到的是同样多的玉米。那么结果便是,卡尔自身不劳动,他雇佣亚当在工厂加工自己的1单位玉米并生产出1单位的净产品,他付给亚当1/3单位作为工资,自己2/3将的利润保留供自身消费,而亚当则一共劳动4天并得到单位玉米。这种结果实现了双方的偏好,因此可被看作亚当与卡尔之间的一种均衡安排。按照与剩余价值相关的剥削概念,卡尔明显剥削了亚当,因为他自身不劳动,并且占有了亚当的剩余价值。但是,卡尔是一个偏好闲暇的穷人,亚当是一个偏好财富的富人,依据人们的道德感,我们的同情感会给予谁呢?肯定不会是给亚当。所以,这个例子再次表明,技术意义上的剥削并不能提供恰当的道德标准。如果依据基于财产关系的定义,就能对上述两个模型中的剥削作出恰当的判断。在第一个模型中,没有人受到剥削,因为初始分配是平等的;而在第二个模型中,卡尔是被剥削者,亚当是剥削者,因为如果与一种平等的初始分配相比照,即每个人都拥有2单位玉米的初始资源,那么亚当的处境将变差,而卡尔的处境会变好。参见〔美〕约翰·E.罗默:《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段忠桥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1页;段忠桥:《约翰·罗默非劳动价值论的剥削理论》,载《马克思主义哲学》,2006年第3期。这表明,只有当剥削与资源的初始分配相联系时才具有道德意义。剩余价值的占有并不总是被判定为道德上有错的剥削,究竟正当与否,这取决于它是否符合一种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框架。
因此,罗默放弃了传统马克思主义基于剩余劳动的剥削定义,转而从财产关系来界定剥削,将剥削看作“与财产的不平等所有权相联系的结果的不平等”〔美〕约翰·E.罗默:《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段忠桥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页。。根据这种与财产分配相关的定义,如果一个社会成员在实现平等的财产初始所有的分配中的境况要好于他在现实社会的产品分配中的境况,他就是被剥削者;反之,如果一个社会成员在实现平等的财产初始所有的分配中的境况要糟于他在现实社会的产品分配中的境况,那他就是剥削者。罗默指出:“剥削应直接以财产关系来定义,而不应通过剩余价值这一迂回的而且最终不成功的路线来定义。”〔美〕约翰·E.罗默:《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段忠桥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5页。若从分配的角度来考察剥削,那么人们对剥削的关注就会从技术层面转向对不平等的财产权的关注,而这正是马克思主义所真正谴责的。
阿内森也认为,马克思所葆有的是一种技术意义上的剥削概念,即非劳动阶级对劳动阶级剩余产品的占有,这一剥削观“没有从评价层面上表明任何道德谴责的意义”Richard J.Arneson, “What’s Wrong with Exploitation?”Ethics, vol.91, no.2, 1981, p.203.。与罗默的均衡经济模型的论证方法不同,阿内森以历史出现过的剥削性社会为例来进行论证。他指出,按照封建习俗,农奴替地主耕作土地,并且向地主上缴一部分劳动产品,而地主则为农奴提供人身安全保障。从表面上看,双方都是按照习俗各尽义务,虽然这种现象符合技术意义的剥削,但并无不妥之处,因为地主为农奴提供人身保护的义务与农奴向地主缴纳产品的义务是对等的。只有附加上别的条件,比如地主不公正地对待或压迫农奴时,剥削才显现出道德错误。此外,技术意义上的剥削强调剩余产品的占有,换言之,如果没有剩余产品的转移,则不存在剥削。按照这种说法,在各种奴役性的社会中,当生产条件不利造成收成不好,以致奴隶无法交出多余的产品并且自身都要忍饥挨饿时,就不存在剥削,因为没有发生剩余产品的转移,这显然不符合人们的道德直觉。所以,阿内森也认为,必须超出剩余价值转移这种技术意义的剥削,去重建马克思剥削概念的规范内容。
与罗默的观点类似,阿内森也主张剥削应与不平等的分配相联系,他也从分配的角度重构了剥削的规范内容。他指出,技术剥削虽不具有道德上的错误,但“技术剥削如果与以下两个条件并存,那么就会产生道德上错误的剥削:(1)非生产者比生产者拥有更多的社会力量,他们运用这种力量实现技术剥削;(2)这种技术剥削造成了经济利益的极度不平等分配,并且获利者与失利者之间的划分并不是依据前者比后者更应得到这些利益”Richard J.Arneson, “What’s Wrong with Exploitation?”Ethics, vol.91, no.2, 1981, p.212.。在阿内森看来,要判断剥削有无道德上的错误,必须与某种设想的平等主义分配进行对照,这种理想的平等主义分配既排除由外部资源不平等所产生的差异,又排除天赋不平等所产生的差异。而根据这种剥削的检验标准,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绝大多数工人都遭到剥削,他们或者因为不应得的财富不平等或者因为不应得的天赋不平等而遭到资本家的利用。
在罗默和阿内森看来,资源分配公正与否才是剥削的核心问题,剩余价值的转移在剥削理论中只起派生性的作用。如果剩余价值的转移是不平等分配的结果,它在道德上就是错误的;如果剩余价值的转移与不应得的财富不平等或天赋不平等不相关,或者是用于补偿这些不平等,那么此种转移就是正当的。这种基于分配关系的剥削定义有利于避开传统马克思主义剥削所遭遇的几个主要困境。第一个困境是,资本主义福利国家的工人并没有被迫为资本家提供劳动,他们本可以选择依靠社会救济而生活,但他们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选择工作,因此即便受剥削,也是他们理性选择的结果,在道德上没有可指摘之处。如果以基于分配的剥削定义来判断,那么即便工人没有被迫为资本家工作,他们也遭到了剥削,因为他们不能平等地拥有生产资料,这种剥削是不平等的分配模式的后果,因而是不正当的。第二个困境是,如果剥削指强迫性的剩余价值转移,那么福利国家征税为处境不利者(比如失业者、残障者等)提供的福利措施就是一种剥削,弱势群体成为占有他人剩余价值的剥削者。但根据基于分配的剥削定义,这里剩余价值的转移是为了纠正资源分配的原始不平等,因此不仅不是剥削,而且是正当的。第三个困境是,根据传统剥削定义,剥削指资本家对工人剩余产品的占有,这就意味着资本主义国家中的失业工人以及不被允许进入劳动市场的妇女等非受雇群体并没有遭到剥削,但事实上他们的境况却比雇佣工人的境况还要糟糕。如果按照与分配正义相联的剥削定义,不能被雇佣或不准被雇佣的情形是源于对生产资料的初始不平等所有权,因此这种情形仍然是剥削,并且是不正当的。因此,在罗默等人看来,根据分配正义来定义剥削,将使剥削理论不仅仅局限于劳资关系内部的剩余价值转移,还得以揭露劳资关系之外的种种不正义,从而使马克思主义者对资本主义剥削进行的批判更加全面和透彻。
(二)资本主义剥削对平等价值的损害
罗默和阿内森从分配或财产关系的角度重构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目的在于以平等为价值基础来揭露资本主义剥削的不正义性。在他们看来,虽然传统剥削概念无法有效证明剥削的不正义之处,但马克思主义关于剥削的根本道德判断却仍然是正确无误的,即“如果一种收入分配源于对私有财产的不平等的初始分配,我们就认为它是非正义的”〔美〕约翰·E.罗默:《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段忠桥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5页。。以平等主义的分配目标为尺度,他们对资本主义剥削的道德病症作出如下诊断,“当剥削是一种不公正时,这不是因为剥削本身就是不公正的,而是因为在一个剥削的环境中所花费的劳动和所得到的收入是不公正的财产初始分配的结果。剥削性分配的不正义取决于初始分配的不公正”〔美〕约翰·E.罗默:《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段忠桥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5页。。
阿内森指出,马克思剥削思想的规范内容起源于一种理想的合作经济模式的设想,在这种经济模式下,每个人对于经济产品都应得一份平等的份额,并且有意愿为经济作出平等的贡献。Richard J.Arneson, “What’s Wrong with Exploitation?”Ethics, vol.91, no.2, 1981, pp.212?213.以这种观点来看,人们如果没有得到他们应得的公平份额,就遭到了剥削,并且这种剥削在道德上是错误的。人们应当公平地拥有种种参与经济贡献的条件,而不受这种贡献行为结果的影响,因为行为结果常常是由一些道德上任意的偶然性所决定的。只有在公平分配的社会环境中,每个人才能拥有平等的参与经济贡献的机会,如果缺乏公平的环境,由此让经济上处劣势者承担不幸的结果,而将高回报提供给经济上的优势者将是不公正的。资本主义社会根据市场信号来对参与者进行回报就属于这种不公正,因为这种分配受到了道德上任意因素的影响,比如私有制本身就是一种最明显的道德上任意的因素。因此,工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遭到了剥削,并且这种剥削是不公正的。
罗默也认为,资本主义剥削应受谴责的根由在于它基于不平等的财产关系之上。他还指出,所有种类的剥削都源于某种不平等的财产权。比如,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的剥削与对他人的劳动权利的不平等分配有关;而资本主义剥削则与可让渡的生产性资产的不平等分配有关,即生产和分配资源的不平等所有。为了清晰地揭示各种剥削形式与不平等的财产权之间的联系,以突显资本主义剥削的道德错误,罗默提出了一种“撤离原则”,并对基于财产分配的剥削定义作了一种博弈论的解释。他指出,一个行为者的团体S在社会中受到了剥削,当且仅当:
(1)如果S带着其社会可转让的财富的资产份额(即生产性的和非生产性的商品),并带着自身的劳动和技能撤离该社会,那么S(在收入和闲暇方面)的境况会比在目前的团体中更好;
(2)如果S的互补团体S'在同样的条件下撤离社会,那么S'(在收入和闲暇方面)的境况会比在目前的团体中更差;
(3)如果S带着自己的资产份额撤离社会,那么S'的境况会比目前更差。John Roemer, “Property Relations vs. Surplus Value in Marxian Exploitation,”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 11, no.4, 1982, p.285.
罗默解释道,如果一个团体(或一个群体)S带着它自身的生产性资源,即它的生产技能(及家族份地)撤离一种经济方式反而会改善它的命运,而其互补团体S'的境况会更糟的话,那么这个团体就受到了封建剥削。按照对封建剥削的这种分析,在现实的封建社会中,如果遵循撤离原则,很明显封建领主及其随从的境况将会变糟。同理,如果一个阶级群体带着它的社会人均可让渡生产性资产撤离这一经济方式,它的命运会得到改善,而其余阶级的境况会变糟的话,那么它就遭到了资本主义剥削。罗默指出,新古典经济学家以无产阶级可以自由地选择和交易为由否认工人在资本主义下遭到剥削的做法,正是犯了混淆不同种类剥削的错误,他们把封建剥削当作剥削的范例,所以才不承认马克思主义对无产阶级在资本主义下受剥削的谴责。无产阶级的确没有受到封建剥削,他们是自身劳动力的唯一所有者,因此不会因对适用于封建剥削的财产权(即劳动权利)再分配而受益。自由主义理论之所以与马克思主义在对待剥削的道德判断上存在分歧,原因在于前者“把可转让资产的私有权看作在道德上是合理的,而且断定一个人在经济上被不公正地利用仅是因为他无法利用他的财产应当给他带来的那些机会”〔美〕约翰·E.罗默:《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段忠桥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1页。。而马克思主义却将资本主义剥削看作是“对可转让生产资料的不平等所有权导致的机会的不平等”〔美〕约翰·E.罗默:《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段忠桥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2页。。
罗默进一步指出,从根本上来看,资本主义剥削在道德上的错误更明显地从初始分配的不公正手段上体现出来。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的“所谓原始积累”这一节中讲述了通过圈地运动和其他抢劫方式集聚财富的历史。他写道:“在真正的历史上,征服、奴役、劫掠、杀戮,总之,暴力起着巨大的作用……原始积累的方法绝不是田园诗式的东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82页。由于初始资产的不平等分配在一开始便通过不公正途径实现,剥削又因不平等的分配而产生,所以资本主义剥削的不正义性更加彻底地被揭露出来。
但是,一些新古典经济学家却为资本主义辩护说,资本的不平等分配也可以通过道德上无可指摘的方式产生,比如通过人们不同的时间偏好率、不同的冒险倾向、不同的企业家的才能和无法预期的运气等而产生。甚至阿内森也承认,对原始积累的道德谴责似乎无法应对如下挑战:假设存在一种资本主义经济,它起源于公平的初始财富分配。但在市场行为中,通过人们不同的天赋才能、勤奋及果敢的程度、运气等因素,一部分人同样能掌控比旁人多许多的资源。更富裕的人便可通过购买那些渐渐失去资源而只剩劳动力的人的劳力来生存,于是同样会形成资本家和工人两种阶级。那么,这种“出身干净”的资本主义就很难被指责有道德上的错误。参见Richard J.Arneson, “What’s Wrong with Exploitation?”Ethics, vol.91, no.2, 1981, pp.204?205.但是罗默认为,这些为资本主义剥削和不平等的财产权所进行的辩护都是不成立的,并对其一一予以了驳斥。
有些新古典经济学家提出,即便初始分配是平等的,如果人们有着不同的时间偏好率,即有些人偏好通过当下勤奋积累以换得将来持久的闲暇(将满足延迟),而有些人则偏好眼前的闲暇(即时满足),剥削同样会产生。前一种人往往在初期的勤奋和积累中越来越富裕,成为雇佣阶级;而后一种人则因当初偏好眼前的闲暇而逐渐成为受雇佣阶级。罗默设计了一个案例将这一点解释得十分清楚,详见〔美〕约翰·E.罗默:《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段忠桥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2—64页。乍闻之下,这种因人们偏好不同所产生的资本主义剥削似乎并不存在可谴责之处。但是罗默指出,要判定这样产生的剥削是否是不公正,必须先析清人们不同时间偏好率的成因。罗默分析道,不同的时间偏好率并非与生俱来,而是由社会建构的,这种差异性源于先前不平等和压迫的历史。不同的出身和社会背景造成人们不同的倾向,“倾向节俭的态度是由文化造成的,文化又是由其居民面对的客观条件形成的”〔美〕约翰·E.罗默:《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段忠桥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9页。,一些人在资本主义企业中的不同成就是过去对资本主义体验的结果。新古典经济学家将时间偏好率看作个人本质的一方面,并认为个人因此应对其负责任并承担后果,这种观点是不成立的,不应将不同的时间偏好率归结为人们自主选择的结果,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时间偏好率是社会形成的,当人们表现出具有阶级特征的行为模式时,必须寻找其社会根源。罗默指出,新古典经济学家妄图诉诸不同的时间偏好率来为资本主义剥削辩护是徒劳的。首先,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不同所有权最初都是通过盗窃和野蛮力量而确立的。其次,人们的确具有不同的时间偏好率,但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们之间不同的时间偏好率主要反映的是不平等和压迫性的财产初始分配的结果。如果不同的时间偏好率的发生是由于先前不平等的历史造成的,那么它就无法为当前不平等的财产权提供正当理由。再次,即便不同的时间偏好率的形成有自然因素起作用,带有遗传或天生的差异,人们也不应当为此而受益或受损,也就是说,人们之间的自然差异不具有道德相关性,不应成为不平等财产权的理由。罗默认为利用时间偏好率为资本主义所作的辩护实质上是一种意识形态的主张。
还有一种对资本主义的辩护是这样论证的:不平等的财产源于对“稀缺要素”的报酬,企业家能力就是这样一种稀缺要素,资本家所得的利润是对他们企业家能力的一种回报。具有企业家能力的人发现了其他人没能发现的生产方式和劳动组织形式,他们应该因这种能力得到适当的报酬,因而他们得到更多的收入是公正的。罗默对这种观点进行了反驳。他指出,首先,企业家能力并不是一种必定稀缺的要素,事实上,它显现出的稀缺性在更大程度上是因为大多数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没有机会发展他们的企业家才能。其次,即便企业家能力是稀缺的,允许拥有它的人随着资本的积累得到巨额回报也是不恰当的。罗默认为,企业家既不需要也没有权利对高额利润提出要求。就需要而言,即便不提供给企业家巨额的利润回报,他们也将继续运用他们的才能。举例来说,日本大企业的经理的收入远低于他们的美国同侪,因此,付给具有企业家才能的人的报酬只需要满足使他们发挥其才能所需便可。就权利而言,具有企业家才能的人并没有权利对高额利润提出要求。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企业家的才能往往与其阶级背景和家庭成长环境相关。如果一个资本家具有企业家的才能是因为其家庭环境允许他接触这方面的实践,而一个无产阶级的成员却无此运气,那么,前者的优势就是由机会不等造成的结果,是一种由社会造成的不公平的结果。有人提出,如果企业家的才能不是在成长中学来的,而是生而具有的,或者,有些人天生具有学习这种才能的能力而其他人却不具有,这意味着企业家有权获得利润回报。罗默反驳道,这种观点是以一种自我所有原则为前提的,这种原则主张应当给予一个人对因生而具有的特征所获得的收入的所有权,但这一原则应当受到质疑。首先,这种由自然或遗传因素造成的特征本身就是一种不平等的机会,人们不应默认不平等。其次,即便承认自我所有原则,也无法必然地推出企业家才能应当使一个人得到巨额利润回报,因为他的这种才能也许通过其他形式得到了补偿,比如,通过人们对他的这种稀缺才能的赞美。概言之,一个人才能的形成和施展与其出身及背景有直接关系,而人们在家庭社会背景上的差异很大程度上与财富和阶级地位的差异直接相关,所以个人所具有的企业家能力同样也是最初不平等分配的结果。〔美〕约翰·E.罗默:《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段忠桥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1—73页。另可参见段忠桥:《约翰·罗默非劳动价值论的剥削理论》,载《马克思主义哲学》,2006年第3期。
为资本主义辩护的人还论证说,利润是对风险的回报,现实的投资是带有风险的,资本家应当因这种风险而得到报偿。这种论证提出,假定存在两种人,愿意冒险的人和不愿承担风险的人。在愿意冒险的人中间,只有一些人成为资本家,其他许多人则没有成功或破产。无产阶级就是由那些不愿冒险或曾冒险失败的人构成的。他们被资本家占有的剩余劳动,或者说利润,是一种他们应当支付给资本家的替他们冒险的保险费。换言之,由于资本家的冒险精神,工人可以得到稳定的工资,每天安枕无忧,所以工人应当向资本家替他们进行的赌博支付费用。在罗默看来,这种说法是荒唐的。他指出,许多工人也乐意成为资本家,他们也乐意冒风险,他们却无法这么做,要么是因为他们缺乏进入资本市场的机会,要么是因为他们缺少做企业家的某些条件(比如良好的社会关系)。而且,工人生活中所包含的风险根本不比资本家小,他们面临着职业病、失业和退休后生活贫困的各种风险,这些风险是资本家和企业家们不曾遇到过的。
还有人这样为资本主义辩护,人们通过运气获得财产是合理的,而由运气产生的极端不平等的资本初始分配是正当的。罗默同样也反驳了这种观点,他指出,人最大的运气莫过于继承权,继承权使人们可以获得对有形资本的不平等所有权。从赠予者的角度来看继承权,如果他的财富是通过自身的劳动、技能、时间偏好率和冒险倾向而合法取得的,那么他有权按自己的意志处置这些财产。但从继承者的角度来看,继承权则构成了对潜在继承群体的明显的机会不平等。罗默认为,以机会平等为据,可以反对将运气作为获得合法财产的手段,除此之外,还可以这样论证,因运气而产生的财产应当属于所有人,而不应属于那些运气碰巧降临在其头上的人,因为这些人并没有做过任何有资格获得运气回报的事。〔美〕约翰·E.罗默:《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段忠桥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4—75页。另可参见段忠桥:《约翰·罗默非劳动价值论的剥削理论》,载《马克思主义哲学》,2006年第3期。至此,罗默证明了,在现实资本主义社会中,那些以所谓的道德上无可指摘的方式所得到的不平等财产,实际上都与人们的社会出身、阶级背景紧密相关,即都与初始资财的不平等分配紧密相关,仍要归因于数代人之前的不公正的掠夺和抢劫,因而新古典经济学家为资本主义剥削所作的辩护站不住脚。
罗默指出,剥削产生的根源在于财产的初始分配,从更一般的意义上讲,在于生产资料私有制,这种制度允许财产分配被累积为代代相传的巨大不平等。阿内森也认为,由于私有制的存在,即便某种改良的资本主义对于资源的初始分配是公正的,也仍然是剥削性的,因为它允许天赋或运气这些道德上任意的因素参与造成最终的不平等结果,而这与马克思的平等主义公平观是相悖的。他认为这一点可以从《哥达纲领批判》中找到论据。马克思在这一文本中阐述了适用于后资本主义社会不同阶段的两种分配原则,即第一阶段的按劳分配原则和高级阶段的按需分配原则。虽然按劳分配原则实现了人人平等享有资源的权利(以每个人的贡献为统一标准),但马克思仍对这一原则表示担忧。他认为这一原则“还是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因为这一原则仍然默认劳动者的不平等的个人天赋和不平等的工作能力这些天然特权。《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4—305页。因此,对马克思而言,个人天赋等自然因素也是道德上任意的,不应当成为一些人因此而获得更多资源的理由。马克思所赞同的“按需原则”表明了他对平等主义分配的理解,每个人得到公平的份额,意味着“不应当允许道德上任意的因素造成经济益处分配中的不平等”Richard J.Arneson, “What’s Wrong with Exploitation?”Ethics, vol.91, no.2, 1981, pp.215?216.。罗默也指出:“从对生产资料的私有财产权的替代性分配方式——平等主义分配——这一角度出发来描述资本主义剥削,这准确地把握了马克思主义的剥削含义。”John Roemer, “New Directions in the Marxian Theory of Exploitation and Class,” Politics and Society, vol.11, no.3, 1982, p.279.在罗默等人看来,对私有财产的批判是剥削问题的核心,研究剥削的目的在于推翻生产资料私有制在道德上的合理性,正是通过对资本主义剥削的批判,马克思主义者才找到了废除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权的道德依据,即由它所产生的劳资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不公正的剥削关系,因此,只有废除私有财产权才能够保障正义。
在这一章中,我们主要考察了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以正义为核心,以平等和自由为两翼展开的对资本主义剥削的道德批判,这构成了他们转向政治哲学研究的第一条基本路径。下面,我们来考察分析的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哲学转向的第二条基本路径,即对当代自由主义正义学说的驳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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